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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困局 版權信息
- ISBN:9787547618486
- 條形碼:9787547618486 ; 978-7-5476-1848-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投資困局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廣大讀者(1)理論深厚。 (2)實例經典。 (3)實操性強。 本書針對投資實踐中遇到的、典型案例中歸納的爭議問題,從學術理論和實務操作兩個角度進行分析論證,*終基于分析結論提出相應的法律建議。
投資困局 內容簡介
本書分為兩部分,**部分是“投后管理與公司治理”,第二部分是“跨境資產追索與破產重整”。內容涵蓋企業投資過程中的對賭與并購、股權代持、公司治理與股東維權以及跨境資產追索等主題。針對投資實踐中遇到的、典型案例中歸納的爭議問題,本書從學術理論和實務操作兩個角度進行分析論證,*終基于分析結論提出相應的法律建議。書中對投資實踐中出現的難點、痛點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與分析,以期為投前決策、投后管理及退出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與建議。 值得一提的是,本書許多作者都有在英美法系國家留學和執業的經驗,并在跨境投資權益保護、資產追索方面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 近年來,中央政府提倡加強涉外法治工作,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在此背景下,本書涉及的涉外法律服務一線實踐經驗可為維護中國公民、法人在中國境外的合法權益,以及外國公民、法人在中國境內的合法權益提供重要的參考。
投資困局 目錄
目錄
**部分投后管理與公司治理
1 估值調整機制的合法性研究
——以贖回補償型對賭條款為例 /
高凌云滕云張岱元張力趙予慈賴雪金蔣佳穎
齊冠云 / 3
2 估值調整機制的合法性研究
——《九民紀要》對對賭協議的影響 / 蔣佳穎 / 80
3 ST天山再暴雷,為何廣告行業
并購頻頻踩雷? / 張岱元賴雪金 / 83
4 “那時他還不知道命運饋贈的
禮物,早已暗中標好了價格”
——再談“對賭協議” / 滕云 / 91
5 投資機構干預企業經營,創始人的對賭義務是否應得以減免? /
蔣佳穎 / 94
6 浙文影業并購天意影業案簡析 / 滕云 / 99
7 那些股權代持中你會遇到的法律風險
——隱名股東的風險 / 蔣佳穎 / 107
8 *終受益人對外公示離岸公司優勢再遭打擊 / 張力 / 118
9 機構投資人困境退出指南(一) / 滕云 / 123
10 基金投資人困境退出指南(二) / 滕云 / 127
11 基金投資人困境退出指南(三) / 滕云 / 135
12 基金投資人困境退出指南(四) / 滕云 / 142
13 BVI判決暴露魯南制藥海外股權代持風險 /
滕云賴雪金陳舒婷 / 148
14 實控人突然身故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怎么辦?公司控制權變更新路徑了解一下 / 蔣佳穎 / 159
15 港股上市企業齊合環保發生股東糾紛,BVI商事法院作出判決 / 楊創奇 / 164
16 投資人如何“明哲保身” / 徐晨玉 / 170
17 公章是木頭還是兵符?
——也議“搶公章” / 滕云 / 174
18 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召開的若干要點 / 徐晨玉 / 179
19 聊聊“同股不同權”的前世今生 / 徐晨玉 / 186
20 外商投資法,外企們準備好了嗎? / 滕云 / 189
21 從燦星文化IPO被否看《外商投資法》的實施和外資監管趨勢 / 滕云 / 195
第二部分跨境資產追索與破產重整
1 清算?重整?保護?破產一詞的搭配究竟有哪些 / 桑昈 / 201
2 公司解散訴訟的司法裁判標準 / 徐晨玉 / 209
3 一言不合就清算,從樞密院判例看離岸公司股東糾紛救濟途徑 / 張力滕云 / 214
4 域外法院承認與中國大陸破產
重組領域的司法判決 / 滕云徐晨玉 / 218
5 從榮盛地產逾期債券重組,
看債務跨境重整協作 / 張力 / 222
6 拿什么拯救你,誠實而不幸的人
——我國個人破產制度探索 / 徐晨玉 / 226
7 賈躍亭在美國申請破產,中國的投資者拿他有辦法嗎? /
蔣佳穎 / 229
8 管轄權的移交將如何影響賈躍亭的破產案? / 蔣佳穎 / 234
9 瑞幸咖啡起死回生,中概股何去何從? / 徐晨玉 / 237
10 公司清盤不可仲裁
——開曼法院對“全家便利案”的*新判決 / 滕云 / 244
11 中歐國際工商學院身陷品牌“保衛戰”,是交易漏洞還是另有隱情? / 張力 / 247
12 《九民紀要》后民間借貸糾紛中的幾個注意點 / 徐鑫 / 256
