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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錫義仲裁文選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61103
- 條形碼:9787519761103 ; 978-7-5197-6110-3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黃錫義仲裁文選 本書特色
本書是國際仲裁法和實踐中重大議題的集粹,由精通此領域的一位大師撰寫。 黃錫義本人就是國際仲裁的典范。不止于此,他還是一位極有成就的律師、辯護律師、法官、外交家和仲裁員。 ——Michael Pryles博士,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院前主席Michael的著作一如既往的風格典雅、學術精湛,分析透徹,體現出他對法律堅定的信仰。但他的文章又總是那么的接地氣,通篇蘊含了新穎又切實可行的理念和主張。 這些年來,我很榮幸有機會與Michael在多個案件中共事。我們的每一次合作都是仲裁員領域內技藝學習的大師課。他細心、禮貌、博學又有原則。Michael一旦通過不同的視角審視問題并建立起自己的觀點后就十分堅定,但從不武斷。 ——莫石博士,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榮譽主席我對Michael*深刻的印象是他對當下工作的專注以及對法律不渝的熱愛。Michael能發掘出別人意想不到的法律觀點。他已然成為同齡人中*為杰出的仲裁員之一,也是一位多產的作者、鼓舞人心的導師和廣受歡迎的演講者。 我想,這本文集僅僅是冰山一角。它涉及廣泛的議題,是他大方分享對于法律的熱愛的證明。 ——Neil Kaplan CBE,QC,SBS,國際仲裁員
黃錫義仲裁文選 內容簡介
本書是關于國際仲裁中若干重要問題的精深研究之作,收錄了黃錫義資深律師多年來在國際仲裁上就一系列廣泛論題撰寫的文章。本書無疑將吸引一代又一代的國際仲裁學習及實務人士。
黃錫義仲裁文選 目錄
我是怎么開始接觸國際仲裁的?
作為國際仲裁員我成就了什么?
國際仲裁是如何在新加坡發展起來的?
仲裁員的工作與法官有什么不同?
國際仲裁員可能會面臨哪些問題?
仲裁庭助理的角色是什么?
聘用仲裁庭法律助理的理由
法律助理的費用
“MH校友群”
亞洲仲裁的抵抗派/黃錫義
Ⅰ.“恐怖分子”或仲裁“游擊戰士”
A.仲裁庭如何應對仲裁“游擊戰士”?
Ⅱ.理性的反對者或仲裁“無神論者”
Ⅲ.懷疑論者或仲裁不可知論者
Ⅳ.新信徒或仲裁盲從者
A.形式問題
仲裁庭如何應對這個問題?
B.實質問題
名不可名:關于仲裁保密性的實踐問題/黃錫義 Katie Chung
Ⅰ.引言
Ⅱ.明確保密義務存在的難題
Ⅲ.誰承擔保密義務?
Ⅳ.保密義務涵蓋哪些信息和文件?
Ⅴ.保密義務的法理基礎
Ⅵ.保密性絕對性的難題
A.申請強制執行裁決的訴訟
B.平行訴訟
Ⅶ.法院如何處理例外?
A.公共利益
B.當案件進入法院
C.當事人的同意(爭議前/后:默示的?)
D.法律的強制
E.法庭許可
F.為保護仲裁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而進行的披露
G.司法利益/公共利益之要求
H.存在披露義務
I.日常情形
J.向專業人員或其他顧問以及輔助仲裁進行的人員披露
Ⅷ.起草之困境
Ⅸ.國家(地區)立法是如何處理保密義務的?
A.《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及仲裁規則
B.香港特別行政區
C.新西蘭
D.新加坡
E.澳大利亞
F.瑞典
G.美國
H.迪拜國際金融中心
Ⅹ.機構規則是如何對待保密性的?
A.國際商會(ICC)
B.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
C.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
D.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
E.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
Ⅺ.違反保密性會導致哪些可能的制裁或后果?
Ⅻ.示范保密性條款?
