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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系的法學思考(第二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889042
- 條形碼:9787510889042 ; 978-7-5108-8904-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兩岸關系的法學思考(第二輯)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作者近四年來合作撰寫或各自撰寫的35篇學術論文和報告、近20篇涉臺時評和采訪。全書分為四個專題, 即構建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研究、構建兩岸交往的法律機制研究、兩岸關系政治基礎研究和涉臺時評采訪, 分別從不同角度形成對因循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一個中國原則的法理基礎, 推動構建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制度框架, 促進國家完全統一的理論思考。
兩岸關系的法學思考(第二輯) 目錄
編寫說明
專題一構建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研究
論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的問題意識與完善方向
“一國兩制”法理內涵新釋
“民主獨立”的臺灣故事與香港前路
“臺獨”的推進策略和七種形式
“法理臺獨”概念體系論
“法理臺獨”實踐樣態論
論“釋憲臺獨”的政治意涵、表現形式與應對策略
臺灣地區發動新一輪“憲政改革”的理論預判
論《反分裂國家法》第九條的規范構造
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臺灣問題時需考慮的
九個法律問題
專題二構建兩岸交往機制的法律問題研究
論“法治型”兩岸關系的構建
關于兩岸交往法治經驗的幾點思考
關于運用法治思維促進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思考
關于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法治經驗的幾點思考
論維護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法理內涵與構建方向
海峽兩岸公權力機關交往的回顧、檢視與展望
臺生政治偏好和投票傾向調研報告
——以中部某地區高校臺生群體為樣本
“兩岸間”:一種特殊交往形態下的兩岸共同決策模式
平等原則檢視下的大陸居民在臺灣地區的權利保障問題
——以臺灣地區“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例
論兩岸協議的接受
論兩岸協議在大陸地區的適用
——以立法適用為主要研究對象
論兩岸協議的法理定位
論臺灣立法機構審議監督兩岸協議機制的發展及其影響
——以“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為對象
論兩岸協議解釋機制的建構與完善
《海峽兩岸關系和平發展促進法》專家建議稿
《海峽兩岸交往綜合性框架協議》(建議稿)
專題三兩岸關系政治基礎研究
論“憲制—治理”框架下的兩岸政治關系合情合理安排
鞏固一個中國原則的法治思維析論
——兼論“憲制—治理”框架的構造與運用
“九二共識”核心意涵的法理型構
——再論兩岸法律的“一中性”
一個中國話語體系的邏輯構成與理論挑戰
“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意識論
論兩岸關系中“中華民國憲法”問題的緣起、演變與現狀
從“法統”論述看“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的歷史癥結
“九二共識”與臺灣的法律定位
——論新形勢下重新界定“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的
必要性與可行性
“治權”概念史研究
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法理路徑:從臺灣現行規定的角度
專題四涉臺時評、采訪
反分裂法十年匡正兩岸關系
新時代推進祖國統一的行動綱領
老將宋楚瑜應知道的“大局”和“大勢”
抵制陸資就是抵制臺灣經濟的未來
共祭抗戰有助兩岸建構歷史互信
“一國兩制”需要政治家式的擔當
繁簡兩相宜兩岸文化交流不設限
“放棄南海”等于讓兩岸重回“外交鏖戰”
模糊的“維持現狀論”挑戰兩岸關系底線
“習朱會”開啟兩岸關系“心常態”
澳門譜寫“一國兩制”精彩華章
朱立倫“憲政僵局”論劍指何方?
新澳門模式助力兩岸關系和平發展
民進黨擱置了繼續前行的政治大智慧
“司法輪替”隱藏“法理臺獨”隱憂
蔡英文言論是“民意臺獨”的啟動宣言
蔡英文執政初體驗與兩岸民意危機之破局
轉型未必正義:臺灣政治社會將走向何方?
