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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實用法律手冊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6919
- 條形碼:9787521626919 ; 978-7-5216-2691-9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安全生產實用法律手冊 本書特色
內容全面、編排細致、方便實用 【內容全面】2021年安全生產法等常用法律法規悉數收錄 【編排細致】按照施工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分類編排 【查找輕松】側面鎖定章節,頁眉鎖定法規名稱,迅速定位 【攜帶方便】尺寸做小,隨身攜帶;軟精裝制作,結實耐用
安全生產實用法律手冊 內容簡介
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各行各領域的安全生產責任,要求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保障從業人員安全。針對安全生產領域的一些問題,新法加大對違法行為惡劣的生產經營單位關閉力度,依法吊銷有關證照,對主要負責人實施職業禁入。本書涵蓋安全生產領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分門別類進行梳理和匯總,方便讀者及時掌握近期新法律文件,使讀者能夠了解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規定,為安全生產理念的踐行提供必要的支持。
安全生產實用法律手冊 目錄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21年6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20年12月26日)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14年7月29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007年4月9日)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2009年6月16日)
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
(2021年3月23日)
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意見
(2021年3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12月14日)
二、施工安全
(一)礦山、煤礦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2009年8月27日)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2013年7月18日)
(二)建筑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019年4月23日)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003年11月24日)
三、消防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21年4月29日)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021年6月21日)
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
(2022年1月21日)
四、交通安全
(一)道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1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17年10月7日)
(二)鐵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2015年4月24日)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2012年11月9日)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2013年8月17日)
(三)水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2021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2019年3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2019年3月2日)
(四)航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2021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2011年1月8日)
五、危險品安全
(一)放射性物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2017年9月1日)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
(2019年3月2日)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
(2011年1月8日)
(二)電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2018年12月29日)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
(2011年7月7日)
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2015年2月17日)
(三)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13年12月7日)
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辦法(試行)
(2021年2月4日)
(四)民用爆炸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2014年7月29日)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2016年2月6日)
(五)石油、天然氣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2010年6月25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
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瓶裝液化石油氣
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
(2021年3月19日)
六、勞動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18年12月29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2012年4月28日)
七、特種設備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009年1月24日)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2022年1月20日)
八、應急管理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2019年2月17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19年7月11日)
安全生產實用法律手冊 節選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2022年1月20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0號) **章 總 則 **條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及時準確查清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的特種設備因其本體原因及其安全裝置或者附件損壞、失效,或者特種設備相關人員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造成的事故。 第三條 以下情形不屬于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事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百條規定的特種設備造成的事故; (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等外部因素引發的事故; (三)人為破壞或者利用特種設備實施違法犯罪導致的事故; (四)特種設備具備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報廢、轉移等非作業狀態下發生的事故; (五)特種設備作業、檢驗、檢測人員因勞動保護措施不當或者缺失而發生的事故; (六)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駛出規定的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發生的事故。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導下,依法開展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五條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尊重科學,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對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
安全生產實用法律手冊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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