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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鬼之間:宋代巫術審判

包郵 人鬼之間:宋代巫術審判

作者:柳立言
出版社:中西書局出版時間:2020-10-01
開本: 16開 頁數: 184
本類榜單:哲學/宗教銷量榜
中 圖 價:¥62.6(7.1折) 定價  ¥88.0 登錄后可看到會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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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鬼之間:宋代巫術審判 版權信息

人鬼之間:宋代巫術審判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廣大讀者
本書稿是一部優秀的法制史研究著作,全書共分四篇,分別是社會篇、立法篇、司法篇、方法篇。作者選擇以所謂的“靈異”案件入手,嘗試從司法角度進行研究,比如對靈異案件如何進行搜證和推理以及影響審判的因素,希望透過對《清明集》和《夷堅志》的個案分析和綜合比對,既看到文學甚至志怪資料對法史學的可用性,也看到宋代如何審判靈異案件和各種影響審判的因素,從而指出“國家”(統治階級)本身的一致和不一致、“社會”本身的一致和不一致,和兩者之間的一致和不一致。

人鬼之間:宋代巫術審判 內容簡介

本書稿共分四篇,分別是社會篇、立法篇、司法篇、方法篇。作者選擇以所謂的“靈異”案件入手,嘗試從司法角度進行研究,比如對靈異案件如何進行搜證和推理以及影響審判的因素,希望透過對《清明集》和《夷堅志》的個案分析和綜合比對,既看到文學甚至志怪資料對法史學的可用性,也看到宋代如何審判靈異案件和各種影響審判的因素,從而指出“國家”(統治階級)本身的一致和不一致、“社會”本身的一致和不一致,和兩者之間的一致和不一致。

人鬼之間:宋代巫術審判 目錄

緣起


社會篇 誰在制造“巫”風——僧、道、巫、士大夫、其他?
 前言
 甲·巫、僧、道等人在施用咒語上的混同
 乙·巫、僧、道等人在信仰行為上的混同
  (一)趕鬼驅妖
  (二)對付妖術
  (三)求雨
  (四)設醮或類似超度
  (五)大眾賽神及個人事神
  (六)算命擇日看風水等
  (七)通靈解困
 丙·巫、僧、道等人在醫療行為上的混同
  (一)治祟病
  (二)治一般疾病
  (三)治疫疾
  (四)處理生產諸事
 結論
  (一)本身的因素
  (二)釀成巫風的外在因素

立法篇 宋代曾否禁巫?
 前言
 甲·誰是巫?
  (一)專稱與泛稱的巫及其混同
  (二)案例分析
 乙·何謂禁巫?
  (一)是禁“巫者”嗎?
  (二)是禁巫的“信仰”和“法術”嗎?
  (三)究竟禁什么?
 結論
 附件一

司法篇 文學、法學、審判
 前言
 甲·史料:以《夷堅志》研究人間法的優點與疑點
  (一)優點
  (二)疑點
 乙·審判
  (一)《名公書判清明集》巫術案之個案分析
  (二)《夷堅志》巫術案之個案分析
 結論
  (一)史料
  (二)審判

方法篇 研究宗教與法律可注意之事
 前言
 甲·史料
  (一)把不同種類或性質的史料一爐共冶,成了“四不像”
 (二)順著史料的脈絡解讀,不要先入為主,并留意前文與后文的邏輯關系
  (三)找出宋人自己的提問,順著他們的思路和行文脈絡去解讀,求其自在圓滿、彼此牽掛
  (四)史料的虛與實和如何用虛
 乙·研究方法
  (一)關鍵用語,尤其是研究的對象,要清楚界定
  (二)望題生問,并以常識和邏輯建構問題和推想答案
  (三)充分利用史學六問
  (四)科際整合與借用外來語、概念、理論
 結論

