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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名著譯叢法學論文集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185592
- 條形碼:9787100185592 ; 978-7-100-18559-2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自然法名著譯叢法學論文集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大專院校法學專業師生《法學論文集》一書的英文版于1920年出版,由英國著名政治思想家哈羅德??拉斯基親自編選,完稿后交給已近杖朝之年的霍姆斯審定,旨在全面反映霍姆斯發表《普通法》之后40年內的思想動向。其中的《法律之道》堪稱美國法律史上引證率*高、漢譯本*多的文章之一。書中*后還以附錄形式收入多位法學大師對霍姆斯的評論文章,為讀者進一步了解、研究和解讀霍姆斯的法學思想提供了非常好的參考內容。
自然法名著譯叢法學論文集 內容簡介
本書是美國法學界靈魂人物霍姆斯生前審閱出版的專享論文集,由有名政治思想家拉斯基親自編選,所收文章發表時間的跨度超過三十年,展現出霍姆斯中晚年的思想精華。其中《法律之道》堪稱美國法律目前引證率很高、漢譯版本很多的文章之一。此外,譯者在附錄中不僅譯出了霍姆斯很早提出“法律預測論”的相關書評及其單專享表的《<普通法>2講》而且還收錄了格雷、布蘭代斯、杜威、龐德、盧埃林、康特洛維茨等人的相關論文,以便讀者充分領略霍姆斯那一代學者開啟的思想轉向,以及這種思想轉向在后輩學人中衍生出的各種變化。
自然法名著譯叢法學論文集 目錄
序言
早期英格蘭衡平法(1885年)
我們的情人,法律(1885年)
法律職業(1886年)
法學博士學位授予儀式上的演講(1886年)
法學院的功用(1886年)
代理關系(1891年)
特免、惡意和意圖(1894年)
史識與科學(1895年)
遺囑執行人(1895年)
以律師為業(1896年)
在布朗大學畢業典禮上的演說(1897年)
法律之道(1897年)
法律解釋的理論(1899年)
科學中的法律與法律中的科學(1899年)
在波士頓律師協會宴會上的演說(1900年)
孟德斯鳩(1900年)
約翰·馬歇爾(1901年)
在西北大學法學院的致辭(1902年)
經濟原理(1906年)
悼梅特蘭(1907年)
霍爾茲沃思筆下的英格蘭法(1909年)
《歐陸法律史概覽》導言(1912年)
法律與聯邦*高法院(1913年)
理想與懷疑(1915年)
評《布萊克頓論英格蘭的法律與習慣》(1915年)
自然法(1918年)
附錄一 評波洛克的《法律與命令》
附錄二 《普通法》第12講
附錄三 法理學中的若干定義和問題
附錄四 活法
附錄五 我的法哲學
附錄六 法社會學與社會學法學
附錄七 何謂普通法
附錄八 我的法哲學
附錄九 對美國法律現實主義的理性主義批判
譯后記
自然法名著譯叢法學論文集 節選
《法學論文集/法哲學名著譯叢》: 在追求這些觀點的過程中,但凡可行之處,判例集都在越來越多地取代教科書,而許多人當年首次接觸那些判例集的時候,皆報以不無鄙夷之曬笑和懷古傷今之憂情,而反觀十五年后的當下,那些判例集有望掀起美英兩國的教學革命。 有些話我希望自己幾乎用不著說出口,但我不得不暫且在此一吐為快。如上所言,我執著于當前的教學方法,但我依然抱持感恩之心追憶早年的授業恩師們(唉!現在也只有追憶了)。在我求學之時,哈佛法學院的院長是帕克(Parker)教授,新罕布什爾州的前任首席大法官(ex-Chief Justice),在我看來他應當躋身美國*偉大法官之列,且其擔任院長時展現出身為法官期間賴以成名的相同素養。他的同事包括帕森斯和沃什伯恩,前者堪稱天才,擁有據我所知足令他人黯然失色的語言表現力天賦,后者則讓大家領略到什么叫作“講堂上的熱忱”,這個提法是我在前面從范格羅(Vangerow)那里借用來的。比之柯克(Coke)的學問和費恩(Fearne)的邏輯,沃什伯恩那令人如沐春風的激情帶給我更多觸動。 我們言歸正傳,再來談談關于這些判例集之用途的理論。長久以來令我感到詫異的是,法典化事業*才華橫溢的鼓動者詹姆斯·斯蒂芬爵士(Sir James Stephen),與當前教學模式的首創者蘭代爾先生,從相同的前提出發,得出似乎相反的結論。斯蒂芬爵士大致會說,法律原則數量有限,因此應將其法典化;蘭代爾先生則說,法律原則數量有限,因此,可以借助于發展和確立那些法律原則的判例來傳授法律原則。嗯,如果真能找到勝任之人從事法典編纂的任務,那么我認為斯蒂芬爵士的論點頗有說服力;而且我現在無論如何絕不打算說他就是錯的。然而根據我的親身經歷,我確信蘭代爾先生是正確的。如果你們的目標既不是為公眾創制一束芬芳的法律,也不是通過立法手段修剪和嫁接法律,而是讓法律在能夠開枝散葉的地方扎根,即扎根于那些從今往后致力于宣揚法律之人的心田,那么蘭代爾先生的方式就具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性。何以如此呢?請單純根據人之天性作出判斷。相比于一般原則,具體事例留給人的記憶不是更加鮮明嗎?把原則視為五六個實例的隱含大前提,據此標示出該原則的范圍和界限,這種做法相比于念叨抽象的語詞,不是更能精準而嫻熟地理解該原則嗎?無論原則是否得到明確表述,研究該原則的初始狀況和成長進程,相比于就這么盯著白紙黑字擺在面前的僵死條文,不是更能洞悉該原則嗎? 我前面提到我的親身經歷。在我有幸執教于哈佛法學院的短暫日子里,我承擔的任務之一就是為新生講授侵權法。懷著些許忐忑,我帶領一個班的初學者一頭扎進埃姆斯先生的判例匯編,并開始按照蘭代爾先生的方法共同研討判例。教學效果之好,超乎我的期望值。一兩周之后,總算熬過*初令人頭暈目眩的新奇事物,我發現我班上學生在分析相關問題時,觀點相當切中要害,這是他們絕不可能從教科書上學到的素質,且其精準程度常常超越教科書中的分析。至少我本人從師生間的日常思想碰撞中受益匪淺。 我的法官生涯,確證了我在任教時期形成的信念。當然,在案件的審理或論辯方面,姜還是老的辣,年輕人畢竟閱歷尚淺。在座諸位同樣很可能贊成我的如下看法:從別人那里接受再多教誨也不及自我教育來得重要,亦步亦趨者前途堪憂。但我確實認為,相比于前人可能擁有的條件,當代青年無論就訓練的完備性而言,抑或就知識的系統性而言,在開始投身實務時都具備更好的底子。雖說沒有哪所法學院膽敢吹噓,自家已將天下可畏之后生一網打盡,但坎布里奇當然可以說在我們律師界家大業大;而且我確實認為,這里的教學方式已結出累累碩果。 ……
自然法名著譯叢法學論文集 作者簡介
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841-1935),美國負盛名的法學家之一,實用主義哲學共同創始人,曾擔任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長達三十年,世稱“偉大的異議者”。他所提出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這項經典命題,成為杜威、龐德、卡多佐、盧埃林、弗蘭克、波斯納、吳經熊等人法律思想的重要靈感來源! ∫h,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暨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副教授,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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