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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世界學術名著犯罪概念和可罰性(當代世界學術名著)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80387
- 條形碼:9787300280387 ; 978-7-300-28038-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當代世界學術名著犯罪概念和可罰性(當代世界學術名著) 內容簡介
本書作者基于結果無價值論的立場,著眼于體系論對客觀處罰條件和一身處罰阻卻事由進行了探討。本書對德日客觀處罰條件理論進行了梳理和評析,可以說是相關研究的集大成制作。刑法理論界認為,客觀處罰條件是犯罪論體系的試金石。鑒于此,本書對我國犯罪論體系的構建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當代世界學術名著犯罪概念和可罰性(當代世界學術名著) 目錄
序言
**節“可罰性”的意義
第二節“可罰性”的內容――“當罰性”和“要罰性”
第三節“可罰性”在犯罪論體系中的地位
第四節小結
上編關于所謂的客觀處罰條件
**章“犯罪”概念與客觀處罰條件
**節“客觀處罰條件”概念的問題性
第二節“客觀處罰條件”的用語
第三節學說狀況的概觀
第四節犯罪概念的各構成要素與客觀處罰條件――作為
以下各章的指針
第二章“行為”與客觀處罰條件
第三章“構成要件”與客觀處罰條件――以客觀處罰條件概念
確立期的學說為素材
序說
**節德國的學說
**款“價值中立的構成要件”與客觀處罰條件
第二款“作為不法類型的構成要件”與客觀處罰條件
第二節我國的學說
第三節考察
第四章責任主義與客觀處罰條件――以1950年以后德國
的學說為素材
序說
**節通說見解――處罰限制事由說
**款施米德霍伊澤的觀點――處罰限制事由說的基本
思考方法
第二款施特拉騰韋特的觀點――“當罰性”與“要罰性”
的分離
第三款處罰限制事由說的問題性
第二節反對通說的觀點――不法要素說
**款奧托的見解――當罰的法益侵害??危殆化與
客觀處罰條件
第二款雅科布斯的見解――作為命令??禁止的溯及性、
事后性條件的客觀處罰條件
第三款阿圖爾??考夫曼的見解――作為責任主義的
界限的客觀處罰條件
第四款施維克特的見解――危險責任說對客觀處罰
條件的正當化
第五款薩克斯的見解――關于客觀處罰條件的不可能
回避的錯誤的免責
第六款貝姆曼的見解――否定客觀處罰條件的存在
第三節小括
第五章“犯罪”概念的實質化和客觀處罰條件――我國的客觀處罰
條件還原論
序說
**節作為“可罰性”要素的客觀處罰條件
**款?子邦雄教授的見解
第二款中野次雄教授的見解
第二節作為“責任”要素的客觀處罰條件――堀內捷三教授的
見解
第三節作為“可罰的違法類型”要素的客觀處罰條件――佐伯
千仞博士的見解
第四節小括
第六章規范論與客觀處罰條件――“結果”在犯罪論中的
體系性地位
**節問題所在
第二節一元人的不法論
**款一元人的不法論的主張
第二款批判性探討
第三節二元人的不法論
**款二元人的不法論的主張
第二款批判性探討
第四節客觀評價規范論的正當性
第五節規范論與客觀處罰條件
第七章試論將客觀處罰條件還原于犯罪概念
**節事前受賄罪中的“就任公務員”
**款事前受賄罪的不法構造
第二款還原于不法構成要件的解釋論上的歸結
第二節破產犯罪中的“破產宣告的確定”
**款破產犯罪的不法構造
第二款還原于不法構成要件的解釋論上的歸結――特別是
關于行為與“破產宣告的確定”之間的關系
第三節妨害執行公務罪中的“職務行為的適法性”等
第八章判例與客觀處罰條件――破產犯罪中的“破產宣告的
確定”的法律性質和解釋論上的處理
序說
**節“破產宣告的確定”的法律性質
第二節行為與“破產宣告的確定”的時間前后關系