總論
引用書目
附錄:《從〈名公書判清明集〉看南宋審判宗教犯罪的范例》
展開全部

人鬼之間:宋代巫術審判 節選


任何宗教都相信超自然力量,包括神明、神跡、神諭、神判等,可泛稱為靈異。根據2018年的統計,全世界約有75億人,基督教、天主教和東正教
信眾約20億,他們都相信上帝存在和有能力讓耶穌死后復活。加上伊斯蘭教信眾約12億,印度教信眾約8億,佛教信眾約3.6億,其他宗教信眾約2.5億,合占世界人口的61.14%,亦即相信靈異的人多于不相信的人。捉膝之際,一位院士謂其亡母曾見過鬼;讀書班前后四位老師和二十多位同學中,一位老師的堂弟能看到鬼魂,所說祖先享受祭品之事,幾乎是南宋陳淳《鬼神》的現代版;另一位有疑似靈異的經驗。一位同學曾被鬼捉弄;三位有疑似靈異的經驗;另一位因家族遺傳,也有看到鬼怪的能力,幾成日常,所說種種,如有股無形的力量拒其進入某些宗教場所等,亦與宋代無異。記得2014年3月“史料與法史學”國際會議時,話題和心防一旦打開,學人就在會場暢談自己所見所聞的靈異事件。更有趣的是,根據聯合國近年的調查,*近300年的300位*著名的科學家,有92.4%有宗教信仰,諾貝爾得獎者更高達93.27%。有無行過神跡,仍是今日天主教用以封圣的必要條件。這是批評靈異事件“不科學”或“迷信”的人必須知道的。
在法律界,即使不相信,也不得不面對和處理,因為進入司法的靈異案件無代無之。在臺灣法醫界備受尊重的楊日松博士,據說“有許多靈異的經歷”,例如有一次坐火車時看到冤魂示意,于是重驗尸體,把原來的死因從自殺或意外溺水死亡改正為他殺。現任新北市市長侯友宜曾擔任此間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及署長,說自己“擔任刑警這么多年來,也聽過或遇過所謂的靈異事件……有些案子的偵破真的是‘冥冥中自有天意’”。二十多年前,臺灣發生轟動一時的宋七力和妙天禪師宗教詐欺案。宋七力號稱能夠分身和助人成佛,經過長達十三年的官司(1996—2008),*后被判無罪。妙天禪師號稱有法力或神通,能發佛光及超度附身的靈魂等,經過長達十五年的官司(1997—2012),*后在“宗教詐欺”一事上被判無罪。臺北地檢處檢察官林達及律師徐志明等人還撰寫《真理的受難者:一位檢察官對悟覺妙天禪師宗教事件的客觀論述》,明顯強調“客觀”,并引用此間高院的一份判決說:

宗教信仰、民間習俗,源于對鬼神之崇拜與生死之敬畏,是其所信仰之神、道或上蒼,本即有超理性之特質,無法以一般常識來判斷,更難以科學技術加以檢驗證明。古人有云,敬鬼神而遠之,又云:一命二運三風水四積德五讀書,即透露出個中之玄妙。是以,蓮座、生基、佛幣、靈魂附身錄影帶、宇宙生命之光等書刊,是否能為人帶來好運,實為信者恒信,不信者嗤之以鼻。因此,單純以購買蓮座等物,即能消災解厄、得福報庇佑,屬宗教或民間信仰問題,不能責令被告以科學方式驗證之,亦不能即謂為施用詐術。

