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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境變遷史叢書 隋唐五代環境變遷史 版權信息
- ISBN:9787534897191
- 條形碼:9787534897191 ; 978-7-5348-9719-1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環境變遷史叢書 隋唐五代環境變遷史 本書特色
《中國環境□遷史叢書》為“十一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劃入選項目《中國環境□遷史》的□終成果,是關于中國環境□遷研究的通史性著作。本套叢書包括:《先秦環境□遷史》《秦漢環境□遷史》《魏晉南北朝環境□遷史》《隋唐五代環境□遷史》《宋元環境□遷史》《明清環境□遷史》六個品種。時間跨度從遠古到明清,史料豐贍,論證有力,有很高的學術價值和社會效益。本套叢書運用多學科交叉(歷史學、考古學、氣象學、農學、地理學、醫學、災害學、生態學和政治學等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多視角(氣候、水環境、植被環境、動物環境、礦產分布與利用、土壤與地貌、自然災害類型分布與應對、環境文獻與研究、區域環境、關于環境保護的生態思想、國家對環保實施的政策及產生的實效等)□換進行中國環境□遷研究,分析細致入微,剖析到位。
本套書通過環境視角解讀社會問題。環境原因會導致社會動蕩,會造成文明沖突、政權分立、社會割裂、社會對峙。環境決定對峙力,均衡的對峙力是由均衡的環境要素決定的。環境是從另外一個角度解讀社會生長、消亡的歷史密碼。氣候的□遷對農業、疫病、戰爭、自然災害等都會產生影響。環境□遷對經濟、軍事乃至政治都會產生深遠的影響。環境的惡化會導致一系列災害的發生,災害的發生導致人口死亡、社會動蕩不安,進而危及政權的存亡和人類文明的進程。《先秦環境□遷史》作者借助zui xin考古科學和考古報告(孢粉分析、植硅石分析、土壤研究、動物考古、植物考古等),對遠古的史前史部分進行了深入探索,讓我們對于遠古時期的環境狀況有了更多了解。
本套書具有填補學術研究空白的作用。同時,對于全面生態文明建設、美麗中國建設、環境工程建設均具助推作用,是開展中國環境事業、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美麗中國建設、中華□□永續發展宣傳的生動教材,提供了中國環境建設、環境保護、社會和諧發展等的歷史借鑒。本套書主要從中國的氣候(氣候特征、氣候波動、氣候狀況)、水環境(降水、海平面和湖泊的□化、海岸線□遷)、河道□遷與水利建設(黃河、淮河、濟水、長江等的□遷及水利工程)、植被、礦產分布與利用、自然災害(旱災、水災、蝗災、凍災、地震、疫病等)、野生動物環境、地貌與土壤、環境意識與環境保護(政策與法規)、環境管理與社會興衰等視角研究中國的環境□遷。
中國環境變遷史叢書 隋唐五代環境變遷史 內容簡介
本書為《中國環境遷史叢書》中的一個品種。《隋唐五代環境遷史》主要從隋唐五代時期中國的氣候(氣候特征、氣候波動、氣候狀況)、水環境(降水、湖泊的化等)、植被(文化用品消耗、造船業消耗、建筑消耗、森林分布、森林狀況、植被分布、植被隱憂等)、野生動物環境、地貌與土壤、礦產分布與利用(金礦、銀礦、銅礦、鐵礦、瓷器、鹽業等)、自然災害(旱災、水災、蝗災、凍災、地震、疫病等)、環境意識與環境保護(政策與法規)等角度研究隋唐五代時期的環境遷。史料豐贍,論證有力,有很高的學術價值和社會效益。
中國環境變遷史叢書 隋唐五代環境變遷史 目錄
中國環境變遷史叢書 隋唐五代環境變遷史 節選
第六節 隋唐五代時期的環境法律
隋唐五代時期,朝廷對生態環境的保護,除了有一系列遵守時令、禁屠的詔令之外,還有一系列的法律和制度。
