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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刑事訴訟法評注 第二版 2025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1359433
- 條形碼:9787301359433 ; 978-7-301-35943-3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實務刑事訴訟法評注 第二版 2025 本書特色
全面收錄刑訴規則,一書解決常見問題;
聚焦刑訴規范5 N,倡導程序整體的訴訟理念;
服務規則理解適用,給出實務疑難雜癥解決方案;
實現刑訴工具書推進實務的理想圖景,熔立法、學術與司法三位一體的大器之作;
法條本原,完整呈現,規范集成,使用便捷
新增 “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參考案例,匯集“法答網”“檢答網”精選問答
實務刑事訴訟法評注 第二版 2025 內容簡介
《實務刑事訴訟法評注》自2023年9月推出**版以來,已一年有余。一年多來,我國刑法訴訟司法層面規范更新較多:既涉及基本規范,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亦涉及其他規范,如“兩高”和有關部門發布多件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和指導性案例,均涉及刑事訴訟程序。這就使得**版《實務刑事訴訟法評注》已不能充分滿足刑事司法實務所需,修訂推出第二版成為必然。第二版悉數增補*新司法規則(亦增補了此前遺漏的個別相關規定、規范性文件),并對原有規則作了銜接的必要技術處理、厘清規則層級,方便快速查找;同時,新增人民法院案例庫部分參考案例和法答網、檢答網部分答疑,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程序規則。作此修訂后,第二版的篇幅略有擴充(增加約10萬字),可以準確反映當下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適用規則的*新面貌。
實務刑事訴訟法評注 第二版 2025 目錄
《實務刑事訴訟法評注》使用指南1
**編 總則(第1—108 條)
**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5
**條【立法宗旨】5
第二條【刑事訴訟法的任務】5
第三條【職權原則】11
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12
相關規范集成·反間諜調查處置措施14
第五條【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16
相關規范集成·請示案件與上下級司法機關關系25
相關規范集成·統一調用轄區的檢察人員辦理案件33
第六條【依靠群眾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35
第七條【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37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責】40
第九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57
第十條【兩審終審制】58
第十一條【公開審判制度與辯護原則】59
第十二條【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61
第十三條【人民陪審制度】61
第十四條【訴訟權利的保障與救濟】68
第十五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69
第十六條【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89
第十七條【外國人犯罪適用本法規定】106
第十八條【刑事司法協助】120
相關規范集成·涉港澳臺司法協助140
第二章 管轄153
第十九條【職能管轄分工】153
相關規范集成·公安機關內部的管轄分工170
第二十條【基層法院管轄】189
第二十一條【中級法院管轄】189
第二十二條【高級法院管轄】189
第二十三條【*高法院管轄】189
相關規范集成·*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管轄197
相關規范集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管轄200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級別管轄的變更】203
第二十五條【地域管轄】208
第二十六條【地域管轄沖突的解決】240
第二十七條【指定管轄】242
第二十八條【專門管轄】245
第三章回避247
第二十九條【回避的法定情形】247
第三十條【辦案人員違反禁止行為的回避】260
第三十一條【決定回避的程序】261
第三十二條【回避制度的準用規定】267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270
第三十三條【辯護人的范圍】270
第三十四條【委托辯護的時間、辯護告知】290
第三十五條【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辯護】295
第三十六條【值班律師】295
相關規范集成·刑事辯護全覆蓋326
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職責】338
第三十八條【偵查期間的辯護】339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會見、通信】342
第四十條【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352
第四十一條【辯護人向辦案機關申請調取證據】358
第四十二條【辯護人向辦案機關告知證據】359
第四十三條【辯護律師收集材料、辯護律師申請取證及證人出庭】361
第四十四條【辯護人行為禁止、追究辯護人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364
第四十五條【被告人拒絕辯護】367
第四十六條【訴訟代理人】370
第四十七條【委托訴訟代理人】370
第四十八條【辯護律師執業保密及例外】371
第四十九條【妨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救濟】373
第五章 證據382
第五十條【證據的含義及法定種類】385
第五十一條【舉證責任】390
第五十二條【依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391
第五十三條【辦案機關法律文書的證據要求】398
第五十四條【向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行政證據的使用】【證據保密】【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責任】399
相關規范集成·涉外證據的收集提取與審查判斷416
第五十五條【證明標準】418
相關規范集成·證據分類收集提取與審查判斷423
