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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匯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1693
- 條形碼:9787521621693 ; 978-7-5216-2169-3
- 裝幀:60g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匯編 本書特色
1. 選取的黨內法規文本均為公開發布的正式文本。 2. 全面收錄*新黨的組織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3. 根據黨內法規制度體系“1+4”的基本框架,以黨章為綱領,從監督、獎懲和保障等三個方面出發,全面收錄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及黨內規范性文件,方便讀者檢索。
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匯編 內容簡介
黨的監督保障法規,是調整黨的監督、激勵、懲戒、保障等的黨內法規,為保證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履行好黨和人民賦予的職責提供制度保障。本分冊以黨章為綱領,從監督、獎懲和保障等三個方面出發,全面收錄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及黨內規范性文件,為廣大讀者學習使用黨內法規提供參考。
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匯編 目錄
一、黨章
中國共產黨章程
(2017年10月24日)
二、監督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2016年10月27日)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
(1987年7月14日)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
(1993年8月22日)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1994年3月25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紀律檢查工作的暫行規定
(1990年11月5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程序的規定
(1991年7月13日)
機構編制“12310”舉報受理工作規定
(2011年4月12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廳關于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承辦的征求意見案件的辦理辦法
(1991年6月13日)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檔案管理辦法
(1998年7月1日)
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暫行辦法
(2010年12月10日)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
(2018年12月28日)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
(2020年1月21日)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1994年3月25日)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2017年7月1日)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對縣(市、區、旗)巡視工作實施辦法
(2012年8月2日)
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
(2018年8月24日)
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
(2019年4月15日)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
(2019年6月6日)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建立干部監督工作督查員制度的辦法(試行)
(2000年2月2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
(2005年12月19日)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2017年2月8日)
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定(試行)
(2017年9月19日)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2019年7月7日)
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開展黨內詢問和質詢辦法(試行)
(2007年4月22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
(2005年12月19日)
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函詢回復采信反饋辦法
(2018年4月23日)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
(2015年6月28日)
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條例
(2019年4月7日)
公務員考核規定
(2020年12月28日)
公務員平時考核辦法(試行)
(2019年11月26日)
黨委(黨組)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辦法(試行)
(2019年12月30日)
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書記抓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實施辦法(試行)
(2020年4月28日)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改進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政績考核的通知
(2020年10月24日)
三、獎懲
中國共產黨黨內功勛榮譽表彰條例
(2017年8月8日)
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
(2017年8月8日)
公務員獎勵規定
(2020年12月28日)
中央和國家機關創建模范機關先進單位和標兵單位評選表彰辦法(試行)
(2020年7月3日)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2019年8月25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2009年6月30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18年8月18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叛逃、出走的共產黨員黨籍、黨紀處理的暫行規定
(1990年7月18日)
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2008年5月29日)
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
(2018年11月29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購買、更換小汽車行
為的黨紀處理辦法
(1996年8月26日)
干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處理辦法(試行)
(2015年11月18日)
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
(2021年3月19日)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2015年3月18日)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2015年3月29日)
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2015年8月9日)
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
(2019年5月13日)
四、保障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2020年12月25日)
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
(2017年12月20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關于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
(1996年1月19日)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
(2019年9月3日)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2019年9月3日)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規定(試行)
(2019年9月3日)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解釋工作規定
(2015年7月6日)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2012年4月16日)
機關檔案工作條例
(1983年4月28日)
紀檢機關檔案工作管理規定(試行)
(1989年4月28日)
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工作保密規定
(1996年8月19日)
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關于國家秘密
載體保密管理的規定
(2000年12月7日)
電子文件管理暫行辦法
(2009年12月8日)
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匯編 節選
…… 二、監督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章 總則 **條 為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內監督,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監督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尊崇黨章,依規治黨,堅持黨內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相結合,增強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三條 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各級黨組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促使黨的領導干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 第四條 黨內監督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依規依紀進行,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第五條 黨內監督的任務是確保黨章黨規黨紀在全黨有效執行,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重點解決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保證黨的組織充分履行職能、發揮核心作用,保證全體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保證黨的領導干部忠誠干凈擔當。 