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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2025年度案例?【15】保險糾紛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50372
- 條形碼:9787521650372 ; 978-7-5216-5037-2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法院2025年度案例?【15】保險糾紛 本書特色
解析裁判規則 指引法律適用
專業務實:連續出版14年,為新型疑難法律問題提供參考解決方案。
規模強大:23個分冊包含傳統和新近的熱點糾紛,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表性。
內容獨特: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案件焦點,法官后語展現法律適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數據庫增值:購買本書,掃描腰封二維碼,即可在本年度免費使用往年同類案例數據庫。
中國法院2025年度案例?【15】保險糾紛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中國法院2025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冊)的一個分冊。含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商業保險等財產保險、健康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人壽保險等人身保險,代位求償權等糾紛案件。所選案例均是國家法官學院從各地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精品案例,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并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后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參考書。
中國法院2025年度案例?【15】保險糾紛中國法院2025年度案例?【15】保險糾紛 前言
……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系列”叢書以及時記錄人民法院司法審判工作新發展、新成就為己任,通過總結提煉典型案例的裁判規則、裁判方法和裁判理念,發揮案例鮮活生動、針對性強的優勢,以案釋法,以點帶面,有針對性地闡釋法律條文和立法精神,促進社會公眾通過案例更加方便地學習法律,領悟法治精神,體現司法規范、指導、評價、引領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服務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加強對案例庫案例的研究,促進統一法律適用,提升審判質效,豐富實踐法學研究,增強全民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展現新時代我國法治建設新成就。
中國法院2025年度案例?【15】保險糾紛 目錄
一、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
(四)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二)健康保險合同糾紛
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四、其他
中國法院2025年度案例?【15】保險糾紛 相關資料
9.財產保險中“第一受益人”的權益保障——某銷售公司訴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終587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3.當事人
原告(被上訴人):某銷售公司
被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
第三人:某工程公司
【基本案情】
2013年,某銷售公司為其庫存配件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財產損失保險,約定其為被保險人,其債權人即庫存配件抵押權人某小額貸公司為第一受益人。該保險系根據某小額貸公司的要求進行投保,某小額貸公司還授權第三方公司對上述庫存配件進行監管。2014年,庫存配件因火災事故被全部燒毀。某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某銷售公司提交的賠償保險金申請和殘留單證后,核定了損失數額,雙方簽訂了賠償協議,某保險公司據此給付了保險金。后某銷售公司認為《賠償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在簽訂過程中其存在重大誤解,同時該協議顯失公平,與實際損失金額嚴重不符,應予撤銷。就某銷售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先行賠付165萬元款項并履行的行為及其后果而言,實際上損害了某小額貸公司作為第一受益人的利益,某銷售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所簽訂的165萬元賠償協議及附件也應被認定為無效,某保險公司應繼續賠付剩余保險金20254311.6元及經濟損失。
訴訟中,某工程公司因受讓某小額貸公司案涉債權申請加入本案訴訟,法院予以準許。某工程公司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請求確認某保險公司與某銷售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簽訂的《賠償協議》無效,并判令某保險公司向某工程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15078741.43元。
【案件焦點】
某工程公司作為案涉財產保險合同“第一受益人”的獨立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9.財產保險中“第一受益人”的權益保障——某銷售公司訴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終587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3.當事人
原告(被上訴人):某銷售公司
被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
第三人:某工程公司
【基本案情】
2013年,某銷售公司為其庫存配件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財產損失保險,約定其為被保險人,其債權人即庫存配件抵押權人某小額貸公司為第一受益人。該保險系根據某小額貸公司的要求進行投保,某小額貸公司還授權第三方公司對上述庫存配件進行監管。2014年,庫存配件因火災事故被全部燒毀。某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某銷售公司提交的賠償保險金申請和殘留單證后,核定了損失數額,雙方簽訂了賠償協議,某保險公司據此給付了保險金。后某銷售公司認為《賠償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在簽訂過程中其存在重大誤解,同時該協議顯失公平,與實際損失金額嚴重不符,應予撤銷。就某銷售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先行賠付165萬元款項并履行的行為及其后果而言,實際上損害了某小額貸公司作為第一受益人的利益,某銷售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所簽訂的165萬元賠償協議及附件也應被認定為無效,某保險公司應繼續賠付剩余保險金20254311.6元及經濟損失。
訴訟中,某工程公司因受讓某小額貸公司案涉債權申請加入本案訴訟,法院予以準許。某工程公司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請求確認某保險公司與某銷售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簽訂的《賠償協議》無效,并判令某保險公司向某工程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15078741.43元。
【案件焦點】
某工程公司作為案涉財產保險合同“第一受益人”的獨立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銷售公司、某保險公司均認為某工程公司無權直接領受賠償金,其理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關于財產保險部分的規定中并無受益人概念,且某工程公司并非保險合同的相對方,無權主張賠付……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北京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能否根據《賠償協議》免除某保險公司繼續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法官后語】
……
二、請求權性質的爭議
與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與被保險人的緊密人身關系不同,財產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往往并不具備這種緊密聯系,但二者之間通常情況下也存在交易關系,并且是通過財產保險合同進行保證的方式,保障交易關系的履行,一般來說是未來債權的實現。比如融資租賃、貸款購車買房等情況下,貸款人為了保障貸款按期回收,除了對財產標的采取抵質押等傳統擔保方式,還會要求借款人為財產標的購買保險并將貸款人設定為“第一受益人”。類似于以擔保的方式保障貸款債權的實現。當發生保險事故時,貸款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
……
編寫人:北京金融法院 王玫 孫兆暉
中國法院2025年度案例?【15】保險糾紛 作者簡介
國家法官學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編
國家法官學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直屬事業單位,是中國法官教育培訓的主要機構、國家司法智庫,是國家接待外國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國家法官學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人民法院領導下開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務司法審判實踐、服務法學教育研究、服務中外法學交流、服務法治中國建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辦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國際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臺,有效整合各種力量和資源,匯聚全國法院法官和社會專家學者共同推進司法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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