隋唐五代時期,國家重視桑、棗等樹的種植。《隋書·食貨志》中記載:“自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頃,少者至四十畝。其丁□、中□永業露田,皆遵后齊之制。并課樹以桑榆及棗。其園宅,率三口給一畝,奴婢則五口給一畝。丁□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調以絹,麻土以布,絹以匹,加綿三兩。”而北齊規定:“又每丁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其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不在還受之限。”桑、棗、榆等的種植具有強制性,并且可以繼承,對老百姓來說有一定的收益,一般老百姓都會按照要求去種植。
隋煬帝時期開鑿了大運河。為了保護運河兩邊河堤安全,隋煬帝要求在河堤種植柳樹。《隋書·食貨志》記載:“又自板渚引河,達于淮海,謂之御河。河畔筑御道,樹以柳。”《大業雜記》中也記載:“入江三百余里,水面闊四十步,通龍舟,兩岸為大道,種榆柳,自東都至江都二千余里,樹蔭相交。”此外,《煬帝開河記》還記載:“時恐盛暑,翰林學士虞世基獻計,請用垂柳栽于汴渠兩堤上。一則樹根四散,鞠護河堤。二則牽舟之人,護其陰涼。三則牽舟之羊食其葉。上大喜,詔民間有柳一株,賞一縑。百姓競獻之。又令親種,帝自種一株,群臣次第種,方及百姓。時有謠言曰:‘天子先栽,然后百姓栽。’栽畢,帝御筆寫賜垂楊柳姓楊,曰楊柳也。”這表明當時人們已經認識到柳樹有利于鞏固河堤。
在大運河兩岸種植柳樹的行為,持續到晚唐時期。《全唐詩》卷四二七《白居易·隋堤柳—憫□□也》中寫有:“隋堤柳,歲久年深盡衰朽。風飄飄兮雨蕭蕭,三株兩株汴河口。老枝病葉愁殺人,曾經大業年中春。大業年中煬天子,種柳成行夾流水。西自黃河東至淮,綠陰一千三百里。大業末年春暮月,柳色如煙絮如雪。”《全唐詩》卷五一六《王彥威·宣武軍鎮作》中寫有:“汴水波瀾喧鼓角,隋堤楊柳拂旌旗。”《全唐詩》卷五二二《杜牧·隋堤柳》:“夾岸垂楊三百里,只應圖畫□相宜。自嫌流落西歸疾,不見東風二月時。”《全唐詩》卷六五七《羅隱·隋堤柳》記載:“夾路依依千里遙,路人回首認隋朝。春風未借宣華意,猶費工夫長綠條。”《全唐詩》卷七四一《江為·隋堤柳》記載:“錦纜龍舟萬里來,醉鄉繁盛忽塵埃。空余兩岸千株柳,雨葉風花作恨媒。”從白居易的詩歌中看到,隋朝種植的柳樹已經衰老,需要更替。羅隱、江為是晚唐五代時期人,他們的詩歌表明大運河河堤兩岸柳樹依然長勢良好,應該是后期補栽的結果。《全唐詩》卷五五九《薛能·下第后夷門乘舟至永城驛題》中寫有:“連浦一城兼汴宋,夾堤千柳雜唐隋。”表明大運河河堤柳樹在唐朝又進行了補栽。
隋唐五代還有負責綠化的官職。《舊唐書·職官志二》:“虞部郎中一員,從五品上。龍朔為司虞大夫。員外郎一員,從六品上。主事二人,從九品上。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掌固四人。郎中、員外郎之職,掌京城街巷種植,山澤苑囿,草木薪炭,供頓田獵之事。凡采捕漁獵,必以其時。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弋獵采捕。殿中、太仆所管閑廄馬,兩都皆五百里□□其芻藁。其關內、隴右、西使、南使諸牧監馬牛駝羊,皆貯藁及茭草。其柴炭木橦進內及供百官蕃客,并于農隙納之。”
唐朝也要求老百姓種植桑、棗、榆等樹。《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一》記載:“唐之始時,授人以口分、世業田,而取之以租、庸、調之法,其用之也有節。……永業之田,樹以榆、棗、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數。”玄宗時期,再次重申在永業田種植榆、棗、桑等樹。《通典》卷二《食貨下》記載玄宗開元二十五年:“每畝課種桑五十根以上,榆、棗各十根以上,三年種畢。”唐玄宗之后,由于均田制已經破壞,以法令形式要求老百姓種植桑、棗、榆等樹木已經失去了其基礎,但唐德宗時期,依然采取勸老百姓種桑、棗等樹。“頃屬多難艱食,必資樹藝,以利于人,庶俾播種之功,用申牧養之化。天下百姓,宜勸課種桑棘,仍每丁每年種桑三十樹。其寄住寄莊官蔭官家,每一頃地,準一丁例。仍委節度觀察州縣長吏躬親勉率,不得擾人,務令及時,各使知勸。一一勉諭訖,具數奏聞。”《全唐文》卷四一○《常袞·勸天下種桑棗制》。《全唐文》卷六○《憲宗·勸種桑詔》中要求:“諸道州府有田戶無桑處,每檢一畝,令種桑兩根,勒縣令專勾當。每至年終,委所在長吏□□,量其功具殿□奏聞,兼令兩稅使同訪察。其桑仍切禁采伐,犯者委長吏重加責科。”直到五代,政府還勸老百姓種植桑、棗,《全唐文》卷一二二《周太祖·令三京及諸道勸課農桑詔》中說:“宜令三京及諸道州府,委長吏指揮管內人戶,勉勤耕稼,廣辟田疇。勿使蒿萊,有廢膏腴之地;務添桑、棗,用資種養之方,仍令常切撫綏,不得輒加科役。所貴野無曠土,廬有環桑,致谷帛以豐盈,遂蒸黎之蘇息。”