對“蓮座、生基、佛幣、靈魂附身錄影帶、宇宙生命之光等書刊”種種奇行異事,檢調和法官都沒有嗤之以鼻,而是展開查證,尋找有無詐欺的證據,*后以“宗教信仰、民間習俗”為解。這些現代法律人的遭遇、識見和判決,與宋代真的大有差異嗎?
唐宋兩代的立法者都相信超自然力量可以為善和為惡,先后在《唐律疏議》和《宋刑統》中樹立“造畜蠱毒、厭魅咒詛”和“造妖書妖言”等法條,用來定罪量刑,懲罰利用超自然力量來傷人害物和破壞社會秩序的人,構成了中國法律史和社會史的重要章節。有人問朱熹:“世之見鬼神者甚多,不審有無如何?”作為一位書判清明的法官和理學家,朱熹回答:“世間人見者極多,豈可謂無,但非正理耳。……昔有人在淮上夜行,見無數形象,似人非人,旁午克斥,出沒于兩水之間久之,累累不絕。……詢之,此地乃昔人戰場也。彼皆死于非命,銜冤抱恨,固宜未散。”《宋史》記載了一個真實的一人殺三人案:“獄具,〔兇手〕謂:禱于叢祠,以殺一人,刃忽三躍,乃殺三人,是神實教我也。”面對這種帶有靈異性質的兇殺案,法官應如何求證和判決?以蠱毒案件來說,司法人員要根據當代認定的方法進行搜證,包括人證、事證、物證和口供等,例如去證明受害人的確中了蠱毒而非生病,和下蠱的人是巫師甲而非術士乙等,然后才能定罪量刑。所以,即使我們認為審判靈異事件是無中生有,把無的當作有的來辦,仍應探討審判是如何進行,不應讓這部分的歷史留白,一如我們不會忽視歐洲剿巫的歷史。這不是冥判而是人間法的一部分,不但不能忽略,而且可增加我們對當代司法更為全面的認識。
靈異案件不少,涉案者包括僧尼、道士、巫覡、術士等,筆者只挑巫案入手,理由有三。一、兼具現實性與學術性,前者如2014年3月馬來西亞航班飛機神秘失蹤,大馬政府聘請巫師在吉隆坡國際機場公開作法尋找,后者如2016年11月2日至4日,“中研院”民族所舉辦“當代巫文化的多元面貌”學術研討會,均反映巫術之歷久不衰。二、填補法律宗教史在人間法之空白。筆者曾用半部專書討論僧人犯罪,而巫案至今乏人問津,尤其嚴重缺乏從司法角度切入的研究,這也是本書*著力之處。三、澄清傳訛已達四十多年的所謂宋代“禁巫”說,還原其真面目,進一步了解巫的作為及與官方和民間的互動。
探討禁巫,或嚴厲打擊和取締巫覡,必須面對幾個問題:
一、被禁的對象是誰(whom)?乍看當然是巫,那宋代對巫的界定為何?是否一如僧道,有較為客觀的認定方法,如僧籍和道籍?假如有巫籍,入籍者是基于身份、信仰、專業知識,還是職業行為?假如穿著僧袍或道服的人被指控為巫,官員用什么方法認定他們是僧、道還是巫?三者又在何種情況下,會被分別稱為“僧巫”、“妖道”,和巫之“法師/山人/圣娘/仙夫人/巫醫”?簡單說,誰在制造“巫”風?只有狹義的巫嗎?僧、道和術士等人是否廣泛地參與巫的各種活動,而巫是否也廣泛地參與僧和道的各種活動?我們是否看到諸教的混同?僧、道、巫和術士等人的工作是否有許多重疊,有些是否是宋代人民的日常需要?聘請他們作法的人是否也是同一批人?上自高門貴胄,下至販夫走卒,前者因其財富與權勢,是否更有能力助長巫風?如是,無論是禁巫或巫風,將從何禁起?這是本書**章“社會篇”嘗試回答的問題,借著鋪陳巫祝多彩多姿的社會功能和階級互動,思考那些跟庶民一起聘請巫祝甚至學習巫咒的士大夫,會不會為了少數為惡的巫,而去取締多數為善且有時難以取代的巫?同樣的思考,亦可用于解答學人對宋代取締淫祠和淫祀的爭議。