“法理臺獨”與“法理港獨”的“同”與“異”
賴清德“臺獨”宣示的意涵及惡果
后記
兩岸關系的法學思考(第二輯) 節選
論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的問題意識與完善方向*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我們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絕不容忍國家分裂的歷史悲劇重演”,“我們有堅定的意志、充分的信心、足夠的能力挫敗任何形式的‘臺獨’分裂圖謀”。由于反分裂國家斗爭涉及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多種手段的綜合運用,也關系到兩岸間復雜的政治關系與社會聯結,因此反分裂國家斗爭的法律屬性常常被忽視。盡管《反分裂國家法》已實施十多年,并且為反分裂國家斗爭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在當前兩岸關系形勢和臺灣地區政治格局發生新變化的情況下,仍有一系列與反分裂國家斗爭法律機制相關的問題未能妥善解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對當前反分裂國家斗爭的基本形勢保持清醒認識,切實明確法律機制在反分裂國家斗爭中的重大意義,并從各個層面、通過各種途徑完善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 一、樹立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的問題意識 隨著大陸綜合實力的不斷提升,國家開展反分裂斗爭的能力越來越強、手段越來越多樣。然而,在反分裂國家斗爭總體形勢向好的前提下,自2014年以來,臺灣地區政治局勢發生重大變化,民進黨先后多次在島內各層次選舉中獲勝,并重新掌握執政權,給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和祖國完全統一造成諸多牽制與破壞,反分裂國家斗爭隨之面臨重大挑戰。因此,在反分裂國家斗爭過程中,我們應首先樹立正確的問題意識,準確認識和判斷當前反分裂國家斗爭中面臨的理論與實踐難題,為完善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奠定基礎。 (一)反分裂國家斗爭法律機制的問題界分有待明確 盡管《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和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框架法律機制的構建,使臺灣問題的法律屬性日漸深入人心,但法治思維和法律規范在反分裂國家斗爭中的地位與作用仍不明確,不少有關理論問題仍待解決。 **,就反分裂國家斗爭的基本理念而言,不少觀念有待進一步更新,一些概念有待進一步發展。近年來,理論界與實務界對于“臺灣問題既是政治問題,也是法律問題”周葉中:《臺灣問題的憲法學思考》,《法學》2006年第7期。這一觀點的認同日益增強,但由于反分裂國家斗爭與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問題密切相關,因而反分裂國家斗爭是否也能夠從法學角度予以認知和定性,學界尚無明確共識。由此,在當前的反分裂國家斗爭中,仍有不少基本理念和觀點不夠明晰。詳言之:1)對反分裂國家的法律屬性認知不足。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在反分裂國家斗爭中,法律應發揮何種作用;反分裂國家斗爭到底是不是法律問題;法律僅能為已有反分裂國家的政治立場提供合法性證成或立場性復現,還是能夠立足于其規范功能,為反分裂國家斗爭提供更為廣泛的策略支持等問題的認識,仍有待統一。2)反分裂國家領域的有關概念有待進一步明確與發展。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反分裂國家斗爭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如“一個中國”“一國兩制”“法理臺獨”等)的規范性認知不足,對能否運用法學理論構建可用于指導具體反分裂國家措施,如何將常見的法學概念、法學命題、法律方法運用于反分裂國家斗爭等問題的認知尚不完善。 第二,就反分裂國家斗爭的問題域而言,不少相關問題仍未被納入反分裂國家斗爭的范圍之內。從有關反分裂國家斗爭的理論論述現狀來看,仍存在問題域范疇狹窄,相關研究未能與近年來反分裂國家斗爭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相結合的情況。詳言之:1)對“臺獨”分裂勢力與國內其他分裂勢力的合流趨勢及其危害認知不足,在反分裂國家斗爭中僅單向地關注“臺獨”活動,而忽視其與諸如“港獨”“藏獨”“疆獨”等分裂勢力之間的聯系,難于形成對不同分裂勢力的聯動防范機制。