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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財產犯罪案件捕訴操作指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25185
- 條形碼:9787510225185 ; 978-7-5102-2518-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侵犯財產犯罪案件捕訴操作指引 內容簡介
本書按照”捕訴一體“的總體思路和工作要求,立足于總結和挖掘近年來湖南省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以及訴訟監督工作的實踐經驗、成熟機制和試點探索的有效做法,全面深入地介紹、總結審查逮捕、偵查活動監督、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審判活動監督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工作
侵犯財產犯罪案件捕訴操作指引 目錄
一、概念
二、構成要件
三、侵犯財產罪的罪名范圍
四、侵犯財產罪辦理的難點與要點
五、侵犯財產犯罪偵查監督要點
第二章 搶劫罪
**節 搶劫罪概述
一、搶劫罪的概念
二、搶劫罪的相關法條
三、搶劫罪構成要件分析
四、搶劫罪的立法沿革
第二節 搶劫罪辦案要點
一、搶劫罪的證據要點
二、搶劫罪審查逮捕要點
三、搶劫罪審查起訴要點
第三節 搶劫罪常見疑難問題解析
一、搶劫罪定罪量刑疑難問題解析
二、搶劫罪與其他罪名的甄別與區分
第三章 盜竊罪
**節 盜竊罪概述
一、盜竊罪的概念
二、盜竊罪的相關法條
三、盜竊罪構成要件分析
四、盜竊罪的立法沿革
第二節 盜竊罪辦案要點
一、盜竊罪的證據要點
二、盜竊罪審查逮捕要點
三、盜竊罪審查起訴要點
第三節 盜竊罪常見疑難問題解析
一、盜竊罪定罪量刑疑難問題解析
二、盜竊罪與其他罪名的甄別與區分
第四章 詐騙罪
**節 詐騙罪概述
一、詐騙罪的概念
二、詐騙罪的相關法條
三、詐騙罪構成要件分析
四、詐騙罪的立法沿革
第二節 詐騙罪辦案要點
一、詐騙罪的證據要點
二、詐騙罪審查逮捕要點
三、詐騙罪審查起訴要點
第三節 詐騙罪常見疑難問題解析
一、詐騙罪定罪量刑疑難問題解析
二、詐騙罪與其他罪名的甄別與區分
第五章 搶奪罪
**節 搶奪罪概述
一、搶奪罪的概念
二、搶奪罪的相關法條
三、搶奪罪構成要件分析
四、搶奪罪的立法沿革
第二節 搶奪罪辦案要點
一、搶奪罪的證據要點
二、搶奪罪審查逮捕要點
三、搶奪罪審查起訴要點
第三節 搶奪罪常見疑難問題解析
一、搶奪罪定罪量刑疑難問題解析
二、搶奪罪與其他罪名的甄別與區分
第六章 敲詐勒索罪
**節 敲詐勒索罪概述
一、敲詐勒索罪的概念
二、敲詐勒索罪的相關法條
三、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分析
四、敲詐勒索罪的立法沿革
第二節 敲詐勒索罪辦案要點
一、敲詐勒索罪的證據要點
二、敲詐勒索罪審查逮捕要點
三、敲詐勒索罪審查起訴要點
第三節 敲詐勒索罪常見疑難問題解析
一、敲詐勒索罪定罪量刑疑難問題解析
二、敲詐勒索罪與其他罪名的甄別與區分
侵犯財產犯罪案件捕訴操作指引 節選
《侵犯財產犯罪案件捕訴操作指引》: **,各行為人共謀作案時遇抓捕可采取暴力、威脅手段的情形。即各行為人事先明確約定,在盜竊、詐騙、搶奪過程中,如遇到抓捕,將采取暴力、威脅手段予以抗拒;或者各行為人事先雖無明確約定,但均明知有人攜帶了匕首、砍刀、棍棒等犯罪工具,做好了兩手準備,各人對遇到抓捕時將采取暴力、威脅手段抗拒的可能性均心知肚明。在此情況下,各行為人事先在主觀上已經達成一致認識,如遇他人抓捕或被害人反抗,將相互幫助或聯手反擊。因此,當實際發生某人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情形時,所有參與作案的人均轉化為搶劫罪。這是典型的共同轉化犯罪。 第二,事先沒有預謀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個別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其他行為人事后才獲悉,并參與分贓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不宜認定為搶劫罪的共犯。主要理由是:個別行為人在未與其他人事先約定的情況下,臨時決定采取暴力、威脅手段,而其他人當時并不知情,該行為實際上屬于實行過限,不能認定符合其他人的意志。即使把其他人事后參與分贓理解為對個別人過限行為的追認,但其他人客觀上并沒有參與實施過限行為,其事后追認與危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若對其按共犯處理,則違背了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屬于主觀歸罪。 第三,各行為人事先僅約定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犯罪,未約定遇抓捕是否反抗,但作案中其他人發現個別人采取了暴力、威脅手段的情形。對此,需要根據其他人在發現有人采取暴力、脅迫手段時的表現來認定。如果其他人發現有人采取暴力、威脅手段抗拒抓捕后,均當場實施暴力、威脅行為的,則其他人也均轉化為搶劫罪。容易產生爭議的是,當其他人發現有人采取暴力、威脅手段時,并沒有參與實施暴力、威脅行為的,是否認定為轉化型搶劫罪,對此不能一概而論,有必要進一步區分以下三種情形來判斷: 首先,其他人發現個別人采取暴力、威脅手段抗拒抓捕后,仍停留在現場繼續參與盜竊、詐騙或搶奪的。在這種情形下,盡管其他人并沒有實施暴力、威脅行為,但其行為表明其原有的盜竊犯意已經發生了改變,彼此之間形成了新的搶劫犯意。這是因為,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的犯意和行為之間存在一種動態的聯絡和相互作用,一人臨時改變行為,其他共犯了解后可以隨即表明自己的態度,改變自己的意圖和行為。這樣,共同犯罪人在*初共同犯意的基礎上,經過調整,如默認、放任或追加同意而達成新的一致。其他人在發現個別人采取了暴力、威脅手段抗拒抓捕后,仍停留在現場積極參與行竊、詐騙或搶奪,表明其主觀上對個別人實施的暴力、威脅行為給予追加同意,客觀上對實施暴力、威脅行為的人給予精神支持或鼓勵,對被害人形成了心理壓力或恐懼,其繼續行竊、詐騙或搶奪行為與他人采取的暴力、威脅手段抗拒抓捕的行為已經融為一體,故在這種情形下繼續在現場實施犯罪的人均應一體轉化為搶劫罪。 其次,其他人在發現個別人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后,當場明確作出反對的意思表示或阻止過限行為發生危害結果的。在這種情況下,應認定采取暴力、威脅手段的人屬于實行過限,對其他反對或者阻止者不應以搶劫罪的共犯論處。理由如下:各共同犯罪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等先行行為時雖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但該共同故意并不包含采取暴力、威脅手段的內容,先行行為敗露后,個別行為人采取的暴力、威脅行為屬于新的犯罪內容,其他犯罪人發現過限行為之后即明確表示反對或阻止,說明共犯人之間沒有形成新的犯罪合意,故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對明確反對或阻止實施暴力、威脅行為的共犯人,不應認定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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