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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 內容簡介
國內付梓的關于法學理論的專著和國外譯著不在少數,魏德士先生的《法理學》無疑是其中的翹楚。魏德士是德國著名的法理學家,同時也是德國著名的憲法學家、法史學家、勞動法學家和民法學家。《法理學》一書,比較系統地對法理學的基礎問題、法及其功能、法的效力、方法論進行了討論,是魏德士20多年法學研究和教育生涯的結晶。本書的文字簡潔流暢、認識深刻、言辭犀利、體系嚴謹。翻譯文字忠實原著,語言流暢,風格明快,句讀之間亦見功力,表現了譯者良好的語言修養與專業修養。上述種種,使得本書成為法理學著作中的經典。
法理學 目錄
目 錄
中文重印版前言 / Ⅰ
德文版前言 / Ⅴ
中文版導讀(卓澤淵) / Ⅶ
引言
**部分 基本問題
**章 法理學是什么、應該是什么
**節 法哲學、法理學、法的一般理論
第二節 “法理學”的含義
一、何為理論
二、法理學
第三節 為什么今天還需要法理學
一、法理學的興衰
二、作為法律解釋的雜技演員的法學家
三、法學教育的焦慮——教育危機成為基礎危機
四、社會的變遷和復雜性
五、法律制度的復雜性
六、價值變遷
第四節 本章小結
第二部分 法及其功能
第二章 什么是法
**節 定義的問題
第二節 研究命題:法是現行法律規范的總和
一、法由國家制定
二、法與國家強制力
三、作為終審法院判決產物的法:法官法
四、實證主義法概念的局限與漏洞
第三節 客觀和主觀意義上的法
一、客觀的法
二、主觀的法
第四節 本章小結
第三章 法的作用和功能
**節 創建和調整功能
第二節 形式上的調整功能:阻止混亂發生(無法的狀態)
第三節 保持功能(物質的調整功能)
第四節 賦予功能和法律保障功能
第五節 裁判糾紛的功能
第六節 滿足功能
第七節 融合功能
第八節 創造與教育功能
第九節 本章小結
第四章 法律規范
**節 規范的類型
一、應然規范和實然規范
二、社會規范
三、道德規范或倫理規范
四、其它規范形式
第二節 語句的類型
一、理論性語句
二、形而上學的語句(信條)
三、價值判斷
四、規范性語句:命令語句和確定語句
五、價值判斷和規范語句的可證明性
第三節 法律規范的結構
一、法律規范的接受對象
二、當為的特征
三、法定事實構成與法律后果的安排
四、法律的評價標準
第四節 典型的規范內容
一、權利分配規范
二、權限規范(授權性規范)
