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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法律秩序與國家變革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3076890
- 條形碼:9787513076890 ; 978-7-5130-7689-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跨國法律秩序與國家變革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本書可作為社會學、法學等領域研究人員使用,也能作為社會學和法學理論教材使用。社會治理叢書選擇該領域的經典著作。對我國安全機制的構建具有參考借鑒意義,順應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治理體制的需要,能對社會治理體系建設起到一定的借鑒意義。此套叢書由西南政法大學相關領域具有豐富經驗的專家、學者進行翻譯,扎實的理論基礎和多年的專業積淀,保證了圖書的國際視野,又兼顧了中國的實際。
跨國法律秩序與國家變革 內容簡介
在當今優選化背景下,法律已經成為一個不能再局限于從一國范圍內來看待的問題?鐕芍刃蛴绊懥瞬煌瑖抑g的邊界和市場,權力的分布,職業的角色,提供了新的框架。本書有助于理解當今優選化的世界中跨國法律秩序對一國政治的影響與沖擊。本書考慮了不同尺度的國家變化以及決定這些影響的因素,借鑒了不同國家中社會科學和法律界學者關于跨國法律秩序研究的近期新觀點。書中的案例也顯示出跨國法律秩序與國內法律及機構之間如何相互作用,在不同國家間如何解決洗錢犯罪、銀行腐敗、競爭、教育、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問題。
跨國法律秩序與國家變革 目錄
**章 跨國法律制度體系和國家變革
第二章 國家變革維度和決定因素
第三章 差異中的相似:巴西和阿根廷反洗錢法中的跨國法律程序
第四章 國家設計師:東亞地區的國際組織與國家重組
第五章 新自由主義、跨國教育規范和發展中國家的教育支出
第六章 藥品獲取與南非的國家變革
第七章 城市供水服務監管制度比較
第八章 跨國法律制度體系研究
跨國法律秩序與國家變革 節選
1跨國法規、法律程序、法律秩序和國家變革的概念 “跨國法規”一詞正逐漸用在學術上,但我們對它所包含的內容卻常常缺少充分的思考。本章闡明了這個術語如何沿用至今,然后又將重點從跨國法規(由此可見特定法律體系的存在)轉向討論跨國法律秩序和法律程序。這一轉向證明單一民族國家和國家法律仍是理解跨國法規和法律秩序的核心環節。 A跨國法規、法律程序和法律秩序 隨著《威斯特伐利亞條約》的簽訂,17世紀主權國家數量急劇上升,從那時起,法律本身就與國家法律與國家法律系統結合起來,正如約翰·格雷恩(John Glenn,2003:839)在文中所提到的,法律“是國家建設……不可或缺的要素”。法律為制度管理提供合法性,其中包含建立國民身份觀念。獨立戰爭和內戰結束后,針對既定范圍內既定人口的情況,憲法建設有助于鞏固其法律秩序,構建設想中的新社區(Arnold,1983;Bobbitt,2002)。用彼得·馬蘭扎克(Peter Malanczuk,1997:3)的話來說,法律的中心目標就是“為國家之間的交往提供法律規則”。國際私法還同時提供了管理規定和管理標準,當多國堅持對某一非國家行為的交易或事件具有司法權時,便可據此辦理。因此,“國際”一詞的意義是: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均以國家為中心,處理單一民族國家之間,以及國家法律體系之間的關系問題。 隨著柏林墻的倒塌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學術界越來越多地使用“全球”和“跨國法規”這些新的說法,但通常對二者并沒有給出清晰的概念。