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估到手價是按參與促銷活動、以最優惠的購買方案計算出的價格(不含優惠券部分),僅供參考,未必等同于實際到手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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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3288
- 條形碼:9787510933288 ; 978-7-5109-3328-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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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內容簡介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由*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yi庭編。自2000年創辦以來,該書本著傳播*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政策和指導意見、介紹*高人民法院和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優秀審判工作經驗以及審判實踐中疑難問題的解決思路為己任,對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導與參考作用,并為全國民事審判工作人員及其他關注、研究民事審判工作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一個廣闊、互動的交流平臺。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目錄
意思自治與公共秩序
一公共秩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及其限度
民法典中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典型案例解析
民法典總則編、合同編重點問題解讀
民法典物權編重點問題解讀
民法典人格權編重點問題解讀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重點問題解讀
【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預告登記條款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若干重點問題的
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
解釋(一)》若干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適用
【民法典具體領域解釋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
解釋(一)》幾個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適用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理解與適用
民法典對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影響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節選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21.1(總第85輯)》: 在總則編的自然人一章,就自然人的監護,確立了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的制度。民法典第32條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該條相對于民法通則第16條第4款“沒有**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規定而言,首先是取消了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擔任監護人的資格,其次是強化了民政部門作為兜底性監護人的職責。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有意見指出,民法通則不分主次順序的規定不妥,考慮到隨著國家經濟實力的增強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國家作為社會救助和保障的*后一道防線,應當強化監護職能,在監護人缺位時由民政部門擔任兜底監護人,保障被監護人得到充分保護。因此,民政部門作為兜底監護人,是主要的監護人,而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則是次要的監護人。也就是說,民法典第32條規定的兜底監護人,是有主次的,這在實踐中要加以注意。 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出現了這樣一種特殊情況,父母由于感染新冠肺炎被強制隔離,在父母尚未對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作出安排的情況下,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避免人倫悲劇的發生,就成為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我國目前的法律對此沒有作出規定。在疫情發生期間,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應當對此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經研究,民法典增加第34條第4款規定,即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需要說明的是,該款規定的是“臨時生活照料措施”,并非屬于監護制度,而是為了彌補監護制度的不足,與臨時監護制度在適用的前提條件和內容上存在很大差別:其一,臨時監護制度的設立前提是沒有監護人,而臨時生活照料制度的前提是監護人被隔離治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其二,臨時監護職責的內容涉及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方面,而臨時生活照料制度只是安排人員照料被監護人的日常生活;其三,臨時監護的監護人涉及權利行使和義務履行的情況,比如臨時監護人享有財產管理和支配權、代理訴訟權以及承擔因被監護人侵權引起的民事責任等,而臨時生活照料人則不可能享有這些權利并承擔義務。 3.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作出了一個開創性的規定,即民法典第113條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這是因為中央一再強調,對各種民事主體所享有的財產權利應當給予平等保護。如果對不同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進行不平等保護,勢必損害民事主體創造財富的積極性,不利于民富國強、社會和諧。而民法通則第73條規定,“國家財產屬于全民所有。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強調了對國家財產所有權的特殊保護。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國家日益強調對所有民事主體的平等保護。*高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的張文中案、顧雛軍案都體現了這一重要的指導思想。民法典這一規定,更是給予了我們清晰、明確的指引。基于此,合同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已被刪去,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原則上不屬于合同無效的情形,而屬于民法典總則編第148條至第150條規定的可撤銷情形,這一點需要高度注意,避免在今后辦案過程中發生錯誤。對于民法典物權編第258條、第265條、第267條三條關于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的受法律保護的規定,與物權法的規定一致,不作專門介紹。對于財產征收和征用作了少許的修改,民法典總則編第117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對于該條的理解和適用,在司法實踐中,一定要注意與民法典物權編第243條、第245條結合適用。在此特別指出三點需要引起注意的地方:(1)盡管民法典物權編第243條沒有明確征收包括動產,但是第117條明確表明征收對象包括動產,因此征收范圍包括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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