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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風險防范與糾紛解決機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663547
- 條形碼:9787509663547 ; 978-7-5096-6354-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物權法風險防范與糾紛解決機制 本書特色
本書以《物權法》為主要依據及重點闡述對象,選取具有典型意義的中國法院年度案例,采取以案說法的方式對物權領域的糾紛進行了詳細分析,將理論與實際相結合,以理論剖析具體實例,希望通過這樣的做法使讀者能夠輕松閱讀本書,進而提高讀者學法、用法的水平和興趣。通過對中國法院年度典型案例的剖析,系統地闡述了我國物權方面的相關法律規定,同時也對重要的物權法理論問題做出了必要的解釋和說明。
物權法風險防范與糾紛解決機制 內容簡介
本書將從文化研究與文化演出管理的雙重視角, 對中國文化演出的整體特征、文化演出的類型 (現代藝術與傳統藝術) 、問題、發展趨勢、中國文化繼承與傳承視角下的中國演出市場結構、國外文化演出實踐分析以及休閑與旅游背景下的旅游演出管理創新等主題進行較為系統的探討。主要特色是理論導向、實證分析、中外對比。
物權法風險防范與糾紛解決機制 目錄
**節 物的概念和特點
一、物的概念和特點
二、物在民法上的意義
第二節 物權的概念和特點
一、物權的概念和詞源
二、物權的特點
第三節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一、物權法定原則
二、一物一權原則
第四節 物權的效力
一、物權效力的含義
二、關于物權的效力的觀點爭論
三、物權的支配效力
四、物權的排他效力
五、物權的優先效力
六、物權的追及效力
第五節 物權的變動
一、物權變動的概念和形態
二、物權變動的原因
三、物權變動的模式
四、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
五、不動產物權變動要件——登記
六、非基于法律行為產生的不動產物權的變動
七、動產物權的變動要件——占有與交付
第六節 物權的保護
一、物權保護的概念
二、物權保護的具體方法
三、物權保護方法的行使
……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三章 用益物權
第四章 擔保物權
第五章 占有
參考文獻
物權法風險防范與糾紛解決機制 節選
《物權法風險防范與糾紛解決機制》: 四、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 。ㄒ唬┕驹瓌t 1.公示原則的意義 物權公示是指以一定的公開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形式展示物權存在和變動的情況。物權公示原則是指當事人必須以法定的公示方式展現物權變動的事實;否則,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餀嗍蔷哂兄湫浴κ佬约芭潘孕ЯΦ臋嗬,物權的變動如不能以一定方式公開、透明,則既不利于明確物權人的權利并對此加以保護,也不利于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難免對交易安全造成極大妨害。因此,物權公示原則對于維護物權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2.物權公示的方法 《物權法》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薄 “凑铡段餀喾ā返囊幎,動產物權的變動以交付為其公示方法,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其公示方法;诜尚袨榈膭赢a物權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诜尚袨榈牟粍赢a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法律另有的規定的情況主要有:《物權法》**百二十九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段餀喾ā**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段餀喾ā**百五十八條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公示的效力 物權公示的效力,主要是指決定物權的變動是否發生或能否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所謂物權公示的形成力或對抗力! 段餀喾ā返诰艞l**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薄段餀喾ā返诙龡l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痹诠驹瓌t的適用中,未經登記或交付,只是物權變動不能發生,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合法訂立的合同的約束力!段餀喾ā返谑鍡l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比缜懊嫖覀兲岬降摹耙环慷u”的問題,雖然只有一個主體可以獲得物的所有權,但合同都是有效的。 。ǘ┕旁瓌t 所謂公信原則,是指物權的變動以登記或者交付為公示方法,當事人如果信賴這種公示方法而為一定的行為,即使公示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相符合,也不能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 」旁瓌t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推定為該不動產的權利人,動產的占有人推定為該動產的權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其二,凡善意信賴公示的表象而為一定的行為,在法律上應當受到保護,保護的方式就是承認此行為所產生的物權變動的效力! ∥餀嗟淖儎右缘怯浐徒桓稙楣痉椒ǎ斒氯巳绻刨囘@一公示而為一定的行為,事后即使公示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符,也不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這就是公信原則的基本要求! 段餀喾ā芬幎ü旁瓌t的目的在于保護交易的安全,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但不可避免會犧牲真正權利人的利益。這是法律從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以及在權利享有人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進行均衡、選擇的結果。采用公信原則,可以保護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但可能以犧牲真正權利人的利益為代價!
物權法風險防范與糾紛解決機制 作者簡介
王晶,法律碩士,現任吉林師范大學經法學院教師、副教授,主要從事民法、經濟法領域的教學和研究工作。曾在《山東社會科學》《中國出版》等刊物發表論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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