第五十六條【非法證據排除】491
第五十七條【檢察機關對非法收集證據的法律監督】491
第五十八條【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法庭調查】【非法證據排除申請】491
第五十九條【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證明】491
第六十條【庭審排除非法證據】491
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的質證與查實】【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責任】510
第六十二條【證人的范圍和作證義務】511
第六十三條【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保障】512
第六十四條【作證保護】513
第六十五條【證人作證補助與保障】529
第六章 強制措施531
第六十六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553
第六十七條【取保候審的法定情形和執行機關】556
第六十八條【取保候審的方式】569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的法定條件】572
第七十條【保證人的法定義務】573
第七十一條【取保候審的執行規范】578
第七十二條【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與執行】588
第七十三條【保證金的退還】590
第七十四條【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和執行機關】593
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的執行場所與被監視居住人的權利保障】597
第七十六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折抵刑期】604
第七十七條【監視居住的執行規范】604
第七十八條【對監視居住人的監督】608
第七十九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和解除】609
第八十條【逮捕的批準、決定權和執行權】614
第八十一條【逮捕的條件】616
第八十二條【刑事拘留的對象和條件】651
第八十三條【異地拘留、逮捕】653
第八十四條【扭送】659
第八十五條【拘留程序】660
相關規范集成·盤問665
第八十六條【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及時訊問】673
第八十七條【提請批準逮捕的程序】675
第八十八條【審查批準逮捕的程序】677
相關規范集成·提前介入683
第八十九條【審查批準逮捕的決定權限】685
第九十條【審查批準逮捕的決定和執行】687
第九十一條【批準逮捕的期限和對不批捕決定的執行】694
第九十二條【對不批捕決定的復議、復核】696
第九十三條【逮捕執行程序】699
第九十四條【對被逮捕的人應當及時訊問】703
第九十五條【羈押必要性審查】704
第九十六條【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718
第九十七條【申請變更強制措施】721
第九十八條【羈押期滿未能結案的處理】723
第九十九條【強制措施期滿的處理】727
**百條【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729
相關規范集成·換押731
相關規范集成·武器、械具的使用735
相關規范集成·留置739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743
**百零一條【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743
**百零二條【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750
**百零三條【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和裁判】752
**百零四條【附帶民事訴訟一并審判及例外】765
相關規范集成·司法救助765
相關規范集成·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779
第八章 期間、送達799
**百零五條【期間的計算】799
**百零六條【期間的耽誤及補救】800
**百零七條【送達】801
第九章 其他規定806
**百零八條【本法用語解釋】806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第109—182 條)
**章 立案856
**百零九條【立案偵查機關】856
**百一十條【報案、舉報、控告及自首的處理】894
**百一十一條【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程序及保障】900
**百一十二條【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審查】903
**百一十三條【立案監督】913
**百一十四條【自訴案件的起訴與受理】925
相關規范集成·監察調查立案926
第二章 偵查930
**節一般規定930
**百一十五條【偵查】930
**百一十六條【預審】933
**百一十七條【對違法偵查的申訴、控告與處理】934
相關規范集成·監察調查943
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948
**百一十八條【訊問的主體與地點】951
**百一十九條【傳喚、拘傳訊問的地點、持續時間及權利保障】953
**百二十條【訊問程序】956
**百二十一條【對聾、啞犯罪嫌疑人訊問的要求】961
**百二十二條【訊問筆錄】962
**百二十三條【訊問過程錄音錄像】964
相關規范集成·監察談話與訊問972
第三節詢問證人975
**百二十四條【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975
**百二十五條【詢問證人的告知事項】975
**百二十六條【詢問證人筆錄】975
**百二十七條【詢問被害人的法律適用】975
相關規范集成·監察詢問978
第四節勘驗、檢查980
**百二十八條【勘驗、檢查的主體和范圍】980
**百二十九條【犯罪現場保護】993
**百三十條【勘驗、檢查的手續】995
**百三十一條【尸體解剖】996
**百三十二條【人身檢查】998
**百三十三條【勘驗、檢查筆錄的制作】1000
**百三十四條【復驗、復查】1001
**百三十五條【偵查實驗】1002
相關規范集成·監察勘驗檢查1004
第五節搜查1006
**百三十六條【搜查的主體、目的和范圍】1006
**百三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提交證據的義務】1008
**百三十八條【出示搜查證】1008
**百三十九條【搜查的一般要求】1009
**百四十條【搜查筆錄的制作】1011
相關規范集成·監察搜查1012
第六節查封、扣押物證、書證1013
