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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法(第四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309293
- 條形碼:9787300309293 ; 978-7-300-30929-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人格權法(第四版) 內容簡介
本書密切結合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立法規定和立法精神以及人格權領域的司法實踐,對人格權進行了系統的分析講解。全書分為兩編,**編為人格權法總論,對人格權法和人格權的一般理論和法律規定等做了介紹;第二編為具體人格權,對十一種具體的人格權進行了講解分析。
人格權法(第四版) 目錄
**章 人格權概論
**節 人格權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人格權的法定性和開放性
第三節 人格權的法律關系
第四節 人格權的分類
第五節 人格權與人權
第六節 人格權與相關民事權利
第二章 人格權法概述
**節 人格權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人格權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第三節 人格權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人格權法的淵源
第五節 人格權法的功能
第六節 人格權法的歷史發展
第七節 人格權法的體系
第三章 一般人格權
**節 一般人格權概述
第二節 一般人格權的內容
第三節 一般人格權的適用
第四章 特殊人格利益的保護
**節 胎兒人格利益
第二節 死者人格利益保護
第三節 英烈人格利益
第五章 人格利益的許可使用
**節 人格利益許可使用概述
第二節 可許可使用的人格利益的范圍
第三節 擅自使用他人人格利益的責任
第六章 人格權的行使和限制
**節 人格權的行使
第二節 人格權的限制
第三節 人格權與其他權利的沖突
第七章 人格權的保護
**節 人格權保護概述
第二節 人格權請求權
第三節 侵害人格權的禁令制度
第四節 動態系統論在人格權侵權中的運用
第八章 侵害人格權的責任
**節 侵害人格權的責任概述
第二節 財產損害賠償
第三節 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編 具體人格權
第九章 生命權
**節 生命權概述
第二節 生命權與其他人格權
第三節 生命權的內容
第四節 侵害生命權的民事責任
第十章 身體權
**節 身體權概述
第二節 身體權和其他權利
第三節 身體權的內容
第四節 身體完整權
第五節 行動自由權
第六節 性騷擾的法律規制
第七節 侵害身體權的民事責任
第十一章 健康權
第十六章 隱私權
**節 隱私和隱私權概述
第二節 隱私權與其他相關人格權
第三節 隱私權的內容
第四節 隱私權的限制
第五節 侵害隱私權的民事責任
第十七章 個人信息保護
**節 個人信息概述
第二節 個人信息與隱私權
第三節 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
第四節 處理個人信息的原則
第五節 信息處理者的義務
第六節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義務
第七節 敏感個人信息
第八節 侵害個人信息的民事責任
主要參考書目
人格權法(第四版) 節選
《人格權法(第四版)》: 人格權與身份權合稱人身權,人身關系作為與人身相聯系并以人身為內容的關系主要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分別對應民法上的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與身份權的不同在于,“人格權是權利人對其本身主體性要素及其整體性結構的專屬性支配權,而身份權則是基于身份而產生的倫理性并且與財產有關的權利”②。身份權上的請求權主要包括撫養請求權、贍養請求權等。人格權和身份權雖然都屬于人身權的范疇,但它們畢竟是兩類不同的權利,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在權利的固有性方面不同。從性質上看,人格權是民事主體所固有的、為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的生命健康、人格尊嚴、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譽、隱私等各種權利。這種權利為民事主體所固有,并為法律所承認。任何個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格權,沒有這些權利便使個人喪失了作為人的權利。而對身份權來說,它可以是因人而異的,盡管個人不能脫離親屬關系而存在,但個人可以在取得某種身份的問題上作出選擇。就身份權的享有而言,每個人并不一定完全相同,不具備某種身份權并不一定會喪失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也不會使其喪失作為人的權利。③ 第二,權利的主體不同。從主體上來看,人格權不僅可以由自然人享有,亦可以由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所享有。例如,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法人可以享有名稱權和名譽權。