在概念重疊之下,法律在不同程度上趨向于無國界化。因為傳統定義下的法律規范不能作為國際法規或國家法規的正式成分。世界法,從名稱來看,意味著建立全球通行的法律規范并分散于不同的法律領域,且不一定會涉及國家之間的協議。例如,參見Boyle & Meyer(1998:213-32)(采用了國際政治組織模型);以及Braithwaite & Drahos(2000)(在全球商法13個領域中研究不同機制的相對作用)。例如,法學院里,全球行政法項目選擇以“全球”行政法命名,這是因為人們憑直覺認為監管機構會被迫對共同需求做出回應,“共同需求的特點是具有共同標準,特別是在行政法規方面!边@些行政類法規的原則與實踐不斷增加共性,從而建立起一個聯合統一的,而非各自獨立的管轄領域(Kingsbury,2009:3)。 跨國法規的概念已發展為用來專指一些跨國法律規范,雖然它明顯沒有和傳統的國家法、國際法概念混為一談,但也并不一定具有全球性。1956年,菲利普·杰賽普(Philip Jessup)大法官在他極具影響力的“斯托斯演講”中,提出了跨國法規這一概念。因為他發現“國際”這一詞具有誤導性,因為該詞隱含著僅僅關注一個民族(或國家)與另一個民族(或國家)之間的關系(Jessup,1956:1)參見Friedmann(1964:37)(區分了國際社會和跨國社會,且堅持“國際社會是以傳統國際外交關系體系為代表”,也稱為“共存”關系)。也可參考全球和跨國語境下,討論國際多元論的相關書籍,如von Benda-Beckman(2006),Berman(2007)和Teubner(1996)。。學術界采用的跨國法規概念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這主要取決于其使用者,但總的來說都是由法律規范構成的,這些法律規范能跨越國界適用于多個不同司法管轄區中的當事方。從廣義的概念來講,跨國法規包含了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同時也包括傳統上不屬于此類的跨國活動管理法規(Jessup,1956)。而從狹義的角度來看,跨國法規僅由一些規則組成,“用于管理跨越國家疆域的行為和事件……并不能全面適用于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這樣的標準分類!痹摱x是從跨國法規的廣義定義中凝練出來的,采用的是Jessup(1956)的定義。 接下來,我們來看一下法律跨國化的兩個例子,它們超出了傳統的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概念范疇。**個例子是個體行為人以跨境形式應用實體法,從而形成法律跨國化(例如,“新商法”)(Schmitthoff,1961;Teubner,1996)。哥拉爾夫·彼得·卡利斯(Gralf Peter Calliess)與皮爾·朱邦森(Peer Zumbansen,2010)就曾經評估過消費者法和公司管理法等跨國私人立法的發展,并涉及公開制定和私下制定法律之間的相互作用。第二個例子是,各國法官和監管機構采用共同方法處理跨境法律和監管問題的情況不斷增多,這是跨境司法與跨國政府監管之間進行對話(Slaughter,2004)參見Scott & Wai(2004)(主張在跨國相互謙讓的過程中,在涉及跨國公司責任和人權的問題時,對私人法庭的作用應持有更為積極的態度); Djelic & Andersson(2006); Hepple(2005:4)(關于跨國勞工的管理); Wai(2005)。的結果。正如漢娜·巴克斯鮑姆(Hanna Buxbaum,2006:316)所主張的,“跨國監管訴訟在合適的環境下能夠給一國國家法院以權力,以參與全球市場的有效監管策略”。羅伯特·瓦伊(Robert Wai,2008:107)同樣從“一種分權的、過渡型跨國管理形式”的角度看待此類立法,這種跨國管理形式對“當代國際社會中多元規范體系所產生的多樣化規范,能夠進行辨別和管理”。 “跨國法規”一詞的使用日益頻繁,其中包含兩個概念:根據其關注的主題不同加以區分(處理跨國活動或情境的法律),或根據來源進行劃分(無論是國際法規還是他國法律,其引進和輸出都跨越了國境)。大多使用“跨國法規”這一術語的法律研究適用于以跨國事件和活動為目標的法規,即涉及多國司法權的跨國情境。很多法律學者引用了Jessup(1956)著名演講中的內容,并在此基礎之上進行研究。參見,例:Koh(2004:53)(引用Jessup關于國際法規“用于處理跨國事件”的定義);Burley(1993)(“我定義跨國法規,其目的是希望將所有直接管理跨國行為的國內法規和政府間協議,無論跨國行為是發生在個人與個人之間,還是個人與政府之間都包含進來”,引自Jessup);Slaughter(2000:245)(“跨國法規有很多定義。我在這里想要涵蓋的僅僅是旨在管理跨國活動行為人的國家法律:跨國境行使司法權。政府制定跨國境司法權條款的目的通常是管理那些發生在國外但是對國內有實質性影響的行為”,引自Jessup);Hathaway(2005:473 n11)(“跨國法規包含一切具有跨國境效果的法律,而國際法規僅指管理國家間交流的公約和其他法律”,引自Jessup);Dibadj(2008)(將“適用于跨國境活動”的內容和行為人一同進行分類,引自Jessup)。特定的跨國法律規則和原理的發展能應對這類情況(我們稱之為“適用于跨國情況的跨國法規”)。比較而言,許多社會法研究僅局限在某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之內,根據法律變革的來源探討跨國法規與法律規范。在第二個概念中,跨國法規由跨國引進和輸出的兩類法律規范構成,其中包括跨國網絡和國際性、區域性體系,有助于在某一法律領域建設和傳播法律規范。(我們把這個觀點稱為跨國法律秩序)。在法律與社會調查座談會期間,我將跨國法規概念擴展為跨國建設與法規的傳播(Shaffer,2012)?鐕芍刃蜻@個術語能更清楚地表述這一社會法概念。 杰賽普(Jessup)在著名的“1956年斯托斯演講”中,將“情境意識”中的“跨國法規”定義為“一切管理跨國界的行為或事件的法律”。這一功能性概念反映出來自專業人士的擔心,因為國際或國內法律都不足以管理跨越國界的行動和事件,因此,我們需要一個更加準確、更加有效的概念來描述此類情況。正如杰賽普(1956:7)所寫:“無論面對新問題還是老問題,我們越是急切渴望一個明確的分類和定義,我們的思維就越容易僵化,成為尋求解決方案路上的絆腳石!痹凇犊鐕ㄒ巻栴}》(Transnational Legal Problem)(1994)這部開創性的案例研究著作中,亨利·斯坦納(Henry Steiner)、德特勒弗·瓦格茨(Detlev Vagts)與哈羅德·科赫(Harold Koh)也同樣將跨國法規概念化,將其解釋為處理“跨國問題”的法律。從這個角度使用“跨國法規”概念的情況越來越多,反映出法律對日益緊密的經濟聯系做出的實際法律回應,它有時還會涉及新的國際條約,有時國家法規適用于發生在國界以外但對國內有影響的法律事件,有時甚至也會涉及私法法律體系。這一概念讓法律學術界得以去評估和提倡(或反對)某些由法庭或其他管理機構采用的跨國法律規則和法律原理。 克雷格·斯科特(Craig Scott,2009)曾進行過一個十分出色的概念分析,他從傳統主義、決策性質和社會法律三個角度對跨國法規這個概念進行了探討。首先,他指出跨國法規的概念至少綜合了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傳統觀點。國際公法處理的是國與國之間的關系,而國際私法就其傳統意義而言,處理的是由個體行為人引起的、在跨國活動中與國際司法維護其權威所引起的沖突。這類私法情境促進了有關法律的適用性、司法權和判決的執行與認可等學理原則與條例的發展。在研究適用于國外交易的法律時,Jessup(1956)特別強調了有關司法和法律選擇的問題。