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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歷史實踐:從康熙到路易十四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96650
- 條形碼:9787509396650 ; 978-7-5093-9665-0
- 裝幀:70g純質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的歷史實踐:從康熙到路易十四 本書特色
◎消除誤解、樹立文化自信:近現代以來,中西之間是雙向交流,并非人們一直認為的中國單方面地學習西方法律制度,作者有別于一般中西比較和歷史比較,提出了新的思路。 ◎以“個案研究”為手段:從康熙、利瑪竇等中西具體人物對法律的使用、翻譯和交流實例展開,將法律放在社會環境、政治目的、歷史事件等具體語境中講述,更易于理解。 ◎貼近“日常話語”和“文化”:置身文化背景和日常生活,以社會學、歷史學視角分析法律變遷及其背后的邏輯,生動具體,可讀性強。 ◎曾屬于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學術價值與歷史價值兼備,本次由作者親自修訂,更新了文獻版本和內容。
法的歷史實踐:從康熙到路易十四 內容簡介
本書探討了近代初期中西法律概念的變遷,以及這一變遷和個人經歷、政治斗爭、法律職業、話語背景的聯系,并研究“中國因素”和“西方因素”在近現代是如何對撞的,對比中西法概念的語境和自身的內在邏輯,將理論與實踐、人物與背景等具體關聯的細節機制揭示出來。內容涉及“法律”是怎樣實踐的,“法律”一詞的使用、翻譯,法律概念的語境、社會政治背景,法學理論與個人實踐、法學很好不錯,對法律實證主義的反叛等。
法的歷史實踐:從康熙到路易十四 目錄
一、“史學”研究
二、“比較”研究
……
**章?“法律”概念是怎樣被使用的
一、問題與限定
二、“法律”一詞以及“法律”概念是怎樣實踐的
三、語詞實踐的背后
……
第二章?“法律”字詞是怎樣實踐的
一、問題和思路
二、“康熙世界”的漢文“法律”一詞使用及其語境
三、“孟德斯鳩世界”的“法律”字詞使用及其語境
四、“康熙世界”的話語實踐及其背景
五、“孟德斯鳩世界”的話語實踐及其背景
六、深入比較和三點推論
七、法律意義的地理學科話語
八、歷史資料的運用的解釋以及結論
第三章?“法律”一詞使用、翻譯的話語實踐
一、問題
二、傳教士的漢文“法律”概念的使用與翻譯
三、語詞使用、翻譯的西方語境
四、斯當東語詞實踐的微觀背景
五、馬禮遜語詞實踐的微觀背景
六、麥都思和郭實臘的語詞實踐的微觀背景
七、在語詞實踐的深層繼續挖掘
第四章?近代法律概念理論的語境分析
一、問題與方法
二、近代時期其他學科人物對法學人物的影響
三、近代時期法學人物法學知識的雙重相對自主
四、具體法律知識與法律實踐對法律概念研究的意義
五、近代法學人物本身的“百科全書”現象
六、結論
第五章?對法律實證主義的另類反叛
一、問題、思路和限定
二、美國的早期實用主義法學法律概念理論的觀點與依據
三、中國的早期左翼革命法學法律概念理論的觀點與依據
……
第六章?近現代法學學術話語背景和社會政治背景的意義
一、問題與思路
二、美國的法律概念理論的法學學術話語背景
三、中國的法律概念理論的法學學術話語背景
……
第七章?法學理論和個人主體實踐的關系
一、問題和限定
二、美國的個人主體實踐
三、中國的個人主體實踐
……
第八章?“法學權威”在近現代法學話語和法律實踐中
一、問題和必要的說明
二、以批判法學權威的方式確立法學權威
三、通過“選定”機制而產生的法學權威
四、中國法學學術在“法學權威”上的自我選擇
五、影響西方法學權威在中國定位的因素
六、中國學者的“學理研究”
七、一個中國法學學術的焦點
八、中國法學是世界法學的一個組成部分
九、法律實踐與法學權威
參考文獻
一般索引
人名索引
法的歷史實踐:從康熙到路易十四 節選
