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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總則案例研習 (第十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09363
- 條形碼:9787521609363 ; 978-7-5216-0936-3
- 裝幀:藝術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德國民法總則案例研習 (第十版) 本書特色
★德國深受好評的案例分析書,請求權基礎分析法,案例式學習 ★33個典型案例涵蓋民法總則主要問題與基本知識 ★涉及民事訴訟法、商法等,納入新的司法判例與立法變更 ★知識梳理 框架提綱 案例解析,先有框架,再學細節,事半功倍
德國民法總則案例研習 (第十版) 內容簡介
研習民法總則案例是深入學習的基礎。本書是德國深受好評的案例指導書,以基本知識梳理 典型案例解析的方式,講解法律規范的實際適用,有助于培養分析復雜案例的能力與法律邏輯思維。書中精選三十三個典型案例,涵蓋意思表示的生效、一般交易條款、行為能力、意思瑕疵與合意瑕疵、法律行為的無效、代理制度以及同意等基礎知識,還涉及民事訴訟法、商法、繼承法、公證法等。第十版納入了新的司法判例、文獻以及相關立法變更。
德國民法總則案例研習 (第十版) 目錄
**章??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
概??述??法律行為
案例一??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表示過失
案例二??作為意思表示的沉默;非預定商品的寄送
案例三??法律上規定的沉默
案例四??對商人確認書的沉默;訂貨確認
概??述??情誼行為關系與合同
案例五??情誼行為關系與法律行為;保護義務關系;責任標準
第二章??意思表示的生效
案例六??意思表示的發出;在場情況下的生效;傳達權;錯誤傳達
案例七??意思表示的到達;到達遲延與到達阻礙
案例八??互聯網上的合同締結;電子化的意思表示
案例九??在營業場所外締結的合同;撤回權;與撤銷的關系
案例十??相關合同;混合使用;撤回權的期限計算
案例十一??遠程銷售撤回時的價值賠償;抵銷
案例十二??消費者的撤回權;遠程銷售合同;網上拍賣
案例十三??eBay上要約的不可撤回性;網上拍賣中的違背善良風俗;使用他人的eBay賬戶
第三章??一般交易條款(AGB)
概??述??一般交易條款法
案例十四??相沖突的一般交易條款;防御條款;所有權保留
案例十五??為擔保的債權概括讓與;超額擔保;賬戶往來協議
案例十六??免責條款;維持效力之限縮;補充性合同解釋
第四章??行為能力
概??述??行為能力
案例十七??向未成年人贈與住宅所有權;純法律上利益;自我交易與未成年人保護
案例十八??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對他人權利的處分;未成人的占有取得與占有喪失
案例十九??包括未成年繼承人在內的繼承人共同體繼續進行商事行為;監護法院的批準
第五章??意思瑕疵與合意瑕疵
概??述??意思表示瑕疵與法律行為瑕疵
案例二十??意思表示的解釋;錯誤描述;土地交易的形
案例二十一??不合意;土地負擔的承擔與抵免協議
案例二十二??合同承擔與債務承擔;計算錯誤;交易基礎理論
案例二十三??特性錯誤;與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關系;轉換
案例二十四??第三人的惡意欺詐;分期付款購物
第六章??法律行為的不生效
案例二十五??消費者信貸合同;違背善良風俗;暴利;違背法律或善良風俗時的不當得利之補償
概??述??期間、期日與消滅時效(《民法典》第186條至第218條)
案例二十六??形式無效;部分無效;對形式瑕疵不誠信的援用
案例二十七??違法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十八??禁止性法律的規范目的與規范適用對象
第七章??代??理
案例二十九??代理人與傳達人;以他人名義行事;冒用他人名義行事
案例三十??容忍代理權與表見代理權;有權利外觀的代理人;訴訟代理權;訴訟和解
案例三十一??代理權的抽象性;代理權的濫用;全權商事代理人;票據法
第八章??同意(允許與追認)
概??述??允許與追認
案例三十二??對處分權的善意相信;物權法上的代理
