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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的科學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213950
- 條形碼:9787100213950 ; 978-7-100-21395-0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方法的科學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法學專業學生、學者,國內關于法學方法論的專著及譯著,主要關注點在于德國法學家拉倫茨及其《法學方法論》所代表的評價法學以降的理論,以當代作品為主,且傾向于教材型專著,對評價法學以前的學說引介較少,對于學說史上重要流派的翻譯較少。另一方面,雖然國內法律社會學研究蔚為可觀,但是整體上對英美相關理論推崇較多,對歐陸學說則相對忽視。本書的出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這方面的遺憾。 本書集結的各篇文章代表了19世紀晚期到20世紀初自由法運動的豐碩成果,各作者主要研究背景為歐陸法學圈。本書的理論關切在于立法與司法的功能,在論域上,它兼顧了法學方法論、法律社會學與法政策學。 本書共包括十三章,分為兩個部分:**部分是“法官的問題”,共十章,主要涉及司法裁判中的法律方法(自由的法律發現)和法律思維;第二部分是“立法者的問題”,共三章,主要處理科學立法問題,尤其是法典化的方法與技術。
法律方法的科學 內容簡介
本書集結的各篇文章代表了19世紀晚期到20世紀初自由法運動的豐碩成果,各作者主要研究背景為歐陸法學圈。本書的理論關切在于立法與司法的功能,在論域上,它兼顧了法學方法論、法律社會學與法政策學。 本書共包括十三章,分為兩個部分:**部分是“法官的問題”,共十章,主要涉及司法裁判中的法律方法(自由的法律發現)和法律思維;第二部分是“立法者的問題”,共三章,主要處理科學立法問題,尤其是法典化的方法與技術。
法律方法的科學 目錄
法律方法的跨洋之旅(譯序)
編者前言
序一
序二
縮略語列表
**部分 法官的問題
自由法律發現:必要性與方法
自由法律發現:原則與對象
辯證主義和技術性:社會學方法之必要
衡平與法律:自由法律發現
情感主義的危險:感性司法及其與自由法律發現之間的聯系
制定法的司法解釋
法院和立法
英國法中司法功能的運行
法典法與判例法及其在形塑司法政策方面的作用
法律思維的方法
第二部分 立法者的問題
法典編纂的科學方法
現代民法典的立法技術
立法起草中的科學方法
術語對照表
人名對照表
法律方法的科學 節選
現在讓我們首先考察方法中上述已提及的因素。 要恰當理解這一主題,重要的是區分嚴格意義上的邏輯和法律技術意義上的邏輯。只要問題是發現意志表達的真正內容、發布法律命令者的意圖或者實在法想要調整的個人的意圖,嚴格意義上的邏輯就在法律施行中扮演著正當且必要的角色。在有必要推斷出來源于事物本質和客觀現實的法律原則的實踐后果和范圍時,也是同理。 法律技術的功能則完全不同。法律人觀察復雜且變化的社會生活現實,其義務在于將它們還原為秩序,超越其中不同的利益,從十分特殊的角度將這些現實提交給人為程序,從而轉換,有時也毀損它們事實上的性質。所以特定經濟活動,就其本質而言是天然變化且不確定的,被法律鑄成一個穩固不變的模型,或者說在法律的熔爐中改變了外形。例如,交易這一金融活動,某種程度上產生于利益相關方的行為,以交易法案的形式被賦予了確定且幾乎是僵硬的法律特質,受制于實在法所施加的條件和后果。更一般來說,法律技術通過定義法律后果,確定了可能產生這些法律后果的那些事實的構成特征。因此,雖然不能說它確立了某種等級制,但至少是一種一般圖式,在這種一般圖式中社會生活事實必須找到某個位置并在一定程度上使自己適應這一位置。法律技術通過這些程序助力發展并簡化人類生活關系,或者用耶林的話來說,促成使法律有實效的形式條件,在這個意義上是完全合理的。在既有社會條件下,要創造這一技術運作的手段乃是立法者(否則便是習慣)責無旁貸的事務;但法官的義務是通過獨創性地將法律技術體系的不同部分加以協調來加強其功能,并且通過持續地調整手段適應目的,使其運作更為順暢。 法律技術的功能雖然不受限,但要保證通過綜合和簡化的過程能達成所有法律的終極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法律技術的性質,是其內在人造性的影響,是觀察所得事實的一般化與想象的抽象之間小到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的界限的影響。考慮到法律施行的部分大大超出了立法的部分,另一個任務逐漸浮現。借助法律技術,我們可以將理念從現實中分離出來,試著得出法律構成要素的抽象的一般觀念,并將它們鑄造為抽象概念。我們從中可以再次推斷出事實所要適用的抽象“建構”,有時是完全強行適用。我在另一處也提及了這些技術操作的危險;但我并不認為應當完全排除法律概念以及從中推斷出的“建構”。我可以毫不猶豫地說,法官不僅有義務接受這些已被實實在在地包含在制定法中的抽象概念,而且要從中作出推論,就像基于法律意圖的其他表達作出的推論一樣。我還想更進一步地將自主創造類似概念的整個權力歸為施行法律這一功能。在我看來,抽象概念的*大用處不在于有助于建立一種法律的體系化理論,而是在于,它們可以成為法官將法律應用于事實的確定向導,同時它們還握有權力,如果運用得當,可擴大法律原則的范圍和增進其豐富性。然而,雖然我一方面堅持這些技術性操作具有合法性,但另一方面我也肯定法官在運用它們時總應當得到以下兩項考慮的指引。一方面,相信每一法律規則都必須以某些理想概念為中心,相信后者給予其生命并決定其范圍,這絕對是錯誤的。恰恰相反,我堅持認為法律中*強有力而確定且無可置疑的先天(a priori)準則直接來源于不受抽象概念干擾的事物的本質,抽象概念在所有案件中都必然在某些方面偏離現實。另一方面,雖然有時通過這些技術操作求助于概念和抽象的“建構”看上去是有益的,但法官不應忘記,這樣會將他帶離客觀現實領域,而只有后者才應當指導他的判決。他不應相信自己被這些概念束縛(制定法本身采納的除外),而是僅僅視之為科學假設,雖然這無疑能幫助他展開考察,但這從不應被視為既定的現實。因此,實際生活需要絕不能為了概念而被犧牲。 ……
法律方法的科學 作者簡介
該書譯者均為中國政法大學法律思想讀書小組成員。其中讀書小組指導教師雷磊,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德國基爾大學、德國海德堡大學、瑞士弗里堡大學訪問學者,譯有《法哲學導引》、《純粹法學說》(第二版)、《法律邏輯》、《像法律人那樣思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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