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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0171
- 條形碼:9787510930171 ; 978-7-5109-3017-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內容簡介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由*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1庭編。自2000年創辦以來,《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本著傳播*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政策和指導意見、介紹*高人民法院和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優秀審判工作經驗以及審判實踐中疑難問題的解決思路為己任,對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導與參考作用,并為全國民事審判工作人員及其他關注、研究民事審判工作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一個廣闊、互動的交流平臺。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目錄
判例是法治中國進步的時代標識
《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民事案例》新聞發布稿
強化典型示范引領社會新風尚
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學習貫徹民法典專題】
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新增和修改條文的解讀
關于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的理解與適用
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收養部分和繼承編有關修改內容的解讀
試論遺產管理人制度
【服務保障“三農”工作專題】
*高人民法院關于為抓好“三農”領域重點工作確保如期實現全面小康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理論前沿】
實際施工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實證研究
PPP項目合同再協商規則探析
【指導性案例】
公司分支機構未經公司授權加入債務屬無效行為,應承擔
與過錯相適應的民事責任
合同無效,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但已交付使用的,施工人能否獲得折價補償以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為前提
【*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
對合同條款權利義務的認定不能完全拘泥于合同語句含義——再審申請人天津市天意君泰商貿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天津中油濱海石油銷售有限公司、天津海濱大道建設
發展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
【地方法院傳真】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關于辦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的通知(2020年5月9日)
【地方法院案例解析】
推定不存在親子關系的無撫養義務方有權主張欺詐性損害賠償
……
【地方法院調研】
【民事審判信箱】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節選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20.1(總第81輯)》: 。1)關于工程經驗收合格后,合同是否應當認定有效。一種觀點認為,工程質量是建設工程的生命線,保證工程質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等行政法立法的主要目的,建筑物的質量標準高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標準,故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宜認定無效。反對的觀點認為,雖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中,工程質量是處于核心地位,并被合同法及建筑法等相關法律規范所保護,但是,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中,以工程質量是否經驗收合格作為合同是否有效的**要件。僅從建筑法的立法目的考慮,將工程質量是否經驗收合格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唯一**條件,與合同法的規定不符,且容易造成在結果上鼓勵建筑市場中不規范經營行為的發生,不利于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因此,建筑工程質量是否經驗收合格只能涉及承發包雙方如何結算工程款的問題,而不能因此導致合同效力的變化! 。2)關于合同無效的折價補償問題。對于合同無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按照何種標準對承包人予以折價補償問題。征求意見中也出現了幾種意見。**種意見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返還承包人建設工程的造價成本;造價成本與合同價款的差價為損失,按照過錯原則承擔責任。理由是:當事人不能依據無效合同取得利益,發包人只能按照建設工程的造價成本對承包人予以折價補償。造價成本與合同約定價款的差價作為損失,由雙方按照過錯責任分擔。這樣才符合無效合同的特征及無效合同與有效合同的本質區別。對于“造價成本”如何計算,也存在幾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造價成本按照當年適用的工程定額標準由鑒定機構計算。理由是:在國家沒有對建筑工程的造價成本規定計算標準的情況下,建設部及各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定額標準,屬于行業標準,應當參照執行。另一種觀點認為,造價成本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市場價格信息計算。理由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就計算工程造價成本制定的定額標準往往跟不上市場價格的變化,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市場價格信息,更貼近市場價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實際造價成本,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第三種觀點認為,造價成本為合同約定的工程款中的直接費與間接費,不包含利潤和稅金,利潤和稅金為損失。理由是:合同無效,承包方不應依據無效合同取得利益,故而其不應取得合同約定的工程款中的利潤。稅金是履行合同應當繳納的,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導致承包人不應取得發包人支付的稅金。第二種意見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確認無效后,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此種觀點的主要理由是:建筑工程經驗收合格后,區分合同效力的意義已不存在,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有利于平衡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且不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社會效果較好! ≡趶V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后,*高人民法院*終在《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中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按照有效處理,發包人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主要是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工程質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建筑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均將保證工程質量作為立法的出發點和主要目的。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在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無效合同與有效合同在建筑法制定的根本目的上已無很大的區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雖然與法理和現行法律有關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明顯相悖,但這種處理方式有利于保障工程質量。二是建筑市場中關于工程價款的計算標準較多,計算方法復雜多樣,撇開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很難確定一個公平公正的折價補償標準。按照工程定額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市場價格信息作為計價標準計算工程的造價成本,都需要委托鑒定,勢必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擴大當事人的損失,延長案件審理期限,不利于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案件審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不能得到有機的統一。同時,我國建筑市場屬于發包人市場,發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往往把工程款壓得低于當年適用的工程定額標準和政府公布的市場價格信息標準,如果合同無效按照上述兩種標準折價補償,就可能誘使承包人惡意主張合同無效,以達到獲取高于合同約定工程款的目的。同樣道理,如果合同無效,承包人只能要求合同約定中的直接費和間接費,不能主張利潤及稅金,也不合理。建設工程的價值是建設工程的整體價值,也即建設工程的完整造價。如果合同無效,承包人只能主張合同約定價款中的直接費和間接費,則承包人融入建筑工程產品當中的利潤及稅金就被發包人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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