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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向鄉村振興的反貧困長效機制法治保障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834666
- 條形碼:9787521834666 ; 978-7-5218-3466-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邁向鄉村振興的反貧困長效機制法治保障 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包括傳統反貧困機制亟須轉型、鄉村振興助務反貧困長效機制形成、構建反貧困長效機制的法理基礎、鄉村振興北景下反貧困長效機制機制面臨的法律困境、鄉村振興北景下反貧困長效機制之法治保障。
邁向鄉村振興的反貧困長效機制法治保障 目錄
**章 傳統反貧困機制亟須轉型
**節 傳統反貧困機制概述
第二節 傳統反貧困機制面臨的困境
第二章 鄉村振興助力反貧困長效機制形成
**節 反貧困長效機制的興起背景
第二節 構建反貧困長效機制的必要性
第三節 反貧困長效機制的理想模式
第三章 構建反貧困長效機制的法理基礎
**節 反貧困長效機制遵循的原則
第二節 構建反貧困長效機制的理論支撐
第四章 鄉村振興背景下反貧困長效機制面臨的法律困境
**節 構建反貧困長效機制的法律依據不足
第二節 反貧困主體制度面臨的困境
第三節 反貧困方式面臨的困境
第四節 反貧困程序面臨的困境
邁向鄉村振興的反貧困長效機制法治保障 節選
(一)明確扶貧行政機關職能 1.規范行政機關扶貧職能 《憲法》第89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3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59條,籠統地規定了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的職權,對于省、市、縣每一級政府的具體職責職權并沒有明確區分。我國現行組織法規定的政府職能、職責過于原則和籠統,沒有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扶貧的職能職責、機構性質、行政隸屬關系、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問題,即扶貧相關行政組織法依據欠缺。 目前,國家與地方層面的行政程序性規范并非針對扶貧制定的專門性法規,但對扶貧相對人的程序性權利有了規定,比如《貴州大扶貧條例》提高保障扶貧對象“選擇權、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等程序性權利,《湖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中提到保障扶持對象的“選擇權和監督權”。但是,現行扶貧條例等對程序性權利比較模糊、籠統,可操作性不強,無法直接適用于扶貧對象。就法律位階而言,當前規范扶貧行政的綱領性文件則是黨中央和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國務院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法規,并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其效力較低。因此,根據扶貧行政實踐,為確保扶貧機關及時履行職責,需要通過扶貧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扶貧公共權力的存在、類型、數量、大小,履行職責的時間與空間上的步驟和方式等,以便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2.確定扶貧行政機關職能遵循的標準與原則 為保障政府扶貧綜合決策、宏觀指導,提高各級扶貧管理部門的協調能力,保證扶貧監督執行到位,有效激勵社會組織、企業參與扶貧工作。《決定》《脫貧攻堅責任制實施辦法》對各級政府扶貧職責進行了概括性的規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提出了要求。2015年3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進一步細化了地方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推行清單制度的主要任務、基本要求和時間表。明確遵循《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等,安排扶貧預算、資產、采購、工程、住房調配等工作,推動機關事務扶貧法治化水平。借鑒權力清單制度,筆者認為,扶貧的權力清單“類似于行政機關的業務手冊或相對人的辦事指南,實質上是通過對權力邊界的準確界定,以此進行組織體系再造。”①以此,結合扶貧法律法規、政策、扶貧方案、指南和手冊明確各個扶貧部門(包括幫扶單位、扶貧隊成員)的職責權限。 (二)合理配置政府反貧困行政機構 根據行政法的基本理論,“一個運行良好的政府應該像操作一架各種零件精密配合的機器”。②在行政法體系之下,主要從以下方面配置各級政府反貧困管理權力。 1.縱向上需要扶貧法律明確各級政府反貧困職能,實現各級政府反貧困權力配置的差異化 (1)明確中央政府的扶貧職責。**,明確中央政府制定扶貧政策、決策、規劃重大工程項目責任。《脫貧攻堅責任制實施辦法》規定,中央政府負責扶貧決策,保障扶貧政策的權威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決定》第29條規定,中央政府主要負責統籌制定扶貧開發大政方針,出臺重大政策舉措,規劃重大工程項目。第二,明確中央政府扶貧考核監督職責。《決定》第31條規定,中央政府嚴格扶貧考核督查問責,建立年度扶貧開發工作逐級督察制度,選擇重點部門、重點地區進行聯合督查。第三,明確中央政府的扶貧財政供給責任。明確中央在社會救助支出中承擔主要責任,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將其制度化。③穩定中央轉移支付總額的同時,規范中央的社會救助專項轉移支付,使之公式化、科學化,加快扶貧項目間的整合銜接。 (2)明確省級政府扶貧職責。**,明確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職責。《決定》第29條規定,省一級政府對扶貧開發工作負總責,抓好目標確定、項目下達、資金投放、組織動員、監督考核等工作。《脫貧攻堅責任制實施辦法》第10、11條規定,省級政府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建立扶貧資金增長機制,明確省級扶貧開發投融資主體,確保扶貧投入力度與脫貧攻堅任務相適應;統籌使用扶貧協作、對口支援、定點扶貧等資源,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脫貧攻堅。加強對扶貧資金分配使用、項目實施管理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及時糾正和處理扶貧領域違紀違規問題。各省政府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撥付資金,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及時、準確錄入資金撥付到賬和資金使用、項目管理等信息,加大對市縣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指導和督促,加強系統數據分析,盡快實現對情況的動態監測。①第二,制定本地區扶貧決策、政策措施、規劃和計劃的責任。《脫貧攻堅責任制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省級政府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脫貧攻堅的大政方針和決策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政策措施,根據脫貧目標任務制定省級脫貧攻堅滾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第三,明確省級政府考核監督責任。《脫貧攻堅責任制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省級政府要加強對貧困縣的管理,組織落實貧困縣考核機制、約束機制、退出機制;保持貧困縣黨政正職穩定。《決定》第31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加快出臺對貧困縣扶貧績效考核辦法,大幅度提高減貧指標在貧困縣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指標中的權重,建立扶貧工作責任清單。加快落實對限制開發區域和生態脆弱的貧困縣取消地區生產總值考核的要求。 ……
邁向鄉村振興的反貧困長效機制法治保障 作者簡介
唐梅玲,女,土家族,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博士,現為武漢工程大學講師、碩士生導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應急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湖北省憲法學會理事、湖北省行政法學會理事、湖北省立法學會理事,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陪審員。近年來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項目3項,省部級項目、橫向項目、廳級項目10余項;參加國際國內學術會議20余次。參加“清華大學法學院第一屆基層治理”、上海市行政法學青年論壇(第九屆)、廣州與湖北兩省行政法年會、圓桌論壇等多個國內外公法學術會議并做主題發言。公開發表文章10余篇,其中1篇被《新華文摘》目錄索引,1篇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轉載,4篇文章被CSSCI來源期刊收錄,多篇被法治政府網、中國法學網等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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