13 債務人逃到澳洲,這筆債務還能追嗎? / 張力滕云 / 261
14 中國香港: 從“溏心風暴”到跨境破產重組的國際中心 /
滕云 / 267
15 永泰能源子公司華晨電力破產重整,獲美國法院承認和協助 /
楊創奇 / 274
16 “維好協議”如何在司法管轄區之間穿行與突破 /
蔣佳穎楊力佳 / 280
主要作者介紹 / 287
投資困局 節選
BVI判決暴露魯南制藥海外股權代持風險 作為曾名噪一時的大型制藥企業,魯南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內斗早已見諸報端。尤其是公司核心人物——趙志全在2014年11月去世后,公司內部多方勢力盤踞,控制權之戰頗為膠著。在2017年,魯南制藥公司內部分化加劇。公司董事會劃分為兩個陣營——張貴民陣營與張則平陣營。2017年3月2日,張則平陣營發出召集魯南制藥董事會的通知,想要罷免張貴民的董事長職務。但沒想到在董事會召開前,他們被張貴民趕出了魯南制藥的辦公室。但其實,只有股東會決議才能罷免董事職務。相關糾紛參見魯南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則平公司決議糾紛[(2019)魯13民終7107號、(2017)魯1302民初5908號]。為奪回控制權,2017年8月,趙志全的獨生女趙龍向東加勒比*高法院東加勒比*高法院是東加勒比國家組織成員的*高司法機關,總部設在圣盧西亞,由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組成。成員包括安提瓜和巴布達、多米尼克、格林納達、蒙特塞拉特、圣基茨和尼維斯聯邦、圣盧西亞、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7個正式成員和安圭拉(英國殖民地,尚未獨立)、英屬維爾京群島2個非正式成員。(以下簡稱“法院”)提起訴訟。歷時4年,東加勒比*高法院終于在2021年7月20日作出了判決。此次東加勒比*高法院受理了與該股權糾紛相關的兩個訴訟,并合并審理: 一案為原告趙龍、凱倫新世紀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訴被告安德森投資有限公司、嘉德價值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眾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魏新民、魯南制藥集團[CLAIM NO. BVIHC (COM) 2017/0151],該案中魯南制藥集團提出反訴,安德森投資有限公司在附屬之訴中起訴魯南制藥集團;另一案為原告恒德有限公司、安德森投資有限公司訴被告趙龍、魯南制藥集團(CLAIM NO. BVIHC 2017/0125)。 一、 基本案情 魯南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始創于1968年,其前身是郯南勞動大學校辦工廠——郯南制藥廠。當時,郯南制藥廠設備陳舊,技術落后,經營困難,全靠趙志全承包經營藥廠后才起死回生,日漸起色。在趙志全的經營管理下,藥廠逐漸壯大,并在1994年改制為魯南制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魯南制藥又更名為現在的魯南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魯南制藥”)。 在20世紀90年代,魯南制藥為了享有中外合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找到當時煙臺華聯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煙臺發展公司”)在境外的全資子公司魯信(美國)有限公司(SITIC AMERICA INC.,“魯信公司”)本文所涉英文公司名稱為音譯,不一定與公司真實中文名稱匹配。合資(魯信公司持股25.7%),使得公司成為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中外企業。但在2000年,魯南制藥公司與煙臺發展公司就經營方針出現重大分歧,雙方*終達成協議,將魯信公司持有的公司股權賣給凱倫美國公司(Kunlun US)。此次股權轉讓引發的糾紛請見魯信(美國)有限公司與凱倫實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糾紛案[(2003)民四終字第26號、(2002)魯民四初字第1號]。凱倫美國公司是魯南制藥的律師——也是本案的重要角色,國內一線某知名律所合伙人王某與妻子魏某在美國設立的公司。但出于美國稅收監管的考慮,凱倫美國公司也只是暫時接盤。 2001年3月15日,魯南制藥和凱倫美國公司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約定由魯南制藥提供資金,委托凱倫美國公司以凱倫美國公司的名義購買魯信公司持有的魯南制藥的25.7%的股權;凱倫美國公司應根據魯南制藥的指示代其行使股東權利;魯南制藥有權以凱倫美國公司的名義處分代持股權并有權隨時終止代持協議;魯南制藥每年應向凱倫美國公司支付8萬元的服務費。 