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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海洋環境法律規制的變遷與中國參與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003512
- 條形碼:9787521003512 ; 978-7-5210-0351-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北極海洋環境法律規制的變遷與中國參與 內容簡介
《北極海洋環境法律規制的變遷與中國參與》首先分析了北極海洋環境保護面臨的挑戰,論述了北極海洋環境保護的緣起和新發展;接著從國際法層面、區域層面和國內法層面對北極海洋環境保護制度進行了實證研究,對北極海洋環境法律制度的運行機制進行了分析,論述了當前北極海洋環境法律規制的層次與差異,重點研究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34條與《極地水域船舶操作國際規則》的關系與相互影響;然后論述了氣候變化背景下北極海洋環境法律規制的發展;*后結合北極環境法律規制體系及其中日漸凸顯的適用沖突,并考慮到北極沿海國的國內管轄實踐,提出中國應當以環境與科研議題為切入點,以《聯合海洋法公約》和一般國際法為依據的基本立場,通過與相關國家和組織合作,積極參與北極海域環境法律規制進程,這不僅有助于中國實現國內北極政策白皮書中所闡明的目標,而且有利于促進和維護北極地區國際法規則體系的穩定與進一步完善。
北極海洋環境法律規制的變遷與中國參與 目錄
**節 氣候變化背景下的北極海洋環境問題
一、氣候變化對北極海洋環境的影響
二、人類活動對北極海洋環境的影響
第二節 各國潛在利益沖突的挑戰
一、北極沿岸國之間的利益沖突
二、域外國家的參與
三、小結
第三節 北極海洋環境法律規則面臨的挑戰
一、歷史上北極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規則缺失
二、冰封條款的產生
三、北極船舶航行規則
四、《極地規則》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冰封條款的挑戰
第二章 北極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規制
**節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
一、防治船源污染的規定
二、防治海底活動產生的污染規定
三、生物資源的養護和管理
第二節 國際海事組織的規定
一、一般規定
二、《極地規則》
三、小結
第三節 北極海洋環境保護國際法規則的適用
一、《極地規則》與冰封區域條款的潛在沖突
二、條約之間的關系
三、《極地規則》對適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34條的影響
四、小結
……
第三章 北極區域性環境法律規制
第四章 北極海洋環境保護的國內法規制與適用
第五章 北極海洋環境法律規制的發展
第六章 中國參與北極海洋環境法律規制
結語
參考文獻
北極海洋環境法律規制的變遷與中國參與 節選
《北極海洋環境法律規制的變遷與中國參與》: 若冰封區域的海冰持續融化,海冰覆蓋范圍大幅減少,尤其是根據該條款的狹義解釋,不僅要考慮到專屬經濟區這一地域范圍,還要考慮到時間的因素“一年中大部分時間為冰覆蓋”,第234條將喪失適用的基礎條件。該條件的缺失,是否意味著冰封條款自然失效呢?從國際法的效力來看,各國之間的協議,或者說各國的意志之間的協議,構成了國際法效力的根據。①因此,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對冰封條款修訂之前,該條款依然有效。但并不意味著,可以當然繼續適用冰封條款。因為,條款的適用必須符合其適用條件,“約定必須遵守”并不是一項絕對原則,違反強行法規則的條約是不應遵守的,此外它還受“情事根本變更規則”的限制。②《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對情勢變更進行了規定,“一、條約締結時存在之情況發生基本改變而非當事國所預料者,不得援引為終止或退出條約之理由,除非:(甲)此等情況之存在構成當事國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必要根據;及(乙)該項改變之影響將根本變動依條約尚待履行之義務之范圍。二、情況之基本改變不得援引為終止或退出條約之理由:(甲)倘該條約確定一邊界;或(乙)倘情況之基本改變系援引此項理由之當事國違反條約義務或違反對條約任何其他當事國所負任何其他國際義務之結果。三、倘根據以上各項,一當事國得援引情況之基本改變為終止或退出條約之理由,該國亦得援引該項改變為停止施行條約之理由。”③根據上述內容,情勢變更是終止、退出或停止執行條約的理由! 耙荒曛写蟛糠謺r間不為冰覆蓋”會構成情勢變更嗎?從第234條的制定過程和當時冰封區域的冰情來看,“一年中大部分時間為冰覆蓋”是當時自然環境的客觀表述,正因為被冰封蓋,才可能“對航行造成障礙或特別危險”,所以才需要特別管控。因此,“一年中大部分時間為冰覆蓋”應是“當事國同意承受條約拘束的必要根據”! ×硗,還要考慮《極地規則》是否也會構成情勢變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結之時,北極通航尚不現實,國際海事組織并沒有為極地水域制定專門的船舶操作規則。北極水域的惡劣條件,需要附加特別的航行要求,所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賦予沿岸國在專屬經濟區范圍內冰封區域行使單邊管轄權,在非冰封區域專屬經濟區行使管轄權時,需要“符合通過主管國際組織或一般外交會議制訂的一般接受的國際規則和標準”。與以前相比,現在國際海事組織專門為極地水域制定了《極地規則》,并且這一規則已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極地規則》的從無到有,雖然沒有使有待履行義務的范圍發生根本性變化,但確實產生了一些影響,即便不能算是情勢變更,也可以作為情勢變更的參考因素。 若采納第234條的廣義解釋,冰融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因為廣義解釋只關注地理范圍,只要是在專屬經濟區范圍內,即可以適用。但是這一解釋,并沒有獲得普遍的認可,在將來能否獲得認可也是一個問題。盡管第234條基本上為像加拿大這樣的國家保護其海岸附近的北極地區在現行國際環境法下開辟了路線,但條款的限制仍不清晰,如果西北航道不再被冰覆蓋,這個條款可能就不能適用了。①若冰在北極完全消失,第234條在這個過程中將停止使用,這意味著沿海國不再需要特殊管轄權,北極水域將完全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正常的航行規則管理。②尤其是,加拿大和俄羅斯這兩個沿海國根據第234條的授權,均在國內制定了相關法律和規章,并在實踐中確實對冰封區域實施了管轄,兩國會放棄授權嗎?兩國會主動要求修改第234條嗎?如摩根索認為,大多數的國際法得以遵守不是由于公共利益的存在或者義務的必須履行,而是因為這種遵守有利于個體國家私利的實現;當國家的自身利益驅使它們必須做出違反國際法的行動時,國家唯一的義務就是追逐自身利益。③第234條是為北冰洋專屬經濟區特別設計和制定的,根據冰封特征將北極水域與其他海洋水域區分開來。該條款在制定時并沒有考慮到未來氣候變化,主要是考慮環境的脆弱性和對航行造成的障礙。有觀點認為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相關條款進行條約解釋分析,考慮到第234條談判過程的目標和宗旨,以及隨之而來的各國實施和應用條款文本的行為,可以得出結論,第234條不受冰層減少的影響,適用于所有北極專屬經濟區,不論實際冰層覆蓋情況的影響。第234條的談判者們從未考慮過在北極水域實施一個變化的法律制度。④無論學者觀點如何,在實踐中很難就冰層減少對第234條的適用達成統一觀點。根據加拿大和俄羅斯的情況,就當下而言,挑戰是兩國是否可以合理地被勸說放棄冰封條款特別授權的單邊行動而采用《極地規則》,與周邊鄰國達成一致的行動!
北極海洋環境法律規制的變遷與中國參與 作者簡介
朱廣峰,女,山東青島人,中國海洋大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專業博士,青島農業大學講師。主要研究方向:國際環境法、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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