**百四十一條【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范圍和保管】1013
**百四十二條【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具體程序】1014
**百四十三條【通知郵電機關扣押郵件、電報】1014
**百四十四條【查詢、凍結財產】1014
**百四十五條【查詢、扣押、凍結的解除】1014
相關規范集成·監察查詢、凍結、查封、扣押1072
第七節鑒定1081
**百四十六條【鑒定的目的和主體】1081
**百四十七條【鑒定意見的制作及故意作虛假鑒定的責任】1081
**百四十八條【鑒定意見的告知及補充鑒定、重新鑒定】1081
**百四十九條【精神病鑒定的期間】1081
相關規范集成·價格認證1141
相關規范集成·文物鑒定評估1149
第八節技術偵查措施1159
**百五十條【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范圍】1160
**百五十一條【技術偵查措施的批準決定】1162
**百五十二條【技術偵查措施的執行】1164
**百五十三條【隱匿身份偵查、控制下交付】1165
**百五十四條【技偵材料的證據資格】1169
相關規范集成·技術調查措施1171
第九節通緝1173
**百五十五條【通緝令的發布】1173
相關規范集成·限制出境1178
第十節偵查終結1179
**百五十六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1179
**百五十七條【特殊偵查羈押期限】1179
**百五十八條【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1179
**百五十九條【重罪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1180
**百六十條【偵查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1180
**百六十一條【聽取辯護律師意見】1197
**百六十二條【偵查終結】1198
**百六十三條【撤銷案件】1211
相關規范集成·監察調查處置1215
第十一節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1217
**百六十四條【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法律適用】1217
**百六十五條【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逮捕、拘留】1226
**百六十六條【檢察機關自偵案件中對被拘留人的訊問】1228
**百六十七條【檢察機關自偵案件決定逮捕的期限】1229
**百六十八條【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偵查終結的處理】1230
相關規范集成·偵查活動監督1234第三章提起公訴1236**百六十九條【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239
**百七十條【審查監察機關移送起訴案件】1240
**百七十一條【審查起訴的內容】1242
**百七十二條【審查起訴的期限】1248
**百七十三條【審查起訴時訊問和聽取意見】1250
**百七十四條【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1250
**百七十五條【證據合法性說明和補充偵查】1255
相關規范集成·補充調查1266
**百七十六條【提起公訴及提出量刑建議】1267
相關規范集成·對被調查人提出從寬處罰建議1292
**百七十七條【不起訴】1295
**百七十八條【不起訴決定的宣布】1305
**百七十九條【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1306
相關規范集成·監察機關對不起訴的異議1308
**百八十條【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1309
**百八十一條【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1311
**百八十二條【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部分不起訴的特殊規定】1312
第三編 審判(第183—258 條)
相關規范集成·三項規程1328
**章審判組織1348
**百八十三條【審判組織及合議庭人員的組成】1348
**百八十四條【合議庭評議規則】1379
**百八十五條【合議庭判決與審委會討論決定案件】1386
第二章 **審程序1403
**節公訴案件1403
**百八十六條【對公訴案件決定開庭審判的條件】1404
**百八十七條【庭前準備】1412
**百八十八條【一審公開審理的原則與例外】1420
**百八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公訴】1428
**百九十條【開庭時審判長宣布、告知、審查的事項】1448
**百九十一條【被告人、被害人參與庭審的程序】1451
**百九十二條【證人、鑒定人出庭】1453
**百九十三條【要求證人到庭】1463
**百九十四條【證人、鑒定人參與庭審的程序】1466
**百九十五條【法庭質證程序】1470
**百九十六條【庭外調查核實證據】1474
**百九十七條【調取新證據與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1479
**百九十八條【法庭辯論】1487
**百九十九條【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1498
第二百條【作出判決】1503
第二百零一條【認罪認罰案件對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議的采納原則和例外】1519
第二百零二條【判決的宣告和送達】1525
第二百零三條【判決書的署名及寫明上訴的內容】1535
第二百零四條【延期審理】1539
第二百零五條【延期審理后補充偵查的期限】1542
第二百零六條【中止審理】1542
第二百零七條【制作法庭筆錄的程序要求】1543
第二百零八條【公訴案件**審審理期限】1545
第二百零九條【人民檢察院的監督】1552
相關規范集成·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1554
相關規范集成·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和特殊假釋的核準1562
第二節自訴案件1565
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的范圍】1565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訴案件的審查處理與證據調查核實】1568
第二百一十二條【自訴案件的調解、和解、撤訴和審限】1580
第二百一十三條【自訴案件被告人的反訴】1584
第三節簡易程序1586
第二百一十四條【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1586
第二百一十五條【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1588
第二百一十六條【簡易程序的審判組織與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1589
第二百一十七條【簡易程序的法庭調查】1590
第二百一十八條【簡易程序的法庭辯論】1591