隨后在2001年4月2日,凱倫美國公司與魯信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以756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購得2100萬股魯南制藥股份,并獲得政府批準。就在獲批當日,魯南制藥分兩次向凱倫美國公司匯入股權收購款3780萬元人民幣。這一匯款在魯南制藥的財務賬冊體現為“凱倫美國公司應收賬款”。就剩余的3780萬元股權收購款,則由魯南制藥旗下的山東臨沂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代為墊付,雙方約定等凱倫美國公司資金充足后再予償還。 與此同時,凱倫美國公司與魯南制藥分別投資新設了魯南貝特制藥有限公司(“貝特公司”)與魯南厚普制藥有限公司(“厚普公司”),貝特公司與厚普公司在其后的2005年、2006年均向凱倫美國公司派發了股利。但這些股利*終均被用于償還凱倫美國公司向魯信公司購買股權的借款。 其后,凱倫美國公司持有的魯南制藥及其子公司的股權通過新設凱倫BVI公司(Kunlun BVI)、信托等方式進行了數次調整。截至2011年7月19日,股權結構為: 趙志全持有凱倫BVI公司100%股權,凱倫BVI公司持有安德森公司(Endushantum)100%股權,安德森公司持有魯南制藥25.7%的股權,并分別持有在厚普公司、貝特公司、魯南新時代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生物技術公司”)與魯南新時代醫藥有限公司(“新時代醫藥公司”)25%的股權。這一股權結構在公司備忘錄中也有印證。 圖1股權架構 2011年7月,魏某(安德森公司的唯一董事)宣布設立“趙氏信托”。該信托是可撤銷信托(即委托人保留了撤銷權的信托)。信托由凱倫BVI公司作為委托人與受益人,并由安德森公司擔任受托人。信托財產是安德森公司持有的前述5家公司的股權。信托成立當日,安德森公司持有的股權被轉移至魏某名下。 趙志全去世前不久,曾兩次致函指示魏某將趙志全持有的安德森的股權及該公司名下財產悉數轉給獨生女趙龍。2014年11月8日,趙志全將其持有的安德森的股權轉讓給自己的女兒趙龍,并經魏某簽字。又在當月14日(也就是趙志全去世的當天),趙志全再次指示魏某,表示自己授權女兒行使“趙氏信托”下的所有權利。 趙志全去世后,張貴民取代他成為了魯南制藥的一把手。而年紀尚輕卻持有魯南制藥大額股份的趙龍則成為各方拉攏的對象。例如,在2014年末至2015年初,律師王某多次向趙龍提議設立家族信托,但均被趙龍回絕。可沒想到,律師王某夫婦早已暗渡陳倉。 2015年8月,魏某向新設立的、并由律師王某、王步強、張貴民擔任董事的嘉德公司(Jade Value Investment Ltd,持有安德森公司90%股權)與眾志公司(Zhongzhi Investment Holding Ltd,持有安德森公司10%股權)轉移安德森公司的股份。但趙龍對此事一無所知。 其后于2016年,律師王某又新設恒德公司[Hengde Co(PTC) Ltd],擔任唯一股東和董事;其妻設立“菩提樹信托”(Banyan Tree Trust),指定恒德公司為受托人管理嘉德公司持有的安德森公司的90%股權,而原始受益人是趙龍與律師王某之女。律師王某作為信托保護人有權增加或移除受益人。 直到2017年2月,趙龍與律師王某會面時才知道“菩提樹信托”的存在。律師王某想讓她簽署相關文件以確保趙龍去世后其女兒可以繼受信托利益,但趙龍拒絕了。同年2月末,趙龍詢問律師王某嘉德公司與安德森公司之間的關聯。律師王某回復嘉德公司持有安德森公司90%的股權,另外10%由眾志公司持有。趙龍得知回復后表示,他已經失去了自己的信任,要與他對簿公堂。這么一來,律師王某提出其辭去菩提樹信托保護人的職務,聘任趙龍母親作為信托保護人。第二天,律師王某之女也簽發棄權聲明,放棄其在菩提樹信托的受益權。 2017年3月8日,趙龍想召集股東大會,但是魏某向魯南制藥發表聲明告知趙龍及其母親均不是安德森公司的股東。第二天,魯南制藥的另一名外部律師向趙龍出示了2001年的《代持協議》,趙龍這才得知此份協議的存在。 接下來,魯南制藥(張貴民陣營)致函魏某,要求其停止信托運作。其后,魯南制藥還在2019年12月5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臨沂中院”)起訴安德森公司,請求法院將安德森公司代持的股份還給魯南制藥。2020年4月3日,臨沂中院作出判決參見魯南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維爾京群島安德森投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2019)魯13民初773號、(2021)魯13執64號]。認定代持協議解除。 2017年7月20日,恒德公司與安德森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就菩提樹信托的處理作出裁判。