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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繼承注釋書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6238684
- 條形碼:9787516238684 ; 978-7-5162-3868-4
- 裝幀:軟精裝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法典?婚姻家庭繼承注釋書 本書特色
一部理想的大型家事法律工具書,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和配套司法解釋為主線,以138 萬字的篇幅,全面呈現家事法領域現行有效辦案依據:條文釋義 相關立法 行政法規 地方立法 司法解釋 司法文件 地方法院規范 權威案例。
1.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 4 部重要司法解釋分別關聯注釋
麥讀“法律注釋書系列”通常是將司法解釋及其注釋放在主法律條文之下,但鑒于家事法領域 4 部配套司法解釋對司法實務的重要價值,本書編者在全面注釋主法律條文之外,特意又單獨對婚姻家庭繼承領域*為重要的4部司法解釋,通過“司法解釋·注釋”“編者觀點”“法院參考案例”等欄目,逐條進行了注釋,同時與主法律條文建立了相互關聯,通過頁碼索引便捷指引讀者全方位查找依據。
2.揭示條文背后的法理邏輯
本書編者特設“編者觀點”欄目,對相關法條的制度沿革、理論爭議、構成要件、考量因素、適用難點、裁判分歧及體系關聯等做必要的總結、梳理與注解,揭示條文背后的法理邏輯,搭建理論與實務的對話橋梁,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法條。
3.打通家庭法與財產法的藩籬
本書編者在清華大學法學院一直從事民法教學科研工作,其中一大研究興趣便在家庭財產法領域,近年來寫作發表20余篇相關文章,致力于打通家庭法與財產法的藩籬,平衡保護個人合法權益與家庭團體利益、夫妻財產關系與第三人交易安全。本書編寫過程中,編者將相關研究成果通過“編者觀點”欄目,融入關聯條文的注釋內容,希冀為《民法典》及司法解釋施行之后家事財產法相關制度的具體架構提供可行指引。
民法典?婚姻家庭繼承注釋書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注釋書系列》是一套大型法律注釋體系工具書,均由理論及實務專家編著,打破傳統法條編纂模式,系統梳理相關立法、立法釋義、司法解釋、司法文件、指導性和參考性案例及其理解與適用,全面覆蓋前沿熱點、適用要點和關鍵難點,精準對應法律實務、法學研究、資格考試、案例教學等應用需求。 本書系《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與繼承編的注釋書,以“立法釋義”和“編者觀點”為解讀,以“相關法律+行政規定+司法立法+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地方法院規范+典型案例”為注釋,逐條解析法律條文以及配套司法解釋條文,致力于打造一部兼具實務意義與教學價值的理想的大型家事法工具書。 ——本書條文注釋體系 【立法?要點釋義】立法機關權威釋義要點 【編者觀點】從理論與實務相結合的角度補充、深化權威釋義的觀點 【相關立法】與所注釋條文有關的《民法典》其他條文、單行民商事法律條文 【行政法規】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中與注釋條文內容相關的條文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中與注釋條文內容相關的條文 【司法解釋】*高人民法院依法就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作出的解釋 【司法解釋?注釋】起草部門及主要起草執筆人撰寫的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要點 【司法指導文件】*高人民法院單獨或聯合其他部門發布的對司法工作具有指導意義的文件 【批復答復】*高人民法院針對地方法院就法律適用過程中的具體問題作出的答復 【部門參考文件】民政部、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門發布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地方法院規范】地方高院針對婚姻家庭繼承領域作出的解答、指南、紀要、指引等規范 【指導性案例】*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婚姻家庭繼承領域指導性案例 【公報案例】《*高人民法院公報》刊載的婚姻家庭繼承領域案例 【法院參考案例】*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及法院刊物登載案例等。
民法典?婚姻家庭繼承注釋書 目錄
目錄
第五編 婚姻家庭
**章 一般規定
**千零四十條 【婚姻家庭編的調整范圍】
**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原則】
**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的婚姻家庭行為】
**千零四十三條 【婚姻家庭道德規范】
**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的原則】
**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近親屬與家庭成員】
第二章 結 婚
**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愿】
**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婚齡】
**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
**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程序】
**千零五十條 【男女雙方互為家庭成員】
**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
**千零五十二條 【受脅迫婚姻的撤銷】
**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重大疾病的可撤銷婚姻】
**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節 夫妻關系
**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平等】
**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姓名權】
**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人身自由權】
**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義務平等】
**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相互扶養義務】
**千零六十條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
**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遺產繼承權】
**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
**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
**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
**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
**千零六十六條 【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撫養贍養義務】
**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及贍養義務】
**千零七十條 【遺產繼承權】
**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權利】
**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
**千零七十三條 【親子關系異議之訴】
**千零七十四條 【祖孫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
**千零七十五條 【兄弟姐妹間扶養義務】
第四章 離 婚
