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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83050
- 條形碼:9787300283050 ; 978-7-300-28305-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物權法 內容簡介
《物權法(第七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司法部全國法學教材與法學優秀科研成果獎;普通高等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進行全面修訂。 楊立新教授獨著的《物權法》(第七版)在國內物權法教科書中可謂是首屈一指的。作者全程參與了我國物權法的制定過程,也是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重要成員及分編牽頭人! ∪珪景凑瘴餀喾ǖ慕Y構設計,對物權法的內容做了全景式的闡述,為讀者提供了全面、系統的物權法理論和知識! ∽髡邔τ谠摃,并非教條式,而是有生動的案例、帶著探討的精神在編寫。全書結構明晰、語言簡化、案例典型、分析透徹并且深入淺出。為了能夠盡量貼近實踐,《物權法(第七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司法部全國法學教材與法學優秀科研成果獎;普通高等教育》在每章前設置了引讀案例,在章后圍繞案例設計了“思考題”,并增加了“司考題”和“考研題”,使三類題目各有側重,同時也給司法考試和考研的同學提供參考,讓教材更加貼近教學實際。
物權法 目錄
**章 物權法概述 1
**節 物權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1
第二節 物權法的性質和特征 5
第三節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7
第二章 物權概述 20
**節 物權的概念與特征 20
第二節 物權法律關系 23
第三節 物權的效力 26
第四節 物權的分類 27
第五節 物權的保護 29
第三章 物權變動 34
**節 物權變動模式和物權變動區分原則 34
第二節 不動產登記 39
第三節 動產交付 48
第四章 所有權 54
**節 所有權概述 54
第二節 所有權的取得、行使和消滅 59
第三節 所有權的主要形式 68
第五章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76
**節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概述 76
第二節 專有權 81
第三節 共有權 84
第四節 管理權 88
第六章 相鄰關系 96
**節 相鄰關系概述 96
第二節 相鄰關系的基本種類 98
第三節 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 102
第七章 共有權 105
**節 共有權概述 105
第二節 按份共有 110
第三節 共同共有 118
第四節 準共有 123
第八章 用益物權及特許物權 128
**節 用益物權概述 128
第二節 特許物權概述 133
第三節 特許物權的種類及其內容 136
第九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143
**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概述 143
第二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 146
第三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效力 148
第四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滅 152
第五節 土地經營權 154
第六節 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保護 156
第十章 地上權 159
**節 地上權概述 159
第二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 161
第三節 分層地上權 171
第四節 宅基地使用權 174
第十一章 居住權與地役權 178
**節 居住權 178
第二節 地役權 183
第十二章 擔保物權概述 194
**節 擔保物權的一般問題 194
第二節 擔保物權的一般規則 199
第十三章 抵押權 204
**節 抵押權與抵押財產 204
第二節 抵押權的取得和登記 208
第三節 抵押權的效力 209
第四節 特殊抵押 217
第五節 抵押權的實現 225
第十四章 質權 230
**節 質權概述 230
第二節 動產質權 232
第三節 權利質權 239
第十五章 留置權 249
**節 留置權概述 249
第二節 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252
第三節 留置權的效力 255
第四節 留置權的消滅原因 263
第十六章 非典型擔保物權 268
**節 優先權 268
第二節 所有權保留 274
第三節 讓與擔保 278
第四節 后讓與擔保 284
第十七章 占有 290
**節 占有概述 290
第二節 占有的成立和分類 294
第三節 占有的取得、變更和消滅 299
第四節 占有的效力和保護 301
第五節 準占有 306
參考書目 309
物權法 節選