2017年8月21日,趙龍與凱倫BVI公司也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決定兩案合并審理。庭審原定于2019年4月,但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延遲到了2021年的3月。 截至本次判決作出之日,原由安德森持有的魯南制藥、新時代醫藥公司以及生物技術公司的股份由張貴民新設的兩家香港公司貝普科技有限公司(“貝普公司”)和博見投資本有限公司(“博見公司”)持有。 圖2案件大事記 二、 爭議焦點 本案的關鍵爭議是案涉股權到底歸誰所有。圍繞這一關鍵爭議,法院重點討論了中國法下股權代持的效力、案涉股權的*終受益人等問題,分析如下。(一) 中國法下代持協議的效力 法院認為《代持協議》在中國法下是無效的。雖然臨沂中院已經作出判決,認為《代持協議》簽署時有效,且現已解除,但法院認為這一判決是原被告雙方通謀的結果,臨沂中院被嚴重誤導了。代表被告安德森公司一方的王某律師是公司法和信托法領域的專家,他應該知道在本案中被告安德森公司有諸多可以抗辯的有力理由,但其卻絲毫沒有向臨沂中院提出: 安德森公司沒有提出管轄異議,沒有向臨沂中院提交2006年凱倫美國公司向安德森公司轉讓股權的相關協議,也沒有提到趙志全、趙龍在境外提起的訴訟,只是單純主張代持的服務費。無論是魯南制藥還是安德森公司也都沒有及時向趙龍披露這一判決。總之,臨沂市中院被嚴重誤導才作出的判決,不能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 既然臨沂中院的判決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那代持協議在中國法下的效力如何呢?根據當時的中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即1999年《公司法》)第149條1999年《公司法》第149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須在十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公司為注銷股份而收購本公司股票的,必須在十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并辦理變更登記與公告。本案中,《代持協議》將使得魯南制藥收購本公司股票,而在不是為了注銷股份、減少注冊資本收購本公司股票的情況下,這一協議違反了1999年《公司法》,是無效的。而《代持協議》無效,案涉股權就不屬于魯南制藥,而由凱倫美國公司持有,其后又經過數次調整將股權轉移到安德森公司。 即使承認短期代持是有效的,那這一短期代持在凱倫美國公司向魯南制藥公司償還借款時也已經終止了。因此,魯南制藥對案涉股權沒有所有權,無權向安德森公司主張代持協議中的案涉股權。(二) 涉案股權的*終受益人 既然《代持協議》無效,而凱倫美國公司已從魯信公司手中受讓魯南制藥的股份,那該股份是否應由凱倫美國公司所有呢?從股權收購款的資金來源上看,未必。法院認定,股權是由趙志全自掏腰包購買的,趙志全應是*終受益人。 首先,法院推斷是趙志全用薪資獎金投資了厚普公司和貝特公司。2003年的審計報告顯示,當時凱倫美國公司分別向貝特公司和厚普公司投資了1000萬元、750萬元。而魯南制藥提供的2003年以后的財務賬冊顯示,趙志全的薪資獎金頗為豐厚。2004年6月的一份財務賬冊記錄顯示,趙志全的年薪超過630萬元,其被授權的信用額度高達1126萬元。另外,王步強也曾在2017年向趙龍承認其父親的獎金高達數千萬元。趙志全具備支付投資款的條件。 投資厚普公司和貝特公司的時間恰好發生在2003年及之前,這一時間節點的公司財務賬冊對認定案件事實頗為關鍵。按常理,魯南制藥應保留有2003年之前趙志全的薪資收入,但他們卻沒有提供,也沒有向法庭解釋為什么缺失了2003年之前的材料,法院只好作出不利推斷。加上在2017年之前,律師王某和王步強都承認趙志全、(趙志全去世后)趙龍是案涉股權的*終受益人,法院推斷是趙龍用薪資獎金購買了厚普公司和貝特公司的股份。 其次,趙志全實際上是用厚普公司和貝特公司的股息紅利向墊資各方償還了凱倫美國公司向魯信公司的股權收購款。在凱倫美國公司收購魯信公司時,先由魯南制藥及魯南制藥旗下子公司向美國凱倫公司出借了款項(財務賬冊上也將這兩筆付款記賬為應從凱倫美國公司收取的“應收款”)。這些借款已通過厚普公司和貝特公司向凱倫美國公司派發的股利還清。在借款還清后,趙志全理應成為案涉股權的*終受益人。 在趙志全去世后,根據趙志全的指示,趙龍成為了案涉股權的所有權人。在2017年之前,律師王某、王步強、張貴民、張則平等人對趙龍是案涉股權的*終受益人身份一直沒有疑問。直到張貴民指使他人將趙志全辦公室撬開、發現《代持協議》后,大家才紛紛質疑趙龍的身份。 雖然律師王某夫婦通過設立公司、信托方式將案涉股權轉移,但法院認為這一行為嚴重違反了信托條款。嘉德公司與眾志公司是律師王某擔任董事的公司,這兩家公司應當知道受托人轉移涉案股權有違信托義務,卻依然接受了信托財產,是知情的受讓方。因此,法院給予推定信托這一救濟,推定由嘉德公司、眾志公司作為受托人,為受益人趙龍、凱倫BVI公司的利益持有案涉股權,受益人有權追回案涉股權。 