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遵守黨章黨規,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模范遵守憲法法律情況; (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確保全黨令行禁止情況;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嚴肅黨內政治生活,貫徹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原則情況; (四)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明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五)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作風建設,密切聯系群眾,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情況; (六)堅持黨的干部標準,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情況; (七)廉潔自律、秉公用權情況; (八)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部署的任務情況。 第六條 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 第七條 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第八條 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強化自我約束,經常對照黨章檢查自己的言行,自覺遵守黨內政治生活準則、廉潔自律準則,加強黨性修養,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產黨人政治本色。 第九條 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 第二章 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 第十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面領導黨內監督工作。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聽取中央政治局工作報告,監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強黨內監督的重大任務。 第十一條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定期研究部署在全黨開展學習教育,以整風精神查找問題、糾正偏差;聽取和審議全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匯報,加強作風建設情況監督檢查;聽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匯報;聽取中央巡視情況匯報,在一屆任期內實現中央巡視全覆蓋。中央政治局每年召開民主生活會,進行對照檢查和黨性分析,研究加強自身建設措施。 第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發現其他成員有違反黨章、破壞黨的紀律、危害黨的團結統一的行為應當堅決抵制,并及時向黨中央報告。對中央政治局委員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或者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反映。 第十三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加強對直接分管部門、地方、領域黨組織和領導班子成員的監督,定期同有關地方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就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談話。 第十四條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如實向黨中央報告個人重要事項。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 第三章 黨委(黨組)的監督 第十五條 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黨委(黨組)履行以下監督職責: (一)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內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各項監督制度,抓好督促檢查; (二)加強對同級紀委和所轄范圍內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檢查其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情況; (三)對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黨委委員,同級紀委、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四)對上級黨委、紀委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開展監督。 第十六條 黨的工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監督制度,加強職責范圍內黨內監督工作,既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監督,又強化對本系統的日常監督。 第十七條 黨內監督必須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監督,重點監督其政治立場、加強黨的建設、從嚴治黨,執行黨的決議,公道正派選人用人,責任擔當、廉潔自律,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情況。 上級黨組織特別是其主要負責人,對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平時多過問、多提醒,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領導班子成員發現班子主要負責人存在問題,應當及時向其提出,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個人有關事項應當在黨內一定范圍公開,主動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日常管理監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狀況。黨的領導干部應當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敢于正視、深刻剖析、主動改正自己的缺點錯誤;對同志的缺點錯誤應當敢于指出,幫助改進。 第十九條 巡視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巡視黨的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尊崇黨章、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情況,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執行黨的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選人用人情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發揮從嚴治黨利劍作用。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巡視工作的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推動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使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第二十條 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民主生活會應當經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問題應當及時召開。民主生活會重在解決突出問題,領導干部應當在會上把群眾反映、巡視反饋、組織約談函詢的問題說清楚、談透徹,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組織監督。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 第二十一條 堅持黨內談話制度,認真開展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發現領導干部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有關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對其提醒談話;發現輕微違紀問題的,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對其誡勉談話,并由本人作出說明或者檢討,經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上級紀委和組織部門。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績、廉表現,既重政績又重政德,重點考察貫徹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表現,履行管黨治黨責任,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的立場,對待人民群眾的態度,完成急難險重任務的情況。考察考核中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對班子成員實事求是作出評價。考核評語在同本人見面后載入干部檔案。落實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在干部選任、考察、決策等各個環節的責任,對失察失責的應當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黨的領導干部應當每年在黨委常委會(或黨組)擴大會議上述責述廉,接受評議。述責述廉重點是執行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執行廉潔紀律情況。述責述廉報告應當載入廉潔檔案,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二十四條 堅持和完善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領導干部應當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及時報告個人及家庭重大情況,事先請示報告離開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抽查核實。對故意虛報瞞報個人重大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一律嚴肅查處。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黨的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發現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干預干部選拔任用、工程建設、執紀執法、司法活動等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
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匯編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中國法制出版社自成立以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出版方針,堅持正確的出版導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堅持為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務;堅持為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服務;堅持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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