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知道的新中國監獄工作(第六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52034752
- 條形碼:9787552034752 ; 978-7-5520-3475-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我所知道的新中國監獄工作(第六輯)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中國監獄工作協會監獄史學專業委員會2020年度優秀征文集, 共30篇, 約40萬字。全書分為監獄 (勞改) 綜合研究、布局調整與發展、獄政管理、刑罰執行、教育改造、隊伍建設等六個部分, 研究和論述了新中國監獄 (勞改) 工作的發展與變遷。這些文章有親見、親聞、親歷的紀實, 有借助史料的考證, 也有運用數據的分析, 比較客觀地反映了新中國監獄 (勞改) 工作的發展與變遷。“歷史是*好的教科書, 也是*好的清醒劑。”通過挖掘、梳理新中國監獄 (勞改) 工作的歷史, 能讓人們認識到新中國監獄 (勞改) 工作取得的不凡成績, 也讓人們清醒地認識到發展的曲折。以史資政, 以史勵人, 這也是出版本書的初衷。
我所知道的新中國監獄工作(第六輯) 目錄
新中國早期罪犯勞動改造的發展與變遷史研究
從勞動改造文獻探究其發展與變遷——40年研究文獻的回顧
論新中國監獄行刑理論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和《蘇聯勞動改造法典》比較研究
監獄法學在青海地區的司法實踐
關于深化監獄改革的調查思考
論監獄史學研究中史料的“存史”“資政”作用及搜集整理方法
布局調整與發展
上海市西寧勞動改造管教支隊發展歷程研究
廣西監獄布局調整概況、原因及空間形態演變(1949-2019年)
福建監獄發展歷程及工作啟示——以布局調整為視角
監獄農場“式”經濟結構調整成果分析
新中國未成年犯管教所發展與變遷
青石峽記憶
首都罪犯勞改初創時期實踐與理論成及其意義
獄政管理
1950-2000年間的上海跨省調犯
對GS省獄務公開的回顧、反思與展望
罪犯群體組織管理變遷與發展思考
濰坊監獄的罪犯百分考核制度溯源
刑罰執行
新中國特赦制度的歷程及意義
我國罪犯釋放的歷史考證
新中國監獄刑罰執行變遷與展望
教育改造
新中國罪犯職業技術教育的變遷、反思與展望
監獄精神病罪犯矯正的歷史與現狀
新中國監獄建設初期社會開放探討
新中國監獄(勞改)教育矯治發展與變遷研究
“三北”監獄報走向聯合的前前后后
安徽省矯治監區建設的回顧與發展
淺論新中國監獄(勞改)教育改造的變遷及發展
隊伍建設
新中國監獄警察隊伍發展與變遷研究——以上海市提籃橋監獄為例
“異托邦”的空間維系者——監獄人民警察行為空間效應關系
我所知道的新中國監獄工作(第六輯) 節選
《我所知道的新中國監獄工作(第6輯)》: 1.服刑機構設置 雖然《勞動改造條例》借鑒了《法典》,在監禁刑場所設置上也基本照搬蘇聯模式,但由于實際生產力和經濟水平差異的原因,只設置了看守所、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和少年犯管教所。此外,“勞動改造機關應當按照本單位的大小設置醫務所、醫院等醫療機構,并委托縣立醫院代為醫療”。而《法典》對“剝奪自由的場所”分類相對更細致,共有五個大類:隔離所主要用于關押在法院判決或其他權力機關決定以前的受偵查或受審判之人;轉置站用于安置在偵查時被剝奪自由之人,避免與被判刑人雜居;勞動改造區分為工廠的、農業的、群眾的及懲罰的四種類型;醫療衛生機關及醫務鑒定機關則類似于我國現行的監獄中心醫院模式;收容未成年人的機關則屬于特殊類型的工廠、學習學校。 2.收押 《法典》關于收押的部分相對簡單,第44條規定了收押的人員范圍,第45條規定了收押的法律文書,第46條規定“被剝奪自由的婦女得攜帶四歲以下的子女”且服刑機構“必須組織托兒所”,第47條規定男和女、未成年和成人分押,第48條規定“剝奪自由的房舍必須干燥、光亮并很寬敞”且“雖超過額度一人也不能收容”。而《勞動改造條例》卻較為詳盡,除規定了不許收押的人員范圍(有精神病或者患有急性、惡性傳染病的;有嚴重疾病在關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的;分娩未滿6個月或懷孕的三類人員)以外,還明確規定了收押時的檢查、登記、超期、重審等工作流程。 3.教育與改造 《法典》在教育上較多地體現了“犯人自治”的特點,如第65條規定,可以讓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服刑人員發揮其獨立性與創造性,并合理利用其知識與技能,“處理經濟行政、賬簿文牘、政治教育及技術性質的工作”;第66條規定,政治教育工作由被剝奪自由人組成的被剝奪自由人文化委員會負責。該文化委員會在被剝奪自由人大會上選出,下分群眾生產股、群眾文化股、衛生生活股及編輯出版股。