第二百一十九條【簡易程序的程序簡化及保留】1592
第二百二十條【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1594
第二百二十一條【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1595
第四節速裁程序1595
第二百二十二條【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和條件】1595
第二百二十三條【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1597
第二百二十四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的具體程序】1599
第二百二十五條【速裁程序的審限】1602
第二百二十六條【速裁程序轉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1603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1604
第二百二十七條【上訴主體及上訴權保障】1604
第二百二十八條【抗訴主體】1605
第二百二十九條【請求抗訴】1628
第二百三十條【上訴、抗訴期限】1629
第二百三十一條【上訴程序】1630
第二百三十二條【抗訴程序】1632
第二百三十三條【全面審查原則】1636
第二百三十四條【二審開庭審理與不開庭審理】1637
第二百三十五條【二審檢察院派員出庭】1642
第二百三十六條【二審對一審判決的處理】1649
第二百三十七條【上訴不加刑原則】1654
第二百三十八條【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處理】1659
第二百三十九條【重新審判】1660
第二百四十條【二審對一審裁定的處理】1661
第二百四十一條【發回重審案件審限的計算】1661
第二百四十二條【二審法律程序適用】1661
第二百四十三條【二審的審限】1661
第二百四十四條【終審判決、裁定】1664
第二百四十五條【涉案財物的處置】1665
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1710
第二百四十六條【死刑核準權】1710
第二百四十七條【死刑核準程序】1710
第二百四十八條【死緩緩期二年執行核準權】1714
第二百四十九條【死刑復核合議庭組成】1716
第二百五十條【*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的處理】1716
第二百五十一條【*高人民法院復核的程序要求及*高人民檢察院的監督】1721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1754
第二百五十二條【申訴的主體與效力】1754
第二百五十三條【對申訴應當重新審判的法定情形】1777
第二百五十四條【提起再審的主體、方式和理由】1784
第二百五十五條【再審法院】1791
第二百五十六條【再審的程序及效力】1792
第二百五十七條【再審的強制措施與中止原裁判執行】1802
第二百五十八條【再審的期限】1803
相關規范集成·刑事賠償1805
第四編 執行(第259—276 條)
第二百五十九條【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種類】1826
第二百六十條【一審宣判后立即釋放】1827
第二百六十一條【死刑的執行】1828
第二百六十二條【死刑的交付執行和停止執行、恢復執行】1832
第二百六十三條【死刑執行程序】1835
第二百六十四條【交付執行的職責分工】1838
第二百六十五條【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和決定程序】1851
第二百六十六條【檢察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在決定前的監督】1851
第二百六十七條【檢察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監督】1851
第二百六十八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收監執行】1851
第二百六十九條【社區矯正】1889
第二百七十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1920
第二百七十一條【罰金的執行】1922
第二百七十二條【沒收財產的執行】1922
第二百七十三條【刑罰執行期間對新罪、漏罪的追訴和減刑、假釋的程序】1934
第二百七十四條【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裁定的監督】1934
第二百七十五條【執行機關對錯案、申訴的處理】1971
第二百七十六條【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合法性的監督】1973
第五編 特別程序(第277—307 條)
**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1991
第二百七十七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辦案方針、原則及總體要求】2009
第二百七十八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辯護律師】2017
第二百七十九條【社會調查】2018
第二百八十條【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及與成年人的分別關押、管理和教育】2020
第二百八十一條【訊問、審判、詢問未成年訴訟參與人的特別規定】2021
第二百八十二條【附條件不起訴】2040
第二百八十三條【對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督考察】2040
第二百八十四條【附條件不起訴的撤銷與不起訴決定】2041
第二百八十五條【不公開審理及其例外】2051
第二百八十六條【犯罪記錄封存】2051
第二百八十七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2062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2121
第二百八十八條【和解程序的適用范圍】2121
第二百八十九條【對和解的審查】2125
第二百九十條【對和解案件的從寬處理】2132
第三章 缺席審判程序2136
第二百九十一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缺席審判】2136
第二百九十二條【缺席審判的送達】2136
第二百九十三條【缺席審判的辯護】2136
第二百九十四條【缺席審判判決書的送達和上訴、抗訴】2136
第二百九十五條【缺席審判被告人到案的處理和財產處理錯誤的救濟】2136
第二百九十六條【被告人因病無法出庭案件的缺席審判】2144
第二百九十七條【被告人死亡案件的缺席審判】2147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2149
第二百九十八條【違法所得沒收的適用范圍及申請程序】2150
第二百九十九條【違法所得沒收的審理程序】2159
第三百條【沒收裁定的作出及上訴、抗訴】2162