二、要求禁巫的是誰(who)?是朝廷(中央政府)還是個別官員?前者可稱“國家”,后者則只能代表官員個人的好惡,人去政息的情況更為嚴重。與此相關,禁令是全國性的還是地方性的(where)?是由始至終還是只有一段時間(when)?假如宋代朝廷首行禁巫,就必有新的政策或法規,樹立新的取締準則,要求官員依法執行,防止怠職或擅斷。探討時必須留意四點:**,禁令是新是舊?學人所引用的,假如大都是沿襲《唐律疏議》和五代的舊法,那是否可以推論,唐和五代早就禁巫?第二,即使是舊法,宋代有無修正?例如巫的一個特色是假托神語,而宋人不但沒有加重“師巫假托神語欺愚惑眾”之刑罰,反而大大減輕,我們便要思考,有利用減刑來禁巫這種邏輯嗎?第三,在舊法之外,有無新法?例如要求巫醫(witch doctor)在依靠神力之外,必須使用醫方和醫藥,這是否表示,學人普遍接受的“抑巫揚醫”論點,其實應理解為政府以公權力平衡神力與醫藥在治病中的比例,而非一味禁止巫覡行醫?只要上網一查,便知21世紀西方的治病方法,也還常常是兼用信仰與醫藥,若謂宋代曾經立法,排除信仰和單靠醫藥,是否太過超越時空?第四,應同時指出足以挑戰禁巫說的政令,且要分別中央和地方。中央的政令實屬“國家”層次,我們可用中央的不禁巫否定地方官員的禁巫,將后者視為官員的個人好惡,但不能用地方否定中央,不能因地方不禁巫便認為朝廷也不禁巫,只能將前者視為個別官員不遵守朝廷法令。在中央,即使在徽宗抑佛崇道之時,禮官還援引《禮記》“前巫而后史”之說,讓巫覡代替太卜令,執掌崇德辟惡車,這是禁巫還是讓巫覡公開參加朝廷的典禮?在地方,既有厭巫的,但是否也有依法維持其法律權利且白紙黑字見諸公告的?這是“立法篇”嘗試回答的問題,借著對新舊法令的詳細解讀,一面反駁流行了四十多年的禁巫舊說,一面指出宋代有何創新或進步,可被視為中國近世之開始。
三、究竟禁些什么(what/which)、為何要禁這些(why),和如何去禁(how),亦即如何執法?所謂禁巫,是對事不對人,對象不是“行為人”而是“行為”,例如任何人做了“造畜蠱毒”這種行為,都要受到取締,因為這是害人的黑巫術,且有明文禁止。如行為人是僧人和道士,便可能被上“巫僧”和“妖道”的帽子。“巫”有時不是名詞而是形容詞,指某種行為像巫或像妖。跟三武滅佛不同,宋代司法者的難處,正是不能憑著嫌犯的身份或職業是巫便可進行取締,而是要找到他們違法的證據,但作案的手法既涉靈異,有時實在難以取得確證。洪邁《夷堅志》收錄一則真人真事,是官員甲君深信受害人死于蠱毒,是乙君所為,但苦無直接證據,在忍無可忍之下,入獄手刃乙君。朝廷派丙君調查,終于形成心證,認定是蠱毒殺人,只將甲君免職了事。甲君之求證何以失敗?丙君何以成功?《夷堅志》還收錄一些沒有進入司法程序的巫術案,可補官文書如案例匯編《名公書判清明集》之不足:究竟平民百姓(被統治階級)如何自己動手懲巫?“國家”(統治階級)與“社會”(被統治階級)在哪些事情上一致和不一致?國家又如何處理不一致?是順應民意還是移風易俗?然而,《夷堅志》被學人認定為志怪小說,所收故事是否可信?即使大致可信,究竟何處可用,何處不必用?我們探究的方法有二。**個方法是針對《夷堅志》本身,考察洪邁選錄故事的標準能否在一定程度內保證故事的大致可信。作為資深的史官、地方官兼法官,洪邁自詡收錄的故事“皆表表有據依”,所指為何?他的查證方法與近世的比較法和史學六問(5w1h:時when、地where、人who/whom、事情what/which、經過