與這一研究相關的三個章節分為:《人類問題的普遍性》《解決問題的力量》(即司法)和《管轄法律的選擇》(即法律沖突)。其次,為處理此類問題,國家法庭和國際仲裁法庭頒發了越來越多的決議,它們創建了決策性原則和分類群組,旨在倡導和引導后續決議。斯科特(2009:871)寫道:“這種方法是從分解的角度來理解法律,而不是從整體上研究法律秩序或體系,這種方法從整體內部截取,且可以連續變化!*后,隨著時間推移,該領域內的眾多法律規范變得十分連貫且系統化。從社會法的角度,我們可以把它看作獨特的法律體系,并非“國家主義”,而是屬于“跨國”范疇?鐕叫袨槿酥g持續不斷的互動也推動了其發展,其中包括國家法官、國際仲裁體系和制定國際私法法規的機構。 與此相反,無論處理的是跨國活動還是單一國家行為,將跨國法規視作跨國法律制度體系概念的關鍵都是:在特定領域內的法律規范與機構形式的跨國生產。該概念包含的法律規范對獨立的法律領域來說,是具有實質性和針對性的規范,而并非泛泛而談的法律沖突原則,或是僅用于跨境商務交易的實體法。本書采用的就是這一社會法的概念。這樣一來,問題的焦點就從將跨國法規視為法律的主體或法律原理,轉移到跨國法律制度體系進程上去了。 這一點是通過將注意力放到跨國建設和法規遷移上來實現的,為了讓人更容易理解,我們將之稱為“規范化標準”,無論其是否具有正式約束力、是不是糾紛的解決辦法或其他執行制度,它們都體現了由權威來源發布的行為指示。法律規范概念由Abbot & Snidal(2000)的軟硬法概念而來,他們在書中從精確性、職責和授權三個方面出發,定義了軟硬法的概念?鐕梢幏都劝切┞暦Q具有全球特征的標準,也包括那些適用范圍較小的標準。跨國法律規范可能來源于國際條約、國際軟法、私下制定的準則或標準,以及跨國行為人提倡的國外法律模型,或者前面幾種形式的組合。換言之,它們同時會涉及軟法和硬法,可以具有雙邊的、區域性或多邊的特征,也能夠由國家或非國家行為人建立,而且對國家、企業和個體都適用。 跨國法律制度體系這一概念用于評估跨國法規的建立、傳播和影響。術語“跨國法律秩序”的概念是法律規范與設定領域內相關機構的總和,主要用于指導跨國司法問題。參見Halliday & Shaffer(2012)(這一概念的研究得到了進一步發展)。我們將會發現該體系屬于典型的分散型碎片化概念,涉及特定法律課題領域,這是因為我們的世界缺乏統一的全球化法律系統。在跨國法規相對清楚、一致且為人們所接受的環境中,跨國法律制度體系也更活躍。反之,跨國法律制度體系則更具有依賴性,也不大可能帶來有效的國內法律和機構變革。 無論是否由國家立法機構正式頒布,是否被國家法院直接采用,是體現了對現有國內法的解讀,還是對個人行為有所影響,第二個跨國法律制度體系的概念是社會法概念,是用于評估跨國法規的產生機制與跨境遷移的方法。這一概念稱不上學說,也不具備什么功能,但卻是一種方法論,可用于對跨國原因產生的法律變革進行實證評估,研究其如何發生,又會產生怎樣的影響。換句話說,這一概念的目的并不在于描述特定的法律主體、法律領域或法律原理系統,而是跨越不同的法律領域,在全球化的世界形勢下,為跨國原因產生的變化提供一種分析方法。類似的“方法論”式的術語使用,參見Zumbansen(2010)。另見Calliess & Zumbansen(2010:x,11)(理解跨國法規“主要通過方法論視角,而不是依靠界線分明的實體法領域”)?偠灾,因為跨國法規和法律秩序可用于不同的目的,這兩個不同的概念已經為人們所接受:一個是法律行為人所使用的內部功能,而另一個則是社會法律分析的外部功能,用于研究法律的構成及其運行。
跨國法律秩序與國家變革 作者簡介
Gregory C. Shaffer是加州大學爾灣分校法學院的教授,他學術方面的主要興趣是跨國法律問題及實踐研究,就跨國法律比較和WTO法規方面發表了多篇論文和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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