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實用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44708
- 條形碼:9787521644708 ; 978-7-5216-4470-8
- 裝幀:平裝-膠訂
- 冊數: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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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實用版) 本書特色
“實用版系列”獨具四重使用價值:
1.專業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
2.法律文本規范。法律條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單行本的資源,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標準文本完全一致,確保條文準確、權威。
3.條文解讀詳致。書中的【理解與適用】從龐雜的相互關聯的法律條文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等對條文的解讀中精選、提煉而來;【典型案例指引】來自*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公報等,點出適用要點,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
4.附贈電子版。將與本分冊主題相關、因篇幅所限而未收錄的相關文件制作成電子版文件,掃一掃封底“法規編輯部”即可免費獲取。
【202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實用版)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全文,對所收法律條文均加注條旨,方便了解該法條的內容,在重點條文下根據權威機關的相關解讀加注了注釋,此外還收錄了與法條內容相關聯案例的裁判要旨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條文號。本書后半部分附錄了與產品質量法相關的重要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釋等配套文件,尤其是收錄近期新通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本書還以電子增補的形式附送因篇幅未收錄的相關法規文件,是學習適用我國產品質量法相關法律制度的實用圖書。
【202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實用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產品質量法的適用范圍]
[產品質量法不調整的對象]
[對建設施工單位使用的建材、建筑物配件和設備的質量問題的處理]
第三條【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產品質量管理的內容]
[企業內部質量管理制度]
第四條【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產品責任]
[銷售者、生產者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禁止行為】
[質量標志、認證標志]
[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六條【鼓勵推行先進科學技術】
[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
[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條【監管部門的監管權限】
第九條【各級政府的禁止行為】
第十條【公眾檢舉權】
[我國對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監督檢舉的規定]
[對公眾檢舉的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禁止產品壟斷經營】
[妨礙商品在地區間自由流通的行為]
[地區封鎖行為的表現]
第二章產品質量的監督
第十二條【產品質量要求】
[合格產品、處理品、劣質品]
[判斷產品是否合格的依據]
第十三條【工業產品質量標準要求】
[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
第十四條【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
[企業質量認證體系、產品質量認證標志]
[申請認證的條件]
[產品質量認證步驟]
[產品質量認證書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情況]
[企業是否必須辦理企業質量認證或產品質量認證]
第十五條【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制度】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隨機抽取樣品]
[不得抽樣的情形]
[監督抽查的費用]
第十六條【質量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違反監督抽查規定的行政責任】
[曝光]
[通報]
[培訓]
[限期改正]
[予以公告]
[責令停業,限期整頓]
[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職權范圍】
第十九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設立條件】
第二十條【產品質量檢驗、認證中介機構依法設立】
[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檢驗機構和認證機構]
第二十一條【產品質量檢驗、認證機構必須依法出具檢驗結果、認證證明】
[產品質量必須與認證標準一致]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對準許使用認證的產品進行跟蹤檢查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消費者的查詢、申訴權】
第二十三條【消費者權益組織的職能】
[消費者協會的公益性職責]
第二十四條【抽查產品質量狀況定期公告】
第二十五條【監管機構的禁止行為】
[推薦產品]
第三章 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要求】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的要求]
[不合理的危險]
[產品質量瑕疵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產品及其包裝上的標識要求】
[產品標識]
[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
[警示標志、警示說明]
第二十八條【危險物品包裝質量要求】
[特殊產品的包裝要求]
第二十九條【禁止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三十條【禁止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偽造和冒用的區別]
[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產品質量認證標志與商標的區別]
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的禁止行為】
[摻雜、摻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第二節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三十四條【保持銷售產品質量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禁止銷售的產品范圍】
[失效]
第三十六條【銷售產品的標識要求】
第三十七條【禁止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
[偽造廠名、廠址與冒用廠名、廠址]
[生產者、銷售者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九條【銷售者的禁止行為】
第四章 損害賠償
第四十條【銷售者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包產品]
[簽訂合同質量條款有瑕疵的補救措施]
第四十一條【人身、他人財產的損害賠償責任】
[無過錯責任]
[缺陷]
[未將產品投入流通]
[免除責任]
[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其他免責或減輕責任事由]
第四十二條【銷售者的過錯賠償責任】
[過錯]
[生產者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警示、召回]
第四十三條【受害者的選擇賠償權】
第四十四條【人身傷害的賠償范圍】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
[缺陷導致殘疾的賠償項目]
[懲罰性賠償]
第四十五條【訴訟時效期間】
第四十六條【缺陷的含義】
第四十七條【糾紛解決方式】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調解程序]
[產品質量糾紛當事人]
第四十八條【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對產品質量檢驗的規定】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假冒產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生產、銷售淘汰產品的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偽造、冒用產品產地、廠名、廠址、標志的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十四條【不符合產品包裝、標識要求的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十五條【銷售者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第五十六條【違反依法接受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義務的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十七條【產品質量中介機構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規定】
第五十八條【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的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虛假廣告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條【生產偽劣產品的材料、包裝、工具的沒收】
第六十一條【運輸、保管、倉儲部門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二條【服務業經營者的責任承擔】
[將法律禁止銷售的產品用于經營性服務應承擔的責任]
第六十三條【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責任】
第六十四條【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
[民事賠償、罰款、罰金]
第六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六條【質檢部門的檢驗責任承擔】
第六十七條【國家機關推薦產品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八條【產品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九條【妨礙監管公務的行政責任】
第七十條【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限】
第七十一條【沒收產品的處理】
第七十二條【貨值金額的計算】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軍工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條【施行日期】
實用核心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013年10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
(2024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節錄)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節錄)
(2021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2022年9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節錄)
(2019年8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節錄)
(2021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23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22年3月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
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4月9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1年2月23日)
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22年10月8日)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2022年9月29日)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
(2019年11月21日)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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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實用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