第三節行為與“破產宣告的確定”之間的因果關系
第四節“破產宣告的確定”之前的恢復原狀
第五節“破產宣告的確定”的可能性以及對于“破產宣告
的確定”的認識??預見
第六節“破產宣告的確定”與罪數
第七節公訴時效的起算點
第八節“破產宣告的確定”之前的刑罰變更
第九節“破產宣告的確定”在訴訟法上的處理
第十節小括
下編關于所謂的一身處罰阻卻事由
**章“犯罪”概念與一身處罰阻卻事由
**節通說見解的問題性
第二節“一身處罰阻卻事由”概念的存在理由
第三節一身處罰阻卻事由還原于“犯罪”概念的可能性
第二章機能論的目的論的犯罪概念與一身處罰阻卻事由
序說
**節施米德霍伊澤的觀點――“當罰性”與
一身處罰阻卻事由
第二節布洛伊的觀點――根據“要罰性”對不法的質的修正與
一身處罰阻卻事由
第三節羅克辛的觀點――“答責性”與一身處
罰阻卻事由
第四節小括
第三章親屬相盜例
**節問題所在
第二節實質的法律性質――免除刑罰的實質性根據
**款處罰阻卻事由說(政策說)
第二款違法阻卻??減少說
第三款二元說以及復合說
第四款責任阻卻??減少說
第五款還原于責任論的試論
第三節形式的法律性質論――“犯罪”的成立與否
**款判例??學說的狀況
第二款探討
第四節還原于責任論的解釋論上的歸結
**款親屬關系的錯誤
第二款親屬關系的對象
第三款事實婚姻關系的適用
第四款共犯的處理以及取得物的贓物性〔盜品性〕
第四章盜品等相關犯罪中的親屬特例
**節法律性質――“犯罪”成立與否和免除刑罰的
實質根據
**款判例??學說的檢討
第二款責任論的還原
第二節解釋論上的諸問題
**款親屬關系的錯誤
第二款親屬關系的對象
第五章關于藏匿犯人罪以及隱滅證據罪的親屬特例
結語
譯者后記
當代世界學術名著犯罪概念和可罰性(當代世界學術名著) 節選
序言 所謂“犯罪”,是指被科處刑罰的行為。“被科處刑罰”的屬性,稱為“可罰性”。因此,“犯罪”就意味著具有可罰性的行為。可以說,“犯罪”論的任務就在于確認可罰的行為。然而,通說見解認為,被稱為客觀處罰條件或者一身處罰阻卻事由的一系列要素雖然是“可罰性”的要件,卻與“犯罪”的成立與否無關。據此,在規定這些要素的刑罰法規中,“犯罪”與“可罰性”是相分離的。參見?子邦雄:《刑法的基礎理論》(1971年)第59頁。但是,承認“犯罪”與“可罰性”的分離,不僅有悖于前述“犯罪”概念的定義,同時還意味著放棄了――即使只是部分地――犯罪論的任務。所以,本書試圖通過對所謂的客觀處罰條件以及一身處罰阻卻事由的探討,重新思考“犯罪”概念與“可罰性”的關系問題。犯罪是可罰的行為。據此,本書中視為問題的“可罰性”也是指作為(廣義的)行為屬性的“可罰性”。所以,諸如公訴時效等刑罰消滅事由或者具有純粹程序法性格的訴訟條件等不屬于廣義的行為(作為整體的行為事象)的事由,均排除在本書的討論對象之外(關于所謂的客觀處罰條件能夠歸屬于廣義的行為,參見上編第二章〔第43頁以下〕)。近年來,隨著刑法中機能的目的論的考察方法的抬頭,圍繞著“可罰性”概念或者構成其實質內容2的“當罰性”概念以及“要罰性”概念,展開了頗具深意的討論。因此,在展開實質性探討之前,筆者擬對“可罰性”的意義、內容、體系性地位等問題進行簡單的梳理。**節“可罰性”的意義首先需要對“可罰性(Strafbarkeit)”這一概念在刑法學中是在怎樣的意義上被使用的問題進行確認。**,“可罰性”的概念被用于單純表示某種行為“被作為處罰的對象”的事實。例如,在表述“賣淫行為本身在現行法上不具有可罰性”時,使用的就是這個意義上的“可罰性”的概念。這個意義上的“可罰性”可以稱為“形式意義上的可罰性”。第二,“可罰性”的概念也用于表示行為“值得處罰”這一實質性評價。這種“值得處罰”的實質性評價可以稱為“實質意義上的可罰性”。“實質意義上的可罰性”3是“形式意義上的可罰性”的前提和根據,它除了被立法論中的犯罪化??非犯罪化的主張援用以外,在解釋論中也會以諸如可罰的違法性的形式被視為問題。所謂“可罰的違法性”,不是單純闡述某個違法行為是“處罰的對象”這一結論,而是表明其違法性達到“值得處罰”的程度這種實質性評價。