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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選2021年第5輯(總第159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3226
- 條形碼:9787510933226 ; 978-7-5109-3322-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人民法院案例選2021年第5輯(總第159輯) 內容簡介
《人民法院案例選》是*高人民法院*早創辦的案例研究連續出版物,也是我國改革開放以后出版時間早、延續時間長、出版冊數多的案例研究書籍。創辦二十多年來,《人民法院案例選》堅持“反映審判面貌,總結審判經驗,研究審判理論,服務審判工作”的編選方針,突出“真實、全面、及時、說理”的編輯特色,從一個側面記載了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發展的軌跡,反映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面貌,展示了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成就,受到了學術界與實務界的普遍關注和喜愛,在全國法院、社會各界乃至國際上都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取得了良好的聲譽、得到了廣泛的認可,成為法研所乃至*高人民法院的品牌性連續出版物。 隨著法律界對案例分析和案例指導需求的增長,關于案例分析的書刊越來越多,競爭也越來越激烈。同時,也出現了很多問題。一是雖然平臺增多,但缺乏集中性、系統性;二是雖然數量增大,但缺乏精選性、經濟性;三是雖然來源多元化,給法律工作者使用案例增加了難度。因此,《人民法院案例選》將作出符合讀者期待的變化,改為每月1輯。 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選》將繼續秉承“反映審判面貌、司法水平和指導審判工作并重”的編輯方針,形成“全面、及時、開放”的編輯特色。考慮到*高人民法院發布、評析、編輯案例的說服力,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選》將全面收集*高人民法院以各種載體發布的各類典型案例,按照讀者普遍的閱讀習慣重新編輯,按月集中展現在讀者面前,形成“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審判指導與參考”“典型案例發布”等欄目。同時,《人民法院案例選》繼續保留經典的“專題策劃”“案例精析”欄目,展現各地法院的優秀案例和司法智慧。 此外,為增強互動性和可讀性,《人民法院案例選》增設了“域外擷英”“專家關注”等欄目。為發揮《人民法院案例選》培育思想、褒獎學術的理念,特推出“案香浮動”欄目,刊登某位法官的三至五個優秀裁判案例,挖掘其中裁判精髓,充分展現專家型法官的個人風采、人生經歷、著述思想及對司法事業的熱愛與貢獻。
人民法院案例選2021年第5輯(總第159輯) 目錄
金某培受賄、濫用職權案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同時,辯護人作無罪辯護是否影響從寬處罰
蔣某濤交通肇事案
——公訴機關提出量刑建議后又出現新量刑情節的處理
史某忍搶劫案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二審階段的適用
二、案例精析
刑事
王某萍盜竊案
——商場店員利用店鋪銷售的金額獲取商場積分抵現消費行為的定性
邱某輝、邱某站盜竊案
——刑事案件中交通車輛是否為作案工具之司法認定
袁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認定是否能以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結論為唯一依據
魯某磊非法拘禁案
——因非法拘禁被拘禁人跳車致輕傷的責任歸屬
鄭某容留、介紹賣淫案
——容留、介紹賣淫犯罪中非法獲利數額的認定
民事
宋某某訴彭某乙等被繼承人債務清償案
——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時被繼承人遺留債務的清償
朱某乙等訴朱某丁共有糾紛案
——不動產登記三重法律效力的審視
北京無極液壓工程有限公司訴李某某、第三人北京誠信機電
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司法強制拍賣及以租抵債中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的適用
林某某訴臺州景瑞置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房產商以購房者未繳納住宅專項維修金為由拒不交房行為的認定
張某某訴黃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違約方申請解除合同之審查
張某訴四川省醫學科學院·四川省人民醫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
——夫妻一方死亡后輔助生殖醫療合同效力的認定
……
人民法院案例選2021年第5輯(總第159輯) 節選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蔣某濤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蔣某濤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死亡被害人近親屬除得到足額保險賠償外,蔣某濤家屬另主動補償其經濟損失,取得死亡被害人近親屬諒解,本案傷者損失可通過民事訴訟得以賠償,蔣某濤認罪認罰,可對其從寬處罰。鑒于該案社會矛盾已化解,蔣某濤所在社區司法行政機關經調查認為其符合社區矯正條件,可適用緩刑。遂作出以上判決。 【案例注解】 本案是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認罪認罰案件,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師均同意量刑建議并在具結書上簽字。但在審理過程中出現了新的量刑情節,即被告人在保險公司足額賠償被害人之外,又主動補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這一情節在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時并不存在。此時,如果仍然按照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判決,會出現量刑明顯不當的情形,也有違被告人積極努力彌補犯罪后果,爭取進一步從寬處罰的初衷和目的。如何在實踐中準確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實現該制度的立法目的,就需要人民法院把好*后一關,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對認罪認罰案件認真履行審查職責,對程序合法、檢察機關量刑建議適當的,依法予以采納;對雖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但經審理發現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應建議檢察機關調整或者依法作出判決。 一、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出現新的量刑情節造成原量刑建議明顯不當,人民法院可依法要求檢察機關調整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該制度系通過多年的實踐探索,在總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為一項重要原則納入《刑事訴訟法》。該制度改變了傳統的刑事訴訟模式,但并不影響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未改變人民法院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庭審實質化的刑事訴訟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故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檢察院量刑建議不當或者審理中出現新的影響量刑情節,不宜按照檢察院建議的刑期判決的,有權建議檢察機關進行調整。這種調整建議權,既凸顯了人民法院中立裁判的角色定位,又體現了對控辯雙方訴訟主體地位的尊重,有利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用的發揮。如果檢察機關仍然堅持原有意見,拒絕調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判決。 本案系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審理中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事故責任大小、行車速度、事后表現、賠償情況、是否取得被害方諒解、社會矛盾是否消除等因素準確量刑,做到罪責刑相適應,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本案中,被告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依法應當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且被告人具有自首、初犯、認罪認罰等從輕情節,對此控辯審三方意見一致,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成立。但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又主動補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這一量刑情節是檢察機關在通過協商提出量刑建議時未考慮的。此時,人民法院對量刑建議是否適當的審查應包含該新的量刑情節。本案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具有自首、初犯、賠償諒解等多個從輕處罰情節,且交通肇事屬過失犯罪,且該案社會矛盾已化解,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適用緩刑的條件,且依法征詢了被害人對該案的量刑意見,法院認為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判處監禁刑的量刑建議不當,故向公訴機關出具書面調整量刑建議函,建議對量刑建議進行調整。公訴機關收到調整量刑建議函后,經與被告人、辯護人重新協商,對原量刑建議進行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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