how、原因/有無why/whether)有無相通之處?此外,判斷各項證據是否直接和強力的方法,既基于邏輯推理,也根據經驗法則,那洪邁對巫的態度是否客觀不帶成見?他對巫的經驗,包括對巫術的認識(例如本人和族弟都曾學巫咒),是否有助于判斷?第二個方法是比對《清明集》與《夷堅志》,先將《清明集》巫案的內容盡數分門別類,不盡不止(我戲稱之為“五鬼搬運”),共得事由、時間、地點、原告、被告、審理者、罪名與證據、證人和判決等項目,然后套用在《夷堅志》,觀察后者能否滿足宋代(不是今天)法案的條件。滿足的條件愈多,便愈有作為實案分析的價值。*后,我們對兩書提出相同的問題,包括:1. 有無禁巫?兼及巫與其他宗教人物的混同情況。2. 靈異案件如何搜證和推理?3. 影響審判的因素為何?第三點可粗分三類。3.1 個人因素,如司法者的法律素養、經驗和操守都是,但我們只聚焦于宗教信仰。3.2 法律制度或原則的因素,如宋代的刑事審判接近罪刑法定,靈異案件是否如此?3.3 環境或所謂法律文化的集合因素,如法、理、情、禮、俗、身份、階級、性別、利益和國家政策等因素,在審判上之優先次序為何?4. 靈異案件以同事同判還是同事異判居多?法律在靈異案件中有無發揮可預期性、普遍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等功能,還是因人而異?5. 判決能否服人,達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6. 傳統法律的一個重要功能是教化,有沒有體現在靈異案件中?這是“司法篇”嘗試回答的問題,希望通過對《清明集》和《夷堅志》的個案分析和綜合比對,既看到文學甚至志怪資料對法史學的可用性,也看到宋代如何審判靈異案件和各種影響審判的因素,從而指出“國家”(統治階級)本身的一致和不一致、“社會”本身的一致和不一致,以及兩者之間的一致和不一致。同樣的問題,亦可用來質疑學人對宋代取締淫祠和淫祀的論點。
四、何處出錯了(WWW)?史學有三論:論據(證據)+推論=論點。禁巫論不能成立,原因很多,例如對關鍵用語界定不清,在“巫”乃把行為誤作行為人,在“國家”則把官員的個人行為視同政府政策;對禁令的歷史不明,把舊的當作新的,以為宋代才有;對史料的性質不大講究,不曾分別優先次序,例如利用《本紀》極度濃縮的記事時過于大膽,沒有參用《宋會要輯稿》較為完整的版本;對證據的解讀欠妥,跳脫上下文脈絡,邏輯不通,張冠李戴,或是把微枝末節當作主要內容,橫加發揮,實質指鹿為馬;推理流于飛躍,把局部當作全部。如此種種,亦時常發生在其他民間信仰的研究中。更有甚者,若把今日的一些議題,如某神明的原型是甲不是乙,“推銷”給宋代庶民,恐會乏人問津,因為那根本不是他們的關懷。佛祖是不是印度人、唐三藏帶回來的佛學是不是混雜了印度教義,對他們沒有多大意義。這些題目,也許有“歷史研究”之意義,讓老師教導學生如何上窮碧落下黃泉,并承受兩處茫茫皆不見的失落,但它們并無多少“歷史”之意義,一如“宋代為何沒有民主”之議題,于宋人毫不相干。如何避免這些誤區?這是“方法篇”試圖回答的問題,其實多是個人的研究經驗談,例如閱讀史料時要先分段分行和標出關鍵字;解讀時要先求其自在圓滿和彼此牽掛;分析時要多用史學六問、數饅頭法、五鬼搬運,以及虛實之中如何用虛;*后并略論科際整合等。部分是同學的作業,如對陳淳《鬼神》篇的分析,其發現應不遜于知名學人。
多位同學參與討論及撰寫,如歷史系毛元亨、李如鈞、林思吟、洪麗珠、倪紹恩、陳品伶,中文系吳蕎安,社會及歷史系張庭瑀等,均在注中注明。

人鬼之間:宋代巫術審判 作者簡介

柳立言,著名學者,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哲學博士。專長于宋代史、法制史、社會史的研究,在學術界有一定的影響力,著有《宋代的家庭和法律》。發表論文多篇,如《族譜與社會科學研究》、《宋代女兒的法律權利和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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