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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遺產保護文獻與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198622
- 條形碼:9787100198622 ; 978-7-100-19862-2
- 裝幀:藝術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建筑遺產保護文獻與研究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對文化遺產保護、建筑文物建筑保護是陳志華研究與教學的三大領域之一。從1980年代開始,在大拆大建的大環境下,他不遺余力地為建筑遺產的保護奔走呼號,為改革開放后的發展道路糾偏起到了積極作用。他系統地向中國建筑保護界引介當時國際上有關建筑遺產保護的理念、原則和經驗,翻譯了一系列重要文獻和文件;同時在所有可能的地方不遺余力地宣傳推廣先進、科學的理念和方法,針對國內情況做了大量闡明、論述、解讀工作,并撰寫面向決策者、文保工作者和普通大眾的文章。閱讀這本書,不僅可以學習到文物建筑保護理論的基礎價值觀和方法論,更可以了解關于文物保護的社會普遍觀念形成的過程。
建筑遺產保護文獻與研究 內容簡介
1981年,陳志華參加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靠前文物保護研究所舉辦的文物建筑保護研究班,從此開始系統地學習、考察、研究和推廣靠前優選的建筑遺產保護理論與實踐。他自法文和英文文獻翻譯了反映靠前建筑遺產保護理念和方法論形成過程的重要文獻和非常不錯性文件,并在此基礎上,發表了介紹、闡釋、研究、評論論文和文章約四十篇左右,內容主要集中在建筑遺產保護、鄉土建筑遺產保護和北京古城保護三個方面。本書匯編了作者在該領域的主要著譯作品,作為對先驅性工作的記錄和致敬,在文物保護觀念日趨優選的今天,也為當下的建筑遺產保護工作者,以及對歷史文化遺產感興趣的讀者提供一份詳實的文獻資料與解讀。
建筑遺產保護文獻與研究 目錄
上部 保護文物建筑和歷史地段的國際文獻
拉斯金論文物建筑保護
(1849)
維奧勒-勒-杜克論文物建筑的修復
(1858)
英國文物建筑保護協會成立宣言
(威廉??莫理斯,1877)
國際建筑師協會第六次大會決議
(馬德里,1904)
墨索里尼對羅馬市**行政長官的講話(摘要)
(1925年12月)
文物建筑修復規則
(意大利文物和美術品*高顧問委員會,1931)
雅典憲章
(國際博物館協會大會,1931年10月)
雅典憲章
(“智力合作所”國際會議決議,1933)
威尼斯憲章
(ICOM,1964)
內羅畢建議
(UNESCO,1976)
佛羅倫斯憲章
(ICOMOS & IFLA,1982)
文物建筑保護工作者的定義和專業
(ICOM,1984)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保護文物建筑和歷史地段的原則
(馬丁??穆施塔,1985 )
歐洲關于文物建筑保護的觀念
(B. M. 費爾頓,1986)
華盛頓憲章
(ICOMOS,1987年10月)
《世界文化遺產公約》的實施守則(草案)
(UNESCO,1987年6月)
介紹幾份關于文物建筑和歷史性城市保護的國際性文件
關于文物建筑保護的兩份國際文獻
下部 研究與評論
談文物建筑的保護
我國文物建筑和歷史地段保護的先驅
新舊關系
國際文物建筑保護理念和方法論的形成
必須堅持“可識別性原則”
文物建筑保護中的價值觀問題
文物建筑保護要建立系統化目錄
文物建筑名錄編制怪現狀
文物建筑保護科學的誕生
文物建筑保護的方法論原則
作為歷史的見證是文物建筑的基本價值
向前看的文物保護工作
搶救文物建筑的豐富性、全面性和系統性
文物建筑保護是一門專業
鄉土建筑的價值和保護
由《關于鄉土建筑遺產的憲章》引起的話
鄉土建筑遺產:一個“脆弱”的話題
關于楠溪江古村落保護問題的信
鄉土建筑保護十議
搶救鄉土建筑的優秀遺產
怎樣保護鄉土聚落
怎樣判定鄉土建筑的建造年代
對遺產要懷有敬重之心
鄉土建筑保護論綱
關于楠溪江古村落的保護
給一位老朋友的信
中國鄉土建筑的世界意義
怎樣保護北京的古都風貌
留一方遺址廢墟
五十年后論是非
保護圓明園遺址可采用雙重做法