ⅩⅢ.結論
A.未來如何解決該問題?
(1)立法
(2)契約性解決辦法
(3)仲裁機構規則
(4)示范條款
B.與此同時當事人應當做些什么?
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黃錫義 YEO Chuan Tat
Ⅰ.引言
Ⅱ.國際仲裁裁決的執行:健全法律框架的構成因素
Ⅲ.亞洲出現的對仲裁裁決執行范式的背離
A.立法者未進行補充立法
B.法院奪取管轄權而拒絕仲裁程序
C.以發出禁令的方式擾亂仲裁程序
(1)Pertamina爭議
(2)Hubco案
D.執行法院并非仲裁所在地,但行使管轄權撤銷仲裁裁決
E.法院對公共政策例外的廣泛依賴
F.法院審查案件的實體問題
G.法院不熟悉仲裁及國際仲裁裁決的執行
H.法院的地方保護主義態度
Ⅳ.結論
仲裁員違反職業道德義務之訴/黃錫義 Katie Chung Fong Lee Cheng
Ⅰ.引言
Ⅱ.仲裁員豁免:普通法法官豁免之類推
Ⅲ.大陸法系合同分析
Ⅳ.對仲裁員賦予豁免權或施加法律責任的立法例
Ⅴ.對仲裁員賦予豁免權或施加法律責任的仲裁規則的范例
Ⅵ.機構的監督權
Ⅶ.對仲裁機構的訴請
Ⅷ.對仲裁員違反職業道德義務的訴請
A.仲裁員遲延之訴
B.仲裁員未披露利益沖突之訴
C.腐敗之訴
D.過失之訴
E.仲裁員是否應該作為訴訟被告?
F.當仲裁員被訴時,仲裁機構是否應該介入?
Ⅸ.結論
述評:仲裁員作為和解促進者的角色
Ⅰ.原則
Ⅱ.仲裁庭可以做什么?
Ⅲ.仲裁—調解的困難
Ⅳ.實踐中單方交談問題是如何處理的?
Ⅴ.單方交談對自然正義的違反及當事人的棄權
Ⅵ.新加坡經驗
Ⅶ.技術問題
附錄一 香港的調解實踐
附錄二 新加坡的仲裁—調解
國際仲裁法律和現實中的腐敗問題/黃錫義 Kevin LIM
Ⅰ.前言:背景、定義及涵蓋的議題
Ⅱ.仲裁庭主動地調查腐敗的權利和義務
Ⅲ.腐敗的證明責任和必要的證明標準
Ⅳ.腐敗的構成要素和法律后果的準據法判定:與居間合同相關的沖突法分析
A.國際仲裁中適用的沖突法規則
B.判定合同履行地法或仲裁地法是否優先于當事人選擇的適用法律的沖突法因素
(1)合同履行地法
(2)仲裁地法
C.跨國公共政策在沖突法分析之下的關聯性
Ⅴ.作出腐敗認定的法律后果
A.仲裁庭的管轄權與腐敗問題的可仲裁性
B.權利主張的可受理性和實體問題
Ⅵ.仲裁員是否有職責或權利向有關部門舉報其懷疑的當事人腐敗活動
Ⅶ.撤銷裁決和執行階段對涉腐敗裁決的司法審查
A.不同的考量因素:仲裁裁決的終局性與仲裁地基本公共政策之間的平衡
B.關于法院對仲裁庭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允許審查范圍的不同司法態度
(1)*低限度審查
(2)*高限度審查
(3)案情審查
C.以公共政策為由撤銷或拒絕執行有腐敗的仲裁裁決
(1)兩類公共政策:國內公共政策和國際公共政策
(2)腐敗是否違反了國際公共政策
(3)利用影響力銷售的合同是否違反了國際公共政策
D.適當的審查標準
(1)*低限度審查標準的缺陷
(2)案情審查標準的優越性
(3)采用*低審查標準法院在實務中運用的審查標準:回歸案情審查?
