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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33818
- 條形碼:9787521633818 ; 978-7-5216-3381-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本書特色
“管法之法”迎來修改 “立法引擎”升級提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內容簡介
立法法是規范國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動、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統一的基本法律。作為“管法的法”,本輪立法法修改主要有以下重點:一是完善指導思想和原則,形成科學完備、統一權威的法律規范體系;二是加強憲法法律的實施和監督,明確合憲性審查要求;三是明確基層立法聯系點任務職責,深入聽取基層群眾和有關方面意見;四是完善地方立法權限范圍,加強因地制宜和區域協調。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42)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目 錄 序 言 **章 總 綱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節 監察委員會 第八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序 言 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后繼的英勇奮斗。 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 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還沒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斗爭和其他形式的斗爭以后,終于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勝了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的侵略、破壞和武裝挑釁,維護了國家的獨立和安全,增強了國防。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農業生產顯著提高。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廣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較大的改善。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章 總 則 第二章 法 律 **節 立法權限 第二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 第三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 第四節 法律解釋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三章 行政法規 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節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二節 規 章 第五章 適用與備案審查 第六章 附 則 **章 總 則 **條 為了規范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 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立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第四條 立法應當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新發展理念,保障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第五條 立法應當符合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 第六條 立法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第七條 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法律規范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第八條 立法應當倡導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九條 立法應當適應改革需要,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統一,引導、推動、規范、保障相關改革,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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