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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實用手冊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1413
- 條形碼:9787510931413 ; 978-7-5109-3141-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人民法院實用手冊 內容簡介
人民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的基層基礎工作,不僅承擔審判大量的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自訴案件的重要任務,而且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調處大量的簡易糾紛,并在辦理基層人民法院交辦的其他事項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為配合人民法庭工作,提高人民法庭審判人員的司法能力,為推進新時代法治中國建設,為助推經濟轉型、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及時、全面、有效的司法保障服務,本著司法為民的服務宗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了《人民法庭實用手冊》,并根據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立、改、廢的情況,及時對該手冊進行修訂。 《人民法庭實用手冊》因其精巧實用而成為人民法院出版社歷年來的暢銷書。本次修訂針對人民法庭工作的特點和需要,本著常用、少而精和攜帶方便的原則,收入了截至2021年3月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共131件。按其內容分為總類、民商事審判、刑事審判、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調解、訴訟費用和其他共九個部分。
人民法院實用手冊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18年10月26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2019年4月23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2018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2016年4月13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2002年8月12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2010年1月11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見(2014年12月4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年4月15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19年4月24日)
第二編 民商事審判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第八次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2016年11月21日)
*高人民法院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9年11月8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2020年12月29日)
二、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21年1月26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2020年12月31日)
*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年12月23日修正)
……
第三編 刑事審判
第四編 民事訴訟
第五編 刑事訴訟
第六編 行政訴訟
第七編 調解
第八編 訴訟費用
第九編 其他
人民法院實用手冊 節選
《人民法庭實用手冊(2021年版)》: (四)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五)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六)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第八條 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人民陪審員的名額數不低于本院法官數的三倍。 第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從轄區內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擬任命人民陪審員數五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征求候選人意見。 第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從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確定人民陪審員人選,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第十一條 因審判活動需要,可以通過個人申請和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推薦的方式產生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經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進行資格審查,確定人民陪審員人選,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依照前款規定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人民陪審員名額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條 人民陪審員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后,應當公開進行就職宣誓。宣誓儀式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組織。 第十三條 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一般不得連任。 第十四條 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由法官擔任審判長,可以組成三人合議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與人民陪審員四人組成七人合議庭。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判**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 (一)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案情復雜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 人民法院審判前款規定的案件,法律規定由法官獨任審理或者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判下列**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 (一)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第十七條 **審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 第十八條 人民陪審員的回避,適用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定。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應當在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在其轄區內的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二十條 審判長應當履行與案件審判相關的指引、提示義務,但不得妨礙人民陪審員對案件的獨立判斷。 合議庭評議案件,審判長應當對本案中涉及的事實認定、證據規則、法律規定等事項及應當注意的問題,向人民陪審員進行必要的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一條 人民陪審員參加三人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人民陪審員參加七人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獨立發表意見,并與法官共同表決;對法律適用,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加表決。 第二十三條 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的,應當將其意見寫入筆錄。 合議庭組成人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審員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每名人民陪審員年度參加審判案件的數量上限,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五條 人民陪審員的培訓、考核和獎懲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負責。 對人民陪審員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培訓。人民陪審員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培訓。 第二十六條 對于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人民陪審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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