三、輔助規范與定義規范
四、法律參照與擬制
五、法律推定
第五節 法律秩序的構成——法律體系
一、單一規范與法律體系
二、單一法律規范與立法者的評價計劃
第六節 本章小結
第五章 法與語言
**節 語言是法學者的工具
一、學習語言是長期的過程
二、語言與交流作為語言共同體及翻譯問題
第二節 “正確”理解文章的困難
一、接受理論(解釋學)概述
二、關于純粹的詞語或文本含義的問題
第三節 語言的不準確性
一、詞語的多義性
二、詞義的不確定性
三、詞語含義的變化
四、法律概念的不確定性與開放性
五、法律專業術語的類型
第四節 借助人造語言實現精確化
一、精確科學的榜樣
二、符號語言是否可以作為更精確的法律表達手段
第五節 通過定義達致精確
一、作為約定的詞義
二、概念形成的有限自主性
三、規范目的與法律概念
四、法律概念是法律淵源嗎
第六節 法學專業術語
一、專業術語
二、翻譯問題
三、捉摸不透的法律
四、復雜的法作為社會與政治制度的鏡子
第七節 本章小結
第六章 法律淵源的學說
**節 法律淵源的概念和作用
一、法律淵源學說屬于憲法問題
二、法律淵源的概念
第二節 法律淵源的類型
一、跨國與國際規則
二、憲法
三、議會法作為民主統治的工具
四、行政法規
五、章程
六、集體法上的規范合同
七、習慣法
八、法官法
九、法學家法
十、自然法作為法律淵源
第三節 法律秩序是否統一體
一、大量的法律淵源成為問題
二、法律秩序的位階結構
三、法律適用的復雜性
四、作為解釋依據的法律秩序的統一性
第四節 本章小結
第七章 法理作為科學
**節 法學是科學嗎?
一、法學家的自我懷疑
二、問題的意義
第二節 難以理解的科學概念
一、傳統的概念
二、與科學性的區別
第三節 法學作為科學
第四節 價值評判之爭
一、對法學的意義
二、核心問題
第五節 法學與其他科學的關系
一、作為規范科學的法學
二、法學作為社會科學
三、法學作為文本學
第六節 法學—法理學—法律信條學
一、何為法律信條學
二、信條學怎樣產生
三、信條規則的有效性要求
四、法律信條學的功能
五、法律信條學與法律政策
第七節 本章小結
第三部分 法的效力
第八章 效力的概念
**節 問題一覽
第二節 效力的類型
一、法律效力、現實效力和道德效力
二、三種效力的區別和聯系
三、接受的含義
第三節 本章小結
第九章 法與正義
**節 正義和統治:極權主義問題
第二節 何為“正義”
一、作為美德的正義
二、正義具有規則的屬性
三、正義的多樣性——舉例說明
四、分配正義
五、平衡正義
六、目標沖突:正義的相對性
七、正義論據的界限
第三節 本章小結
第十章 道德、倫理學和法
**節 道德體系的概念與約束力基礎
第二節 歸屬關系
一、道德作為法的條件
二、作為法之目標的道德
第三節 本章小結
第十一章 宗教和法:神學的自然法
**節 法作為人類意義問題之一
第二節 自然法的概念和作用
第三節 自然法思想在歷史上的各種說明方法
第四節 神學的自然法留下了什么?或者:自然法的“永恒回歸”
一、何為正確的法
二、1945年之后的再現
三、自然法復興的消逝
四、自然法在內容上的可變性
五、自然法概念的開放性
六、神學自然法的功績
七、神學自然法與多元國家
第五節 本章小結
第十二章 理性和法
**節 啟蒙運動的自然法
一、從信仰到認識
二、何為理性法中的自然?
三、自然法法典
第二節 歷史、民族精神和法:歷史法學派
一、作為法的根基和淵源的歷史與民族精神
二、歷史法學派的法律政策功能
三、歷史法學派在今天意味著什么?
第三節 邏輯與法:概念法學
一、法學對造法的壟斷
二、法是概念邏輯的產物
三、概念法學的成敗
第四節 本章小結
第十三章 國家權力與法:法律實證主義
**節 哲學實證主義:作為信條的自然科學經驗
第二節 對必要的國家風俗的信仰:法律實證主義
一、指導思想
二、純粹法學說
三、極權主義的法理學
四、成文的惡法與法律實證主義
第三節 終審法院的權力:法官實證主義
第四節 本章小結
第十四章 階級與法
**節 作為新法理學的出發點的工業革命
第二節 階級和法——革新的: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法理學
一、馬克思主義法律學說的核心論題
二、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發展與前景
第三節 進化論的階級和法——羅倫茲·馮·施坦因
一、作為出發點的階級結構
二、國家改革代替無產階級革命
三、法作為社會產品
第四節 本章小結
第十五章 目的、利益與法:利益法學
**節 法的目的(耶林)
一、通向真實的曲折道路
二、耶林作為過渡的理論家
第二節 作為法理學與方法學的新思考的利益法學
一、作為實踐科學的法學
二、法官作為立法者的助手
三、利益概念的廣泛性與模糊性
四、民族社會主義中利益法學的爭論
第三節 本章小結
第十六章 種族與法:民族社會主義的法學說
**節 極權的惡法制度
第二節 納粹的法律觀
第三節 建立民族社會主義法理學的企圖
一、急于妥協的學者之間的競爭
二、從利益法學到新黑格爾主義
三、轉義解釋對于立法的優先性
四、民族社會主義的新法律思想
五、新的法律淵源學說
六、新的概念學說
第四節 本章小結
第十七章 科學理論與法:新理性法
**節 對實證主義與自然法的背離
第二節 尋求第三條道路
一、現象學
二、新一輪評價之爭
三、論辯理論
第三節 規范依據的理性論據
一、問題
二、關于國家形式理性
三、對理性論據的批判
四、共同的評價基礎作為理性的理解的界限
第四節 本章小結
第十八章 自由法與論題學
**節 自由法學說
第二節 法律的論題學
一、何為法律的論題
二、對話法理的機會
三、論題的界限
第三節 本章小結
第十九章 法律工作者必須進行立場選擇
**節 選擇的煩惱
第二節 不問道理的效力承認
第三節 重要的法律效力論據在歷史上的變遷:自然法的例子
第四節 各種法律學說的正確核心
第五節 法是對歷史的總體狀況的反映
第六節 以憲法為條件的個人立場選擇的開放性
第四部分 法律適用
第二十章 法的獲得屬于方法問題
**節 方法論的意義
一、德國法律工作者的方法危機
二、法學方法論的功能
第二節 方法的基礎問題
一、法律適用的目標
二、法律適用的步驟
三、事實認定是程序法上的問題
四、法律適用的方法有幾種
五、法學的方法論還是法院實踐的方法論?