**章 物權法概述 重點知識1.物權法的調整對象 2.物的歸屬和利用 3.物權法定原則 4.公示公信原則 5.一物一權原則 引讀案例喬某家的一只母羊領著三只小羊跑進薛某的地里。薛某以喬某的羊損壞了自己的莊稼為 由,將該母羊牽回自己家中扣留。發生爭執后,經村干部調解,薛某愿意將該羊送回,但主張須喬某先賠償其損失。喬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薛某返還財產。 **節 物權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一、物權法的概念 (一)物權法概念的起源和發展 物權法,是大陸法系特有的概念,是大陸法系民法典的主要內容之一,在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第二編,也即物權編。 有些學者認為,物權法的概念來源于羅馬法,在羅馬法中就已經存在物權法和債權法分離 的現象,這就是羅馬法關于對物法和對人法的區別。 ① 事實上,在羅馬法中,物權法的概念和債權法的概念并沒有出現,即使是查士丁尼在制定《法學階梯》之時,也還是將物與用益物權、所有權、地役權等混淆在一起的,沒有嚴格的物權及物權法的概念。法國在制定民法典時,也還沒有使用物權法的概念,沒有嚴格區分物與物權的概念,沒有在此基礎上建立完整的物權法 ① ,而是使用財產法的概念。 在德國,法學家極為注意物與財產的區別,注意物權與債權的區別,18世紀制定的《巴伐利亞民法典》和《普魯士普通法》,就體現了這樣的區別。19世紀末制定《德國民法典》 時,立法者采取了一個極為重要的立法方法,就是將物作為權利客體規定在總則當中,另外專 門建立了物權法的體系,并將其作為一個獨立的民法組成部分,與債權法、繼承法相并列,稱為三大財產法。正是從《德國民法典》開始,物權法才真正成為一個具有自身獨立體系、內容完整的法律,并成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一般認為,物權法在學說上是由潘德克頓法學所創,在立法上則是1896年《德國民法典》專設的物權編首創的。 ② 大陸法系制定物權法,采用兩種不同的模式。 1.德國式的形式物權法模式 德國式的物權法模式來源于羅馬法的《學說匯纂》,并為德國學者所完善。其特點是民法典規定總則,其下分為物權編、債編、親屬編和繼承編,區分債權與物權,以及財產法與身份 法。因此,物權法成為民法中一項體系完整、相對獨立的法律制度。因而,德國式的物權法是明確使用物權概念、規范各類物權的法律。 2.法國式的實質物權法模式 法國式的物權法模式也稱為羅馬式,來源于羅馬法的《法學階梯》!斗▽W階梯》將民法分為人法、物法和訴訟法!斗▏穹ǖ洹防^承了這一形式,將民法典分為人法、財產法和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刪除了訴訟法的內容。羅馬式的民法典不設總則,債權和物權的區分也不夠嚴格,因此,物權法并沒有成為民法典的獨立組成部分,但是在學說上采用物權和物權法的概念,也有較為嚴格的物權法理論體系。所以,法國式的物權法模式可稱為實質物權法模式。 與大陸法系不同,英美法系沒有物權法的概念,與之相對應的是財產法的概念。盡管英美法系的財產法基本上包含了大陸法系物權法的基本內容,但同時也將租賃、贈與等債權法的內 容包含在其中,使財產法的概念和體系較為龐雜。在我國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有的學者提出 不應當制定《物權法》而應當制定《財產法》的觀點,實際上是沒有注意到大陸法系物權法和英美法系財產法的區別。如果制定民法典,就不能拋棄物權法的概念而采用財產法的概念,不能在民法典中出現一個英美法系傳統的財產法制度。這是因為,物權法是大陸法系民法的概念。任何國家,只要采大陸法系的立法體例制定民法典,就必須采用物權法的概念,并且將物權法作為民法典的基本范疇。 (二)物權法概念的比較 我國改革開放之后,*早在物權法專題研究中提出物權法概念的是錢明星教授。他在《物權法原理》這部著作中,認為“物權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調整人(自然人、法人、 特殊情況下可以是國家)對于物的支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③ ,對物權法作出了*初的界定。 王利明教授將物權法分為廣義的物權法和狹義的物權法。他認為,廣義的物權法是指所有以調整人對物的支配關系為內容的法律規范,所以廣義的物權法通常也稱為實質意義上的物權法。狹義的物權法,是指民法典中關于物權的規定,因此也稱為形式意義上的物權法。 ① 梁慧星教授對物權法所下的定義,也是區分廣義的物權法和狹義的物權法,認為廣義的物 權法,指財產歸屬法,即關于人對財產支配關系的全部法律規范。但民法上的財產概念所涵蓋的范圍甚廣,除有體物(動產、不動產)外,還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等無體財產,以及租賃權等債權。物權法并不將上述內容全部納入,僅以有體物(動產、不動產)的歸屬秩序為其規范范圍,有時也及于某些特定權利的歸屬,如權利質權。此即狹義的物權法。通常所說的物權法,指狹義的物權法。 ②(三)物權法的基本概念 學說上對物權法進行界定,一般都分為廣義的物權法和狹義的物權法。這種劃分有助于掌 握民法典關于物權的規定和特別法以及相關法律中關于物權關系的規定的關系,便于更準確地理解和適用物權法。 狹義的物權法,是指民法典關于物權的規定,在現實中,通常表現為民法典的物權編,以及沒有明確稱為物權編的有關物權關系的專門規定。前者如《德國民法典》,后者如《法國民法典》。如果一個國家專門制定《物權法》,這個《物權法》是狹義的物權法。 