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匯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2647469
- 條形碼:9787502647469 ; 978-7-5026-4746-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匯編 內容簡介
本書收集了截至2019年年底國家發布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全書共分為四個部分十一個篇章。**部分是綜合篇, 包含了食品安全法以及相關食品安全工作的幾部重要的法律和法規、綜合性文件、批復和復函, 與新食品原料管理、信息管理、應急管理、司法解釋、追溯體系相關的文件。第二部分由三個篇章組成, 分別是食用農產品監管、食品生產監管、食品經營監管, 以食品安全原料、生產和經營三個環節為主線, 將食品生產經營環節中可能用到的規章和文件進行了匯總。第三部分由保健食品監管、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監管、嬰幼兒配方食品監管三個篇章組成, 對三個比較特殊的食品種類的相關規章和文件進行了匯總。第四部分包括食品進出口監管、食品相關產品監管、食品安全抽檢工作、標簽標識監管四個篇章, 對于其他可能遇到食品安全問題的規章和文件進行了匯總。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匯編 目錄
一、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3號)
二、綜合性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0]3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42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1]20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溝油”治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7]30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奶業振興保障乳品質量安全的意見(國辦發[2018]43號)
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關于印發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標準(修訂版)的通知(食安辦[2017]39號)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
總局關于印發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有關表格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6]58號)
總局關于印發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6]115號)
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依法行政履職盡責工作的指導意見(食藥監法[2017]43號)
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法律適用有關事項的通知(食藥監辦法函[2016]668號)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認監委關于印發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的通知(食藥監科[2016]106號)
三、批復和復函
……
第二篇 食用農產品監管篇
第三篇 食品生產監管篇
第四篇 食品經營監管篇
第五篇 保健食品監管篇
第六篇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監管篇
第七篇 嬰幼兒配方食品監管篇
第八篇 食品進出口監管篇
第九篇 食品相關產品監管篇
第十篇 食品安全抽檢工作篇
第十一篇 標簽標識監管篇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匯編 節選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匯編》: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百二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款規定給予處罰。 **百二十七條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百二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 **百二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提供虛假材料,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未提交所執行的標準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或者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規定出口食品; (四)進口商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依照本法規定召回進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審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百三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 **百三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百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百三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對舉報人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責任。 **百三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 >
中國人在烏蘇里邊疆區:歷史與人類學概述
- >
唐代進士錄
- >
煙與鏡
- >
【精裝繪本】畫給孩子的中國神話
- >
伊索寓言-世界文學名著典藏-全譯本
- >
大紅狗在馬戲團-大紅狗克里弗-助人
- >
我從未如此眷戀人間
- >
伯納黛特,你要去哪(2021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