第三節 本章小結
第二十一章 法律的演繹推理(大前提,小前提,結論)
**節 涵攝的作用和技術
一、人身傷害的例子
二、演繹推理的問題與范圍
第二節 法律適用中的邏輯與目的論
第三節 本章小結
第二十二章 法律規范的解釋
**節 方法選擇的順序
一、薩維尼的貢獻
二、方法選擇——憲法問題
三、法律解釋與法律行為解釋的異同
第二節 規范目的作為解釋目的
一、規范之目的是立法的動因
二、解釋目標與解釋方法(要素)的區別
第三節 按照文義解釋
一、文義作為出發點
二、本節小結
第四節 體系解釋
一、法律秩序的統一性
二、不同的體系概念
三、法律秩序作為價值秩序
四、作為價值實現的法律適用
五、體系解釋的基本問題
六、本節小結
第五節 歷史解釋
一、規范在頒布和適用之時的含義
二、何為歷史解釋
三、歷史解釋的意義
四、本節小結
第六節 法律解釋與法律續造難以區分:方法之爭乃定義問題
一、主觀解釋學說與客觀解釋學說
二、現今盛行的觀點
三、對客觀理論的批判
四、法官的法政策的需求
五、本節小結
第七節 本章小結
第二十三章 漏洞領域中的法律適用
**節 漏洞現象
一、禁止拒絕裁判
二、漏洞問題與法官修改法律之間的區別
三、客觀解釋是隱蔽的立法
第二節 法律漏洞的概念和種類
一、漏洞概念的不確定性
二、漏洞的種類
三、本節小結
第三節 法官對漏洞的認定——尋找并發明法律中的漏洞
一、明顯的規范漏洞
二、目的漏洞
三、作為漏洞認定標準的法律產生時刻與適用時刻
四、漏洞認定的法政策功能
第四節 漏洞填補
一、法官造法的權限
二、漏洞填補的工具
三、法(領域)漏洞的補充
第五節 法官造法的表面論據
一、援引“法律思想”
二、事物的本質和機構的本質
三、案件類型——“典型的法律發現”
第六節 本章小結
第二十四章 法官對法律的背離
**節 表現形式
一、表面上對法律的背離
二、法官對規范目的之修正
三、法官對法律的拒絕與憲法相沖突
第二節 法官修改法律的合法性
一、規范目的是文義修正的出發點和理由
二、規范目的在法律頒布和法律適用之間的變化
三、法官對立法的抵抗
四、法官的抵抗權(《基本法》第20條第4款)
第三節 本章小結
第二十五章 法理學與法律方法論的關系
**節 來自制度更迭的方法論經驗
一、適應變化和轉義解釋作為法律適用的長期任務
二、新的現實作為舊法的閘門
第二節 法律方法論是否阻止法律嬗變的柵欄
一、方法論的任務和界限
二、方法意識作為轉義解釋的剎車
第三節 基本價值不可放棄
人名索引
詞條索引
參考文獻
譯后記一
譯后記二
法理學 作者簡介
伯恩·魏德士(Bernd Rüthers), 1930年生于多特蒙德,明斯特大學法學博士,曾先后任職于德國奔馳公司,自由柏林大學和康斯坦茨大學。主要研究領域為法理學、法哲學、法社會學和勞動法學。魏德士以其于1968年出版的教授資格論文《無限制的解釋—論納粹的私法變遷》(Dieunbegrenzte Auslegung-Zum Wandel der Privatrechtsordnungim Nationalsozialismus,2012年德文版第7版)蜚聲德國法壇。魏德士教授可謂德國法學界的常春藤,在其80華誕之際,于2010年出版了《孤獨的局外人:變遷時代的德國抵制》(Die einsamen Auβenseiter.Deutscher Widerstand im Lichte deswechselnden Zeitgeistes.Konstanz 2010)。曾任德國法學家大會(Deutscher Juristentag)主席、聯邦政府“勞動法典起草委員會”成員、德國工會聯合總會勞動法咨詢專家、柏林科學院院士,斯圖加特高等法院法官、圣·加倫大學客座教授,并曾兼任伯爾尼大學、維也納大學和馬克斯·普朗克學會學術委員會專家。 譯者簡介 丁曉春,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南開大學法學院講師。 吳越,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仲裁員,中國商法學會常務理事。其譯著包括《現代證明責任問題》(普維庭著),《物權法》(沃爾夫著),《國際法》(魏智通主編)、《歐盟債法條例與指令全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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