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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通義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206518
- 條形碼:9787100206518 ; 978-7-100-20651-8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侵權責任法通義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法學本科學生、民法研《侵權責任法通義》一書采用注釋法學的研究方法,以貫通法律條文及釋義的方式,對侵權責任法的全部內容進行了系統的學理解釋。全書分為緒論與本論兩大部分。緒論對侵權責任法基本問題進行精當闡述,并詳盡梳理了《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立法發展脈絡;本論部分以法典條文為線索,根據理論新發展、實務新經驗和立法新材料,對侵權責任編進行逐條釋明。本書可作為法學院侵權責任法課程的教學用書、法律實務工作者的案頭工具書,以及普通讀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實務指導書。
侵權責任法通義 內容簡介
《侵權責任法通義》特點: 采用注釋法學的研究方法,貫通法律條文及釋義,對侵權責任法進行系統的學理解釋。 分為緒論與本論:緒論部分對侵權責任法基本問題進行精當闡述,并詳盡梳理《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立法發展脈絡;本論部分以法典條文為線索,根據理論新發展、實務新經驗和立法新材料,對“侵權責任”編進行逐條釋明。 《侵權責任法通義》可作為法學院侵權責任法課程的教學用書、法律實務工作者的案頭工具書,以及普通讀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實務指導書。
侵權責任法通義 目錄
緒論
一、侵權責任法的概念和特點
二、侵權責任法的功能
三、侵權責任法的發展
四、侵權責任編與其他法、其他救濟制度的關系
本論
**章 一般規定
一、侵權責任法調整的對象
二、侵權請求權的概念和性質
三、侵權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四、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五、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
六、預防性侵權責任方式的適用
七、數人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
八、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第二章 損害賠償
一、損害賠償的含義和規則
二、侵害人身權益的損害賠償
三、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
四、精神損害賠償
五、侵害財產的損害賠償
六、故意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
七、雙方均無過錯的損失分擔
八、損害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一、監護人責任
二、委托監護雙方的責任
三、行為人暫時喪失意識致人損害的責任
四、用人單位侵權責任和勞務派遣責任
五、個人勞務責任
六、承攬人和定作人責任
七、網絡侵權責任
八、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九、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
……
第四章 產品責任
第五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六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七章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第八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九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選)
侵權責任法通義 節選
《侵權責任法通義》:其三,時間的先后性。因果關系是一種前因后果的關系,因和果是有先后順序的。只有人的行為在先,損害后果在后,二者之間才會有因果關系。因此,行為人在損害后果發生后實施的行為與該損害之間決不能存在因果關系。2.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系決定著行為人對損害是否會承擔侵權責任。但在如何判定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系上有不同的觀點,主要有條件說與原因說兩種學說。原因說中又有必然因果關系說和相當因果關系說等不同觀點。條件說認為,凡是引起損害結果發生的現象即各種條件都為該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只要無此事實即無該結果發生,此事實與結果之間就為有因果關系。依條件說,如果結果的發生須是相互交錯的多數原因共同結合才會發生的,則每個原因均視為等價,因而每個原因均為構成因果關系之原因。因此,條件說又稱為等價說。例如,某人被他人打傷,在送醫院治療的途中,因交通事故致該人死亡。因為若某人沒有被打傷也就不會被送往醫院,也就不會發生交通事故致該人死亡;若在去醫院的途中不發生交通事故,該人也不會死亡。因此,他人將該人打傷的行為與交通事故都是該人死亡的原因,都與該人死亡的后果間有因果關系。由于依條件說,在侵權責任的因果關系的判斷上對于構成損害結果的原因范圍過于廣泛,因此,為限制損害結果的原因范圍,出現了原因說理論,主張對于引發損害后果的各種事實應區分原因與條件。從而也就提出必然因果關系說、相當因果關系說等學說。必然因果關系說認為,只有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間有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時,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間才為有因果關系;如果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間無內在的、本質的、必然聯系,則行為僅為損害結果發生的條件,二者間無因果關系存在。必然因果關系說在如何判斷行為與損害后果間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上,又有直接聯系說、決定說與現實說等不同的觀點。直接聯系說認為,如果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直接的聯系,則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決定說認為,如果行為對損害后果的發生起決定作用,則該行為為損害結果的原因;行為對結果的發生起一定作用,但不能決定引起該結果發生的,則行為僅為損害結果的發生條件而不為原因。現實說認為,只有行為為結果的發生提供現實性時,二者才有因果關系;如果行為僅為損害結果的發生提供可能性,則該行為僅為條件,而不為原因。必然因果關系說在我國曾有相當的影響,但現在學界多采用相當因果關系說,而不再采用必然因果關系說。相當因果關系說認為,某一事件僅于現實情形發生某種結果者,還不能斷定二者有因果關系,只有在有同一條件可發生同種的結果時該條件才為該結果發生之原因,二者間有因果關系。相當因果關系說之重點,在于注重行為人之不法行為介入社會之既存狀態,并對現存之危險程度有所增加或改變。亦即行為人增加受害人既存狀態之危險,或行為人使受害人暴露于與原本危險不相同之危險狀態,行為人之行為即構成結果發生之相當性原因。依照相當因果關系說,在因果關系的判斷上分為事實因果關系的判斷與法律因果關系的判斷兩步。**步是先判斷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是否有事實的因果關系,即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為損害結果發生的條件。在如何判斷事實因果關系上也有不同的觀點,主要為必要條件說。依必要條件說,在行為人的行為為損害結果發生之不可欠缺的條件即“若無,則不”時,行為與結果間為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在判斷行為人之行為系損害發生之不可欠缺的條件上,主要有刪除說與代替說。刪除說的判斷方法是:想象將被告完全排除于事件的發生當場,其他條件不變,若事件仍然會發生,則被告的行為就不是損害發生不可欠缺的條件;反之,若無被告的行為,損害就不會發生或者以完全不同的方式發生,則被告的行為就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代替法的判斷方法是:假設被告在現場但從事合法行為,再檢驗事件發生是否因而改變。若仍發生同樣結果,則被告的行為與損害結果間無因果關系。通說認為,在被告的行為系作為時,應采刪除說;被告的行為系不作為時,應采代替說。……
侵權責任法通義 作者簡介
郭明瑞,1947年9月出生于山東招遠的一個小鄉村。1966年值高中畢業之際,“文革”爆發,高考中止,于1967年回村務農。1969年3月至1975年4月在部隊服役。退伍后在農村中學任民辦老師。1977年恢復高考后考入北京大學法律系學習,于1982年1月畢業后留校任教。1985年8月為支援煙臺大學建設和解決兩地分居,調入煙臺大學。 1982年獲法學學士學位(北京大學),1995年獲法學博士學位(中國人民大學)。1985年晉升講師,1988年晉升副教授,1992年晉升教授。曾任煙臺大學校長。2011年9月至2017年9月曾被山東大學特聘為人文社科一級教授。 長期致力于民商法研究,現為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山東大學博士生導師,山東大學榮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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