第三百零一條【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終止和沒收錯誤的救濟】2165
第五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2178
第三百零二條【強制醫療的適用范圍】2178
第三百零三條【強制醫療的決定程序和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2180
第三百零四條【強制醫療案件的審理】2184
第三百零五條【強制醫療決定的作出及復議】2190
第三百零六條【定期評估與強制醫療的解除】2192
第三百零七條【檢察機關對強制醫療程序的監督】2194
附則(第308條)
第三百零八條【軍隊保衛部門、中國海警局、監獄的偵查權】2209
相關規范集成·在線訴訟2215
附錄
附錄一222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軍隊戰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部分規定的決定》(自2023年2月25日起施行)2227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節錄)2227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2024年5月26日,自2024年6月21日起施行,節錄)2232
附錄二 刑訴基本規范的共用條文2234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234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高檢發釋字〔2019〕4號,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2237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59號修正,修正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242
《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國家安全部令第4號,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244
《海警機構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國海警局令第1號,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2246
附錄三 刑事訴訟立法、司法解釋及相關文件總目錄2249
實務刑事訴訟法評注 第二版 2025 相關資料
《實務刑事訴訟法評注》使用指南
編著刑事訴訟法工具書的念頭由來已久,付諸行動則是近幾年的事情。呈現在諸位讀者同仁面前的“小紅書”《實務刑事訴訟法評注》,是與“小黃書”《實務刑法評注》配套的刑事工具書“姊妹篇”。《實務刑事訴訟法評注》秉持程序整體的理念與立場,以此作為體系編排與欄目設置的基準。
一、“5 N”實施模式與刑訴規范的體系特點
刑事訴訟法的實施講求一體遵循,強調程序的階段性、接續性與整體性,業已形成通過“5 N”保障實施的規范體系。所謂“5”,即為“高法解釋 高檢規則 公安部規定 安全部規定 海警局規定”,此為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的主干;所謂“N”,即為在此基礎上再行制定的若干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此為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的補充。整體而言,“N”所涉規范雖亦不少,但數量與刑法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不可相提并論。可以說,與刑法規則面廣點多不同,刑訴規范聚集于“5 N”。
《實務刑事訴訟法評注》使用指南
編著刑事訴訟法工具書的念頭由來已久,付諸行動則是近幾年的事情。呈現在諸位讀者同仁面前的“小紅書”《實務刑事訴訟法評注》,是與“小黃書”《實務刑法評注》配套的刑事工具書“姊妹篇”。《實務刑事訴訟法評注》秉持程序整體的理念與立場,以此作為體系編排與欄目設置的基準。
一、“5 N”實施模式與刑訴規范的體系特點
刑事訴訟法的實施講求一體遵循,強調程序的階段性、接續性與整體性,業已形成通過“5 N”保障實施的規范體系。所謂“5”,即為“高法解釋 高檢規則 公安部規定 安全部規定 海警局規定”,此為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的主干;所謂“N”,即為在此基礎上再行制定的若干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此為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的補充。整體而言,“N”所涉規范雖亦不少,但數量與刑法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不可相提并論。可以說,與刑法規則面廣點多不同,刑訴規范聚集于“5 N”。
各家通過一部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系統規范刑事訴訟法的實施,淵源已久。以法院系統為例,為貫徹1996年《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3號)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而后為貫徹2012年《刑事訴訟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以下簡稱《2012年刑訴法解釋》);現行為貫徹2018年《刑事訴訟法》而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是當前人民法院全面正確施行刑事訴訟法、規范刑事審判工作的基本規范依據。與之類似,《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高檢發釋字〔1999〕1號)亦針對1996年《刑事訴訟法》,而后為針對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高檢發釋字〔2012〕2號),現行則為針對2018年《刑事訴訟法》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高檢發釋字〔2019〕4號)。與之相比,《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早在1987年3月18日即由公安部印發,最初針對1979年《刑事訴訟法》,后歷經1998年(公安部令第35號)、2007年(公安部令第95號)、2012年(公安部令第127號)、2020年(公安部令第159號)多次修改,延續至今。此外,國家安全部于2024年4月26日發布《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國家安全部令第4號),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共11章360條,包括總則、管轄、回避、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證據、強制措施、立案、撤案、偵查、執行刑罰、特別程序、附則。