Ⅷ.結論
黃錫義仲裁文選 相關資料
本書是國際仲裁法和實踐中重大議題的集粹,由精通此領域的一位大師撰寫。
黃錫義本人就是國際仲裁的典范。不止于此,他還是一位極有成就的律師、辯護律師、法官、外交家和仲裁員。
——Michael Pryles博士,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院前主席
Michael的著作一如既往的風格典雅、學術精湛,分析透徹,體現出他對法律堅定的信仰。但他的文章又總是那么的接地氣,通篇蘊含了新穎又切實可行的理念和主張。
這些年來,我很榮幸有機會與Michael在多個案件中共事。我們的每一次合作都是仲裁員領域內技藝學習的大師課。他細心、禮貌、博學又有原則。Michael一旦通過不同的視角審視問題并建立起自己的觀點后就十分堅定,但從不武斷。
——莫石博士,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榮譽主席
我對Michael最深刻的印象是他對當下工作的專注以及對法律不渝的熱愛。Michael能發掘出別人意想不到的法律觀點。他已然成為同齡人中最為杰出的仲裁員之一,也是一位多產的作者、鼓舞人心的導師和廣受歡迎的演講者。
我想,這本文集僅僅是冰山一角。它涉及廣泛的議題,是他大方分享對于法律的熱愛的證明。
——Neil Kaplan CBE,QC,SBS,國際仲裁員
黃錫義仲裁文選 作者簡介
黃錫義
新加坡籍著名國際法官、國際仲裁員、資深大律師、大使級外交官。前任阿聯酋迪拜國際金融法院首席大法官,現任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知名國際仲裁專家。
通過公開考試獲得獎學金進入牛津大學,悉尼大學榮譽法學博士,1991-1992年曾任新加坡最高法院司法委員,1997年被任命為新加坡最高法院首批(共12人)資深大律師。2000年起至今,曾任聯合國賠償委員會(UNCC)委員,國際商會仲裁院(ICC)副主席,國際商事仲裁委員會(ICCA)副總裁,海牙常設仲裁法院(PCA)委員,國際體育仲裁委員會(ICAS)理事。
胡 科
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學院和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執業領域為國際商事和知識產權仲裁。現任貿仲仲裁員,IPBA爭議解決和仲裁委員會副主席,ICC仲裁和ADR委員會委員。于2023年入選《全球仲裁評論》(GAR)“45 under 45”菁英青年仲裁執業者名單。 黃錫義
新加坡籍著名國際法官、國際仲裁員、資深大律師、大使級外交官。前任阿聯酋迪拜國際金融法院首席大法官,現任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知名國際仲裁專家。
通過公開考試獲得獎學金進入牛津大學,悉尼大學榮譽法學博士,1991-1992年曾任新加坡最高法院司法委員,1997年被任命為新加坡最高法院首批(共12人)資深大律師。2000年起至今,曾任聯合國賠償委員會(UNCC)委員,國際商會仲裁院(ICC)副主席,國際商事仲裁委員會(ICCA)副總裁,海牙常設仲裁法院(PCA)委員,國際體育仲裁委員會(ICAS)理事。
胡 科
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學院和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執業領域為國際商事和知識產權仲裁。現任貿仲仲裁員,IPBA爭議解決和仲裁委員會副主席,ICC仲裁和ADR委員會委員。于2023年入選《全球仲裁評論》(GAR)“45 under 45”菁英青年仲裁執業者名單。
馬志華
北京達輝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學院及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曾在多家國際和國內大型律師事務所從事國際仲裁業務。馬律師在2006年的一宗ICC國際仲裁案件中有幸結識了作為仲裁庭成員之一的Michael Hwang SC,受教至今。
張 舒
北京大學法學院本科、碩士,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博士,現任澳大利亞迪肯大學法學院高級講師,Alfred Deakin國際商事仲裁比賽學術指導,Vis Moot國際商事仲裁比賽裁判。研究領域為國際商法、國際商事仲裁和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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