2)對臺灣地區內部政治、法律資源可用于反分裂國家斗爭的必要性認知不足,諸如對臺灣地區現行“憲法”“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等重要法律規范中“一中”條款的法理內涵、政治功能等問題的認知不到位,在實踐中導致不少可用于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寶貴資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3)從國際法層面對反分裂國家斗爭的認知不足,一些基礎性的國際性問題,諸如如何在國際法層次解釋和確認“兩岸同屬一中”的政治事實和法理事實、如何應對臺灣地區積極謀求國際存在的法律舉動等,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相關論證有待加強。 第三,就反分裂國家斗爭的關照時序而言,對未來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可能出現的反分裂勢頭和風險尚缺乏足夠的預估和前瞻。從當前有關反分裂國家斗爭的論述來看,現有論述多關注已出臺的反分裂立法、已發生的反分裂重大事件、已呈現的反分離勢頭,而缺乏對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可能出現的反分裂勢頭和風險的中長期評估。詳言之:1)對反分裂國家斗爭形勢的判斷,往往僅立足于當前兩岸關系,而未充分考慮到“后2016時期”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變化,尤其是對民進黨或其他主張“臺獨”的政黨長期在臺執政可能性的預估不足。2)對反分裂國家斗爭發展方向的評估,往往只考慮到兩岸透過協商談判方式解決統“獨”爭議的可能性,而未慮及以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臺灣問題的可能性,對相關措施所需的法律準備認知不到位。3)對反分裂國家斗爭發展階段的判斷,往往更多地關注兩岸尚未統一狀態下的反分裂措施,而對未來統一臺灣后的島內治理和兩岸關系治理問題的謀劃則顯不足。 (二)反分裂國家斗爭的法律機制有待完善 盡管《反分裂國家法》實施以來,“臺獨”分裂活動得到有效遏制,兩岸關系在總體上呈現出和平發展的新氣象,但近年來臺灣地區政治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島內政黨輪替常態化、民意結構“偏獨化”和政黨發展“本土化”,這些變化都勢必對反分裂國家斗爭的基本形勢產生影響。在這種背景下,國家在法律層面的應對機制尚未完全跟進,相關制度規范仍待完善。總體而言,當前國家反分裂斗爭法律機制呈現出政治宣示效果強、法律實施效果弱,立法體系嚴重滯后于兩岸關系發展實際,對臺反分裂司法實踐匱乏等不足之處。詳言之: **,尚未形成配套的法律實施機制,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的法實踐效果有待加強。由于《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背景、調整對象均與一般的部門法不同,在實踐中其政策宣示效果強于其法律制裁效果,因此這部立法長期以來面臨是否具有適用性的爭論。參見周葉中、祝捷主編:《構建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框架的法律機制研究》,九州出版社2013年版,第25頁。從法理上看,作為一部憲法性法律,《反分裂國家法》的適用,既可以是由有關國家機關依照該法規定直接采取反分裂國家的相關行動,也可以是由立法機關以這部法律為依據,形成若干配套性立法,進一步明確這部法律的實施方式、程序等細節性問題。然而遺憾的是,面對“臺獨”分裂勢力不斷更新和調整“法理臺獨”布局的境況,國家尚未形成法制化的《反分裂國家法》實施體系,《反分裂國家法》部分條款的具體適用仍有待進一步厘清。 第二,對臺工作立法體系的時效性滯后,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框架的法律機制與反分裂國家斗爭的關聯性有待加強。《反分裂國家法》制定后,國家陸續制定和修改一批涉臺立法,對臺工作立法體系雖已初步形成,但從兩岸關系發展的實際情況看,其中部分法律規定的時效性仍顯滯后。諸如兩岸協議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定位及其實施機制、臺灣同胞的法律地位等在兩岸關系和平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都缺乏相關立法的規制。參見段磊:《海峽兩岸涉對方事務立法體系的構成、比較與啟示》,《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3期。可以說,在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缺乏一部介于《反分裂國家法》和具體涉臺部門立法之間的中觀層次的綜合性涉臺立法,反分裂國家法律體系存在“中梗阻”。這種“中梗阻”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框架的法律機制與反分裂國家斗爭的聯系,使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產生割裂。 