案例三十三??對無處分權人處分行為的追認;不當得利之補償
參考文獻
內容索引
德國民法總則案例研習 (第十版) 節選
案例十八??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對他人權利的處分; 未成人的占有取得與占有喪失 【案件事實】 19歲的所有權人E把他的輕型助動車交給17歲的朋友F,E請F把這輛助動車至少以100歐元的價格售出。 F以125歐元的價格把助動車出售給K,并說明了其中的所有權關系。 F以125歐元的價格把助動車出售給K,但沒有說明自己不是車輛所有人。 F以75歐元的價格把助動車出售給K,但沒有說明自己不是車輛所有人。 F自己消費了出售價款。E是否有權要求K返還該輕型助動車? 【解答】 重點: 限制行為能力 中性行為 意定代理權與授權的抽象性 未成年人對他人權利的處分 未成年人的占有取得與占有喪失 案例變型一 一、E對K根據《民法典》第985條的助動車返還請求權 ????(一)E通過F將助動車所有權轉讓給K(《民法典》第929條第1句、第164條) 1. F以E的名義行為(《民法典》第164條第1款) 2.限制行為能力代理人之意思表示的有效性(《民法典》第165條) 3. F之代理權的存在 (1)有效的意定代理授權(《民法典》第167條) (2)在代理權限內行為 ????(二)結論 二、E對K根據《民法典》第812條第1款第1句情形1(給付型不當得利請求權)的助動車返還請求權 …… 案例變型一 一、E對K根據《民法典》第985條的助動車返還請求權 如果E沒有因F的出售而喪失其對助動車的所有權(《民法典》第903條),則E對K,即摩托人占有人(《民法典》第903條)的返還請求權根據《民法典》第985條成立。 (一)E通過F將助動車所有權轉讓給K(《民法典》第929條第1句、第164條) F替所有權人E將助動車所有權轉讓給購買人K。如果通過代理人F進行的這一所有權移轉(《民法典》第929條第1句)有效,則E喪失其對助動車的所有權,K則取得對助動車的所有權。 F以E的名義行為(《民法典》第164條第1款) F以E的名義締結了所有權移轉的物權合同(《民法典》第929條第1句)。 F的行為足夠清楚地表明,F本身既不想成為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想成為所有權轉讓行為的當事人。該所有權轉讓是為被代理人E而實施的,并應當直接對E產生效力。代理人為他人做出意思表示的意愿不必明確表明。當合同相對方清楚地知曉,該行為的法律后果的對象不是表意人(代理人),而是事務本人(被代理人)時,《民法典》第164條第1款意義上的以他人名義行為之要求(公開原則,Offenkundigkeitsprinzip)就得到滿足。 2.限制行為能力代理人之意思表示的有效性(《民法典》第165條) 由F與K締結的代理人交易(所有權轉讓)是處分行為,對于處分人具有法律上的不利。根據《民法典》的術語,代理人自己締結一項法律行為,因為代理人雖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但是代理人做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便該項法律行為是與被代理人締結的。考慮到代理人,法律行為概念僅具有法律技術上的功能,這一功能從法律行為作為自我確定之行動的本質內容里抽象而來。代理人盡管以做出意思表示之方式執行一項法律行為意義上的行動,但是該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卻并不觸及他;此法律效果僅僅直接觸及被代理人(《民法典》第164條第1款)。因此,代理人交易對于代理人是中性的;它對于代理人既無利益也無不利。《民法典》第165條從邏輯上承載了這一理論;限制行為能力的代理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無行為能力人僅能擔當這樣一種傳達人,即不能做出自己的意思表示,只能傳達事務本人的意思表示。 F的未成年因此不影響代理人交易的有效性。 F之代理權的存在 只有當存在F為E的代理權(Vertretungsmacht)時,E通過代理人F進行的所有權移轉才是有效的。F的代理權可能以E的意定代理授權(《民法典》第167條)為基礎。 (1)有效的意定代理授權(《民法典》第167條) E請求F出售助動車。這一請求應當被理解為,E至少通過可推斷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第167條第1款向F作出關于出售助動車的意定代理授權(法律行為上授予的代理權)。 