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實務與案例指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2653
- 條形碼:9787521612653 ; 978-7-5216-1265-3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實務與案例指引 本書特色
??實用干貨分享。34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實操案例,有針對性地解讀行政法理論和實踐問題,為有效應對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提供可選擇的救濟途徑和具體處理方案,對讀者處理類似糾紛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 ??內容專業詳實。全面剖析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法律實務問題,內容涵蓋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履職、行政侵權、行政給付、行政登記、行政協議、信息公開、行政賠償等行政行為,以及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受案范圍、裁判規則等常見的行政程序。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實務與案例指引 內容簡介
本書從各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的部分典型案例中選取其主要內容,從律師辦案的實務角度,分析如何選擇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并針對每個案件涉及的不同行政實體法的知識點,進行法律評析和實務指引。本書在體例編排上,按照我國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的體例,根據不同行政行為的分類進行章節排序,分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登記、行政征收、行政履職、行政侵權、行政給付、行政協議、行政補償、行政賠償、政府信息公開等,同時加入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受案范圍、裁判規則等常見的程序內容。本書每個案例的框架結構均由四部分組成,一是案件基本情況和選擇救濟途徑,二是訴訟(或復議)請求和理由以及處理結果,三是爭議問題和法律評析,四是相關法律條文和參考資料。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實務與案例指引 目錄
**章 訴訟主體 | 001
1.不服經批準的行政行為可向批準機關的上級申請行政復議 | 003
2.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具有行政訴訟原告資格 | 010
3.行政許可訴訟案可以將署名機關和批準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 017
第二章 受案范圍 | 025
4.行政案件立案審查時不能以訴的利益取代受案條件 | 027
5.反復申請行政復議后起訴屬于濫用訴權,法院可不予受理 | 034
6.公務員招錄糾紛屬于外部行政爭議,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 042
第三章 行政處罰 | 049
7.行政處罰不得違反過罰相當原則 | 051
8.行政機關沒收較大數額財產應當適用聽證程序 | 059
9.行政處罰不得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 | 067
第四章 行政強制 | 073
10.無證建筑未經合法程序認定不能視為違法建筑予以強拆 | 075
11.行政機關故意長期不處理扣留財物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 | 084
12.行政強制決定正當不等于強制行為必然合法 | 095
第五章 行政許可 | 103
13.行政許可延續的申請條件不同于重新申請條件 | 105
14.環保行政許可審查應保障公眾參與權 | 113
第六章 行政確認 | 121
15.職工見義勇為受傷或死亡應當視同工傷 | 123
16.撤銷重作案件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 130
17.宅基地登記發證后家庭成員的異議糾紛不屬于土地權屬爭議 | 137
第七章 行政征收 | 145
18.行政征收批復等內部行為外化后具有可訴性 | 147
第八章 行政履職 | 153
19.會議紀要議定事項可以轉化為政府法定職責 | 155
20.公安機關不得以存在民事糾紛為由不履行法定職責 | 163
21.行政執法不能違反禁止不當聯結原則設定附加條件 | 169
第九章 行政侵權 | 177
22.行政自由裁量權依法應受比例原則的約束 | 179
第十章 行政給付 | 187
23.對行政慣例形成的信賴利益應予以保護 | 189
24.行政給付訴訟的適用范圍及訴訟規則 | 197
第十一章 行政登記 | 205
25.人民法院對錯誤的工商登記可直接判決撤銷 | 207
26.行民交叉案件的第三人對善意取得的不動產可依法主張權利 | 213
第十二章 行政協議 | 219
27.政府不適當履行行政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 | 221
第十三章 裁判規則 | 229
28.行政訴訟的原告可以一并請求審查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 231
29.行政決定未引用具體法律條款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 241
30.實施行政行為無法定程序可遵循時應適用程序正當原則 | 249
第十四章 信息公開 | 259
31.行政機關內部處理流程不能作為信息公開延期的理由 | 261
32.高等院校招生過程信息屬于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 267
第十五章 行政賠償 | 275
33.對違法行政行為應當適用行政賠償程序進行救濟 | 277
34.違法強拆行政賠償案件中的賠償原則及賠償標準 | 284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實務與案例指引 節選
1.不服經批準的行政行為可向批準機關的 上級申請行政復議 ——毛某等人訴某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案 【基本案情和行政救濟策略】 2018年12月27日,*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高法行申11443號行政裁定書,認定某市政府不予受理毛某等人的行政復議申請違反了我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認為市政府應予受理該復議申請。故裁定駁回市政府不服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所提起的再審申請。 該案始于2016年2月,某區國土局向區政府報送了《第66批城鎮建設用地等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請示》。區政府收到該請示后,于同年3月7日作出了《關于第66批建設用地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復》,原則同意該補償方案。為此,區國土局對涉案地塊實施了該補償安置方案。行政相對人毛某等人認為該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補償標準過低,要求修改補償安置方案。毛某等人經多次要求無果,準備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代理律師介入后分析認為,本案是經區政府批復同意,由區國土局出面對外實施的行政行為。按照現行《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和常規救濟途徑,如果選擇行政復議,是將對外作出或實施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區國土局作為被申請人,向其上級行政機關市國土局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如果選擇行政訴訟,則是以對外實施機關區國土局為被告,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但這兩條救濟路徑均不理想,如向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涉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本身就是區政府批準的,向其申請復議,其結果不言而喻;如向市國土局申請復議,請求其解決補償不公問題,可能也難以奏效;如向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由區法院審理名義被告是區國土局而實際被告是區政府的案件,其處理難度可想而知。要取得相對公平合理的處理結果,應盡可能選擇對己方更為有利的救濟途徑和爭取由高一級的部門處理。因此,建議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特別規定,將作出批復的區政府列為被申請人,向其上級機關市政府申請復議,如復議結果不利,再向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如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向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直至向*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行政救濟情況及處理結果】 毛某等人以區政府為被申請人,向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區政府關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復。市政府受理后,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6)985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以下簡稱復議決定),以該批復是上級行政機關與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內部公文,未對毛某等人的權利義務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為由,認定毛某等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復議范圍,不符合受理條件,駁回毛某等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毛某等人以市政府為被告,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復議決定,責令市政府受理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復議決定。