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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顧遠文集(第1卷):中國法制史概要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202787
- 條形碼:9787100202787 ; 978-7-100-20278-7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陳顧遠文集(第1卷):中國法制史概要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法律、歷史、社會學等幾十年來,這部著作一直影響著法制史教學與研究,滋養著海峽兩岸的幾代法律學人。現代中國法律專史研究就是追隨陳顧遠開辟的學術路徑經久不衰,陳顧遠文集出版價值很大。本書為陳顧遠文集的**卷。
陳顧遠文集(第1卷):中國法制史概要 內容簡介
《中國法制史概要》是認可的法制史名著,堪稱以近代部門法理論研究中國法制史的經典性著作。本書與傳統法制史研究重考據的方法不同,著重按照近代法律文明六法之別研究中國法制史料,其關于中華法系演進的理論獨成一家,是以部門法方法研究法制史的開山著作。《中國法制史概要》為作者數部著作中影響優選的一部,被法學界譽為開專題史研究之先的著作。幾十年來,這部著作一直影響著法制史教學與研究,滋養著海峽兩岸的幾代法律學人。現代中國法律專史研究就是追隨陳顧遠開辟的學術路徑經久不衰,陳顧遠文集出版價值很大。
陳顧遠文集(第1卷):中國法制史概要 目錄
序
《中國法制史》1934年版序
**編 總論
**章 開宗明義
第二章 探源索流
第三章 固有法系
第四章 重要典籍
第二編 各論
**章 組織法規
第二章 人事法規
第三章 刑事法規
第四章 家族制度
第五章 婚姻制度
第六章 食貨制度
第三編 后論
**章 禮刑合一
第二章 今古相通
陳顧遠先生學術年表
不可不讀的《中國法制史概要》
陳顧遠文集(第1卷):中國法制史概要 節選
《陳顧遠文集(第1卷):中國法制史概要》: 由隋迄唐,廷尉寺改稱大理寺,與御史臺刑部分掌司法,而其他行政官吏恒亦參與其間也。隋,不采北周之制;蓋北周設官,獨成系統,秋官大司寇、小司寇、刑部中大夫、下大夫、司厲下士等,皆法官之屬;御史臺亦兼掌法禁,而以司憲稱焉。其所承者齊制,故置大理寺,設官如舊,惟開皇三年,則罷監、評、律博士等員,加置正為四人;煬帝時,改丞為勾檢官,增正為六人,分判獄事。司直增置其數,降其品級;并別置評事四十八人,僅正九品,為后世大理寺有評事之始。都官尚書在隋,改為刑部尚書,煬帝又置刑部侍郎,是為刑部尚書侍郎名稱之始。天下刑獄上于尚書省,刑部隸于其下,以主掌之。是偏于司法上之行政事務者;其遇有死囚及可疑者,則移送大理寺,考核鞫訊后,奏上請裁,是偏于審判之責者;再有不當,則御史臺糾正之,是偏于糾察之責者。然而文帝晚年,每于殿廷問事決罰,或杖或殺,親自監臨;至煬帝愈肆淫刑,理刑之官,實亦等于虛設。唐,大理寺為審判之官,卿、少卿掌析獄詳刑;正,掌議獄,正科條;丞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輕重,司直評事掌出使推按。京師徒刑以上由其訊斷,送其審斷,其下則由京師法曹參軍事與諸司斷之;若執金吾糺獲,亦送大理。御史臺為行政訴訟與檢舉之官,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中丞為之貳,侍御史掌糾舉百寮,推鞫獄訟;監察御史掌分察百寮,巡按州縣獄訟。刑部為司法行政之官,尚書侍郎掌律令刑法徒隸按覆讞禁之政。三機關之責任固各有其所專,然刑部以司法行政機關,對于大理及天下奏讞則有按覆之權,遂不免侵及審判權限。