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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浙成規 版權信息
- ISBN:9787554020203
- 條形碼:9787554020203 ; 978-7-5540-2020-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治浙成規 內容簡介
本書是清代中后期*為著名的省例之一,是浙江布政使司與浙江按察使司共同編纂的檔案文獻匯編。此書以“治理浙江的成文規章”為主旨,所收文獻以法規章程為主,具體事例為輔。其目的是為了浙江省的官吏從政時查考利用方便而編纂的,是當年的地方政策法規匯編,是各地官員**的工具書。全書共八卷,分為“藩政”和“臬政”兩大部分。一至四卷為“藩政”,共收録浙江布政使司檔案文獻八十二件;五至八卷為“臬政”,共收錄浙江按察使司檔案文獻八十件。共計收録檔案一六二件。此書編纂呈現出以下三個特點:**,將詳文與批復同時收録。第二,將關系特別緊密的幾份檔案,置于同一個標題下。既保持了檔原有的內在聯系,又方便了查閱利用。第三,對檔標題進行擬寫。 此次出版該書,據上海圖書館藏道光刻本影印。
治浙成規 目錄
目録
卷一 1
治浙成規卷一目録 1
省倉收放南米章程 5
省倉糶餘米小戶改折色 25
開墾田地嚴謹滋擾四款 35
墾荒給照永爲世業毋許勒充佃戶 51
禁丈量補造魚鱗冊等事 55
嚴禁莊冊等書查收報稅契嗣後設櫃大堂徵收 71
嚴禁驗契推收及大收諸弊 81
契紙已鈐印者補給契尾免其追罰 89
捐修工程毋庸造冊報銷 97
收買小錢毋許假公濟私滋擾閭閻 101
戥秤尺斛升斗永禁驗烙擾累 107
申明署員食俸定例 115
修署銀兩按食廉全半分別坐扣 123
丞倅州縣及試用人員病故扶櫬在任二年以內者準給路費 131
耗糧分別支用歸公煮賑 139
申解錢糧批迴如有遲延未發者準通詳請發 151
湘湖居民但許住居岸上不得佔墾湖身 157
山麓湖塘聽民樹蓄毋許假公滋擾 175
卷二 181
治浙成規卷二目録 181
清釐學田等事嚴禁擾累 185
靠城居民聽其安居毋庸拆遷 193
司獄等官赴省驗看酌委佐雜代理 199
提解積耗選充銀匠免提解費知府親勘工程 205
省乍二倉歸公耗米按照時價出糶 219
捐納知縣到浙未久病故照案酌給銀兩 225
革禁積弊以省糜費四條 231
各屬修建工程核實辦理 253
各屬積習應行整飭 259
知縣補缺畫一辦理 289
禁止勒派殷實農民生監充當地保莊長 295
賊犯當贓事主措備半本囘贖 299
武職兵丁廉餉不準攤扣 307
嚴禁大戶錢糧勒折浮收 315
降革留任處分無礙銷試案 319
咨署人員扣俸章程 323
交代倉穀粞米照全米作收 329
金釵低銅在於州縣廉內分攤買補 335
詳派佐雜扣廉津貼餉差 345
給咨限期 355
卷三 359
治浙成規卷三目録 359
商捐同安船隻仍責成甯波府承修 363
停止常開二縣清補人丁 369
孤貧鐸戶口糧會同教官城守營當堂散給 377
商漁各傳照票分別核驗造冊 381
商漁船隻給照稽查 393
酌議外辦省會城垣保固十五年爲限 403
外結賊贓毋庸半價囘贖 407
試用丞倅州縣囘籍路費 417
試用官員禁用私刊木戳 429
開墾田地禁收試徵銀米 433
舉報老農酌定章程 435
派撥匠糧章程 443
匠糧當月批解月底不到記過 449
捐款分別缺分攤派 457
佐雜囘籍請給路費章程 463
微員囘籍路費坐扣府廉 473
丞倅州縣囘籍停給路費 477
查禁運米出洋章程 481
兵童應試章程 505
失察小夥私鹽州縣外結記過 512
丞倅州縣到任未及半年事故仍給路費 517
遭風營修船隻應由營通詳批司委勘 523
解司官俸隨時抵罰造報入撥 529
教雜有俸無廉各員修署由縣借給 533
卷四 539
治浙成規卷四目録 539
丞倅州縣病故在到任半年內者分別遠近給發路費 543
酌給佐雜勘合路費章程 549
徵收錢漕一律改用版串 571
試用知縣未經到省註冊在途丁憂酌給路費 575
金州營戰船仍歸佐雜管解 579
會稽縣捐款改爲中缺派捐 593
捐納丞倅州縣倘遇丁憂不給路費 601
營厰交收駕厰船隻章程 605
諸暨縣捐款改爲中缺派捐 613
各屬教雜請修衙署章程 623
鹽屬場所則例各書概行停發 627
沿江沿海天漲沙塗各按民竈陞科 633
各營年額公費不準借放 643
巡洋舟師拏獲人船解交地方官收訊 647
積欠乍月耗米分別劃清飭縣補解 653
委署同通等缺查照原議章程辦理 663
就近派撥月糧 673
同通缺出仍照原章用同通間委司首領插委鹽屬人員 683
同通缺出插委鹽屬如有本省差使調囘署理 689
新沙民竈分管章程 695
卷五 721
治浙成規卷五目録 721
典鋪竊贓先行查起給主於犯屬名下追還當本 725
內結重案初報之後務於半月內招解不必等候院批 743
禁用私鑄翦邊錢文勒限半年內赴局繳換 753
行舟被竊責令牙埠船戶先行賠贓 759
零星小竊人贓並獲者地方官審明徑行發落於月底造冊報查 763
查緝逆匪馬朝柱等各犯規條 767
案犯報病章程 783
錮婢二十五歲以上照例治罪并許親屬領回不追身價 793
通緝逃犯以州縣奉文日起扣限六個月結覆務於覆文內聲明奉文送結各日期 803
案犯在逃如三個月內無獲即行詳明起限先就現犯審結若實在難以先審亦須屆期詳明請示并輕罪人犯囚糧不許短給 807
寄買賊贓須先令賊犯供明是否知情分別辦理不得一概拘訊亦不許補役查起 813
杭城救火搶火等各事宜 821
武職失察案件俱照疏防之例由提鎮取揭徑送督院核參 849
典鋪被失分晰議賠 853
稽查漁匪各事宜 871
漁網出口填入照票掛驗稽查 891
卷六 895
治浙成規卷六目録 895
治浙成規 作者簡介
清代浙江等處承宣布政使司、浙江按察使司編輯出版本檔案。清代省級行政長官是巡撫,主管一省的軍政大師。作為地方行政事務的主管,主要是兩個部門,一是承宣布政使司,一是提刑按察使司。前者通稱為“藩司”,后者通稱為“臬司”。這兩個部門展開的日常工作,簡稱為“藩政”與“臬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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