意定代理授權通常以另一個法律行為(基礎行為)為基礎。例如,代理授權與雇傭和勞動合同或者委托相聯系而產生。通過意定代理授權賦予的法律上權能(Rechtsmacht)的目的并不來自自身,而是來自作為基礎的法律行為。問題是,意定代理授權是否以有效的基礎行為(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內部關系)為前提。 在本案中,當F獲得的意定代理授權應當以一個出售助動車的委托(《民法典》第662條)為前提時,意定代理授權與基礎行為的關系就十分重要。這樣一種委托可能對于F是法律上不利的行為(《民法典》第107條),因而沒有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典》第108條)就無法有效締結。 意定代理授權是一種抽象法律權能,獨立于基礎行為(抽象原則)。 對意定代理授權的法律評判獨立于被授權人和授權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基礎行為的無效、不生效力或可撤銷性原則上不影響意定代理授權的有效性。 抽象原則的適用并非毫無例外。意定代理授權的消滅取決于作為授權基礎的法律關系(《民法典》第168條)。內部意定代理授權(也就是對代理人授予的意定代理權)常常與內部關系中的基礎行為相聯系而成為《民法典》第139條意義上的整體行為。 相反,外部意定代理授權(也就是對第三人授予的意定代理權)因為交易保護規則(《民法典》第170—173條)而完全是抽象的。 在本案中不能認為,為了出售助動車,E意在以委托(《民法典》第662條)為基礎而對F負有法律上有約束力的義務。相反,此處存在的是一個單獨的意定代理授權,它在無基礎行為之約定的情形下有效授予。 即使適用《民法典》第139條,從對未成年人的內部意定代理授權也可以根據規則得出,無需顧及基礎行為的有效性,意定代理授權已經授予。從《民法典》第158條也可以得出該結論。即便在本案中,E與F約定了委托,委托的無效也不影響意定代理授權的效力。 (2)在代理權限內行為 F以125歐元的價格售出助動車,故而在對其授予的代理權限范圍內(至少以100歐元出售)。因此,助動車所有權有效轉讓給K。 (二)結論 由于E不再是助動車的所有人,E不能根據《民法典》第985條請求K返還助動車。 二、E對K根據《民法典》第812條第1款第1句情形1(給付型不當得利請求權)的助動車返還請求權 如果K在無法律上原因的情況下,通過E的給付而獲得助動車,則E可根據《民法典》第812條第1款第1句情形1(給付型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K返還助動車。盡管K通過E經F之代理的給付,獲得了對助動車的所有權與占有,但該給付并非不具有法律上的原因。該給付在法律上的原因是買賣合同(《民法典》第443條),由F作為E的代理人與K締結。E同樣授權F締結買賣合同。E請求K返還助動車的不當得利請求權不成立。 ……
德國民法總則案例研習 (第十版) 作者簡介
1、作者簡介: [德] 卡爾-海因茨 ;費策 德國康斯坦茨大學教授,萊比錫大學名譽教授,先后在法蘭克福大學、明斯特大學和康斯坦茨大學主持民法、商法和經濟法教席,曾擔任康斯坦茨州法院法官(1987—1989)和斯圖加特州高等法院民事二庭法官(1989—2014)。 [德]伊娃??伊內斯??奧博格菲爾 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教授、副校長,主持民法、著作權法、國際私法與法律比較教席。曾在比勒費爾德大學、斯特拉斯堡大學和康斯坦茨大學學習,并在康斯坦茨大學獲得博士學位和教授資格。 2、譯者簡介: 王劍一,安徽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學士(2003年)、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碩士(2010年)、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碩士(2012年)、德國明斯特大學法學博士。主要研究領域為德國與歐洲私法、格式條款法和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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