**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
**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
**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協議離婚的查明】
**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
**千零八十條 【婚姻關系的解除時間】
**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離婚】
**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提出離婚的限制情形】
**千零八十三條 【復婚】
**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子女的撫養】
**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
**千零八十六條 【探望子女權利】
**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
**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
**千零九十條 【離婚經濟幫助】
**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
**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規則】
第五章 收 養
**節 收養關系的成立
**千零九十三條 【被收養人的條件】
**千零九十四條 【送養人的條件】
**千零九十五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人的情形】
**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限制及變更監護人】
**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的原則要求與例外】
**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條件】
**千零九十九條 【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收養】
**千一百條 【收養人收養子女數量】
**千一百零一條 【共同收養】
**千一百零二條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限制】
**千一百零三條 【收養繼子女的特別規定】
**千一百零四條 【收養自愿原則】
**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登記、收養協議、收養公證及收養評估】
**千一百零六條 【收養后的戶口登記】
**千一百零七條 【親屬、朋友的撫養】
**千一百零八條 【祖父母、外祖父母優先撫養權】
**千一百零九條 【涉外收養】
**千一百一十條 【保守收養秘密】
第二節 收養的效力
**千一百一十一條 【收養的效力】
**千一百一十二條 【養子女的姓氏】
**千一百一十三條 【收養行為的無效】
第三節 收養關系的解除
**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關系的協議解除與訴訟解除】
**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解除收養關系】
**千一百一十六條 【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千一百一十八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生活費、撫養費支付】
第六編 繼 承
**章 一般規定
**千一百一十九條 【繼承編的調整范圍】
**千一百二十條 【繼承權的保護】
**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的開始時間和死亡時間的推定】
**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范圍】
**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
**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
第二章 法定繼承
**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
**千一百二十七條 【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
**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
**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規則】
**千一百三十一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
**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的處理方式】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
**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
**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
**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
**千一百三十七條 【錄音錄像遺囑】
**千一百三十八條 【口頭遺囑】
**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
**千一百四十條 【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消極條件】
**千一百四十一條 【必留份】
**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的撤回與變更】
**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無效的情形】
**千一百四十四條 【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千一百四十五條 【遺產管理人的選任】
**千一百四十六條 【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
**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的責任】
**千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管理人的報酬】
**千一百五十條 【繼承開始的通知】
**千一百五十一條 【遺產的保管】
**千一百五十二條 【轉繼承】
**千一百五十三條 【遺產的確定】
**千一百五十四條 【按法定繼承辦理】
**千一百五十五條 【胎兒預留份】
**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
**千一百五十七條 【再婚時對所繼承遺產的處分】
**千一百五十八條 【遺贈扶養協議】
**千一百五十九條 【遺產分割時的義務】
**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的遺產的處理】
**千一百六十一條 【限定繼承】
**千一百六十二條 【遺贈與遺產債務清償】
**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的債務清償】
附錄一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注釋
一、一般規定
**條 【虐待的認定】
第二條 【與他人同居的認定】
第三條 【審理同居關系糾紛的規定】
第四條 【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1043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處理】
第五條 【彩禮糾紛問題的處理】
二、結 婚
第六條 【補辦婚姻登記的婚姻效力起算時間】
第七條 【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請求離婚的處理】
第八條 【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間的繼承權問題】
第九條 【有權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范圍】
第十條 【導致婚姻無效的阻卻事由已經消失時的處理】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后的處理】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離婚案件,經審查認為婚姻無效的處理】
第十三條 【就同一婚姻關系受理了離婚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兩個案件后的審理順序】
第十四條 【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無效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在該婚姻關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情形下的訴訟權利】
第十五條 【利害關系人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中的當事人地位】
第十六條 【處理由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問題時對合法配偶財產權利的保護】
第十七條 【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應如何處理】
第十八條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
第十九條 【“一年”期間的性質】
