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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常用法律法規匯編:2020年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1557
- 條形碼:9787521611557 ; 978-7-5216-1155-7
- 裝幀:字典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生態環境常用法律法規匯編:2020年版 本書特色
梳理現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 精選文件 合理編排 方便查閱
生態環境常用法律法規匯編:2020年版 內容簡介
本書從海量法律法規文件中,精選重要且常用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法律解釋等文件近400件。共分為二十三大類,具體為憲法,綜合,大氣污染防治與氣候變化應對,水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核與輻射安全,海洋環境保護,化學品環境管理,清潔生產與循環經濟,生態保護,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與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生態環境標準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環境應急管理,環境經濟政策,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生態環境立法,生態環境執法,環境司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軍隊環境保護。大類下或根據法律效力,或者根據相關主題,下設子類,方便讀者查找使用。
生態環境常用法律法規匯編:2020年版 目錄
一、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2018年3月11日)
二、綜合
·法律與中央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014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
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議
(2018年7月10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
(2015年4月25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
意見
(2018年6月16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
(2020年3月3日)
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
(2015年9月21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
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6年9月14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長效
機制的若干意見
(2017年9月20日)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
(2019年6月17日)
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2015年8月9日)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
(2016年12月2日)
生態環境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2020年5月31日)
行政法規
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
(2019年3月2日)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2013年11月11日)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2019年4月20日)
規范性文件
生態環境部關于生態環境領域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經濟高
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8年8月30日)
生態環境部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
意見
(2020年3月3日)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
(2017年11月25日)
三、大氣污染防治與氣候變化應對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18年10月26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
(2009年8月27日)
行政法規與國務院文件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2018年3月19日)
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
(2018年6月27日)
部門規章與規范性文件
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
(2010年12月22日)
環境保護部、公安部、國家認監委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
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年7月21日)
環境保護部關于開展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工作的公告
(2016年8月24日)
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建立實施汽車排
放檢驗與維護制度的通知
(2020年6月19日)
環境保護部關于生產和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建設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的
通知
(2018年1月23日)
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
(2019年8月22日)
高污染燃料目錄
(2017年3月27日)
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2018年)
(2019年1月23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3年11月18日)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12月10日)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2012年6月13日)
節能低碳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2015年9月17日)
法律解釋
生態環境部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中 “生產”概念的法律適
用意見
(2019年8月30日)
生態環境部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中“使用”概念及“無生
產配額許可證生產”的法律適用意見
(2019年9月20日)
生態環境部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有關法律適用
......
生態環境常用法律法規匯編:2020年版 節選
●法律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意見 (2007年3月21日 法工委復〔2007〕2號)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你局2007年1月10日來函收悉。經研究,交換意見如下: 一、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三條**款**項的規定,你局可以就“氰化物等環境影響非常重大的項目”是否屬于“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中的“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作出解釋。 二、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三條**款第三項規定的“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中“審批”的建設項目,可以包括《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規定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建設項目。“備案”的建設項目中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依照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屬于本條**款**項規定的“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按照本條的規定辦理。 三、關于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卻已建成建設項目,同時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應當分別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相應處罰。 環境保護部關于《環境保護法》(2014修訂)第六十一條適用 有關問題的復函 (2016年1月8日 環政法函〔2016〕6號) 湖北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適用有關法律問題的請示》(鄂環保文〔2015〕33號)收悉。對地方環保部門在適用該條文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經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意見,現函復如下: 一、關于執法主體 2014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是在修訂后新增加的條款。對于“未批先建”的行政處罰,此前在單行法層面已有《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作出了規定。對于執法主體,新《環境保護法》作出了新的規定,將《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則,我們認為: **,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執法主體不限于環保部門,還包括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環保部門作為執法主體的,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執法主體,已不限于《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而是應當包括涉案違法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各級環保部門。 在環境執法實踐中,兩個以上環保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環境行政處罰案件,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由“*先發現或者*先接到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 下級環保部門認為其管轄的案件重大、疑難或者實施處罰有困難的,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可以報請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立案處罰的環保部門在決定立案處罰的同時,應當將立案情況通報其他有處罰權的各級環保部門。 二、關于罰款數額 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對罰款數額未作出具體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可以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罰款額度為“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三、關于“未批先建項目”是否適用“限期補辦手續”的問題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以罰款。 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則,我們認為:對“未批先建項目”,應當適用新《環境保護法》規定的處罰措施,不再適用《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有關“限期補辦手續”的規定。 四、關于新法實施前已經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的法律適用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在2015年1月1日前已經擅自開工建設,并于2015年1月1日之后仍然進行建設的,立案查處的環保部門應當根據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應當根據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以拘留。 對已經建成投產或者使用的前述類型的違法建設項目,立案查處的環保部門應當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意見》(法工委復〔2007〕2號)確定的法律適用原則,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罰。即,對違反環評制度的行為,依據新《環境保護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法》作出相應處罰;同時,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行為,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現行法律法規作出相應處罰。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或有相關意見建議,請及時向我部反映。 特此函復。
生態環境常用法律法規匯編:2020年版 作者簡介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CEPF)成立于1993年4月,是中國第一個專門從事環境保護事業的基金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2005年獲得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專門資商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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