而身份權主要基于親屬法上的身份關系產生,因而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當然,在例外的情況下,非親屬法上的權利,如榮譽權,也可以是身份權的組成部分,故法人在例外情況下可以因其取得榮譽權而成為身份權的主體。 第三,權利的客體不同。從客體上來看,人格權以人格利益為客體,人格利益包括維護自然人生理活動能力的利益、主體人身專有標志的利益、主體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和自尊的利益等。而身份權的客體則是基于一定的身份所取得的利益,簡稱為身份利益。嚴格地說,現代身份權所支配的不是特定的人及其身份,而是因為身份關系而體現的利益。④ 第四,權利的取得方式不同。人格權因主體的出生或成立而取得,并不需要主體實施一定的行為就可以自然取得。而身份權取得的原因則各不相同,行為人取得某些身份權不僅要有一定的行為能力,而且還要實施一定的法律行為,如因結婚取得配偶權、因收養而形成養父母子女關系等。 第五,權利的存續期限不同。人格權的存續期限與主體作為獨立人格的地位是聯系在一起的,它因權利人的出生或成立而取得,因權利人的死亡或終止而喪失,權利本身并沒有特別的期限限制。而身份權則是以一定的身份的存在為前提,并以身份的存續為權利存續的前提,如夫妻關系解體、配偶關系喪失,則配偶權便消滅;養父母子女因收養解除而喪失父母子女的身份,親權便消滅。① 需要指出的是,人格權雖然與身份權存在差異,但它們作為人身權,具有共同的屬性。這些共性表現在:**,它們都是專屬權。這就是說,人格權和身份權都是與權利主體的人身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它們的客體都表現為與權利人的人身不可分離的利益。例如,生命、健康、姓名、名譽和身份等只有和特定人聯系在一起,才有意義,一旦和人身相分離,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價值。由此決定了這種權利都只能由權利人自己享有和行使,而不得轉讓或由他人繼承。②第二,它們都是對世權。這就是說,權利人無須他人的協助就可以實現其權利。這兩種權利的義務主體都是不特定的人,權利主體以外的一切人均為義務主體,負有不作為(即不為侵害行為)的義務,因而這兩種權利都屬于能對抗一切人的絕對權,而非僅能對抗特定人的相對權。第三,它們都是非財產權。這就是說,人格權和身份權都是以非財產利益為客體的民事權利。③人身不是財產,不能用金錢來衡量,盡管人身權的行使與財產權有一定的聯系,并且會為權利人帶來一定的財產利益,但是人身權的行使主要是為了實現權利人的內在價值,滿足其內在需要,而主要不是為了謀取經濟利益。第四,從救濟方式來看,對兩者的侵害都可采取精神損害賠償的救濟方式,我國有關司法解釋已經對此明確予以承認。例如,《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正是因為兩種權利存在著共性,因此,人格權的規定可以準用于身份權。 (二)人格權保護規則參照適用于身份權 《民法典》第1001條規定:“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依據本條規定,人格權編的規則可以準用于身份權。本條采用了“準用”(entsprechende Anwendung)這一立法技術,準用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特定法律規定可以參照適用于其他的情形。準用“乃為法律簡潔,避免復雜的規定,以明文使類推適用關于類似事項之規定”④。參照適用人格權的意義在于,例如侵害身份權(如監護權)的情形,非法使子女脫離監護關系,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86條也明確規定,離婚中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再如,將子女委托朋友照顧,結果由于受委托人的原因,使子女脫離監護關系,則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本條是關于身份關系參照適用人格權編規范的規則,該條規范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彌補身份權立法規定的不足。民法典總則編和婚姻家庭編等有關身份權制度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身份權人所享有的權利義務方面,而往往并沒有就他人侵害身份權人權利的救濟作出明確規定。例如,總則編規定了監護權人的權利義務等,但沒有規定第三人侵害監護權的責任,此時,允許參照適用人格權權編的規則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簡化法律規定以避免重復。有關保護身份權的相關規則同樣可以通過禁令、精神損害賠償、賠禮道歉等方式實現。這些規則因此也常常可以適用到身份權的規定中。但是如果在婚姻家庭編中再次規定,就會導致法律規則的重復。因此,可以通過參照適用的方式,有效簡化法律規定。 第三,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避免過于頻繁地修改法律。①如果對于特定的需要不明確規定準用其他法律規范,就很容易導致法律適用中的困難,可能需要及時修改法律。而規定身份權的保護可以參照適用人格權保護的規則,則可以實現對身份權的有效保護,避免基于身份權保護的需要而頻繁修改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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