關于近代日語對漢文的影響,學者時常認為,許多指示今天中文意思的字詞,包括關于政法一類的字詞,來源于日語的“中國進入”。“法律”兩字連體一詞也是如此。但是,這一見解看來是頗有問題的。 (一) 姑且不說漢文古語中已有某些使用,比如《管子·七臣七主》的“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呂氏春秋·離謂》的“是非乃定,法律乃行”,我們可以爭論其到底是否指示了今天“法律”兩字連體一詞的含義,就是此前15世紀至17世紀,我們也能發現不少今天意義的兩字連體使用。 明代早期,學人桑瑜在撰寫《常熟縣志》時提到: 徐勤,字公立,任順德縣丞,明于法律,優于治政……容慶,字德善,任魚基縣丞,精于法律,尤善吟詠。 16世紀,同為明代學人的汪佃在《建寧府志》中寫過: 宋張叔椿舊志,自五代亂,離江北士大夫、豪商巨賈多避亂在此云云,驗今俗,果然家有詩書,戶藏法律,其民之秀者,狎于文…… 興學校,修孔子廟,公暇則召屬吏訓以詩書法律,歲旱墾祈…… 在此,可以看到與今日“法律”一詞含義有些接近或者大致同義的“法律”兩字連體式的語詞使用。17世紀初期,亦為明代學人兼官吏的呂坤,也曾使用“法律”二字連體的語詞。他說: 常訓之以道義,常恐之以法律,常感之以古今故事…… 這里“法律”二字的連體含義,可能更為接近今天的使用。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稍晚于桑瑜、但稍早于汪佃的明代官吏兼學人薛瑄,即撰有《從政錄》,其中還有這樣的表述:“凡國家禮文制度法律條例之類,皆能熟視而深考之,則有以酬應世務而合乎時宜。”該書另外一處提到,“世之廉者有三:有見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節而不茍取者,有畏法律保祿位而不敢取者”。所以提到特別值得注意,是因為后來學者熟知的西方耶穌會士意大利人艾儒略(GiulioAleni)在1623年撰寫的《職方外紀》中,曾用漢文記下這樣一些字句: 歐邏巴諸國賦稅不過十分之一。民皆自輸,無征比催科之法。詞訟極簡。小事里中有德者自與和解;大事乃聞官府。官府聽斷不以己意裁決,所憑法律條例,皆從前格物窮理之王所立,至詳至當。 其中“法律條例”文字,幾乎和薛瑄書中所說的“法律條例”文字如出一轍。大概沒有人會否認,在薛瑄及艾儒略的例子中的“法律”兩字使用,和今天“法律”一詞使用,就其能指作用來說,也是一致的。 當然,如果查閱明代之前或者15世紀以前的語詞使用,也能發現類似的情形。比如,南朝時期沈約曾說:“漢東京使明法律者為之,天下讞疑事,則以法律當其是非。”唐朝長孫無忌在《唐律疏議》中曾提到: 化外人謂番夷之國別立君長者,各有其風俗制法不同。其同類相犯者須問其本國之制,依其俗法斷之。異類相犯者若高麗之與百濟相犯之類,皆以國家法律論定刑名。 只是,這類情形可能較為少見。從此來看,以為“法律”一詞的今日含義使用,是近代經由日本語言流傳過來的,更可以說是沒有仔細考察漢文語詞使用的歷史辭源的結果。 …… 自然,想象西方并不意味著僅僅樹立西方的優勢。“優勢”的話語策略,是在具體的語境中謀定展開的,因此,有時可能是相反的。作為對比,以及進而論證說明,我們可以注意稍早時期另外一位耶穌會士——利瑪竇(MattewRicci)——對中國的恰與西方優勢對沖的想象敘述。 就總體情況說,利瑪竇在中國是相當順利的,生活三十余年,終于定居京城北京,進入宮廷,博得皇帝垂青,取得合法傳教地位,并且享有特殊待遇。于是,在自己的札記中,他贊揚性地描述過中國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他說,就法定皇位繼承人以外的其他皇子或皇上的男性親屬而言,如果在“他們之中有一個人和不是皇上親屬的另一個人之間出現了問題,他們就和普通公民一樣受到審訊和判決”。利瑪竇同時提到,在中國“當法官主持法庭時,他的子女和家屬都不得離家,免得法官通過他們受賄”。此外,他還宣稱: 標志著與西方一大差別而值得注意的另一重大事實是,他們全國都是由知識階層,即一般叫做哲學家的人治理的。井然有序地管理整個國家的責任完全交付給他們來掌握。軍隊的官兵都對他們十分尊敬并極為恭順和服從。 ……
法的歷史實踐:從康熙到路易十四 作者簡介
劉星,北京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畢業于中山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在美國做過訪問學者。出版《法律是什么》《西窗法雨》等法學著作多部,發表論文若干,在《南方周末》《法制日報》《文匯報》等辟有法學隨筆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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