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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以來周恩來文稿:第四冊:一九五一年一月-一九五一年六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7346381
- 條形碼:9787507346381 ; 978-7-5073-4638-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建國以來周恩來文稿:第四冊:一九五一年一月-一九五一年六月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了《關于朱德新年演講稿的復信和批語》《向毛澤東報告毛岸英犧牲事的信》《關于成立航空工業局的電報和批復》《關于建立軍委兵工委員會的通知》等文稿。
建國以來周恩來文稿:第四冊:一九五一年一月-一九五一年六月 目錄
關于供給朝鮮人民軍物資給高崗等的電報(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
向毛澤東報告毛岸英犧牲事的信(一九五一年一月二日)
關于成立航空工業局的電報和批復(一九五一年一月三日、四月二十九日)
關于北京市人民代表會議改選等問題給劉少奇的信(一九五一年一月三日)
關于建立軍委兵工委員會的通知(一九五一年一月四日)
關于西北干部赴蘇治病事給西北局等的電報(一九五一年一月四日)
對毛澤東給西南軍區黨委復電的修改(一九五一年一月)
中央關于圣心兒童院案給南京市委等的電報(一九五一年一月六日)
對一封未署名來信的批語(一九五一年一月七日)
關于請蘇聯專家設計基建項目應注意問題給王震等的電報(一九五一年一月七日)
關于修筑昆明至打洛公路事給宋任窮等的電報(一九五一年一月七日)
關于成立中朝空軍聯合集團軍司令部給金日成等的電報(一九五一年一月七日)
關于為朝鮮安裝變壓器事給柴成文的電報(一九五一年一月七日)
關于同意楊植霖任綏遠省代理主席的電報(一九五一年一月九日)
軍委關于部隊改裝問題給彭德懷等的電報(一九五一年一月九日)
軍委關于由新疆出兵西藏等問題給張宗遜、習仲勛的電報(一九五一年一月十日)
關于商談中蘇內河聯運等問題給高崗等的電報(一九五一年一月十日)
對宋時輪關于目前部隊基本情況與要求電報的批語(一九五一年一月)
關于管制美國財產辦法給天津市委的電報(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一日)
中國政府關于朝鮮停戰談判問題的備忘錄(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一日、十四日)
政務院關于處理失業知識分子的補充指示(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二日)
解釋關于清查美國財產凍結公私存款命令的電報(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二日)
對新疆省擬聘請蘇聯專家防治牛疫問題電報的批語(一九五一年一月)
在中央關于增加招收青年學生問題給西南局電報稿上的批語(一九五一年一月十四日)
關于黃炎培赴華東視察工作事給饒漱石的電報(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五日)
中央關于嶺南大學美、英籍教授離境問題給中南局等的電報(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五日)
對聶榮臻關于廣東軍區和十五兵團組織機構問題報告的批語(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五日)
對胡喬木關于翻譯工作報告的批語(一九五一年一月十六日)
關于朝鮮及其他遠東諸問題給阿彼拉茲的復電(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七日)
對韓光關于大連市蘇方移交財產情況電報的批語(一九五一年一月)
關于仍以冀朝鼎為代表出席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等問題給聯合國秘書長的電報(一九五一年一月十八日)
關于蘇聯企業移交后留用蘇方人員問題給高崗等的電報(一九五一年一月十八日)
建國以來周恩來文稿:第四冊:一九五一年一月-一九五一年六月 節選
《建國以來周恩來文稿(第四冊)》: 一、半年以來,由于國家財政經濟情況開始好轉,各種建設事業漸多恢復,又由于本院先后發布之救濟失業工人指示及救濟失業教師與處理學生失學問題指示及由本院批準之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已在各地實施,使過去國民黨反動統治所造成的大批失業知識分子已有一部分就業或獲得物質救濟。但在上述指示與辦法中所規定的失業知識分子以外,還有其他失業知識分子的處理問題亦應予以適當的解決。為了積極增進各種失業知識分子就業的機會和條件,并逐步助其就業,特補發如下指示,望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認真執行。 、中國現有知識分子為數本不多,在國家建設事業進一步恢復和發展的過程中,將日益感到知識分子的需要和缺乏。但由于種種原因,主要由于過去教育制度所造成的知識分子一般存在著學用脫節與缺乏為人民服務觀點的嚴重缺陷,致國家需要錄用他們時發生很大困難。因此今后處理失業知識分子的基本方針,應當是經過訓練或其他方式,幫助他們獲得或增加為人民服務的觀點和技能,盡可能吸收他們參加國家建設和社會服務的各種實際工作。 三、處理失業知識分子的范圍如下: (一)凡程度在高中畢業以上或相當于高中畢業以上,曾有職業而目前失業者,或迄未獲得職業者; (二)具有相當學識并在地方上有相當聲望的人士,愿為人民服務,但因年老或身體衰弱,現在不能擔任辛勞工作而無法生活者。 但少數知識分子墮落成為特務、惡霸及曾在蔣匪幫統治時期犯有反對人民的嚴重罪惡者,不在本辦法處理范圍之內。 四、對于本指示第三條**款所規定之失業知識分子,可依照下列各款斟酌處理(其中有一部分失業知識分子其條件符合于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第三條所規定者,應仍由各地救濟失業工人委員會依照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并參照下列各款處理): 甲、各地人民革命大學或同樣性質之學校,應規定一定名額吸收適當的失業知識分子入學,經過學習后盡可能分配他們參加工作或作其他適當處理。 乙、各地缺乏工作人員之政府部門,應計劃舉辦各種專業訓練,吸收失業知識分子給予訓練后分配其參加工作。 丙、各地教育部門,在開展工農教育及識字教育工作中,可招考失業知識分子擔任文化教員及其他適當工作,其他建設工作(如合作、水利等)需要知識分子干部者亦可用同樣方式吸收之。 五、為便于調整一些地方缺乏知識分子而另一些地方知識分子失業的現象,各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遇有缺乏知識分子情況時,應將所缺知識分子的種類和數目層報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人事部門,以便適當調配。 六、對于本指示第三條第二款所規定之失業知識分子,應由各省、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適當辦法,吸收他們參加工作。其所需經費由地方自籌,但得視需要呈請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適當補助。 七、處理失業知識分子工作,中央由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會同人事部、內務部、勞動部等有關機關計劃指導之;大行政區、省、市由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及省、市人民政府依當地情況指定適當機關計劃指導之。 八、處理失業知識分子所必需之補助費,由中央人民政府之救濟事業費中撥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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