第三,國家對臺工作法律體系在司法審判領域的應用性不足。在法治發達國家,司法判決及其執行,是構成法律自身發展的重要方式,司法話語也構成政治立場的重要表達方式。如1998年加拿大聯邦*高法院針對魁北克省單方面啟動“脫離”公投形成一份長達七十頁的《參考意見》,Reference re Secession of Quebec.在這份意見中全面運用司法邏輯論證了魁北克獨立公投合法性問題中的三個核心法律問題,對維護加拿大國家統一作出重大貢獻。然而,在當前我國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判中,尚未出現以《反分裂國家法》為依據的涉臺個案。基于中國裁判文書網和北大法寶等數據庫的檢索,目前我國各級法院審判實踐中,尚未出現援引《反分裂國家法》的涉臺司法個案,亦少有在涉臺判決中詮釋和強調一個中國原則等反分裂立場的表述。目前僅有的在判決書中引用《反分裂國家法》的系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做成的一則行政訴訟判決書,但該案并非涉臺案件,北大法寶引證碼:CLI.C. 17307121。*后檢索日期:2017年8月22日。由于反分裂國家司法個案的缺失,致使在臺灣地區內部和國際舞臺上頗具說服力的司法機關,未能在維護國家統一方面做出應有貢獻,司法話語這種為當今世界所認同的一種體現客觀性、中立性、法理性的特殊表達方式,亦在反分裂國家斗爭中處于缺位狀態。 二、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的系統性建構 立基于對當前反分裂國家斗爭形勢的判斷和對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建設現狀的認知,我們認為,應從理念、制度、話語三個層面出發,推動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的系統性建構。 (一)對反分裂國家斗爭法律屬性的再認知 要完成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的系統性建構,首先要求我們在理念層面明確反分裂國家問題的法律屬性,實現對法律規范、法治理論、法學研究在反分裂國家斗爭中地位與作用的再認知。在臺灣問題的法律屬性已獲廣泛認同的背景下,如何界定反分裂國家斗爭的法律屬性,如何認識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反分裂國家斗爭中的地位與作用,是構建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的前提與基礎。 一方面,要明確反分裂國家斗爭的法律屬性,正確認識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重要作用,盡量消除“法律工具主義”的影響。在臺灣問題論域內,不少人認為,法律雖能夠對反分裂國家斗爭產生積極作用,但法律在其中承擔的主要任務乃是對政治立場的確認與復現,所謂反分裂國家的法律機制只是實現反分裂國家政治目標的一種工具或手段而已。顯然,這種觀點是法律工具主義在反分裂國家領域的一種映現。這種觀點的擴散無疑將對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反分裂國家斗爭中發揮積極作用產生不利影響。法律工具主義是一種關于法律本質和法律功能的法學世界觀和認識論,它強調在社會系統中,法律只是實現一定社會目標的工具和手段。謝暉:《法律工具主義評析》,《中國法學》1994年第1期。法律工具主義思潮在中國具有極為悠久的歷史,也曾在理念和制度層面對中國國家法治建設進程產生極大危害。法律是目的性價值與工具性價值的集合。在社會系統中,它不僅可以有效確認、證成和表達特定政治立場,也可以立基于法治的自身價值,有效規范和約束政治立場。就反分裂國家斗爭而言,對這一觀點的理解,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法的生成蘊含著人民主權與公共利益的基本精神,法律規范能夠有效凝結和反映民眾對國家統一與反分裂斗爭的理性共識,能夠有效約束和規制政治人物及其政治立場,保障促進國家統一與反分裂斗爭的正確方向。2)立法為政治決斷的表達提供權威方式,法律規范能夠以*明確而權威的方式彰顯反分裂國家斗爭的政治決斷,以法律方法規范反分裂國家措施的具體模式,從而有效震懾分裂活動。3)法的實施為政治決斷的實現提供有效制度路徑,法律規范能夠將原本作為政治過程的反分裂斗爭和國家統一過程轉化為法律實施過程,從而降低政治議題帶來的敏感度。 另一方面,在認識反分裂國家斗爭法律屬性的同時,要重視法治方式與其他反分裂方式的有效銜接,避免落入“法律萬能論”的陷阱。在臺灣問題的法律屬性日漸明晰之后,部分學者在對臺研究中,開始出現“法律萬能論”的傾向。在“法律萬能論”的論述下,反分裂斗爭中的任何問題都可以納入法學范疇。論者將解決問題的一切方法都寄望于法律制度,忽視甚至漠視政治方法、政策手段等的重要作用。顯然,這種觀點是對法律工具主義思潮的矯枉過正,也是對法律在反分裂國家斗爭中地位與作用的誤解。眾所周知,臺灣問題是中國革命的歷史遺留問題,是國共兩黨政治斗爭的結果,從臺灣問題形成的原因、過程、特點等方面來看,它天然的具有政治屬性。