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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社會科學系列:過去和現在--中國民事法律實踐的探索(精裝) 版權信息
- ISBN:9787559867339
- 條形碼:9787559867339 ; 978-7-5598-6733-9
- 裝幀:精裝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實踐社會科學系列:過去和現在--中國民事法律實踐的探索(精裝) 本書特色
1.“大學問·實踐社會科學系列”016號圖書,叢書主編“超級教授”黃宗智法律社會史代表作。本書上承《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二書,將視角延至當代,組成了作者法律社會史研究的“三卷本”。
2.從實踐歷史角度探尋具有中國主體性的法律圖景。作者倡導,應重視過去的法律實踐,從現實出發,構建中國法律的主體性。在書中,作者對社區調解、離婚的法庭調解制度、民事判決等問題展開專題研究,深入考察了中國民事法律制度的“過去和現在”。
3.在百余年歷史變遷中發現中國法律的現代性。作者認為,現代性的精髓在于歷史的實際變遷過程,中國法律的未來在于能夠反映日益復雜的社會現實和不同群體利益的變遷,在于具體的實踐。
4.超越法律形式主義與經驗主義,創造性地提出“實用道德主義”這一概念。作者在系統地考察清代以來的法律變遷后,提煉出“實用道德主義”這一中國法律特有的思維方式。其核心意涵在于將抽象概念與具體經驗情況緊密結合。如民國時期的繼承權男女平等問題,原《民法通則》中的有過錯事實下的侵權賠償和無過錯事實下的賠償義務等。
5.材料豐富,案例翔實。本書依據實地調查資料、訪談資料、訴訟檔案、司法案卷等豐富的材料,對清代以來民法主要領域做了系統研究。例如,為了說明當一項離婚請求提出后,70年代的法庭是如何進行調解的,作者不惜筆墨,利用檔案,為我們還原了一件1977年9月份南方某縣的離婚案。
編輯推薦
本書是作者一貫倡導的“實踐社會科學”這一學術理念在法律史方面的杰作。
本書初版于2009年,但涉及的問題卻可以與當下遙相呼應,如離婚問題。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通過,其中,**千零七十七條規定了“離婚冷靜期”,當時即引起社會廣泛熱議,并持續至今。本書第四章《離婚法實踐——當代中國法庭調解制度的起源、虛構和現實》,可以加深對這一法律條文的認識。1.“大學問·實踐社會科學系列”016號圖書,叢書主編“超級教授”黃宗智法律社會史代表作。本書上承《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二書,將視角延至當代,組成了作者法律社會史研究的“三卷本”。
2.從實踐歷史角度探尋具有中國主體性的法律圖景。作者倡導,應重視過去的法律實踐,從現實出發,構建中國法律的主體性。在書中,作者對社區調解、離婚的法庭調解制度、民事判決等問題展開專題研究,深入考察了中國民事法律制度的“過去和現在”。
3.在百余年歷史變遷中發現中國法律的現代性。作者認為,現代性的精髓在于歷史的實際變遷過程,中國法律的未來在于能夠反映日益復雜的社會現實和不同群體利益的變遷,在于具體的實踐。
4.超越法律形式主義與經驗主義,創造性地提出“實用道德主義”這一概念。作者在系統地考察清代以來的法律變遷后,提煉出“實用道德主義”這一中國法律特有的思維方式。其核心意涵在于將抽象概念與具體經驗情況緊密結合。如民國時期的繼承權男女平等問題,原《民法通則》中的有過錯事實下的侵權賠償和無過錯事實下的賠償義務等。
5.材料豐富,案例翔實。本書依據實地調查資料、訪談資料、訴訟檔案、司法案卷等豐富的材料,對清代以來民法主要領域做了系統研究。例如,為了說明當一項離婚請求提出后,70年代的法庭是如何進行調解的,作者不惜筆墨,利用檔案,為我們還原了一件1977年9月份南方某縣的離婚案。
編輯推薦
本書是作者一貫倡導的“實踐社會科學”這一學術理念在法律史方面的杰作。
本書初版于2009年,但涉及的問題卻可以與當下遙相呼應,如離婚問題。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通過,其中,**千零七十七條規定了“離婚冷靜期”,當時即引起社會廣泛熱議,并持續至今。本書第四章《離婚法實踐——當代中國法庭調解制度的起源、虛構和現實》,可以加深對這一法律條文的認識。
作者指出,調解在當代中國民事法律制度的運作中占有核心地位,而“離婚法實踐”是當代中國整個民事法律制度中*具特色的部分。通過作者的研究,我們可以看出,對于離婚的限制,經歷了寬嚴不一的曲折過程。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部法律,1950年《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于男女一方提出的離婚,須經過調解;調解無效,即行判決。頒布之初,基本上無須調解即可離婚,而20世紀六七十年代,則執行較嚴,基本上著力于“調解和好”。1980年《婚姻法》放松了調解的程序要件,但仍要求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由此增加了“感情確已破裂”這一重要條件。1989年11月21日,*高人民法院又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如何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給出指導意見,離婚的限制得以松弛。然而,2001年4月28日的修正案,又對認定感情是否破裂的標準,予以限制。2003年10月1日的《婚姻登記條例》,則放松了對結婚登記的限制。作者還不惜篇幅,詳細敘述了1977年9月的一個“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為我們還原了“調解”是如何實踐的,即既有某種強制性,也有某種道德的規勸和物質的刺激;不僅有法官的實地調查訪談,還有社區和家庭的力量介入其中。通過觀照這個詳細的案例,我們可以看到離婚法律規定的“過去和現在”。
總之,一項法律規定的出臺,從來都不是憑空產生,而是淵源已久,并且也是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變遷而有所修正。由此,或許對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不該僅僅著眼于是優是劣,而更應該在歷時性的視野下,思考“離婚冷靜期”何以產生及其未來的走向。
實踐社會科學系列:過去和現在--中國民事法律實踐的探索(精裝) 內容簡介
本書為黃宗智中國法律社會史研究的代表作之一。全書依據實地調查資料、訪談資料、司法檔案等,對清代以來民事法律的主要領域做了系統研究,提出了諸如“集權的簡約治理”“實用道德主義”等重要概念。通過對社區調解、離婚的法庭調解制度、民事判決等問題展開專題研究,深入考察了中國民事法律制度的“過去和現在”。并從“現代性”角度出發,通過繼承與贍養、典權—物權、侵權—賠償、離婚等具體實踐的分析,深入思考了中國法律的實踐歷史及其現在應該選擇的走向。
實踐社會科學系列:過去和現在--中國民事法律實踐的探索(精裝) 目錄
實踐社會科學系列:過去和現在--中國民事法律實踐的探索(精裝) 作者簡介
黃宗智,普林斯頓大學學士,華盛頓大學博士,1966年始任教于UCLA歷史系,1991年晉升“超級教授”,2004年榮休。主要著作有《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獲美國歷史學會費正清獎)、《長江三角洲的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獲亞洲研究協會列文森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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