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法釋論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6080448
- 條形碼:9787306080448 ; 978-7-306-08044-8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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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法釋論 本書特色
《新行政法釋論》為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系行政法學專論。本書注重對行政法學領域“學術個案”的教義學推理與釋義學解析,同時,更強調對行政法學專題問題的歷史性探微與溯源性整理。
以法務工作者的視角對大家關注的相關問題進行釋論,以期引導大家在處理相關行政法事務時起到積極的幫助作用。
新行政法釋論 內容簡介
《新行政法釋論》系行政法學專論。本書注重對行政法學領域“學術個案”的教義學推理與釋義學解析,同時,更強調對行政法學專題問題的歷史性探微與溯源性整理。
本書在基礎理論部分主要圍繞行政法治的三個關鍵詞展開,系統闡釋了“何為行政”、“何為行政法治”以及“如何行政法治”——即行政訴訟的制度邏輯——等基礎性理論問題。
本書在抽象和具體行政行為中各擇其一進行分析。研究行政法規主要考慮到其是我國行政立法的典型,同時行政法規也關乎權力的憲法配置,此項研究既具有憲制意義,又具有行政法價值。選擇學位及其授予問題,則是提醒青年法科學子在學習中,既要關注行政法學總論,又要思考我國部門行政法的發展。
在行政救濟法方面,本書就行政案卷中心主義、原告資格理論和行政協議爭議三個重點課題展開了深入研究,力圖向讀者展現中國行政訴訟的制度特點及其運行原理。
新行政法釋論 目錄
導言
**章 行政的本質、類型及其發展
引言
一、行政之本質
(一)從威爾遜到古德諾:行政即主動性執行活動
(二)比較意義上行政本質再闡釋
二、行政之要素
三、行政之特征
(一)行政的法律性、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
(二)行政的執行性與主動性
(三)行政的多樣性與廣泛性
(四)行政的易變性與不可間斷性
(五)行政的公益性與高效性
四、行政之類型
(一)私人行政與公共行政
(二)國家行政與公共行政
(三)形式行政與實質行政
(四)秩序行政與給付行政
五、行政之發展(異化)
第二章 西方行政法治的主要類型
——從依法律行政到依約行政
引言
一、警察國時代及其行政法治:中世紀至立憲政體確立的過渡期
(一)何為警察國
(二)警察及其制度變遷
(三)警察國家的法治特征
二、 (自由)法治國時代及其行政法治
(一)法治國生成的理論模型
(二)法治國的原則:依法律行政
(三)法治國的發生學
(四)法治國時代行政法治的主要特征
三、福利(法治)國時代及其行政法治
(一)福利國的理論范疇
(二)福利國的成因
(三)福利國的原則:依法行政
(四)福利國行政法治的主要特征
四、后福利時代及其行政法治
(一)福利國危機
(二)福利改革及其措施
(三)后福利時代行政法治的特征側面:依約行政
五、“風險國家”及其行政法治
(一)“風險國家”的形成
(二)“風險國家”的二元法治結構
(三)“風險國家”與行政應急原則
小結
第三章 西方行政法制的歷史沿革
引言
一、西方兩大法系行政法制的殊途與同歸
(一)兩大法系行政法制上的差異
(二)兩大法系行政法制差異性的緣由
(三)兩大法系行政法制的融合
(四)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制的特點
二、法國的行政法制
(一)法國行政法院體系形成簡史
(二)行政法院的組織與審判程序:以*高行政法院為例
(三)法國行政訴訟的類型
(四)法國行政訴訟的主要特點
三、德國的行政法制
(一)德國行政法院體系形成史
(二)德國行政法院的組織
(三)德國行政訴訟的類型
(四)德國行政訴訟的主要特色
四、日本的行政法制
(一)日本行政審判發展簡史
(二)日本行政訴訟的主要類型
(三)日本行政訴訟的主要特征
第四章 中國百年行政法制史
引言
一、清末官制改革時期(1906—1911年):行政裁判院的籌備與我國行政法制的萌芽
(一)《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的擬訂
