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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社會保障重要法規譯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2702827
- 條形碼:9787522702827 ; 978-7-5227-0282-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日本社會保障重要法規譯介 內容簡介
本書是《日本健康保險法》《日本國民健康保險法》《日本護理保險法》截至2021年的全文中譯本,內容涉及健康保險、國民健康保險、護理保險三類社會保險的運作模式、保障對象、保險給付類型、費用負擔、救濟措施等問題。《日本健康保險法》于1922年通過,目的在于保護勞動者,并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舊《日本國民健康保險法》于1958年頒布、實施,并在1958年得以全面修改。20世紀末,在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的背景下,日本著手制定《日本護理保險法》,《日本護理保險法》于1997年頒布,并于2000年正式實施。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經歷了長足發展,并隨著社會背景的變化不斷得到調整,對于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
日本社會保障重要法規譯介 目錄
**章 總則
第二章 保險人
**節 通則
第二節 全國健康保險協會
第三節 健康保險組合
第三章 被保險人
**節 資格
第二節 每月標準報酬數額及標準獎金額
第三節 申報等
第四章 保險給付
**節 通則
第二節 療養給付及住院時飲食療養費等給付
第三節 傷病津貼、喪葬費、生育育兒一時金、生育津貼的給付
第四節 家庭療養費、家庭訪問看護療養費、家庭移送費、家庭喪葬費、家庭生育育兒一時金的給付
第五節 高額療養費及高額護理總計療養費的給付
第六節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五章 與短期雇傭特殊被保險人相關的特例
**節 短期雇傭特殊被保險人保險的保險人
第二節 每日標準工資數額等
第三節 與短期雇傭特殊被保險人相關的保險給付
第六章 保險事業及福祉事業
第七章 費用負擔
第八章 健康保險組合聯合會
第九章 不服申訴
第十章 其他規則
第十一章 罰則
第二部分 國民健康保險法(1958年法律第192號)[對國民健康保險法(1938年法律第60號)進行全部修改]
**章 總則
第二章 都道府縣及市町村
第三章 國民健康保險組合
**節 通則
第二節 管理
第三節 解散及合并
第四節 其他規則
第四章 保險給付
**節 療養給付等
第二節 其他給付
第三節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四節 其他規則
第五章 費用負擔
第六章 保健事業
第六章之二 國民健康保險運營方針等
第七章 國民健康保險團體聯合會
第八章 診療報酬審查委員會
第九章 審查請求
第九章之二 與保健事業等相關的幫助等
第十章 監督
第十一章 其他規則
第十二章 罰則
第三部分 護理保險法(1997年法律第123號)
**章 總則
第二章 被保險人
第三章 護理認定審查會
日本社會保障重要法規譯介 節選
2.第129條第2款、第4款、第5款的規定,準用于住院時生活療養費的給付。 第131條(保險外并用療養費) 1.短期雇傭特殊被保險人提交受領資格證,自第63條第3款第1項及第2項所列舉的醫院、診所、藥店中所選擇的主體獲得評價療養、患者申請療養、選擇療養時,應給付療養所需的保險外并用療養費。 2.第129條第2款、第4款、第5款的規定,準用于保險外并用療養費的給付。 第132條(療養費) 1.保險人提供療養給付、住院時飲食療養費、住院時生活療養費、保險外并用療養費的給付(本款以下簡稱“療養給付等”)存在困難之時,或者短期雇傭特殊被保險人自第63條第3款第1項、第2項所列舉的醫院、診所、藥店以外的醫院、診所、藥店、其他主體處,獲得診療、藥物給付、治療,保險人認為存在不可抗拒的事由時,可提供療養費的給付,以代替提供療養給付等。 2.若短期雇傭特殊被保險人未獲得第129條第3款所規定的確認,且自第63條第3款第1項、第2項所列舉的醫院、診所、藥店獲得診療、藥物給付,保險人認為存在不可抗拒的事由導致無法獲得確認之時,按照前款作相同處理。 第133條(訪問看護療養費) 1.短期雇傭特殊被保險人向自指定訪問看護事業者中所選擇的主體提交受領資格證,并獲得指定訪問看護時,應給付指定訪問看護所需的訪問看護療養費。 2.第129條第2款、第5款的規定,準用于訪問看護療養費的給付。 第134條(移送費) 短期雇傭特殊被保險人為了獲得療養給付(包含與保險外并用療養費及特別療養費相關的療養),而被移送至醫院或診所時,應按照第97條第1款中厚生勞動省令的規定,給付所計算出的移送費。 第135條(傷病津貼) 1.短期雇傭特殊被保險人獲得療養給付[包含作為保險外并用療養費、療養費、訪問看護療養費的給付、護理保險法所規定的居家護理服務費、特殊居家護理服務費、區域密集型護理服務費、特殊區域密集型護理服務費、機構護理服務費、特殊機構護理服務費、護理預防服務費、特殊護理預防服務費的給付(限于與在這些給付中相當于療養的居家服務以及與此相當的服務、區域密集型服務以及與此相當的服務、機構服務、護理預防服務以及與此相當的服務相關的部分),向擁有第129條第3款中受領資格證(限于滿足該條第5款規定的受領資格證)的主體提供的給付。下一款及下一條亦同]時,若因療養(在居家服務以及與此相當的服務、機構服務、護理預防服務以及與此相當的服務中,包含相當于療養的服務)而無法從事勞務工作,自無法從事勞務工作之日起經過3日之后,在仍無法從事勞務工作的期間內,應向其給付傷病津貼。 2.應按照下列各項所規定的區分情形,每日將傷病津貼數額確定為各項所規定的數額。不過,符合下列所有情形時,為各項中較高的金額。 (1)該短期雇傭特殊被保險人自首次獲得療養給付之日所屬月份的前2個月期間內,共計繳納26日以上的保險費時,為在該期間內該短期雇傭特殊被保險人每月的每日標準工資數額總額*大月份時總額的1/45, (2)該短期雇傭特殊被保險人自首次獲得療養給付之日所屬月份的前6個月期間內,共計繳納78日以上的保險費時,為在該期間內該短期雇傭特殊被保險人每月的每日標準工資數額總額*大月份時總額的1/45。 3.因同一疾病、負傷以及由此引發的疾病,向短期雇傭特殊被保險人提供傷病津貼給付的期間,自開始提供給付之日起不得超過6個月(與厚生勞動大臣指定的疾病相關時,為1年6個月)。 4.因疾病或負傷,無法獲得第128條所規定的全部療養給付、保險外并用療養費、療養費、訪問看護療養費的給付時,或者根據護理保險法第20條的規定,無法獲得該法所規定的全部居家護理服務費的給付、特殊居家護理服務費的給付、區域密集型護理服務費的給付、特殊區域密集型護理服務費的給付、機構護理服務費的給付、特殊機構護理服務費的給付、護理預防服務費的給付、特殊護理預防服務費的給付『僅限于向擁有第129條第3款中受領資格證(限于滿足該條第5款規定的受領資格證)的主體提供給付的情形。
日本社會保障重要法規譯介 作者簡介
楊勇,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武漢大學大健康法制研究中心兼職研究人員。主要研究方向為民法、保險法、衛生健康法。曾在《政治與法律》《華東政法大學學報》《保險研究》等核心刊物獨作、合作發表多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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