《全唐詩》卷三一一《鄭審·奉使巡檢兩京路種果樹事畢入秦因詠》中寫有:“圣德周天壤,韶華滿帝畿。九重承渙汗,千里樹芳菲。陜塞余陰薄,關河舊色微。發生和氣動,封植眾心歸。春露條應弱,秋霜果定肥。影移行子蓋,香撲使臣衣。入徑迷馳道,分行接禁闈。何當扈仙蹕,攀折奉恩輝。”表明對兩京路種植果樹等有比較嚴格的檢查,以確保朝廷詔令的執行。
除了課種桑、棗、榆樹之外,唐朝還非常重視兩京地區的綠化。《冊府元龜·帝王部·都邑》記載:“(永泰)二年正月,京兆尹黎幹大發夫役,種城內六街樹。”《唐會要》卷八六《道路》記載:“開元二十八年正月十三日,令兩京道路,并種果樹,令殿中侍御史鄭審充使。……大歷八年七月敕,諸道官路不得令有耕種及斫伐樹木,其有官處,勾當填補。”又《街巷》記載:“(貞元)十二年,官街樹缺,所司植榆以補之。京兆尹吳湊曰,榆非九衢之玩,亟命易之以槐。(大和)九年八月敕,諸街添補樹,并委左右街使栽種,價折領于京兆府,仍限八月栽畢,其分析聞奏。”
其他地方的官道上,也有種樹。《全唐詩》卷三八《鄭世翼·登北邙還望京洛》中寫有:“青槐夾馳道,迢迢修且曠。”表明官道上種有槐樹。《全唐詩》卷六八七《吳融·題湖城縣西道中槐樹》中記載:“零落欹斜此路中,盛時曾識太平風。曉迷天仗歸春苑,暮送鸞旗指洛宮。一自煙塵生薊北,更無消息幸關東。而今只有孤根在,鳥啄蟲穿沒亂蓬。”湖城縣在今河南靈寶一帶,這里的官道上種樹,與處于洛陽至長安路線有關,唐時天子常到東都洛陽,故而官道種植槐樹。
唐朝也有不少官員提倡種樹,《舊唐書·范希朝傳》記載:“單于城中舊少樹,希朝于他處市柳子,命□□種之,俄遂成林,居人賴之。”《舊唐書·外戚傳·吳湊傳》記載:“官街樹缺,所司植榆以補之,湊曰:‘榆非九衢之玩。’亟命易之以槐。及槐陰成而湊卒,人指樹而懷之。”
對于故意損壞林木的行為,唐朝法律有明確的處罰條文。《唐律疏議·雜律》記載:“諸于山陵兆域內失火者,徒二年;延燒林木者,流二千里。”“諸失火及非時燒田野者,笞五十;非時,謂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鄉土異宜者,依鄉法。延燒人舍宅及財物者,杖八十。”“諸棄毀官私器物及毀伐樹木、稼穡者,準盜論。即亡失及誤毀官物者,各減三等。”對于毀壞林木的,處以流刑或者杖刑。
中國環境變遷史叢書 隋唐五代環境變遷史 作者簡介
李文濤,現為海南熱帶海洋學院副教授。研究領域:中國古代經濟史與環境史、漢晉出土文獻、文化產業、中古家族史等。出版學術專著多部,發表學術論文幾十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東南海海洋史研究(19ZA189)子項目中國東南海海洋災害史”,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傳統災害思想的源流、嬗遞及其對當代社會的影響(10CZJ001)”、民政部項目“中國殯葬史(隋唐五代卷)”。主持河南省教育廳人文社科項目“中古黃河流域環境、經濟與社會變動(2011—QN—178)”(已結項并出版,《中古黃河中下游環境、經濟與社會變動》,河南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主持山西省社科聯項目“中古河東裴氏廉政文化研究”。參與儒藏工程《文天祥集》校點。發表學術論文多次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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