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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方自治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52037845
- 條形碼:9787552037845 ; 978-7-5520-3784-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日本地方自治法 內容簡介
日本《地方自治法》是日本的地方組織法,是規范地方議會、政府等組織、地方合作、地方與中央關系等的法。該法內容非常豐富,是法典式法律。當前,中國正大力推進地方組織建設,推進長三角等地方合作,推進放管服改革,因此,對地方組織法的研究成為學界熱點之一。日本是亞洲較早走向現代化的國家,在地方合作、法治政府建設等方面有不少制度成果和經驗教訓。翻譯和出版日本《地方自治法》,旨在為中國地方組織法建設提供一些借鑒和參考。
日本地方自治法 節選
第九十六條 普通地方公共團體的議會必須議決下列事項: 一、制定或者改廢條例。 二、決定預算。 三、批準決算。 四、除法律或者基于法律的政令有規定的外,有關地方稅的課賦征收、分擔金、使用費、加入金或手續費征收的事項。 五、根據政令規定的標準,簽訂條例規定了種類和金額的合同。 六、除條例規定的外,交換財產,作為出資目的或作為支付手段而使用財產,或者無需適當對價而出讓或出租財產。 七、信托不動產。 八、除前兩項規定的外,根據政令規定的標準,取得或處理條例規定了種類和金額的財產。 九、接受附條件的捐贈或贈與。 十、放棄權利,但法律或基于法律的政令、條例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十一、使條例規定的重要公共設施因條例規定而被長期獨家使用。 十二、關于普通地方公共團體是當事人的審查請求、不服申訴、起訴[普通地方公共團體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或裁決(是指《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行政行為或同條第三款規定的裁決;在次項、**百零五條之二、**百九十二條、**百九十九條之三第三款中,相同)相關的同法第十一條**款(同法第三十八條**款——含在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中準用的情形——或在同法第四十三條**款中準用情形)規定的以普通地方公共團體為被告的訴訟(在本項、**百零五條之二、**百九十二條和**百九十九條之三第三款中稱“以普通地方公共團體為被告的訴訟”)除外]、和解(與普通地方公共團體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或裁決相關的、以普通地方公共團體為被告的訴訟除外)、斡旋、調解和仲裁。 十三、規定法律上屬于其義務的損害賠償的數額。 十四、綜合調整普通地方公共團體區域內公共性團體等的活動。 十五、其他法律或者基于法律的政令(包括以它們為根據的條例)所規定的屬于議會權限的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外,普通地方公共團體可以通過條例規定議會應議決的與普通地方公共團體相關的事項。 第九十七條 普通地方公共團體的議會必須根據法律或者基于法律的政令,舉行屬于其權限的選舉。 議會不妨礙對預算進行增額議決。但不得侵犯普通地方公共團體首長的預算提交權。 第九十八條 普通地方公共團體的議會可以審查與該普通地方公共團體的事務(自治事務中,政令規定的勞動委員會和征收委員會權限內事務除外;法定受托事務中,政令規定的、因有可能損害國家安全或其他事由而不適合作為議會檢查對象者除外)相關的資料和計算書,要求該普通地方公共團體的首長、教育委員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人事委員會或公平委員會、公安委員會、勞動委員會、農業委員會或監察委員、其他法律規定的委員會或委員進行報告,檢查該事務的管理、議決的執行和出納。 議會可以要求監察委員監察該普通地方公共團體的事務(自治事務中,政令規定的勞動委員會和征收委員會權限內事務除外;法定受托事務中,政令規定的、因有可能損害國家安全或其他事由而不適合作為本款監察對象者除外),報告監察結果。實施該監察時,準用**百九十九條第二款后段的規定。 第九十九條 普通地方公共團體的議會,就與該普通地方公共團體的公益相關的事件,可以向國會或相關行政機關提交意見書。 **百條 普通地方公共團體的議會,可以實施與該普通地方公共團體的事務(自治事務中,政令規定的勞動委員會和征收委員會權限內事務除外;法定受托事務中,政令規定的、因有可能損害國家安全或其他事由而不適合作為議會調查對象者除外。次款同)相關的調查。此時,認為對調查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選舉人及其他關系人出場、提供證言、提交記錄。 民事訴訟相關法令中有關證人詢問的規定,除本法有特別規定的外,準用于根據前款后段的規定,議會為調查該普通地方公共團體事務而要求選舉人及其他相關人提供證言的情形。但罰款、罰金、拘留、強制傳喚的規定,不在此限。 根據**款后段的規定,被要求出場或提交記錄的選舉人及其他相關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場或提交記錄,或者拒絕提供證言的,處以六個月以下禁錮或者十萬日元以下罰金。 選舉人及其他相關人向議會申明基于公務員地位而得知的事實屬于職務上秘密后,議會未獲得相關行政機關認可的,不得要求提交關于該事實的證言或記錄。就此,行政機關拒絕認可的,必須說明理由。 議會認為沒有根據前款規定說明理由的,可以要求相關行政機關聲明說提交該證言或者記錄會損害公共利益。 相關行政機關收到前款規定的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內不聲明的,選舉人及其他相關人必須提交證言或者記錄。 根據準用于第二款的民事訴訟相關法令規定而宣誓的選舉人及其他相關人作虛假陳述的,處以三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禁錮。 犯前款罪者在議會決定結束調查日前坦白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該刑罰。 議會認為選舉人及其他相關人犯了第三款或者第七款之罪的,必須檢舉。但作虛假陳述的選舉人及其他相關人在議會決定結束調查日前坦白的,可以不檢舉。 議會為實施**款規定的調查而照會該普通地方公共團體區域內的團體等,并要求其報送記錄的,該團體等必須回應要求。 議會實施**款規定的調查時,必須預先在預算額度范圍內確定好調查所需經費的數額。認為有必要超出額度范圍的經費必須再經過議決。 議會根據會議規則的規定,可以設置為審查議案或者議會運營而進行協商或者協調的場所。 議會認為為審查議案或者調查該普通地方公共團體事務等而有必要時,可以根據會議規則的規定,派遣議員。 普通地方公共團體根據條例的規定,可以作為議會議員調查研究其他活動所需經費,向議會中的會議派別或者議員支付政務活動費。該政務活動費的支付對象、數額、支付方法、使用范圍必須由條例規定。 ……
日本地方自治法 作者簡介
葉必豐,先后任職于武漢大學法學院、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和文科建設處、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現為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講席教授、上海市第十五屆人大代表暨法制委員會委員,兼任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上海市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曾獲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入選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中宣部“文化名家”、國家“萬人計劃”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才、上海市教學名師、寶鋼教育基金優秀教師等榮譽稱號。主攻行政法學、策源區域合作法研究。 肖軍,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法學博士。兼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理事、日本公法學會會員、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曾留學訪學于日本東京大學、一橋大學等。著有《日本城市規劃法研究》(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20年版)、《城市地下空間利用法律制度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國家補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等。在《法學家》《行政法學研究》等刊物上發表論文50余篇,主持國家和省部級科研項目5項,撰寫刊發專報10余篇。 王樹良,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先后在日本九州大學、早稻田大學獲法學碩士、博士學位,對日本行政法和環境法有較深研究。在國內外學術刊物發表多篇論文和譯作,部分成果被《新華文摘》等刊物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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