宮本英修博士是我國*早對“實質意義上的可罰性”的重要性給予關注的學者,他以謙抑性思想為背景對可罰類型論進行了探討(宮本英修:《規范性評價與可罰性評價》,載牧野教授還歷祝賀《刑事論集》(1938年)第1頁以下等)。佐伯千仞博士從客觀違法論的立場出發,試圖以可罰的違法性和可罰的責任論的形式,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可罰性”的具體化(佐伯千仞:《可罰的違法序說――以違法概念的形式化阻止刑罰權濫用》,載佐伯千仞:《刑法中的違法性理論》(1974年)第1頁以下〔初出??末川先生古稀紀念《權利的濫用??上卷》(1962年)〕等)。米田泰邦律師的著作《犯罪與可罰性評價》(1983年)的書名中出現的“可罰性評價”也相當于“實質意義上的可罰性”,該書揭示了“實質意義上的可罰性”在犯罪成立要件或者犯罪認定程序等各種場合中的機能。另外,為了與“形式意義上的可罰性”相區別,“實質意義上的可罰性”也被稱為“當罰性(Strafwürdigkeit)”僅在形式意義上使用“可罰性”一詞、將實質的處罰相當性稱為“當罰性”,這是德國一般的用詞方法;在我國,中野次雄《刑法概要〔第三版〕》(1992年)第57頁注①等也采納了這種用詞方法。另外,在法律意義上使用“可罰性”、在法理意義上使用“當罰性”的小野清一郎博士的用詞方法,也可以認為與此是大致相同的(小野清一郎:《新訂刑法講義??總論〔第五版〕》(1951年)第79頁)。。而“當罰性”這一用語則是與“要罰性(Strafbedürftigkeit)”相對置的,其僅僅是指實質意義上的可罰性中排除了目的論考慮的無價值評價的側面。參見后出??第二節注①。因此,可以認為在“可罰性”“當罰性”“要罰性”等用語的使用方法問題上,至今尚未達成一致意見。第三,近年來,“可罰性”的概念被部分有力的見解用于表示獨立的犯罪成立要件,亦即犯罪論體系上的一個評價階段。這種見解承認“可罰性”具有作為繼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責任之后的第四個犯罪構成要件的地位。參見后出??第三節注①。這種作為獨立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可罰性”可以稱為“作為體系范疇的可罰性”。而且,如果將包含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責任在內的整體的可罰性稱為“廣義的可罰性”,就可以將作為體系范疇的可罰性稱為“狹義的可罰性”。然而,正如第三節所述,賦予“可罰性”獨立的體系性地位是存在疑問的。
當代世界學術名著犯罪概念和可罰性(當代世界學術名著) 作者簡介
松原芳博,1960年生,畢業于早稻田大學,現任早稻田大學法學學術學院教授,法學博士(早稻田大學)。主要著作有:『犯罪概念と可罰性』(1997年,成文堂);『刑法総論』(2013年,日本評論社)、『刑法各論』(2016年,日本評論社)等。毛乃純,1982年生,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早稻田大學,現任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早稻田大學)。主要作品有:《共犯體系和共犯理論》(合譯,2010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外國學者論中國法??刑法分卷》(合編,2018年,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馮軍,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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