廣義的物權法,是指調整物權關系即人對物的支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僅包括狹義 的物權法即民法典的物權編或者《物權法》,還包括其他有關物權的單行法以及其他法律中關于物權的規定。 二、物權法的調整對象 物權法的調整對象,是研究物權法的基礎問題。解決了這個問題,才能夠對物權法的概念作出準確的理解,同時,也才能夠將物權法與民法的其他部門法予以區分,正確適用物權法和 其他民法部門法。 在當前,關于物權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有以下幾種不同學說。 一是“支配關系說”。該說認為物權法的調整對象是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財產而發生的財產支配關系。 ③ 凡是以人對物的支配關系為內容之法規范,均可稱為物權法。 ④二是“占有關系說”。該說認為物權法的調整對象是物的占有關系,物的占有關系是物質資料在特定的民事主體的掌握、控制、支配下而發生的財產關系。這種占有關系包括歸屬和利用。 ⑤三是“占有和歸屬關系說”。該說認為物權法是調整因對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調整對象就是物質財富的占有和歸屬關系。 ①四是“占有、利用、歸屬關系說”。該說認為物權法的調整對象是物的歸屬關系及主體因對物的占有、利用而發生的財產關系和歸屬關系。 ②五是“靜態財產關系說”。該說認為財產關系可分為動態財產關系和靜態財產關系,物權法規定和調整財產關系的靜態,物權法的重心在于保護所有權不受侵犯,旨在維護財產的“靜 的安全” ③ 。研究物權法即民法典物權編的調整對象,主要目的是解決對物權法所調整的基本法律關系 的認識問題。在這個問題上,歷史上有三種不同的學說:一是“對物關系說”。這種學說*早 為中世紀的注釋法學派所創造,后來為德國民法學家鄧伯格所倡導和完善。這種觀點認為,債 權關系乃人與人的關系,物權關系乃人與物的關系,因而物權的定義就是人們直接就物享受其 利益的財產權。物權的本質就是人與物的關系。二是“對人關系說”。歷史法學派的首倡者薩 維尼及其嫡傳弟子、潘德克頓學派代表人物溫德夏德則反其道而行之,鮮明地提出“對人關系說”的主張,認為一切法律關系均為人與人的關系,故物權的本質仍然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三是“折中說”。這種觀點折中了以上兩種學說的對立,認為物權所調整的對象,包括對人、對物兩個方面,其支配一物的方法和范圍,不僅包含事實問題,也包含法定的法律關系。但僅有對物的關系,尚難確保權利的安全,故還必須使人對物負擔一種不作為的消極義務,兩者相輔相成,即可確保物權之效用。 ④物權法所調整的物權關系,并不是人與物的關系,而是人對物所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對物的支配關系,并不是單純的人對物的支配,而是人基于對物的支配所形成的人與人 之間的關系!皩θ岁P系說”體現了物權的本質,人對物的支配關系體現的是就一個特定的物 所形成的人對這個物的權利義務關系。 基于這樣的認識基礎,筆者認為,物權法的調整對象是人對物的支配關系,這種支配關系具體表現為人對物的歸屬和利用關系。民法典第205條關于“本編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的規定,準確地界定了物權法的調整對象,是一個經典的規定。 首先,物權法所調整的對象,就是物權法律關系。從表面上看,這個物權法律關系好像是指人與物的關系,但是在實質上并不是指人與物的關系,而是人基于對物的支配所產生的人與 人之間的關系。人對物的支配關系,并不是單純的人對物的支配,而是人基于對物的支配所形 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其次,物權法律關系的內容,是人對物的支配關系,這種支配關系具體表現為人對物的歸屬和利用關系。對物的歸屬關系,就是確定特定的物究竟歸誰所有,誰享有絕對的支配權。對 物的利用關系,就是對一個具體的物,究竟誰有權對其進行利用,既包括所有權人對自己所有的物的利用,也包括他人對所有權人所有的物的合法利用。例如,對國家所有的土地,開發商可以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建設,這是對國家所有的土地的利用關系。
物權法 作者簡介
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專家委員會立法專家,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曾任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員,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煙臺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兼任東亞侵權法學會理事長、 世界侵權法學會主席。主要研究領域為民法總則、物權法、人格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參加了《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工作,是全程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七編立法工作的主要立法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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