野蠻遷建使我們失去了科學精神
從北京古城的保護所想到的
質“保護名城風貌”
建筑遺產保護文獻與研究 節選
文物建筑保護科學的誕生 一幢古老建筑可以有多方面的價值。它可以有實用價值,能住人;可以有經濟價值,賣得出一筆錢;可以有情感寄托價值,引起一些人的懷念之心。這些價值都不穩定。隨著時代的變遷,文化的發展,它們都會漸漸降低甚至消失。但它有一種價值是不會降低和消失的,那就是歷史認識價值。它們的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也主要是在藝術史和科學史的框架里體現。就是說,古老建筑都攜帶著歷史信息,而這信息的價值只會隨時代的變遷而越來越強。一幢古老建筑,當它攜帶的歷史信息比較豐富、獨特,在所有歷史信息的系統中占有重要的甚至不可或缺的地位時,它就可以被審定為文物建筑。 這就是說,決定一幢古建筑能不能成為文物建筑并確定它在文物建筑大系中地位的不是它的使用價值、經濟價值,而主要是它的歷史認識價值,也就是它作為歷史的實物見證的價值。 作為史書,一座北京故宮,讓你讀懂封建大帝國的君主專制制度,一座江南村落,讓你讀懂宗法制度下的農耕文明。它們的生動、具體、形象、細致,超過任何一本別的史書。這就是文物建筑的基本價值。可以說,文物建筑的性質,首先是文物,其次才是建筑。當代關于文物建筑保護的占主導地位的觀念、原則和方法,都從這個認識演化引申出來。 這種對文物建筑保護來說根本性的認識首先成熟于歐洲。要這樣來認識文物建筑的價值并不容易,它要求整個社會達到一定的文明程度,要求文物工作者有很高的眼光和豐富的知識,還要求有足夠的時間來克服種種片面的或者文不對題的認識。可以肯定,早在石器時代,人類一學會造房子,同時就學會了修繕房子,而且不斷地又造又修。由于宗教或政治原因,人們也很早就保護過若干有神圣意義或象征意義的建筑。在意大利文藝復興時期,羅馬教皇曾委任拉斐爾管理古羅馬的建筑遺產,這當然不是因為他是大畫家,而是因為他同時是一位杰出的建筑師。拉斐爾忠于職守,給教皇寫過長長的報告,激烈地大罵那些破壞古羅馬建筑的行為,罵那些人是野蠻人。早在1630年,瑞典國王就敕令成立專門機構來管理國有古物,1666年,又敕令保護所有的文物建筑。但歐洲的文物建筑界,并不認為那些事件和任務開啟了文物建筑保護的歷史,因為那些保護并沒有致力于建立保護的學理,也沒有探討保護的科學方法。歐洲的文物建筑保護學界,可以說一致認為,文物建筑保護的學理從19世紀上半葉開始探討,經過一百多年,到20世紀下半葉才告成熟。這以前,不過是文物建筑保護的史前史。這個成熟的標志,就是提出關于文物建筑保護的系統性學理并終于得到歐洲多數從業者和學術界的贊同。關于文物建筑保護的系統性學理,是由《威尼斯憲章》總結了一百幾十年的探討而比較完整地表達出來的,時間在1964年。通過這個憲章的是一個國際組織ICOM,是ICOMOS(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的前身。憲章的**小節開宗明義地寫道:“世世代代人民的有重大歷史價值的建筑物,飽含著過去年月的信息而遺存至今,是人民千百年傳統的活的見證。人們正越來越意識到人類各種價值的一致性,并且把古代的重要建筑物當作共同的遺產。人們承認,為了子孫后代而保護它們是我們大家的任務。我們的責任是完完全全地把它們的原真性傳遞給后代。”憲章的其余部分就是把這段話具體化。它的這個**小節可認為是國際文物建筑保護界的共同綱領。197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策劃了一個“歐洲文物建筑年”,進一步把這個綱領傳布到全球。從此,《威尼斯憲章》基本上奠定了它的主導地位。 歐洲學者在19世紀上半葉開始探討保護文物建筑的學理,是因為19世紀歐洲的文化全面發展。社會學和文化人類學著手建立,小亞細亞、兩河流域和中亞的考古取得了很大成績,對拉丁美洲、太平洋島嶼和非洲的居民社會的考察蓬勃展開,文學、藝術、哲學達到了燦爛的高峰,自然科學這時候也飛快進步。因此,歐洲學術界的眼光擴大了,對事物的認識深刻多了。在這樣的歷史文化背景下,英國、法國和意大利等國家開始了正經的文物建筑保護工作,建立了機構,制定了法規,著手探討文物建筑保護的學理。從此漸漸脫離“修繕古老房屋”的舊式工匠道路。 在這一探索中,歐洲曾產生過三個主要流派:英國派、法國派和意大利派。英國派裹在浪漫主義的文化潮流中,過于偏愛中世紀的宗教建筑,而且迷戀“富有詩意的死亡”,陶醉在廢墟前的傷感情懷中,甚至不贊成修繕古建筑。