而中國海警局于2023年5月公布《海警機構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國海警局令第1號),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海警機構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共12章345條,系統規定了海警機構辦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任務和基本原則、管轄分工、回避制度、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證據規則、刑事強制措施適用、受案、立案、撤案、刑事偵查手段使用、特別程序以及辦案協作等內容。故而,作為規范國家安全機關、海警機構實施刑事訴訟法的規章,《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海警機構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亦應被納入基本規范的范疇。
“5 N”規范體系的創制修訂,亦與《刑事訴訟法》修改相銜接。現行《刑事訴訟法》制定于1979年,先后于1996年、2012年、2018年作過三次修改。與1997年《刑法》之后單行刑法或者修正案所采取的“小修小補”有所不同,《刑事訴訟法》修改明顯超出刑法修正的限度。2018年所作的第三次修改,整體而言是一次應急性的局部修改,打破此前《刑事訴訟法》“十六年改一回”的慣例,并首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前兩次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這次修改可謂“指向明確、內容特定”,修改幅度整體有限。即便如此,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亦修正了18個條款,新增了18個條款,并增設“速裁程序”“缺席審判程序”章節。與《刑事訴訟法》大幅修改相銜接,“5 N”的貫徹實施體系也會相應地進行系統調整,盡管有不少條文可以沿用,但多數仍需要修改和補充。正是在此意義上,刑訴領域存在“刑事訴訟法配套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的說法:(1)對“5”的調整勢在必行,以便及時與《刑事訴訟法》修改相銜接。以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后的《刑訴法解釋》為例,與《2012年刑訴法解釋》相比,前者“增加‘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理’‘速裁程序’‘缺席審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條,作了實質修改的條文超過20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新聞發布會實錄》,載李少平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新增和修改幅度占到全部條文的一半左右,實乃“廢舊立新”。(2)“N”的情況較為復雜,與《刑事訴訟法》修改相銜接的情形多種多樣。一方面,在《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后,可能會針對新增或者修正制度制定新的規范性文件。例如,針對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所增設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聯合發布《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高檢發〔2019〕13號),以確保正確有效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另一方面,會對一些已有的規范性文件作出調整,以貫徹落實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例如,針對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對取保候審措施的調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對《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公通字〔1999〕59號)作了修訂,于2022年9月聯合發布了《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公通字〔2022〕25號)。但是,總體而言,“N”之中多為聯合規范性文件,修改調整難度較大,故一定程度上存在清理不及時的現象。
一言以蔽之,刑事訴訟法及“5 N”貫徹實施體系,明顯有別于刑法規范體系,要求實務工作者關注刑訴規范的內在邏輯,注重程序的整體性。
實務刑事訴訟法評注 第二版 2025 作者簡介
喻海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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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海松,1980年生,湖南新邵人。法學學士(2003年,西北政法學院)、法學碩士(2005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2008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曾在德國馬普外國刑法暨國際刑法研究所研修。現從事刑事司法工作,兼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獲第十屆“全國杰出青年法學家”提名獎。獨著《刑法的擴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文物犯罪理論與實務》(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環境資源犯罪實務精釋》(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網絡犯罪二十講》(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1版、2022年第2版)、《刑事訴訟法修改與司法適用疑難解析》(北京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編著《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實務刑法評注》(北京大學出版社2022年第1版、2024年第2版)、《實務刑事訴訟法評注》(北京大學出版社2023年版);發表論文九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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