庭審中,魯南制藥提出趙志全向公司借款的行為違反了董事義務。法院不予支持。一是因為這一借款并不是公司直接借給趙志全個人的,而是借給凱倫美國公司的,而且該筆借款早已償還。二是因為1999年《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向董事出借款項。禁止公司向股東出借是2005年《公司法》第116條2005年《公司法》第116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首次規定的。三是即使趙志全違反董事義務,魯南制藥也只能針對其個人提起訴訟,且該訴訟時效已過,即使沒過,這一訴訟也并不會對涉案股權的所有權產生影響。 三、 法官駁斥律師徹底喪失誠信 本案中,臨沂訴訟是決定代持協議效力、決定股權歸屬的重要訴訟,該案與原告趙龍女士的利益密切相關。法官認為代表恒德公司、安德森公司以及嘉德公司的證人王某沒有在臨沂訴訟中及時披露BVI的訴訟情況有違職業道德,徹底喪失誠信。 雖然王某作證時表示,就臨沂中院的訴訟案件審理中,妻子收到魯南制藥的律師的電話威脅,讓他們不能披露臨沂訴訟的任何信息,因為根據《代持協議》,他們負有保密義務。他還表示,自己有向安德森的中國律師告知在BVI的訴訟,但中國律師認為BVI的訴訟與臨沂的案子沒有關系。 不過,法官并不買賬。法官認為,《代持協議》早已曝光,談不上“保密”義務的履行;而且恒德公司與安德森公司在BVI的訴訟已經公開。而且,王律師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他受到了威脅。作為一名謹慎的律師,對受到威脅這么大的事兒肯定會有記錄,或者會讓安德森的中方律師投訴魯南制藥的律師。而且,正確的做法是向臨沂法院提出此事,并要求臨沂法院確認向安德森公司的BVI律師披露臨沂訴訟有沒有問題。但無論是魯南制藥還是安德森公司都沒有向法院披露臨沂訴訟,這顯然是有意為之,嚴重違反了披露義務要求。 在法院看來,律師王某夫妻以及魯南制藥張貴民陣營的證人證言完全不可信。法院甚至認為他們涉嫌藐視法庭罪,但鑒于當事人沒有就此點開展充分辯論,法官也沒有深究。“The failure timeously to disclose the Linyi proceedings was a grievous interference with the proper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by this Court and I find that it was intended to be such. It shows in my judgement a complete absence of integrity on the part of Wang XX, his wife and those in the Guimin camp at Lunan. It may well be a criminal contempt of Court as well, but I have not heard full argument on this. It leads me to have severe doubts about the truth and reliability of Wang XXs evidence to the Court.”四、 法院判決 本案中,法官考慮到魯南制藥故意不及時披露臨沂訴訟,也不披露完整的財務資料,從而對魯南制藥作出了不利推定。*后,法院支持了趙龍的訴請,案涉股權的所有權人應為趙龍。法院會配合律師執行判決。但鑒于目前案涉股權由兩家香港公司貝普公司和博見公司持有,法院的管轄權問題略顯棘手。該案一審判決作出后,趙龍一方已在中國香港地區申請禁令凍結兩家香港公司持有的魯南制藥股權,并向臨沂法院提起撤銷臨沂判決之訴。 本案敗訴方已經上訴。截至本文完稿之日,上訴法院未作出判決。 ……
投資困局 作者簡介
滕云,畢業于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法學院,獲法律碩士(Juris Doctor)學位;于澳大利亞國立大學(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獲法律實踐研究生文憑(Graduate Diploma of Legal Practice);于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原上海對外貿易學院)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滕云同時具有中國和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執業律師資格,是一位經驗豐富的處理商事爭議解決、破產與重組的訴訟律師,同時也是一位提供與中國有關的境內外投融資、并購交易與市場監管法律事務的資深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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