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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2971-2018 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規程 版權信息
- ISBN:155170413
- 條形碼:9781551704135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DB21/T 2971-2018 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規程 內容簡介
本標規程按照GB∕T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要求進行編寫,規定了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內容,統一了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方式。規程共分10章7個附錄,7個附錄均為規范性附錄。本規程中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履行政府部門的監督職能,不代替任何參建方的質量與安全管理職責。本規程適用于遼寧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
DB21/T 2971-2018 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規程 目錄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基本規定
5 監督實施
6 監督抽查
6.1 質量監督抽查
6.2 安全監督抽查
7 監督檢驗
7.1 檢驗規則
7.2 檢驗結論
8 質量缺欠、缺陷和質量與安全事故
8.1 質量缺欠
8.2 質量缺陷
8.3 質量事故
8.4 安全事故
9 質量與安全問題舉報調查處理
10 監督檔案管理
10.1 一般規定
10.2 具體要求
附錄A(資料性附錄)遼寧省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備案表
附錄B(規范性附錄)質量與安全管理體系復查細則
附錄C(規范性附錄)質量與安全監督檢查內容
附錄D(規范性附錄)質量核備內容
附錄E(資料性附錄)質量與安全問題整改通知書
附錄F(資料性附錄)工程質量缺欠分類表
附錄G(規范性附錄)監督檔案管理具體要求
DB21/T 2971-2018 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規程 節選
《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規程DB21/T 2971-2018》: 5.6質量與安全監督檢查 5.6.1工程建設過程中,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應對參建單位的工程質量與安全管理行為、工程實體質量、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質量與安全監督檢查內容見附錄C。 5.6.2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應根據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5.7質量核備 5.7.1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應在收到項目法人質量核備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核備意見書面反饋項目法人。質量核備內容見附錄D。 5.7.2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對項目法人質量結論有異議時,項目法人應組織進一步研究,并將研究意見報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當項目法人對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的質量結論有不同意見時,應報上一級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協調解決。 5.7.3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在質量核備過程中發現較大質量問題和遺留問題,應責成項目法人作出說明,并向驗收主持單位反映。 5.8監督意見 5.8.1質量監督檢查后,質量監督人員應與參建單位交換意見。對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應以書面形式向項目法人發送質量與安全問題整改通知書,并抄送項目主管部門。質量與安全問題整改通知書格式見附錄E。 5.8.2質量與安全監督督構應督促項目法人整改,并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和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5.8.3 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應按職責權限對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參建單位依法依規進行行政處理。 6監督抽查 6.1質量監督抽查 6.1.1上級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應對下級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監督的項目進行監督抽查,應制定監督抽查計劃,明確抽查覆蓋率和抽查頻次。 6.1.2質量監督抽查采用綜合評價法,對受檢項目進行檢查評分。 質量監督抽查形式包括: a)工程現場檢查。 b)聽取參建單位匯報。 c)查閱工程資料。 d)對檢查工程提出意見和建議。 6.1.3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應對監督檢查項目結論出具質量問題整改通知書,對市、縣(市、區)監督檢查結論形成質量監督抽查報告。 6.1.4檢查組或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述報告后,應組成調查組對涉及到的問題進行調查,并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終檢結論由省級調查組復查后出具,終檢結論為*終結果。 6.2安全監督抽查 6.2.1各級監督機構應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計劃,并根據水利工程建設進展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抽查工作。 6.2.2安全監督抽查工作由各級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安全監督抽查采用綜合評價法,對受檢項目進行檢查評分。 6.2.3安全監督抽查采取現場檢查與查閱資料相結合的方式。安全生產現場監督抽查應符合DB21/T 2922要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抽查內容見附錄B。 7監督檢驗 7.1檢驗規則 7.1.1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應根據受監項目的工期、工程量等具體情況,制定監督抽樣檢測計劃,對受監項目進行質量檢測。 7.1.2監督檢測機構應通過省級計量認證,具有水利部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檢測專業資質。 7.1.3監督檢測機構應采用招標方式選擇,并不得與受檢單位存在利益關聯。經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對專業性較強的檢測項目可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專項檢測。 7.1.4質量監督單位委托檢測的取樣、檢測、試驗過程應留存影像資料。 7.2檢驗結論 7.2.1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應及時將質量監督檢測結果通知項目法人;對質量監督檢測中發現質量不合格、不滿足設計要求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及工程實體,質量監督單位應書面通知項目法人組織整改處理或進行復核,并將處理結果抄報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 7.2.2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應把質量檢驗結果作為核備工程質量等級和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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