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肯定和強調反分裂國家斗爭的法律屬性,并不意味著否定其政治屬性,更不意味著忽視政治方法、政策手段的重要價值。為避免反分裂國家斗爭落入“法律萬能論”的陷阱,我們應充分重視法治方式與其他反分裂方式的有機結合與有效銜接。這就要求我們:一方面,明確通過政策落實法律規定的程序與策略,將《反分裂國家法》等涉臺基本法律中的原則性規定,通過政策措施的方式予以貫徹落實。如《反分裂國家法》第六條明確了國家可采取的五種維護臺海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系的原則性規定,這些原則性規定的落實,即需要有關部門通過制定具體政策加以落實。另一方面,明確反分裂國家政策向法律轉化的程序與策略,及時通過立法程序,將已有的經過實踐檢驗可反復適用的相關政策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如近年來,本著“兩岸一家親”的基本理念,大陸方面推出一批有助于保護臺灣同胞個人權益、便利臺灣同胞參與兩岸交往的政策措施,這些措施對爭取廣大臺灣同胞認同和支持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有著重要作用。這些措施在經過一定范圍內的“先行先試”后,便可通過相關立法程序上升為法律規定,從而確保有關措施的持續性和穩定性。 (二)《憲法》《反分裂國家法》等法律規范的配套建設 正確的理念生成有效的制度。法律規范是構成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的制度表現。完成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的系統性建構,要求我們在規范層面,做好《憲法》的反分裂條款、《反分裂國家法》和其他反分裂法律規范的配套法律機制建構工作,為反分裂國家斗爭提供充分、明確的法規范依據。 **,應及時根據臺海形勢,通過修改憲法、解釋憲法等方式,調整對臺政策話語。我國現行憲法是我們從各個層面展開反分裂國家斗爭的根本法律依據。考慮到中央對臺政策和《反分裂國家法》對一個中國原則的具體表述與憲法序言第九自然段的表述存在一定差別,特別是憲法序言第九自然段仍采取“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圣領土的一部分”這一表述,宜根據中央對臺方針的*新表述和《反分裂國家法》的相關規定,適時啟動修憲程序,將其修改為“臺灣是中國的神圣領土的一部分”。同時,在必要時,亦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以憲法解釋的辦法,對憲法序言第九自然段和第三十一條進行解釋,再次重申一個中國原則的底線以及“絕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的政策,向臺灣方面傳遞大陸的底線和決心,防止臺灣方面對形勢發生錯誤判斷,以有效遏制“臺獨”分裂活動不斷發酵的趨勢。 第二,應通過立法方式將和平發展階段取得的政策成果和共識固定下來,充分發揮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框架法律機制的反“獨”作用。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框架的法律機制通過推動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構建兩岸治理結構,能夠有效避免“兩岸分裂分治永久化”,對反分裂國家斗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應當充分重視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成果對遏制“臺獨”分裂活動的重大意義,將這些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為此,應通過制定專門立法,對事關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重大問題做出規制,維護好兩岸關系和平發展階段已經取得的成果。從立法目的角度來看,這部立法可命名為《兩岸關系和平發展促進法》,筆者主持的中國法學會2014年度部級涉臺專項課題“關于制定兩岸關系綜合性法律的研究”曾對此問題做過系統性研究,并形成立法建議稿。其立法重點可包括:1)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重要論述,明確兩岸關系和平發展與祖國完全統一之間的關系,將國家在兩岸關系和平發展階段的基本政策主張轉化為法律規范。2)對現有二十余項兩岸協議的實施問題,尤其是兩岸協議在大陸的法律地位、兩岸協議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關系問題作出規定,以合乎法律規定的方式,促進既有兩岸協議的貫徹落實,維護好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既有成果,充分發揮兩岸協議的反“獨”促統功能。