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法律實務與案例評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4724
- 條形碼:9787521624724 ; 978-7-5216-2472-4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人身保險法律實務與案例評析 本書特色
依據2020年《民法典》及修訂后的《保險法》相關司法解釋編寫近200個案例貫穿全書系統解讀:投保、核保、報險、理賠、續保、現金價值、猶豫期退保、投資連結保險……
人身保險法律實務與案例評析 內容簡介
人身保險與每個人的關系十分密切,與人身保險相關的糾紛也時有發生。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近年在國內投資市場上又出現了將保險和投資融于一體的新型投資型險種,專業化程度日益提高,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法律實務問題也更加復雜多樣,需要對與人身保險相關的法律實務問題進行系統解讀與梳理。本書作者在人身保險法律實務方面有著深入的研究與豐富的從業經驗,其從自身在保險行業工作多年的經驗出發,結合法院生效裁判案例,系統評析與梳理了與人身保險相關的各類法律實務問題,以供各位讀者參考。
人身保險法律實務與案例評析 目錄
**章 投保
**節 保險銷售誤導
一、被銷售誤導而產生的錯誤意思表示并不是投保人的真實保險要求
二、現實中確實存在不少保險銷售誤導情形
三、遭受保險銷售誤導的投保人往往很難維護自己的權益
四、保險銷售誤導的認定
五、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
第二節 詢問
一、保險人詢問一般概念
二、詢問的內容應該是重要事實
三、詢問應設定合理的時間限度
四、詢問應該是具體明確的
五、詢問表或者詢問內容必須向投保人展示
第三節 如實告知
一、告知義務是在合同締結過程中出現的先合同義務
二、告知義務的主體只能是投保人
三、告知義務應當考慮投保人的過錯
四、投保人僅對其“明知”的情況承擔如實告知的義務
第四節 說明義務
一、投保單應附格式保險條款
二、對合同內容的說明義務是一種被動義務
第五節 明確說明義務
一、免除保險人責任實際上是指免除保險人合同義務
二、免責條款在保險合同中的形式
三、將非保險責任范圍條款列入免責條款
四、間隔期條款是否屬于免責條款
五、保險人如何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六、免責條款與不公平條款之區別
七、合同默示保證義務與免責條款適用
第六節 交付保險費
一、在互聯網保險中,投保人與交費人應一致
二、收取保險費意味著保險公司承保
三、關于自助保險卡的問題
第七節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
一、保險合同整體無效還是部分條款無效
二、判定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的情形
三、保險人能否主張保險合同無效
四、被保險人撤銷同意,導致保險合同解除
五、限制被保險人撤銷權的行為無效
第八節 保險利益
一、親屬間保險利益的相關問題
二、基于勞動關系的保險利益
三、關于保險卡的特殊問題
第九節 體檢
一、體檢是保險人核保內容之一
二、體檢的法律影響
第十節 核保
一、核保應有特定的規則
二、核保的范圍
三、核保是保險人的權利也是義務
四、核保結論只能是肯定或者否定
五、核保權利的限制
第十一節 現金價值
一、現金價值是否應在投保時說明
二、現金價值能否扣除生存金
三、現金價值能否自動墊交保險費或者自動扣換保單借款
四、現金價值的強制執行問題
第二章 人身保險合同內容
**節 保險金額
一、關于多個被保險人共享保險金額的問題
二、關于多個險種共享一個保險金額的問題
三、某些基本保險金額實際上是一個計算基數
第二節 保險期限
一、人身保險合同的成立時間
二、保險合同成立不一定等于生效
三、合同生效期間應該在投保時約定
第三節 不利解釋
一、不利解釋原則的一般規定
二、只能對保險合同格式條款進行解釋
三、如何具體適用不利解釋原則
第四節 受益人
一、受益人的確定
二、受益順序與受益份額
二、受益人變化
四、受益份額被處理
第五節 投資型保險信息披露
一、投資型保險產品應善盡說明義務
二、投資型保險產品的收益具有演示化特點
三、有限信息披露
第三章 人身保險合同履行與變更
**節 保險合同中止
一、保險合同中止的前提是投保人未按期支付保險費
二、保險合同中止不一定需要保險人催告
三、合同中止是自動的后果,但是減少保險金額需有事先約定
四、保險費足夠交納部分險種所需的,保險人不能拒絕收取
五、特定期限內的保險事故仍然可以得到保險金
六、保險合同復效
第二節 保險合同撤銷、解除
一、保險合同應適用《民法典》
二、合同撤銷、解除的一般概念
三、投保人享有合同撤銷權
四、投保人撤銷或者變相撤銷保險合同后,不享有損害賠償權
五、保險人是否享有保險合同撤銷權
六、猶豫期退保是解除權而非撤銷權
七、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時間限制