蓋大理訊斷京獄,流徒刑皆送刑部覆核,州縣徒罪以上者,亦達于刑部,除死刑必奏外,流徒仍由部核,或責令更審,或徑為覆判,其事刑部郎中員外郎掌之也。至于大獄之鞫,往往詔下尚書刑部,御史臺,及大理寺同按之,謂之三司推事,為明、清三法司之所本,于是御史亦參與司法矣。且死罪等,大理寺審斷后,初則僅由刑部上奏,準其可否,后又命刑部會同中書門下二省更議,雖日慎刑,而中書門下皆參與司法矣。此外天下冤而無告者,則給事中,中書舍人,侍御史鞫其事,分直朝堂,迭知一日,謂之三司受事。穆宗時,又下令有司每斷大獄,令中書舍人一人參酌而輕重之,號參酌院。其目的固在申理冤滯,并正刑部大理寺之弄法,然司法權之不統一,殊為顯然。 有宋一代,覆按之權,由審刑院而刑部,審斷之權由御史臺而大理寺,遼金兩朝則又有異也。宋在元豐以前,刑部掌獄訟奏讞赦宥敘復之事,司法上行政事務為主,初猶詳覆諸州大辟案,太宗時,奪其覆按之權,增置審刑院于禁中,有知院及詳議官六員,詳斷大理寺刑部所斷案牘,而上中書以奏天子論決。真宗時,又置糾察刑獄司糾察官,凡御史臺開封府及在京有刑按之處,刑在禁徒以上,即時以報,若理有未盡,或置淹恤,追覆其案詳正而駁奏之。于是詳天下之法,其責歸于審刑糾察矣。元豐官制行,兩罷之,入其職于刑部,刑部遂又有詳覆之權,此其一也。大理寺,宋初尚有定員,分掌斷獄,旋以他官兼理詳斷官檢法官等職;獄訟之事隨官司決劾,本寺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訖同置,以上于朝,故大理寺幾同虛設。當時斷天下之大獄者,實際上為御史臺,臺置推直官一人,專治獄事,并設獄以霸罪囚;后又置推勘官多人,鞫訊大獄,元豐間罷之,惟置檢法一人,掌檢詳法律而已!自是大理寺始置卿、少卿、正、推丞、斷丞、司直評事之官,主掌折獄詳刑鞫斷之事。職分左右,少卿分領;凡天下奏劾命官將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讞者隸左,稱日斷刑,由評事檢法丞議之,正審之;凡在京百司事當推治,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應追究者隸右,稱日治獄,由丞專推鞫之。此又其一也。至于刑部大理寺所斷獄不當罪,則由門下省以法駁正焉。遼初決獄,悉由南北兩院辦理,南院治漢人,北院治契丹人;而事關覆奏者,則以翰林學士給事中及政事舍人詳決之。后始置大理寺少卿及正,主詳決獄訟之事。南北兩院之分,其特點也。金,各法司由漢人金人遼人分任其職;刑部大理寺皆同中國之舊;凡內外刑獄所屬,理斷不當,有陳訴者付御史臺治之,則又同于宋初而異于元豐以后也。 元人中國,廢大理寺,既于宗正府置斷事官,又于刑部置獄,行政與司法更混同也;元初,于中書省置斷事官,掌刑政之屬,其名甚重,每以相臣任之。大宗正府亦置斷事官,日札魯忽赤,掌諸附馬投下蒙古,色目人所犯一切公事,及漢人奸盜詐偽誘掠逃驅等罪。仁宗皇慶元年,以漢人刑名歸刑部,刑部置獄自此始,蓋始終未設大理寺也。泰定帝又復初制,增札魯忽赤為四十二員;而以省臺覆核之;并詔自罪囚當釋者,悉由宗正府審核,于是刑部雖存,不復過問刑獄之事。旋又定制,以上都大都所屬蒙古人,并怯薛軍站色目與漢人相犯者,歸宗正府處斷;其余路府州縣漢人蒙古色目詞訟,悉歸有司刑部掌管焉。 ……
陳顧遠文集(第1卷):中國法制史概要 作者簡介
陳顧遠(1895-1981),民國時期著名法學家,出版圖書多部。1949年去臺灣,出任臺灣地區“立法委員”“民法委員會委員長”,曾任臺灣大學、政治大學、中國文化學院教授。其代表作《中國法制史概要》《中國婚姻史》已被收入中華現代學術名著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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