3)積極貫徹“寄希望于臺灣人民”的方針,對臺灣同胞在大陸地區基本權利的保障問題,尤其是臺灣同胞作為中國公民應在大陸享有的政治權利(如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和經濟權利(投資、貿易的國民待遇)等作出規定,以充分發揮法治所具有的獨特而強大的認同聚合功能,強化在陸臺灣同胞對中國的國家認同感。 第三,通過制定下位法或出臺法律解釋的方式,以《反分裂國家法》相關條文為依據,結合臺海形勢,形成重點打擊和遏制“臺獨”分裂活動的中觀層次規范體系。針對憲法和《反分裂國家法》的內容相對抽象、操作性不強,而一些部門法規定反分裂國家措施又相對瑣碎、體系性不足等問題,應以《反分裂國家法》相關條文為依據,以立法或出臺法律解釋的方式,進一步完善反分裂國家法律體系。完善這一體系需重點解決的問題包括:1)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反分裂國家“六個任何”的重要表述,進一步明確“臺獨”分裂活動的表現形式與判定標準,厘清《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關于“絕不允許‘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分裂出去”的內涵。2)貫徹《反分裂國家法》第六、七條的相關規定,形成體系化的兩岸協商談判制度安排,明確兩岸公權力機關直接或間接協商的體制機制,確定協議的法律效力和相關程序,穩步推進兩岸以制度化方式“聚同化異”。3)對國內其他分裂勢力(如“藏獨”“疆獨”“港獨”等)與“臺獨”合流的問題予以規制,明確國家對打擊上述各類分裂活動的堅定立場,完善遏制各種分裂勢力合流傾向的體制機制。 (三)創新以法治為主要表現形式的反分裂國家話語體系 現代政治生活中,話語是展示政治秩序的重要符號系統。吳猛著:《福柯話語理論探要》,九州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頁。在反分裂國家斗爭中,能否提出一套具有充分說服力的話語體系,直接關系到反“獨”促統工作在臺灣民眾中的接受程度,也關系到我反分裂國家工作在國際輿論中的認受程度。然而,對于反分裂國家斗爭而言,一個必須直面的事實是,當前系統化的“臺獨”理論譜系已經形成,在“臺獨”政客與學者的鼓噪下,“一中”經典論述正在島內逐漸失去“聽眾”。在這種背景下,必須改變傳統的以歷史、民族、文化等論述為核心的國家統一話語模式,引入新的更具影響力的話語元素,構建新型反分裂國家話語體系。從話語體系的權威性、認受性、可接受性等層面綜合考量,法治是兩岸社會共同接受的治國理政的主要方式。將法治資源引入反分裂國家話語體系模式建構,有助于形塑一套“說得通”“站得住”“傳的開”“有人信”的反分裂國家話語體系。 **,應從法治層面重新確立反分裂國家話語體系的表達主題,解決反分裂話語體系“說什么”的問題。反分裂國家話語體系的表述主題無疑應是“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政治事實和國家實現完全統一的終極目標。但這一話語主題的外在形式卻可能因其內在支撐資源的變化而變化。由此,將法治資源引入反分裂國家話語體系之后,這一話語主題的外在形態將發生系統性轉變。在法治與反分裂國家話語體系相結合之后,應以兩岸各自(法律)規定為基礎,以國內法和國際法法理為支撐,塑造一套在法律規范層面有依據、在法學理論層面有論述的反分裂國家法治話語主題。需要指出的是,在重塑這一表達主題的過程中,應充分重視臺灣地區內部法律資源對反分裂國家斗爭的重大價值,借助法治話語,引導和整合臺灣地區反“獨”力量,探索臺灣地區內部反“獨”話語的整合方式。由此,在這一話語體系中,“反分裂國家”不再是一套單純的政治說辭,而進化為一套具有充分法理支持的法律表述體系。 第二,應從法治層面重新界定反分裂國家話語體系的表達主體,解決反分裂國家話語體系“誰來說”的問題。長期以來,作為一個政治議題,反分裂國家斗爭的話語表達主體往往局限于政治主體,如黨和國家領導人、國家涉臺主管部門等。因此,反分裂國家話語天然地被賦予濃厚的政治色彩。毋庸置疑的是,政治主體的話語表達有助于充分強化話語的權威性,但由于兩岸長期處于政治對立狀態,大陸方面政治主體提出的反分裂國家話語往往被“臺獨”分裂分子所扭曲。在這種境況下,不少臺灣民眾亦對大陸方面的反分裂國家話語產生誤解和曲解,無法完全認同反分裂國家話語的正當性。與政治話語相比,法治話語更為注重通過法律規范、法學理論、法理邏輯,形成對特定問題和立場的理性表達。因此,在創新以法治為主要表現形式的反分裂國家話語體系模式中,應充分重視法治主體的話語功能,使反分裂國家話語的表達過程中,既有政治主體的聲音,也有法治主體(如立法機關、審判機關等)的聲音,通過更具法理性的法律解釋、司法案例、事例,提升臺灣民眾對反分裂國家話語的認受性。 第三,應從法治層面重新構建反分裂國家話語體系的表達方式,解決反分裂國家話語體系“怎么說”的問題。政治話語的表達重點在于突出政治立場,因而在其表達方式中,更為突出論點的核心地位,而相對忽視論證過程。與政治話語不同的是,法律話語的表達重點在于通過對特定立場的論證與推理,證成觀點的合理性。