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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鄉村社會史名篇精讀 版權信息
- ISBN:9787544498531
- 條形碼:9787544498531 ; 978-7-5444-9853-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鄉村社會史名篇精讀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歷史學、社會學師生及相關人員本書所選文章不僅全部為社會史名家的代表作,而且有的是首次譯成中文。
中國鄉村社會史名篇精讀 內容簡介
鄉村是中國傳統社會的基礎。在急劇的城市化、現代化面前,鄉村快速消失和改變性質,鄉村治理成為目前面臨的重大現實問題。而從歷史出發,吸取歷目前鄉村治理的經驗教訓,無疑是十分必要的。本書選擇了鄉村史側重社會與生活的靠前外經典學術論文,并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進行精到解讀,以滿足在校師生、相關研究人員與社會人士的需求。選文兼顧了三方面的考慮:一是較為宏觀闡述學術研究與觀點的作品;二是不同時段的論文;三是海內外的名家名作,有的是搶先發售譯成中文。這些有名學者學思深邃、研究精深,為我們呈現出中國傳統社會鄉村的多種面貌。
中國鄉村社會史名篇精讀 目錄
目 錄
中國古代農民的構成及其變化 / 馮爾康
《中國古代農民的構成及其變化》導讀 / 常建華
魏晉南北朝時代的“村” / [日]堀敏一
《魏晉南北朝時代的“村”》導讀 / 夏炎
宋代鄉村制的變遷過程 / [日]周藤吉之
追求精細幽微的史學典范之作
——周藤吉之《宋代鄉村制的變遷過程》導讀 / 刁培俊
農村社會——研究筆記 / [日]濱島敦俊
《農村社會》導讀 / 許哲娜 張傳勇
宗族與鄉村控制 / 蕭公權
《宗族與鄉村控制》導讀 / 常建華
中國農村的市場與社會結構(**部分) / [美]施堅雅
《中國農村的市場與社會結構》(**部分)導讀 / 羅艷春
中國鄉村社會史名篇精讀 節選
宋代鄉村制的變遷過程(節選) [日] 周藤吉之 宋初,仍設置唐以來的里正、鄉書手,每鄉各一人。里正管催稅和排定職役,鄉書手負責將錢谷記入稅簿。里正由**等戶充任,鄉書手由第三、四等戶擔任,隸屬于里正。其后里正要代納豪民、逃戶的稅,負擔已增加,完成里正之役后又得服衙前之役,往往導致其家破產,因此,罷里正衙前的同時,里正也被廢止。然而,鄉書手被保留,成為縣之公家雇員。宋初又沿襲五代末后周之制,鄉村中設有傳統的“管”這一區劃,各管置有三名耆長(三大戶)和戶長,壯丁隸屬于耆長。耆長令**、二等戶充役,官戶也不得免除,壯丁由第四、五等戶充當。耆長掌管之事,從盜賊、訴訟、煙火、橋道到作物、農具,在鄉村有一定權力,因此,在管之下亦形成耆長管轄的“耆”這一區劃。有的地方又在耆下實行五保之制。戶長掌管催稅,是在廢止里正之后增差的。宋初就是這樣,盡管鄉里制仍存,但實際上管及耆、保制也變得更重要了。 神宗朝改差役法為免役法(募役法),在鄉村推行保甲法,編成都保,置保正、大保長。而其后罷戶長代以催稅甲頭(保丁),廢耆長、壯丁,以保正、大保長捕盜賊,雇承帖人隸屬于保正,因此是以保甲法代役法。哲宗初期又罷保正、甲頭、承帖人,令募人充耆長、戶長,*終卻恢復了耆長、壯丁、戶長的差役。然而,哲宗一旦親政,又以保正長代耆長,甲頭代戶長,壯丁代承帖人,*終令保正行耆長之事,大保長行戶長之事,廢甲頭,置承帖人,給保正長、承帖人支雇錢,無人應募保正長之時,可招募耆長、壯丁、戶長(《紹圣常平免役敕令》)。這些規定到徽宗初曾一度改變,但很快便得以恢復,一直施行到南宋。 在北宋末,縣通過保正、耆長及大保長、戶長施行縣政,保正、耆長掌管的事務相當廣泛,他們承受縣文書,而這些文書還各有不同的執行期限,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捕捉盜賊、上報訴訟、找到有關當事人等。于是,“耆”這一區劃仍被沿續。