英國派有它的貢獻,它大大激發了人們對建筑遺產的關注,但它過于片面,影響不大。 法國派的實質就是建筑師派,代表人物是巴黎美術學院建筑教授維奧勒-勒-杜克。他關注的是建筑學眼光中雄偉壯觀的“杰出”的珍品,如主教堂、宮殿、貴族寨堡等等,它的保護方法也是建筑師式的,把古建筑維修得完完整整,“像它應該的那樣”,甚至“比原來的更好”,風格更統一,功能更合理。當時巴黎的行政長官跟他心心相印,對巴黎城大拆大改,把他們認為“沒有價值”的大量普通建筑拆光,讓“有價值”的大型建筑物“亮出來”,形成城市的藝術焦點,或者給它們拆出“視線走廊”來。建筑師也好,行政長官也好,只在城市的“風貌”上下功夫,并不懂得從古老城區和古老建筑的歷史意義著眼。這種建筑師的方法在歐洲流行了足足有一百年左右,搶救了大量瀕臨毀滅的古建筑物,可是由于思路和方法不對,也造成了嚴重破壞。后來專業學界帶點偏激地說,他們對古城和文物建筑的破壞甚至超過了兩次世界大戰。 意大利派則重視古城和古建筑的歷史文化意義。他們既不贊成英國派那種任憑古建筑走向“有永恒之美的自然死亡”的態度,主張要千方百計制止它們的“死亡”,同時也不贊成法國派那種主觀地“改造”“提高”古城區和古建筑,導致它們攜帶的歷史信息混亂甚至消失的思路,他們主張盡可能多地保護住古城區和古建筑的原真性。意大利學派的奠基人是波依多,他提出,文物建筑是文明史和民俗史的重要因素,是珍貴的歷史資料。既不能任它敗壞,也不能隨意修改,而要保護住它的“現狀”,包括它存在過程中所有的改變,不可以“恢復原狀”。1883年,在羅馬舉行的國際性工程師和建筑師大會通過了一項《關于保護和修繕文物的指導思想》的決議,它在波依多思想的基礎上增加了兩條原則:**,除非絕對必要,對文物建筑寧可只加固而不修繕,寧可只修繕而不修復;第二,為了加固或其他必要的原因,添加于文物建筑的東西必須使用與原用材料不同的材料,并使它明顯區別于原有的。 意大利派和法國派的爭斗十分激烈尖銳,起初法國派占絕對統治的地位,意大利派通過自己的實踐,漸漸完善了自己的理論并提出了完整的工作原則和方法,終于以《威尼斯憲章》對法國派贏得了勝利。文物建筑保護從此成為一門獨立科學,不再等于“古建筑修繕”,它把保護文物建筑所攜帶的歷史信息放到**位。不過,這當然并不意味著從此世界上便沒有了法國派的影響,尤其在沒有建立文物建筑保護專業而由一般建筑師來從事這項工作的國家里。建筑師的知識結構和職業素質自然地使他們傾向于法國派,他們和他們的行政長官還在堅持著早被歐洲人克服了的法國派老路。 《威尼斯憲章》在1964年通過,那時人類已經到月球上逛了一趟回來了,所以說,它屬于很“現代”很“先進”的文化。一百幾十年的探索過程說明,文物建筑保護科學的建立和推廣,需要社會有很高的文明程度,需要國際的交流和合作。 《威尼斯憲章》還有很重要的缺點,主要是它關注的“文物建筑”的面還很狹窄,使用了“monument”這個詞,也就是有重大歷史價值的紀念性建筑;其次是它只提到對文物建筑環境的保護,還沒有足夠重視對歷史地段的保護。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肯尼亞內羅畢召開的第十九次全體大會制定了《內羅畢建議》,建議保護“歷史的或傳統的建筑群”,當然包括城市街區。街區里有“普通的”房屋,但當它們形成群體后,就成了一個有更大意義的系統的因素,也就不“普通”了。 1987年,ICOMOS在華盛頓開會,通過了《華盛頓憲章》,建議保護有歷史價值的城市,不過,在這憲章誕生前,世界上一些國家已有了整個受保護的城市。1999年,ICOMOS又通過了關于保護鄉土建筑的《佛羅倫薩憲章》,不但主張保護鄉土建筑,而且指出鄉土建筑的保護要以聚落的整體為單位。 于是,國際上關于文物建筑保護的科學思路就越來越完善了。 原載《中華遺產》2005年第2期
建筑遺產保護文獻與研究 作者簡介
陳志華(1929— ),建筑學家、建筑教育家。1952年畢業于清華大學建筑系,并留校任教。長期從事外國建筑史、園林史、建筑學理論、文物建筑保護的教學和研究工作,著譯了多種重要的建筑史和建筑理論作品。1989年開始,帶領清華大學鄉土建筑研究組從事鄉土建筑研究,出版了大量有影響力的專著。持續撰寫建筑評論文章,堅守建筑發展的科學觀和民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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