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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大字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8371
- 條形碼:9787521628371 ; 978-7-5216-2837-1
- 裝幀:60g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宗教事務條例(大字版) 內容簡介
《宗教事務條例》于2017年6月14日由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宗教事務條例》共9章77條,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宗教財產、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規定。
宗教事務條例(大字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6號) (1)
宗教事務條例 (2)
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宗教工作——《宗教事務條例》修訂答記者問 (29)
宗教事務條例(大字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86號 《宗教事務條例》已經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宗教事務條例》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7年8月26日 宗 教 事 務 條 例 (2004年1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 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章 總 則 **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 第三條 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制造矛盾與沖突,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第五條 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
宗教事務條例(大字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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