第二十條 【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的理解】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結確認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案件后應做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處理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
三、夫妻關系
第二十三條 【夫妻雙方因生育權問題發生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知識產權的收益”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五條 【關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的歸屬】
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
第二十八條 【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父母為雙方結婚購置房屋出資行為的性質】
第三十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等費用歸屬】
第三十一條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十二條 【夫妻之間贈與房產】
第三十三條 【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負擔原則及其例外】
第三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的排除性規定】
第三十五條 【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不因婚姻關系解除而免除清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應當對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夫妻一方所稱第三人知道該夫妻財產約定時,由誰負舉證責任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四、父母子女關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拒絕做親子鑒定的處理】
第四十條 【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四十一條 【“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含義】
第四十二條 【“撫養費”的具體內容】
第四十三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支持子女撫養費請求權】
第四十四條 【不滿兩周歲子女的撫養人】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父母雙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認定不滿兩周歲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
第四十六條 【父母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兩周歲以上子女時的優先條件】
第四十七條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對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照顧情況可以作為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四十八條 【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方法】
第五十條 【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第五十一條 【父母一方以財物折抵撫養費】
第五十二條 【父母協議免除一方負擔撫養費】
第五十三條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第五十四條 【再婚父母離婚后,繼父母解除與繼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第五十五條 【離婚后變更撫養關系和增加撫養費的訴訟程序】
第五十六條 【父母一方可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法定情形】
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達成變更子女直接撫養關系的協議效力】
第五十八條 【子女可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
第五十九條 【父母為子女改姓引發糾紛的處理】
第六十條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拒不履行對子女撫養義務情形下采取的臨時撫養措施】
第六十一條 【對拒不履行或妨害履行子女撫養義務的人采取強制措施】
五、離 婚
第六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三條 【符合法定離婚情形,不得以當事人有過錯為由判決不準離婚】
第六十四條 【離婚案件中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具體情形】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單獨就探望權提起訴訟應予受理】
第六十六條 【中止探望、恢復探望的程序和形式】
第六十七條 【有權提出中止探望請求的主體】
第六十八條 【對探望權實施強制執行措施的具體內容】
第六十九條 【附協議離婚或者調解離婚條件的財產及債務處理協議的法律效力】
第七十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起訴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第七十一條 【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費用的歸屬問題及其具體的計算方法】
第七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等財產在離婚時的分割】
第七十三條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
第七十四條 【合伙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份額的分割】
第七十五條 【夫妻用共有財產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在離婚時的分割】
第七十六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對房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協議時的處理】
第七十七條 【離婚訴訟中對不同所有權形態的房屋的處理】
第七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婚前出資支付首付款按揭貸款購置,婚后登記在自己名下并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不動產的分割】
第七十九條 【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的、登記于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離婚時的認定處理】
第八十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基本養老金的處理】
第八十一條 【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離婚時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時的處理】
第八十二條 【離婚時夫妻之間婚內借款的處理】
第八十三條 【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案件的訴訟時效】
第八十五條 【離婚案件中的財產保全】
第八十六條 【損害賠償內容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依據】
第八十七條 【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承擔主體以及提出損害賠償責任請求的條件】
第八十八條 【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的告知義務及當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條件】
第八十九條 【登記離婚后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第九十條 【夫或妻一方或雙方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認定】
六、附 則
第九十一條 【施行日期】