戶長負責本“管”的催稅,但也有的地方置催稅甲頭。于是,這個時期管、耆之制仍行,但也并省管、耆,編成都保了。其中,耆制到南宋已不在許多路分施行,初期尚見于浙西、江西路等,而到南宋末,僅殘存于四川瀘州、福建路。觀察這些資料,可見耆名與管相同,大都采用當地的地名,一耆約二三百戶,因為戶長所管地域大于耆長,應是在管設置的。 又鄉書手在神宗行募役法之后變為招募擔任,負責制作本鄉的五等丁產簿,排定保正長之役,將不動產交易記入砧基簿,掌管稅租鈔,在租稅簿上銷除已納租稅等。因此,南宋時鄉書手和縣里的其他職役一樣,已經胥吏化,他收受賄賂,便在登錄諸簿時上下其手,勾結富強之家,隨意征派稅役。 南宋初期也曾執行紹圣免役敕令,但因為耆戶長、壯丁的雇錢被并入總制錢,便不能繼續雇傭了,于是保正行耆長之事,大保長行戶長之事,都保制更為穩定了。南宋亦設置承帖人,保正也稱為里正。作為大保長、戶長的替代,亦屢置甲頭管催稅,但由于甲頭多令下戶擔當,并不能收到形勢戶的稅,他們苦于代納,故一般仍置大保長、戶長。然而,直到南宋末,各地仍置有甲頭。像北宋的耆長、戶長一樣,南宋時縣也通過保正、大保長施行縣政。保正除負責盜賊、訴訟、橋道等事之外,縣又令其負擔修造廨舍、科買各種貨物、雇傭工匠、檢驗尸體、土地測量等事的費用,還要負責催稅,代納欠稅等。保正更要承受縣的文書,這些文書相當多,而且各有常、定、緊等期限,并伴隨著各種征科,一旦違限便會受到重罰,因此保正苦不堪言。又江浙等路強制保正行耆長之事,而福建路、四川瀘州等地并置保正與耆長,因此,這些地方有都和耆。大保長行戶長之事,他不僅苦于代納逃戶、形勢戶的租稅,而且由于大保長是根據物力選擇擔任的,而不問其居地,所以可能令他催督他鄉人的稅,這也令其痛苦,他還有其他的負擔,也受到胥吏的索賄誅求。 南宋時保正行耆長之事,因此實行都制,鄉、里或耆之下皆設有都。只是都和管、耆不同,皆按順序以數詞稱呼。觀察四川瀘州三縣之都,可見從北宋末到南宋都戶數已頗有增加,三百戶到五百戶的都*多,相當一部分都甚至達千戶以上。這些都下還有市、店等。浙西路平江府常熟縣亦有同樣的這類現象。因此,可知南宋的都中除農民以外,還有商人、制造農具的工匠等人。在這些都中大土地所有的現象也很興盛,這些所有者多為官戶,這主要是因為官戶得到免除保正長差役的特權。 總之,在宋初,經歷唐末以后的戰亂,中國內地的鄉村發生了變化,因此,于鄉里之外設管,置耆長、戶長,似將原來的鄉村進行了再編,耆長由豪族、官戶擔任,所以其權力較強,管之下形成了耆制。然而,北宋中期行保甲法,北宋末保甲法代替役法而穩定下來,保正、大保長便行耆、戶長之事,管、耆皆被分為都保。特別是由于保正行耆長之事,都制才得以成立,北方還殘存管制,而到南宋,鄉、里和耆之下一般皆行都制了。這是中國鄉村制發展史上的大變化。都制的成立,是由于南方特別是江浙一帶土地開發盛行,戶口頗有增加,原來的管或耆的行政區劃就顯得太大了,因此要采用其下分都保的方式。然而,以上所謂管或都的成立,也是和當時的土地制度乃至租稅制度相適應的,管與五代末、宋初的均稅法,都保與南宋初的經界法密切相關。在北宋的耆,官戶、形勢戶更有權力,而在南宋的都,官戶、形勢戶推行大土地所有,這一點在宋代的鄉村是通常不變的。只是,在北宋的耆,官戶也任耆長,而在南宋的都,官戶卻被免除保正長之役,于是利用這一點推行大土地所有。在觀察宋代鄉村制變化時也必須注意這一點吧。
中國鄉村社會史名篇精讀 作者簡介
常建華,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南開大學中國社會史研究中心主任,南開大學歷史學院教授、博導,兼任中國社會史學會會長。主要研究中國社會史、明清史。著有《宗族志》《社會生活的歷史學》《明代宗族研究》《朝鮮族譜研究》《清代的國家與社會研究》《觀念、史料與視野》《宋以后宗族的形成及地域比較》《新時期中國社會史學》《清朝大歷史》等專書十余種,主編《日常生活視野下的中國宗族》等書多種,發表論文、隨筆三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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