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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實用手冊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8500
- 條形碼:9787521628500 ; 978-7-5216-2850-0
- 裝幀:60g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人民陪審員實用手冊 本書特色
**,全面收錄涉及人民陪審員日常參與司法活動經常用到的法律文件。本書全面收錄人民陪審員常用的民商事、刑事、行政領域的核心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各層級法律文件。收錄法律文件達百余件,可以滿足人民陪審員參與司法活動的法律知識需要。第二,結構體例清晰合理。**編為人民陪審員相關制度,幫助人民陪審員了解制度本身。第二編為人民陪審員實用法律法規,分為民商事、刑事和行政三大領域,并按照法律文件層級分門別類,指引人民陪審員迅速找到案件領域相關的現行法律條文。第三,重點突出。本書大量收錄了民法典頒布后新發布的或新修訂的司法解釋及文件,在民商事領域突出民法典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適用。在刑事和行政領域重點收錄新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文件、司法解釋及文件,幫助讀者了解審判實踐活動中常用的法律法規的新情況、新樣貌。
人民陪審員實用手冊 內容簡介
本書為人民陪審員制度相關法律法規匯編,以方便人民陪審員和可能成為人民陪審員的讀者實際使用及學習為目的。本書共設置兩編,**編為“人民陪審員相關制度”,分為法律、司法解釋及文件兩小節,收錄與人民陪審員制度本身相關的法律法規,按照發布時間順序排列。第二編為“人民陪審員實用法律法規”,收錄了人民陪審員在實踐中常用的法律法規,按照“綜合”“民商事”“刑事”“行政”進行分類,每一類別包含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及相關文件。
人民陪審員實用手冊 目錄
**篇 人民陪審員相關制度
一、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2018年4月27日)本目錄中的時間為法律文件的公布時間或截至本書出版時間*后一次修正、修訂的公布時間。
二、司法解釋及文件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4月24日)
人民陪審員培訓、考核、獎懲工作辦法
(2019年4月24日)
第二篇 人民陪審員實用法律法規
一、民商事
(一)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021年12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2021年8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020年11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19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018年10月26日)
(二)行政法規及文件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2019年3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2014年4月29日)
(三)司法解釋及文件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2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22年3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22年3月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2年2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22年1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20年12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2020年11月16日)
二、刑事
(一)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20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錄)
(2018年10月26日)
(二)司法解釋及文件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
(2022年8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1年12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2021年6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21年1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5月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6年12月1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2016年11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9月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4月2日)
三、行政
(一)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2017年6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2012年10月26日)
(二)司法解釋及文件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2年3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2018年2月6日)
人民陪審員實用手冊 節選
**條 為了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有依法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 人民陪審員依照本法產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第三條 人民陪審員依法享有參加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獲得履職保障等權利。 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審判職責,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第四條 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履行審判職責。 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第五條 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八周歲;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二)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四)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五)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六)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第八條 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人民陪審員的名額數不低于本院法官數的三倍。 第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從轄區內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擬任命人民陪審員數五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征求候選人意見。 第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從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確定人民陪審員人選,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第十一條 因審判活動需要,可以通過個人申請和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推薦的方式產生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經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進行資格審查,確定人民陪審員人選,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依照前款規定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人民陪審員名額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條 人民陪審員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后,應當公開進行就職宣誓。宣誓儀式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組織。 第十三條 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一般不得連任。 第十四條 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由法官擔任審判長,可以組成三人合議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與人民陪審員四人組成七人合議庭。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判**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 (一)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案情復雜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 ……
人民陪審員實用手冊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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