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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辦理民事案件程序指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2885
- 條形碼:9787510932885 ; 978-7-5109-3288-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人民法院辦理民事案件程序指引 內容簡介
《人民法院辦理民事案件程序指引》系《人民法院審判程序指引叢書》之一,由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編。《人民法院辦理民事案件程序指引》按照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審判及執行程序編寫,每一部分基本包含工作要求,工作內容,常見問題,常用法律、司法解釋及相關規定,相關法律文書等欄目,是對民事審判執行工作相關規范與要求的精細化整理,對于指導地方法院法官從事民事審判執行活動具有一定的指導和參考意義。
人民法院辦理民事案件程序指引 目錄
**章 庭前準備
**節 主管和管轄
第二節 訴和訴求
第三節 訴訟參加人
第四節 訴訟費用
第五節 調查取證
第六節 舉證
第七節 先予執行
第八節 保全
第九節 鑒定與勘驗
第十節 證人出庭作證
第十一節 庭前證據交換、庭前會議
第十二節 回避
第二章 送達
第三章 調解
第四章 審理與裁判
**節 簡易程序的一般規定
第二節 普通程序的一般規定
第三節 撤訴與缺席判決
第四節 中止訴訟和終結訴訟
第五節 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
第五章 民商事案件速裁與家事案件審判
**節 民商事案件速裁
第二節 家事案件審判
第六章 非誠信訴訟行為懲戒
第七章 宣判與結案
**節 審理期限
第二節 宣判與結案
第八章 上訴處理、卷宗移送與案卷歸檔
**節 上訴處理及卷宗移送
第二節 案卷歸檔
第九章 裁判文書上網
第二編 第二審程序
**章 審理前準備
**節 案件的受理
第二節 訴訟參加人
第三節 其他準備工作
第二章 審理與裁判
第三章 案件歸檔與裁判文書上網
第三編 特別程序、督促程序與公示催告程序
**章 特別程序
**節 選民資格案件
第二節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三節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四節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五節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第六節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二章 督促程序
第三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編 審判監督程序
**章 再審審查
**節 當事人及案外人申請再審
第二節 檢察機關監督再審
第三節 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
第二章 再審審理與裁判
**節 再審審理
第二節 裁判
第五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章 一般原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三章 送達、期間
第四章 涉外仲裁
第五章 司法協助
第六章 涉外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辦理民事案件程序指引 節選
《人民法院辦理民事案件程序指引》: (2)涉眾型經濟犯罪與民商事案件交叉時如何處理? 2014年頒布實施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2019年1月頒布實施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所涉人數眾多、當事人分布地域廣、標的額特別巨大、影響范圍廣,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對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為被告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正在審理該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保護應當通過刑事追贓、退賠的方式解決。正在審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發現有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前,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作出立案決定后,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偵查機關未及時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將案件報請黨委政法委協調處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過刑事手段干預民商事審判,搞地方保護,影響營商環境。 當事人因租賃、買賣、金融借款等與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無關的民事糾紛,請求上述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依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29條] (3)民間借貸當事人涉嫌或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是否影響相關民事案件的審理?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第五條至第八條分別列舉了此類案件不同情形下的處理原則,實踐中應當注意把握。 (4)貸款詐騙犯罪與貸款糾紛交叉時如何處理? 當事人的“騙貸”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影響金融機構就借款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5)刑民交叉案件的一個基本規則是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實”的,原則上應通過刑事訴訟方式解決,那么如何認定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同一事實”?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民商事案件涉及的事實同時涉及刑事犯罪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偵查機關不及時立案的,應當及時報請當地黨委政法委協調處理。實踐中,主要問題在于如何認定“同一事實”。鑒于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具有不同的職能與程序,分開審理是基本原則,因此要從行為主體、相對人以及行為本身三個方面認定是否屬于“同一事實”:一是從行為實施主體的角度判斷。“同一事實”指的是同一主體實施的行為,不同主體實施的行為不屬于同一事實。要特別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等對外以法人名義從事的職務行為,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民事后果。如果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構成犯罪,但法人本身不構成犯罪的,鑒于犯罪行為的主體與民事行為的主體屬于不同的主體,一般不宜認定為“同一事實”。二是從法律關系的角度進行認定。例如,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時也是民事法律關系相對人的,一般可以認定該事實為“同一事實”。實踐中,侵權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主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因涉及不同的法律關系,均不屬于“同一事實”。三是從要件事實的角度認定。只有民事案件爭議的事實,同時也是構成刑事犯罪要件事實的情況下,才屬于“同一事實”。例如,當事人因票據貼現發生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匯票的出票人因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構成票據詐騙罪,但鑒于背書轉讓行為并非票據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因而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不屬于“同一事實”。 [參見*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劉貴祥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2019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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