法律話語的制作過程既是一種確立、維持和改變權力關系的政治實踐,也是從權力關系的各種立場來構成、歸化、維持和改變世界價值觀的一種意識形態實踐,其重點在于通過規則意識發揮作用。潘麗萍:《法律話語策略與民族身份——〈反分裂國家法〉的中國話語建構》,《外語學刊》2011年第1期。長期以來,在反分裂國家話語體系中,政治話語一直占據主導地位,無論是政界還是學界,都慣于使用政治話語強化特定政治立場或駁斥特定分裂觀點。然而,這種重立場、輕論證的表達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會使原本具有充分論理依據的反分裂國家話語淪為一種單向的政治說辭。因此,在創新反分裂國家話語體系的過程中,我們應當針對政治話語與法治話語的各自特點,將兩種表達方式有機結合起來,既注重強化國家統一問題的政治立場,又注重對相關立場的證明與說理,通過嚴密的法律邏輯推理,夯實反分裂國家斗爭的論理基礎。 三、以非和平方式解決臺灣問題的法律準備 用和平方式解決一國內部的爭端,是人們的良好愿望,也是當今世界的進步潮流,然而把武力和戰爭作為政治*高、*后的保留手段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就臺灣問題而言,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無疑是確保中華民族根本利益、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佳選擇,但在“臺獨”分裂勢力采取分裂國家的行動時,國家無疑有權以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臺灣問題。從《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度設計來看,和平統一是我們解決臺灣問題的*佳方式,非和平方式則是我們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后方式。因此,我們既要堅定和平統一的信心,堅持“寄希望于臺灣人民”的基本方針,也要做好防患于未然的戰略準備,為反分裂國家斗爭劃定政策底線,謀劃*終措施。以非和平方式解決臺灣問題的準備工作,是一項宏大的系統性工程,包括政治準備、經濟準備、軍事準備、外交準備、法律準備等多個層面。做好法律準備,既是啟動以非和平方式解決臺灣問題的基本前提,也是解決臺灣問題后治理好臺灣地區的重要保障。因此,做好以非和平方式解決臺灣問題的法律準備極具必要性。而探討以非和平方式解決臺灣問題的法律準備問題,應以時間為序,形成解決前的法律準備和解決后的法律治理兩套策略體系。 ……
兩岸關系的法學思考(第二輯) 作者簡介
周葉中,1963年生,湖南武岡人,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武漢大學“珞珈杰出學者”,湖北省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武漢大學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國臺辦海峽兩岸關系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出版學術專著40余部,發表學術論文240余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重大專項課題、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重大攻關項目、中國法學會部級重大項目等課題40余項,相關成果獲教育部高等學校優秀成果獎(人文社科)一等獎等獎項。 祝捷,1981年生,湖北武漢人,法學博士,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湖北省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武漢大學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出版涉臺學術專著十余部,發表學術論文近百篇,主持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重大攻關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青年課題等三十余項,獲臺灣研究優秀成果獎一等獎等獎項。 段磊,1989年生,陜西西安人,法學博士,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武漢大學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員,出版涉臺學術專著4部,發表學術論文30余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青年課題、中國法學會部級涉臺專項課題等多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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