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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地法傾向對策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203685
- 條形碼:9787100203685 ; 978-7-100-20368-5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院地法傾向對策研究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法學教師及研究者《法院地法傾向對策研究/西政文庫》厘清了不當法院地法傾向產生的原因,并尋求解決之道。
法院地法傾向對策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以建構遏制法院地法傾向的對策為中心,首先探討了選法的理念變遷與法院地法適用傾向之間的關系;其次比對法院地法適用在“文本”中的定位與“行動”中的現實,客觀展示了我國法院地法傾向的十種不當類型及司法表達,進而探討其得以形成的邏輯、心理、實踐誘因。短期之策應重在對外國法的查明與供給、自由裁量權的規范,以及涉外司法監督機制的補善等選法的關鍵“穴位”進行精準發力;但長效之本還在于超越規則選法和方法選法,建構選法體系,實施體系選法,讓選法規則在選法體系內歸位,通過體系內各要素相互結構產生的體系平衡力,確保法律選擇是有理性約束的過程。本書*后建構了實踐體系選法的一般方法論。
法院地法傾向對策研究 目錄
**章 理念變遷與地位浮沉
一、涉外法律適用理念的辯證演進
二、國際主義理念與法院地法的沉隱
三、國家主義理念與法院地法的浮顯
四、當事人主義理念與法院地法的沉浮
第二章 立法定位與現實傾向
一、選法理念在立法中的現代化
二、法院地法在立法中的中立化
三、法院地法在實踐中的內向化
第三章 類型判別與分類研析
一、法院地法傾向類型判別
二、分類研析一:錯用理由
三、分類研析二:牽強理由
四、分類研析三:默示選擇
五、分類研析四:堆砌理由
六、分類研析五:推定選擇
七、分類研析六:濫用查明
八、分類研析七:任擇適用
九、分類研析八:操縱識別
十、分類研析九:濫用公序
第四章 誘因類型與內在考究
一、先天的邏輯誘因
二、主觀的心理誘因
三、客觀的實踐誘因
第五章 法院地法傾向的具體應對
一、誘因可控度評估
二、外國法的統一供給
三、自由裁量權的規范
四、涉外監督機制的補善
第六章 法院地法傾向的體系應對
一、應對方略的類型化
二、選法體系及其危機
三、體系選法及其原理
第七章 建構體系選法的一般方法論
參考文獻
法院地法傾向對策研究 節選
過程與結果之間的關系時常出現背反,并因此引發哲學、倫理學及法學上的廣泛爭論,如“好心辦壞事”應否受倫理或法律上的指責或處罰?反過來的命題則具有哲學意義,即“惡因得善果”。在國際私法語境中,選法過程與選法結果之間的關系問題成為學界和實務界共同關注的核心問題,國際私法上*著名和*激動人心的美國沖突法革命,也正好是對傳統沖突法的選法過程不能獲得良善結果,甚或產生無法接受的選法結果而引發運動。過程與結果之間的背反,本質上是對特定因果關系的挑戰,但在國際私法的立足基礎之上,問題會顯得更為復雜,因為在某種意義上,國際私法無涉因果。因果關系的有效性必須滿足同質性前提,即過程與結果應當處在相同規律之中。然而,國際私法的立足基礎卻是異質社會,即不同的法律體系之間,或者說是“開放社會的法律”a 。因而,選法過程與選法結果處于不同的“時空”:選法過程位于相互沖突的法律體系之間;而選法結果則是處于特定法律體系之內。由于其時空的差異化,即便是同一正義主題,體現在二者之上也必然會分化為不同的形態:在選法過程階段,正義應當是持平對待各法律體系,并給予各法律體系以等同的適用機會,此即謂“沖突正義”;在選法結果階段,正義應是持平對待各方當事人,并在利益分配上給予各方當事人以應得之結果,此即謂“實體正義”。 沖突正義與實體正義的背反表征著選法過程與選法結果之間的沖突,也正是西蒙尼德斯所概括的國際私法的五大發展動態之一。尤爾根??貝斯通也用五個關鍵詞表述了國際私法晚近的發展,即差異化(differentiation)、彈性化(flexibilization)、實質化(materialization)、自由化(liberalization)和程序化(proceduralization)。其中,差異化趨勢也印證了西蒙尼德斯的五大動態。事實上,西蒙尼德斯的“苦惱”既是自找的,也是過于追求完美導致的。選法過程與選法結果之間的沖突是國際私法“命定”的特征,二者本不在同一層面上,因此無法用因果關系將二者關聯。無因果關聯,自然也就不能將二者的背反視為相互關聯中的“緊張”或“沖突”。甚至也不能用“背反”一詞概括二者之間的關系,因為在互不關聯的選法過程與選法結果之間,二者的關系可表現為三種性態:一致、相反(背反)、差異。而這正好是國際私法現有的三種選法現象。簡言之,國際私法的選法過程與選法結果如果出現了始終如一的同一性,才是值得驚奇的現象;二者的背反或差異,更準確地說,二者的無因果性,才是選法的常態。
法院地法傾向對策研究 作者簡介
張春良,男,1976年生,四川瀘縣人,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先后于武漢大學、比利時根特大學作博士后研究,美國凱斯西儲大學訪問學者。現為西南政法大學爭端解決競爭力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仲裁法學會、中國體育法學會會員,重慶仲裁委員會、珠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主持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國家留學基金會、中國法學會、重慶市社科聯等課題十余項;出版專著8部;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體育科學》等刊物發表論70余篇,多篇為人大復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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