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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典型案例評析(第三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0776934
- 條形碼:9787560776934 ; 978-7-5607-7693-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商法典型案例評析(第三輯) 內容簡介
本書以“具體的法治營商環境建設”為主題,結合建設一流營商環境的具體要求,從多個方向出發撰寫典型案例分析,分設了“《民法典》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婚姻家庭編、侵權責任編,勞動法、商法”等多個專題。每篇均采取“案例+法律+評析”的結構,其中案例盡量典型、真實、精煉,*終匯編成本書。期待通過相關案例研究,能夠為營商環境優化、經濟高質量發展貢獻法治智慧。
民商法典型案例評析(第三輯) 目錄
放棄優先受償權轉為普通債權時,訴訟時效該如何起算?
名為債權轉讓實為車輛買賣行為的效力認定與法律救濟
民法典專題·物權編
預告登記對一房二賣中先買受人之權利保護
違法建筑的拆除程序違法,當事人能否申請行政賠償?
債權人代位權與抵押物物上代位權的受償順序分析
汽車合格證正被銀行監管,購車方能否請求返還?
房地產商擅自出租建筑物共有部分應如何處理?
不動產被無權占有近7年,能否索賠占用費?
不動產所有人能否查閱其不動產初始登記資料?
實際占有未進行初始登記的房屋能排除強制執行嗎?
優選額抵押設立前的債權并人擔保范圍時是否需要登記?
以交付房屋代替借貸債務的清償是否有效?
應登記而未登記的抵押權效力如何?
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
民商法典型案例評析(第三輯) 節選
《民商法典型案例評析(第三輯)》: 一、案情與裁判 案件名稱:計××等訴叢×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來源: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終6093號民事判決 案情簡介: 2017年4月22日,張××(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行駛時,其車右側后部與沿河東路由醉酒、超速行駛的計××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前部相撞,致兩車損壞、計××受傷。計××因傷勢較重搶救無效,于當日23時50分左右死亡。經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道大隊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經查明,肇事車輛實際車主為叢×(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叢×與張××系雇傭關系,楊××(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系叢×之妻,二人于1999年6月25日登記結婚。計×繽(上訴人、原審原告)、王×霞(上訴人、原審原告)系死者計××父母。 一 審判決 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的身體健康權應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引發的合理經濟損失。關于本案責任承擔問題,因肇事車輛已在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強險,且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對計×繽、王×霞進行賠償,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的部分,由侵權人張××賠償。另,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之規定,因張××系叢×雇用的司機,且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故叢×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計×繽、王×霞起訴叢X與其妻楊××共同承擔責任,因未向法院提供關于楊××、叢×婚姻關系的證明,且叢×自認系其本人雇用張××,故判定楊××不承擔責任。 二 審判決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楊××與叢×于1999年6月25日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存續至今。二人均對“張××是叢×家雇的司機”“肇事車輛所得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實予以認可。《物權法》第102條規定,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侵權責任法》第13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且肇事車輛運營所得收益用于楊××與叢×的家庭生活,故可以認定肇事車輛因本次侵權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楊××與叢×共同清償。因此*終變更判決為張××、叢×、楊××承擔連帶賠付責任。 二、相關規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9條(《民法典》第1192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號)第16條[《*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第13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1)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7]6號)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民商法典型案例評析(第三輯) 作者簡介
張平華,男,法學博士,山東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后合作導師。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先后獲得山東省社會科學學科新秀獎,3次入選山東省理論人才“百人工程”,獲“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煙臺市五一勞動獎章”“山東省十大中青年法學家”“山東省智庫高端人才”“山東省法學法律研究領軍人物”“山大杰出中青年學者”等稱號。兼任歐洲侵權法與保險法研究中心fellow、member,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山東省科協常委、山東省政府法律顧問、山東省公安廳法律顧問、山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與監督委員會委員。擔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典起草專項小組成員。 項先權,男,浙江新臺州律師事務所主任,一級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博士后。臺州市律師協會監事長,浙江省律師協會政府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浙江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導師兼營商環境法治(政府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例指導研究(北京)基地專家,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理事,浙江省監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臺州市政協委員,臺州市法學會常務理事,臺州市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誼會常務副會長,臺州仲裁委員會首席仲裁員,紹興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紹興市仲裁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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