群眾生產股負責組織突擊運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群眾文化股負責領導學校、電影、圖書館、戲院、體育活動等設施,但條款中并無具體的學習內容的相關規定。而《勞動改造條例》則充分體現了“懲罰管制與思想改造相結合、勞動生產與政治教育相結合”的方針,主要注重于服刑人員勞動改造和教育改造的具體形式,如通過集體上課、個別談話、指定學習文件、組織討論等進行認罪守法教育、政治時事教育、勞動生產教育和文化教育,并“應當注意充分利用他們的技術”,但卻無“犯人自治”的相關條款。 4.獎懲 《法典》分別制訂了獎勵辦法和懲戒辦法,其獎勵的具體形式有表揚、接見便利、改善伙食、金錢或物資獎勵、短期休假甚至長達3個月的假期,其懲戒的主要手段包括申斥、警告、記過,賠償損失,限制或剝奪接見權、物品受領權、錢款支配權,取消工作日折抵刑期,改用懲罰勞動改造區制度,移往更嚴厲的服刑場所或更遙遠的地區等,但并沒有界定適用獎懲手段的具體情況。相比之下,《勞動改造條例》中的表揚、物資獎勵、記功、減刑或者假釋等獎勵手段和警告、記過或者禁閉等懲罰手段相對較少,但是關于適用獎懲手段的具體情況則規定得較為詳細。此外,《蘇聯勞動改造法典》第80條特別規定,“一切懲戒處分,必須作成處分書”并聽取被剝奪自由人本人的說明后方可實施。 5.警戒 《蘇聯勞動改造法典》與《勞動改造條例》都有關于服刑場所警戒管理的相關規定,但前者具有后者沒有的“擅離及脫逃”條款。《法典》第91條規定:“被剝奪自由之人如無正當理由而遲不銷假或出差遲歸,在晚點名后不超過二十四小時者視同擅離,超過二十四小時者視同脫逃。”而《勞動改造條例》只規定了對服刑人員脫逃時可使用武器以及報請當地法院判處刑罰,卻無關于如何界定服刑人員脫逃行為的明確規定。 (四)服刑人員權利保護 《勞動改造條例》全篇沒有出現過“權利”兩字,其第五章“管理犯人制度”共有6節27條,但基本都是粗線條,涉及的條款只有勞動、休息、睡眠和會見的時間,并無任何關于服刑人員基本權利保護的條款。相較而言,《法典》中雖然也沒有專門的章節規定罪犯合法權益,但是第三節“剝奪自由場所的內部管理規則”涉及的許多具體管理規定不僅細致,而且從字面上理解更趨寬松,其中多次出現了“自由”“權利”“享有”“不受限制”“準許”“利益”等詞語,實質就是對服刑人員合法權益的制度性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 1.休息的權利 《法典》第74條規定,“被剝奪自由人的勞動條件,依蘇俄勞動法典的一般規則規定之”,即與社會上的要求一致。其第49條還規定,在農業、工廠及群眾工作的勞動改造區內,“各監房從早晨點名時起至晚間點名時止均應敞開”,而且被剝奪自由之人在相對應的服刑場所內,“可以自由支配其工作及政治教育課以外的空閑時間”。第51條規定,被收容人在場所規定的時間內,“每日至少享有一小時以上的散步時間”。同樣,《勞動改造條例》第52條專門規定了服刑人員每日的勞動時間、睡眠時間和學習時間,以及“不參加勞動的犯人,每日有一小時至兩小時的室外活動。犯人的休息日,一般定為每半月一次,少年犯每周一次”。 2.會見及物品使用的權利 《法典》第52-54條規定,被剝奪自由之人享有定時接見外人的權利,按照不同類型的服刑場所,分別為6天、10天、15天一次,接見時間為半小時以上一小時以內,原則上不超過3人;第55條規定,服刑場所的首長于特殊場合,“為被剝奪自由人的利益,而不受接見規則的限制”;第56條規定,除偵查機關特別規定的,允許使用“非一般通用的本民族語言”;第57、58條規定,物品及煙卷、火柴等“大眾需用品”需轉交服刑人員并可在規定的時間段使用,金錢需計入其個人賬戶;第59條規定,“被剝奪自由之人不受限制與他人通信”;第60條規定,“準許被剝奪自由之人在監房中保有其日用必須物品”。而《勞動改造條例》關于接見和通信的條款就顯得非常單薄,且次數、時長都較短,而關于服刑人員可以保留的物品方面則完全沒有規定。 3.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法典》第62條規定,“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歸被剝奪自由人支配,其余的工資則于被剝奪自由之人開釋時交付其本人”。其還特別規定,“在特殊場合,以及為獎勵起見,得將全部工資交付被剝奪自由人支配”。而《勞動改造條例》沒有任何對于服刑人員勞動報酬的規定,但在第28、68條分別規定,“在犯人中可以進行生產競賽,以提高生產效率和促進犯人勞動改造的積極性”,以及“積極勞動,能完成或者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可給予以表揚、物資獎勵、記功、減刑或者假釋等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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