八、某些情形下,合同解除是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
九、解除主合同、附加合同的區別
十、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贖買權
第三節 保險金請求權轉讓
一、與民法規定吻合
二、轉讓的前提是保險事故已經發生
三、受益人只能轉讓自己的份額
四、哪些受益權不能轉讓
第四節 保險中介行為
一、關于保險代理機構(代理人)
二、保險代理關系與保險勞動合同關系不同
三、代理合同解除后的傭金支付問題
四、保險合同失效后傭金返還問題
五、對于保險公司的其他損失,保險代理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六、代理人未詢問、未說明、接受如實告知,效力如何理解
七、保險營銷人員代理激活保險卡
八、保險營銷人員代收理賠資料
九、保險營銷人員騙取投保人款項
十、保險經紀人是否具有詢問、說明義務或者接受告知義務
第四章 保險事故與理賠
**節 保險事故
一、意外事故的外來性問題
四、意外事故的可預見性問題
五、意外?疾?很難說清楚的情形下怎么處理
六、確定保險事故范圍不是免除保險責任
七、確定疾病保險事故范圍不能與醫學一般規則相違背
八、輕癥與重癥不同
第二節 理賠資料與舉證責任
一、理賠資料
二、舉證責任
第三節 自殺
一、保險人的舉證責任
二、自殺導致傷殘的情形
三、自殺但予以理賠情形中,意外保險不應予以保險理賠
第四節 公估
一、保險公估公司的法律地位
二、非法獲取證據
三、公估公司與保險人存在利害關系
四、可能導致保險公估報告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五節 續保
一、續保的法律定位
二、非保證續保的產品需要特別說明
三、保證續保產品不能設定任何重新審核
四、投保人不如實告知能否導致喪失保證續保權利
五、續保應由投保人主動申請提出,除非約定自動續保
第六節 扣減
一、法律關系競合
二、扣減條款是否屬于責任免除條款
三、在明確說明義務之外的特別舉證責任
四、只能對社保、公費醫療進行扣減
五、只能對已經獲得的其他款項進行扣減,尚未獲得的款項不能進行扣減
六、只有補償性人身保險中才存在扣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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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法律實務與案例評析 作者簡介
郭玉濤,1993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系,獲法學學士學位。 1995年起從事專職律師工作。1996年通過全國首屆統考,取得注冊資產評估師資格。現為北京格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保險法專業委員會委員。 在保險法律領域中,做出了深入的研究。自2002年底開始,參與最高人民法院對于《保險法》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作為咨詢小組的召集人、協調人,并作為三位起草人之一,具體起草草案的討論稿,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從2005年開始,作為業內專家,參與了保監會主辦的修改《保險法》論證會議。 在保險業務領域中,提供了非常深入和廣泛的律師服務,系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北方工業公司保險專項法律顧問,成功辦理多起保險糾紛案件。并為中國進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提供保險合同條款適法性分析服務,并為中國與瑞典合資壽險公司--瑞泰人壽保險公司設計、制作、修改該公司進入中國市場后第一款產品—瑞泰財富工程兩全(投資連結)保險。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唯一法律界服務監督員。 是蘇黎世保險公司大中華區合作律師。教育部全部技校實習生責任險項目唯一法律界專家。為太平洋保險集團公司、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各省分公司、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恒安標準人壽保險公司等提供律師服務,獲得客戶好評。 保險法律領域的案例分析、理論探討文章被《中國保險報》、《保險贏家》雜志等媒體登載或轉載,并出版《保險法論談》雜志。 所著《機動車保險法律實務》已經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得到了全國各地讀者的喜歡。 提供如下專業法律服務:1、保險公司法律顧問;2、保險項目競標的法律支持,設計特約條款或者參與條款議定;3、起草、修訂保險產品的合同條款,并作為該產品的法律責任人;4、對于復雜保險法律問題提供論證意見;5、處理保險合同糾紛;6、其他相關衍生產品、衍生保險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