市中院一審認為:區政府作出的批復,系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程序性環節,不對外直接創設新的權利義務,市政府作出的駁回原告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正確。據此判決駁回原告毛某等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毛某等人向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行政上訴狀認為: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上訴人有權向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區政府的上級行政機關市政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駁回上訴人的行政復議申請違反法律規定;一審判決關于復議申請事項屬于內部行政行為的認定明顯不當,駁回上訴人訴訟請求更是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責令市政府受理上訴人的行政復議申請。省高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遂作出二審判決,撤銷市中院的一審判決,撤銷市政府的《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責令市政府依法受理毛某等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市政府不服,向*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撤銷省高院的二審判決。*高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市政府應當按照我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受理毛某等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市政府以該批復屬行政機關內部程序性行為不對外產生法律效力,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為由駁回毛某等人的復議申請,屬適用法律錯誤;二審判決撤銷市政府的復議決定,責令其依法受理毛某等人的復議申請并無不當。為此,*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市政府的再審申請。 【爭議問題和法律評析】 一、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對行政爭訟的處理機制不同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作為解決行政爭議的兩大法律途徑,具有相同的維護公平正義的目標,適用相同的行政實體法,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采用同樣的標準進行審查,同樣能有效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解決行政爭議,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具有不同的功能、處理范圍和處理方式。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上下級之間的內部監督機制,監督范圍比行政訴訟廣,對行政行為的審查不僅針對其合法性,還涉及合理性;在處理方式上比行政訴訟更為靈活和便捷。而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外部監督機制,監督范圍相對較窄,對行政行為的審查一般只針對合法性,除“明顯不當”外,對行政行為的合理性一般不予審查,以尊重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在處理上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處理方式相對規范但時間較長。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救濟途徑,除法定“復議前置”外,均可以“選擇救濟”,如選擇行政復議,還可在上級行政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中再作選擇。因此,了解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異同點,對于有效處理行政爭議具有重要意義。 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對于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意義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該規定不同于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的規定和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九條“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的規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是對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第四款被申請人主體資格的例外規定,是為了落實中辦、國辦《關于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的制度創新。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可以列“內部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根據*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只能將“對外署名機關”列為被告,且不能將“批準機關”列為被告或共同被告。但在行政管理實踐中,批準機關往往就是對外署名機關的上級,如果行政復議只能列對外署名機關為被申請人,而不能列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的話,那么行政復議的上下級監督機制就會“形同虛設”,行政相對人的復議阻力和難度就可想而知,行政復議的實際效果可能為零。因此,《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可以直接向批準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于行政相對人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充分用好這一規定,對行政救濟將會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但是,對不服經批準的行政行為可以越級復議的規定也不是絕對的,應當視具體的批準事項而定。目前,經上級機關批準的行政行為有兩種情況,一是下級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必須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如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征用和收回土地使用權行為;二是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應當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而下級行政機關因謹慎等原因請求上級行政機關批復的情況。對此應視不同情況作不同處理:對于前一種情況,行政相對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應當將批準機關列為被申請人;對于后一種情況,一般也可以將批準機關列為被申請人,或者將批準機關列為共同被申請人,以有利于切實解決行政爭議。 三、通過先行申請行政復議處理本案類似行政爭議是行政相對人的*佳救濟途徑 鑒于行政救濟途徑的多元化和爭議處理方式的多樣性,行政相對人和代理律師在選擇救濟途徑方面需要多方權衡,選擇*佳方案,如果走錯**步,則可能影響之后的實體處理結果。就本案而言,訴訟案件能由市中院一審,省高院二審,*終由*高院再審,取得了超脫的公平處理環境,這與行政相對人及代理律師選擇了*佳處理途徑有關。本案跳出了行政復議只能向對外署名機關的上級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常規路徑,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特別規定,向批準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這樣即使上級行政機關不受理,也可以將復議機關作為被告訴至市中院。即使市中院一審敗訴,也能跳出本地到省高院二審和到*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可喜的是,本案經省高院二審,撤銷了一審裁定,責令市政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高人民法院也裁定駁回了市政府的再審申請,并權威性地詮釋了《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重要意義。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實務與案例指引 作者簡介
朱加寧,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師事務所主任、一級律師。華東政法學院法律本科畢業,浙江大學法學碩士研究生,中國政法大學在職法學博士研究生。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法律碩士研究生實務導師,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特邀研究員。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浙江省律師協會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杭州仲裁委、廣州仲裁委仲裁員。曾獲浙江省優秀律師、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統先進工作者稱號。出版過《律師實務技能十字訣》《律師辦案的思維和方法》等多本專著,在全國性法學刊物上發表過多篇文章。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級高院辦理過不少在全國有影響力的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其中一些成功案例被中央媒體和省級媒體報道。
- >
隨園食單
- >
我與地壇
- >
回憶愛瑪儂
- >
大紅狗在馬戲團-大紅狗克里弗-助人
- >
自卑與超越
- >
朝聞道
- >
龍榆生:詞曲概論/大家小書
- >
推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