附錄二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注釋
**條 【適用范圍】
第二條 【禁止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
第三條 【彩禮的界定】
第四條 【彩禮返還糾紛中當事人地位列明】
第五條 【已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時彩禮返還的條件】
第六條 【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彩禮返還的條件】
第七條 【施行日期及溯及力】
附錄三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注釋
**條 【重婚不適用效力補正】
第二條 【對當事人主張“假離婚”的處理】
第三條 【離婚協議參照適用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第四條 【同居析產糾紛的處理】
第五條 【基于婚姻給予房屋的處理】
第六條 【夫妻一方直播打賞款項的處理】
第七條 【違反公序良俗的贈與】
第八條 【父母在子女婚后為其購房出資的認定】
第九條 【夫妻一方轉讓自己名下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效力】
第十條 【企業登記的持股比例不是夫妻財產約定】
第十一條 【夫妻一方放棄繼承的效力】
第十二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人格權行為禁令可適用于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
第十三條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優先由另一方直接撫養的情形】
第十五條 【處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的效力】
第十六條 【不負擔撫養費約定的效力】
第十七條 【子女成年后欠付撫養費的處理】
第十八條 【“受其撫養教育”的認定】
第十九條 【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后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 【離婚協議約定財產給予子女參照適用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
第二十一條 【離婚經濟補償的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離婚經濟幫助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施行日期】
附錄四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繼承編的解釋(一)》注釋
一、一般規定
**條 【繼承開始時間的確定】
第二條 【被繼承人尚未取得承包收益時其繼承人對承包投入及增值和孳息的繼承】
第三條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并存時的處理】
第四條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并存時的處理】
第五條 【司法確認繼承權喪失】
第六條 【認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是否構成情節嚴重以及是否追究刑事責任與喪失繼承權之間的關系】
第七條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犯罪形態與喪失繼承權的關系】
第八條 【被繼承人遺囑指定由有絕對喪失繼承權情形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應確認遺囑無效以及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第九條 【繼承人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行為情節嚴重的認定】
二、法定繼承
第十條 【養子女對生父母扶養較多時可分得生父母適當遺產】
第十一條 【繼父母子女在法定繼承中的雙重繼承權】
第十二條 【養子女與兄弟姐妹間的法定繼承關系】
第十三條 【繼子女與兄弟姐妹間的法定繼承關系】
第十四條 【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不受輩數限制】
第十五條 【養子女、繼子女是否適用代位繼承】
第十六條 【代位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的情形】
第十七條 【不能代位繼承的直系晚輩血親可以分得適當遺產】
第十八條 【無論喪偶兒媳、喪偶女婿是否再婚,均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第十九條 【法定繼承人多分遺產的認定標準】
第二十條 【繼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遺產】
第二十一條 【適當分給遺產的人具有獨立訴訟主體資格】
第二十二條 【被繼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繼承人扶養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一般不受影響】
第二十三條 【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少分或不分遺產】
三、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二十四條 【因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的主體范圍】
第二十五條 【遺產處理時,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留下必要遺產】
第二十六條 【遺囑處分他人財產部分無效】
第二十七條 【遺書按自書遺囑對待的認定標準】
第二十八條 【遺囑人立遺囑時的民事行為能力與遺囑效力的關系】
第二十九條 【附義務遺囑或遺贈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該義務的法律后果】
四、遺產的處理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知道有繼承人而無法通知的應保留其應繼承遺產】
第三十一條 【保留胎兒繼承份額】
第三十二條 【放棄繼承權限制】
第三十三條 【以書面形式放棄繼承】
第三十四條 【以口頭方式放棄繼承權】
第三十五條 【放棄繼承權期限】
第三十六條 【放棄繼承反悔】
第三十七條 【放棄繼承權效力】
第三十八條 【受遺贈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九條 【國家或者集體組織供給生活費用的烈屬和享受社會救濟的自然人遺產繼承】
第四十條 【解除遺贈扶養協議條件和法律后果】
第四十一條 【遺產酌給請求權人有權適當取得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
第四十二條 【特殊遺產分割原則】
第四十三條 【法定繼承人少分遺產的認定標準】
第四十四條 【繼承訴訟中追加共同訴訟當事人】
五、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施行日期】
民法典?婚姻家庭繼承注釋書 相關資料
龍翼飛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汪洋老師的創新力作《民法典•婚姻家庭繼承注釋書》,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實施以來最優秀的大型家事法律工具書。該書的編寫思想至高,體現了作者始終秉持的法律工具書應當融聚的全面性、權威性、實用性和時效性,滿足了各界讀者對家事法律的全方位閱讀需求。該書的編寫特色鮮明,不僅牢固構筑起家事法律法學研究與司法實務緊密結合的橋梁,而且還將民法典的家庭法律規范和財產法律規范順暢溝通為一體,法理邏輯揭示深邃。該書的編寫內容豐富,有關家事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一覽無余,理論觀點闡釋簡練深刻,典型案例啟發性強,展示出中國新時代法律的鮮活生命力。該書的編寫體例清新,法律規范脈絡明晰,立法釋義要點精準,編者觀點梳理適當,司法文件收錄廣泛,參照司法案例啟發醒目,客觀呈現主流裁判觀點和司法共識,方便讀者以高效率的路徑學習、掌握和運用家事法律。感謝汪洋老師為讀者打造了一部理想的家事法律工具書!
民法典?婚姻家庭繼承注釋書 作者簡介
汪洋,1983年生,安徽徽州人,清華大學法學院長聘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意大利羅馬第二大學法學博士。研究領域為民法、婚姻繼承法、土地法、羅馬法。出版《用益物權論》《羅馬法上的土地制度》等學術專著,在《法學研究》《中外法學》等權威核心期刊發表論文50余篇。深度參與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制定研討,協助民政部、自然資源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等部門起草修改多部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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