(二)《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的主要內容
(三)清末行政裁判體制之爭
二、中華民國北京政府時期(1914年3月—1928年6月):平政院的成立與我國行政法制的生成
(一)平政院成立的制度基礎
(二)中國歷史上首部行政訴訟法典的頒行與平政院的成立
(三)平政院之體制特色
(四)平政院(1914—1928年)的歷史成就
(五)平政院成立前后的司法模式之爭
三、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時期(1928年6月—1949年10月):行政法院的建立與我國行政法制的發展
(一)行政法院成立的歷史背景
(二)行政法院的成立
(三)行政法院的組織
(四)行政法院的制度特點
(五)南京國民政府時期行政法院的成就
四、新中國行政法制變遷(1949年至今):混合行政審判模式與我國行政法制的社會主義轉型
(一)新中國行政法制的萌芽期(1949—1977年)
(二)新中國行政法制的建立期(1978—1989年)
(三)新中國行政法制的發展期(1990年至今)
第五章 我國行政法規的憲法規制
引言
一、我國行政法規制定權擴張的歷史解釋
(一)君主制與“口銜天憲”
(二)嚴格分權主義與“傳送帶”理論
(三)行政職能的拓展與行政立法的產生
二、我國行政法規制定權的歷史發展
(一)《共同綱領》與行政法規制定權
(二)“五四憲法”與行政法規制定權
(三)“八二憲法”與行政法規制定權
三、行政法規制定權與體制優化
(一)助推立法權與行政權良性關系之確立
(二)促進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互動關系之改善
(三)力求行政自制之實現
四、我國行政法規的類型及其特性
五、我國行政法規制定權擴張之矯正
(一)行政法規制定權的立法監督
(二)行政法規制定權的司法制約
(三)行政法規制定權的行政自制
小結
第六章 學位的歷史、屬性及其授予
一、世界學位制度的由來
(一)學士學位及其由來
(二)碩士和博士學位及其由來
二、我國學位制度的創設與發展
(一)清末學位制度的萌芽
(二)民國時期學位制度的發展
(三)新中國學位制度發展史
三、我國學位的授予
(一)學位授予的法律屬性
(二)學位授予的權力主體
(三)學位授予的判斷基準
(四)學位授予與權利救濟
四、學位的撤銷
(一)學位撤銷的法律屬性
(二)學位撤銷的法依據
(三)學位撤銷的程序
(四)學位撤銷權的法律規制
五、我國學位制度的重構
(一)從國家學位到大學學位的轉型
(二)從指標管控向學位標準設置的轉型
(三)從政府管制到多元參與的有機融合
小結
第七章 行政案卷中心主義及其周遭制度之完善
引言
一、圍繞行政案卷的事實認定
(一)從“案件事實”到“行政實體性事實”
(二)從“行政實體性事實”到“行政案卷事實”
(三)從“行政案卷事實”到“行政裁判事實”
二、事實認定的枷鎖:行政案卷的“作繭自縛”效應
(一)行政案卷的法律特性
(二)行政案卷和行政事實認定的相互限定
(三)行政案卷和司法事實認定的相互限定
三、三類行政審判體制與行政案卷的司法審查
(一)法式行政審判中的事實認定
(二)德式行政審判中的事實認定
(三)美式司法審查中的事實認定
四、普通法院的事實認定困境:全面審查行政案卷的障礙
(一)行政首次判斷權與“全面審查”
(二)事實認定的專業技術壁壘
(三)法定證明義務之不當減免
五、我國行政案卷司法審查之重塑
(一)行政案卷:復合型證據(材料)集合體
(二)重塑案卷證據審查規則
(三)完善行政案卷審查強度規則
小結
第八章 行政協議及其部分條款的無效
——以A公司訴H縣政府行政協議土地變性案為例
引言
一、案件焦點
二、本案的基礎性法律事實及案由的確定
三、本案的適格原告
四、起訴的時機與起訴條件
五、行政協議爭議條款之效力
六、行政協議爭議條款約定義務兌現條件之成就
參考文獻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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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法釋論 作者簡介
倪洪濤,湘潭大學法學院畢業,并分別于2002年、2008年獲得法學碩士學位和法學博士學位。現任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